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證券投資。
符合規定的條件,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資金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管理的金融機構被稱為「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簡稱QDII。
QDII的概念是指在貨幣尚未完全自由可兌換、資本與金融賬戶存在管制的情況下,有控制、有選擇地允許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資本市場的一項制度安排,從而達到有序引導並合理限制對外資本投資、防止外匯資源集中流出對經濟的沖擊、防範境外證券投資風險、保護國內投資者的利益等目的。目前,商業銀行、信託、證券、基金、保險等金融機構均可以申請成為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
⑵ 私募專屬賬戶可以為普通股民申請機構賬戶嗎
你好
一、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是否必須開立?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2016)第十二條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和募集結算資金規定如下:
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募集機構歸集的,在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前,屬於投資者的合法財產。
因此,私募基金應當開立募集結算資金賬戶。我們將在下文分析不開立該賬戶的後果。
二、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監督協議是否必須簽署?
自2017年4月起,備案申請應當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下稱報送平台)上報送,具體詳見《關於「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第二階段上線運行與私募基金信息報送相關事項的通知》。
在報送平台備案私募基金,上傳附件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賬戶監督協議或相關證明文件是必填項,如果沒有,無法完成備案申請的提交。
之所以有相關證明文件的要求,是因為按照《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2016)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符合前述情形的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防火牆制度,防範利益沖突。
如果募集機構不屬於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則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戶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協會報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如果募集機構不開立募集賬戶,不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我們理解,募集機構的募集行為沒有完成,或未按規定完成。這也無法進行報送平台的填報。
三、無託管為什麼還要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
託管和募集行為不是一個概念。募集行為,通俗來說,是基金銷售者向各合格投資者賣產品的過程。託管,是在產品買賣結束後,募集來的資金整體存放於基金託管人處,保證基金財產與自有資金的隔離。託管,是在資金歸集完畢後的階段;而募集,是資金歸集的階段。
其實《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也明確了這一規定: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募集機構歸集的,在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
實踐中,募集階段完成後會轉向託管階段,資金流向也是按照規定和協議要求從募集結算資金賬戶流向託管賬戶。至於無託管的情況下,私募基金在託管協議和託管賬戶上可以省下一筆開戶費用和管理費用,但是需要按照規定建立防火牆制度和資金安全保障措施,並依法予以披露。
四、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監督協議的簽署主體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監督協議由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簽署。
募集機構的募集行為分為自行募集和委託募集。自行募集,即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募集機構,開展募集行為。委託募集,是指通過其他取得基金銷售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來開展募集行為。
監督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監督機構應當成為協會的會員。
就簽署主體而言,目前協會只要求募集機構和監督機構來簽署該賬戶監督協議,從意思自治角度而言,在滿足協會規定和事實需要的前提下,如果投資者及管理人、監督機構等各方均同意簽署該協議,也沒有問題。
至於為什麼私募基金本身不作為該賬戶監督協議的主體?
如果契約型基金開立該等賬戶,基金本身並不是合格主體,不能簽署協議;如該基金為合夥型基金或公司型基金,該賬戶或者說該賬戶內的募集結算資金也並不由這個合夥型基金來管理或支配。從《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來看,對於募集結算資金也有明確的財產獨立的要求:募集結算資金從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前,屬於投資者的合法財產。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
五、結 語
協會於2016年4月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7年7月15號實施後,私募基金募集行為應當按照其規定予以規范。而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的意義,不是為了私募基金產品能夠在協會完成備案手續,而是為了有效保障私募基金投資者的合法財產不受來自任何非法的使用。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來辦理相關事宜,並完善相關內控制度,合規開展業務。
望採納祝你好運
⑶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募集資金放貸牟取利益
這樣無非就是有兩個結果,一個是你拿不到你應得的本金和利息,在一版個就是起訴這個債權務人把他告到法院然後判刑。目前的老賴也太多了,現在中國的金融大環境非常的差,國家在相關的這塊兒的監管力度和法律法規的保證都不健全的,現在真的應了那句欠錢的是大爺了。
⑷ 信託募集賬戶
信託募集賬戶指受託人在開立的信託資金專用賬戶。性質有:
1、 信託募集賬戶版是將原始資權金按一定比例進行放大,其中存在一定的杠桿效應,利益放大的同時風險也在放大。
2、 信託募集賬戶有虧損比例的限定,根據資金配比的比例確定,資金配比比例越高,允許虧損的比例越小。
3、 信託募集賬戶區別於普通賬戶之處在於,信託賬戶存在強制平倉線,當虧損達到一定比例時放貸方將進行強行清倉,以保證貸出資金的安全性。
⑸ 什麼是注銷募集資金專項賬戶是利好還是利空消息
1.注銷募集資金專項賬戶,是指公司通過定增等方式募集的資金已全部投資於項目,募集資金專戶內的募集資金金額已全部支出。是利空。
2.公司辦理注銷專戶,屬於規定的操作流程,不屬於實質性利好。所以注銷部分募集資金專項賬戶是利空。
3.募集資金是指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是利空消息。募集資金的存放實行專戶存儲制度。公司應當在銀行設立專用帳戶存儲募集資金,並與開戶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用帳戶管理協議。
拓展資料;
一、專項帳戶系指經批準的單位因故需保留現匯用於特定用途而開立的帳戶。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各種專項資金的專用賬戶,使用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2. 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3.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的范圍內辦理。
4. 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的現金支取應嚴格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5. 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現金。
6. 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且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7. 人民幣特殊賬戶資金不得用於放款或提供擔保。
二、專用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針對不同的專用資金,使用范圍也不同。
(1)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2)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3)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人行批准。
(4)糧、棉、油收購資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黨團公會經費等專用存款可支出現金。
希望能夠給到你幫助。
⑹ 錢打到募集賬戶安全嗎會不會上當受騙
