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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貸款損失認定

發布時間:2022-07-30 14:09:41

㈠ 非法貸款罪怎樣認定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貸款罪侵權的對象是國家對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不僅會給國家和金融機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還會破壞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其他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本罪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即對造成重大損失的後果是過失心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貸款詐騙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區別有哪些
貸款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兩個罪名之間的區別在於:一是侵害的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貸款詐騙罪還侵害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二是主觀方面不同。貸款詐騙罪只能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三是主體方面不同。單位不屬於貸款詐騙罪的責任主體;四是客觀方面不同。貸款詐騙罪只能是結果犯。

㈡ 金融企業不良貸款的會計核算怎麼處理

你好,
很高興為你回答問題!

解析:
其實樓上同志的意思是對的,但是他沒有深入給你解釋,導致你還是無法理解,雖然回答了,等於沒有回答!
貸款的減值的計提與轉回的問題與應收款項計提壞賬准備的處理原理是一樣的,下面我就給你做出詳細的解釋!
金融機構發放一筆貸款時:
借:貸款-本金
貸:吸收存款
在「貸款-本金」科目中反映的貸款是表示為一種正常預期的貸款,也就表示是一筆良性貸款,非惡性的貸款。
那麼當這筆貸款發生減值時,金融機構就會計提該筆貸款的損失准備了: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貸款損失准備(這一科目就相當於應收賬款減值中的壞賬准備)
那麼此時後,這筆貸款就會被金融機構認為是一種非正常的貸款了,就是認定為一種非良性的貸款了,為了將該筆貸款區分與其他良性貸款,便於管理與追收,必須要將這筆貸款「換個地」,將其從「貸款-本金」中換到「貸款-已減值」中,表示為一種不良貸款,以便於後期的管理,故有:
借:貸款-已減值
貸:貸款-本金
這筆處理表示為,正常的良性貸款減少了,即貸方記入正常的「貸款--本金」,以表示其減少,轉換成為一筆不良貸款的增加,即為借方記入「貸款-已減值」,這樣就會方便管理這些不良貸款,同時就是對這些相應的客戶降低了信用等級之用。
那麼當其最終收回了這筆不良貸款時:
不僅要以貸款收回,沖減當初計提的損失准備,同時還得通過科目中的轉換來恢復原來客戶的信用等級,再從不良信用戶中消除掉。
那麼,這個流程又是如下的:
由於當時確認為收不回來了,注銷時,全額確認了損失准備:
借:資產減值損失(金額確認)
貸:貸款損失准備(全額)
注銷:
借:貸款損失准備(全額)
貸:貸款-已減值(全額)
到此時,如果這筆款項再收不回來,就不會再有處理了,全部終結了。
但是到後來,這筆款項又收回來了,那必須得給人家恢復信用度。
按原注銷時相反的處理還原回來:
借:貸款-已減值(全額)
貸:貸款損失准備(全額)
然後再以實際收回的部分,正常做收回結轉處理:
借:吸收存款等
貸款損失准備
貸:貸款——已減值
資產減值損失(差額)

如果還有疑問,可通過「hi」繼續向提問!!!

㈢ 貸款五級分類標準是什麼

五類貸款的定義分別為:

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關註: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3)金融機構貸款損失認定擴展閱讀:

貸款早期分類

1998年以前,中國商業銀行的貸款分類辦法基本上是沿襲財政部1993年頒布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中的規定把貸款劃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呆賬四種類型,後三種合稱為不良貸款,在我國簡稱「一逾兩呆」。

逾期貸款是指逾期未還的貸款,只要超過一天即為逾期;呆滯是指逾期兩年或雖未滿兩年但經營停止、項目下馬的貸款;呆賬是指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確定已無法收回,需要沖銷呆帳准備金的貸款。中國商業銀行的呆帳貸款大部分已形成應該注銷而未能注銷的歷史遺留問題。

這種分類方法簡單易行,在當時的企業制度和財務制度下,的確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改革的逐步深入,這種辦法的弊端逐漸顯露,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發展和金融改革的需要了。

比如未到期的貸款,無論是否事實上有問題,都視為正常,顯然標准不明,再比如,把逾期一天的貸款即歸為不良貸款似乎又太嚴格了。另外這種方法是一種事後管理方式,只有超過貸款期限,才會在銀行的帳上表現為不良貸款。

因此,它對於改善銀行貸款質量。提前對問題貸款採取一定的保護措施,常常是無能為力的。所以隨著不良貸款問題的突出,這類分類方法也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㈣ 違規借貸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數額認定方法是查詢銀行發放貸款的記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 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 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㈤ 貸款五級分類的劃分依據

貸款五級分類制是銀行主要依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即最終償還貸款本金和利內息的實際容能力,確定貸款遭受損失的風險程度。

五級分類是國際金融業對銀行貸款質量的公認的標准,這種方法是建立在動態監測的基礎上,通過對借款人現金流量、財務實力、抵押品價值等因素的連續監測和分析,判斷貸款的實際損失程度。

(5)金融機構貸款損失認定擴展閱讀:

根據內在風險程度將商業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具體情況如下:

1、正常類貸款: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

2、關注類貸款:存在一些不利因素有可能會影響債務償還;

3、次級類貸款:借款人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

4、可疑類貸款:借款人已經沒有能力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5、損失類貸款:本息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小部分,預計本息損失一般在90%以上。

參考資料:網路-貸款五級分類制

㈥ 違法放貸罪如何認定

我國刑法對違規發放貸款罪的認定標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認定:1、行為人有沒有違反規定,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如果行為人既沒玩忽職守,也沒濫用職權,符合規定發放貸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還而造成貸款人損失的,由於行為人既無故意,也不存在過失,那不能追究刑事責任;2、造成損失大小。如果沒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㈦ 貸款損失准備包括

銀行應當按照謹慎會計原則,合理估計貸款可能發生的損失,及時計提貸款損失准備。貸款損失准備包括一般准備、專項准備和特種准備。一般准備是根據全部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的、用於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准備;專項准備是指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每筆貸款損失的程度計提的用於彌補專項損失的准備。特種准備指針對某一國家、地區、行業或某一類貸款風險計提的准備。
一、典當行放出貸款可以按1%計提貸款損失准備。貸款損失准備計提的有關規定:根據財政部《關於修改金融機構應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賬准備金提取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貸款呆賬准備金由按年初貸款余額1%的差額提取改按本年末貸款余額(不含委託貸款和同業拆借資金,包括抵押貸款等)1%的差額提取,並從成本中列支,當年核銷的貸款呆賬准備金在下年予以補提;對金融企業實際呆賬比例超過1%的部分,當年可全額補提貸款呆賬准備金。

二、呆賬損失准備的核算
1.貸款損失准備的賬務處理
為了核算和監督貸款損失准備的提取和使用情況,加強呆賬貸款核銷的管理,應設置「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該科目借方反映呆賬貸款的核銷數,貸方反映貸款損失准備的提取數,余額在貸方,為已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
貸款損失准備提取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費用——計提貸款損失准備
貸:貸款損失准備
沖減貸款損失准備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貸款損失准備
貸:營業費用——計提貸款損失准備
2.計提方法一般准備的計提
例:某商業銀行2001年1月1日應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余額為100億元,貸款損失准備余額為一億元。2001年1--6月,該行核銷呆帳3000萬元。6月30日,該行應計提損失准備的貸款余額為120億元。6—12月收回已核銷呆帳1000萬元,2001年12月31日該行的應計提損失准備的貸款余額為110億元。
則6月30日該行應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為:
120×1%—(1—0.3)=0.5(億元)
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費用5000萬
貸:貸款損失准備5000萬
12月31日該行應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為:
1.1×1%—(1+0.2)=—0.1(億元)
會計分錄為:
借:貸款損失准備1000萬
貸:營業費用1000萬
3.專項准備的計提:
對於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於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於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於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准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例:某商業銀行2001年3月31日貸款余額為100億元,按五級分類的情況如下:正常貸款為70億元,關注類貸款為24億元,次級類為3億元,可疑類貸款為2億元,損失類貸款為1億元。2001年6月30日貸款余額為120億元,按五級分類的情況如下:正常貸款為80億元,關注類貸款為30億元,次級類為6億元,可疑類貸款為3億元,損失類貸款為1億元。
2001年3月31日該行應計提的專項准備為:
24×2%+3×25%+2×50%+1×100%=3.23(億元)
2001年6月30日該行應計提的專項准備為:
(30×2%+6×25%+3×50%+1×100%)—3.23=1.07(億元)

三、貸款損失准備的核銷
1.貸款損失准備的核銷的有關規定
商業銀行在實際發生呆賬損失時,按規定的呆賬損失核銷范圍、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序報批後,從貸款損失准備中予以核銷。根據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下列未收回的貸款可以列為呆賬:①借款人和擔保人已經依法宣告破產,經法定清償後仍然未能歸還的貸款;②借款人死亡,以其遺產未能還清的貸款;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未獲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獲保險補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④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逾期貸款。
2.貸款損失准備核銷的賬務處理
核銷呆賬貸款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貸款損失准備
貸:逾期貸款——××單位逾期貸款戶
已確認並轉銷的呆賬貸款,以後年度又收回來的的金額增加呆賬准備,其會計分錄為:
借:逾期貸款——××單位逾期貸款戶
貸:貸款損失准備
應按收回同時應在借款單位存款賬戶內扣收逾期貸款,其會計分錄
借:活期存款——××單位存款戶
貸:逾期貸款——××單位逾期貸款戶

㈧ 銀行騙貸的認定

法律分析:銀行騙貸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騙貸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我國法律依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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