信託公司的募集賬戶,其開戶名一律是其信託公司名稱的全稱,全稱在 中國銀監會官網 可以查詢到,一個字都不能錯。比如是「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不能是「中融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也不是「中信信託公司」(在銀行匯款只要寫錯一個字,資金就會退回),更不是其他非信託公司名稱甚至個人名稱。 1、信託公司是合法的金融機構,銀行在為信託公司開立公司賬戶時,至少會要求信託公司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並核查。因此騙子是不可能開立信託公司全稱的銀行賬戶的。對此,《信託法》和人民銀行都有明確的規定。(詳見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託投資公司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 2、如果投資人匯款時,匯入的是以信託公司全稱為開戶名的銀行賬戶,則資金一定是進入了信託公司賬戶,如果匯款帳號錯誤,要麼被退回,要麼也是進入信託公司的其他賬戶,一定有辦法退回的。 所以,只要匯款賬戶的收款戶名是合法的信託公司的全稱,投資人的資金就是安全的,就可以防止上當受騙。
⑺ 有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可以募集資金嗎
有吸儲資格的金融機構只有銀行而已。
⑻ 信託公司的信託專戶和結算賬戶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信託復公司的信託計劃合制同上一般分為兩種描述:
1、募集賬戶和保管賬戶:募集賬戶一般在信託公司所在地的銀行,投資者打款用的,便於當地投資者認購該項目;保管賬戶一般在項目公司所在地,是信託計劃募集成立後,將資金由募集行劃至保管行,方便項目公司使用及當地銀行的監管。
2、信託專戶:將募集賬戶和保管賬戶的功能合二為一即是。
結算賬戶就是項目結束後,將本金和收益打給投資者的賬戶。
⑼ 私募直營店:私募基金如何合規募集
首先在宣傳上不能公開宣傳,對投資者甄別上符合資管新規中的合格投資者要求,有募集監督賬戶
⑽ 私募基金如何合規募集
01公開宣傳機構品牌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02特定對象確定
1、合理的審查義務
公司應對所募集資金的投資者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2)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
2、調查問卷形式
募集機構應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者問卷調查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問卷調查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1)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2)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於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3)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4)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5)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3、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1)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2)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
(3)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路服務協議;
(4)投資者閱讀並主動確認其自身符合《私募辦法》第三章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5)投資者在線填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問卷調查;
(6)募集機構根據問卷調查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03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1、募集機構應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者問卷調查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
2、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准和方法。
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04基金推介
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資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1、推介材料
(1)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基金管理團隊等基本信息;
(3)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關誠信信息);
(4) 私募基金託管情況(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注)、其他服務提供商(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保管機構等),是否聘用投資顧問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況;
(6)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7)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8)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
(9) 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10)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如認購、贖回、轉讓等限制、時間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13)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14)私募基金採取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的,應當明確說明入伙(股)協議不能替代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說明根據《合夥企業法》或《公司法》,合夥協議、公司章程依法應當由全體合夥人、股東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公司或變更合夥人、股東的,並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履行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手續;
(15)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2、非公開媒介渠道
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戶外廣告;
(4)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5)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6)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3、禁止行為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以下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05基金風險揭示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基金未託管所涉風險、基金委託募集所涉風險、外包事項所涉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風險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的風險、稅收風險等;
3、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06合格投資者確認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07簽署基金合同
1、各方應當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2、對所募集資金的投資者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2)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
3、募集賬戶
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戶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符合前述情形的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防火牆制度,防範利益沖突。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08投資冷靜期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1、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09回訪確認
回訪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機構;
(2)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該基金產品以及投資者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或蓋章;
(3)確認投資者是否已經閱讀並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4)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5)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6)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7)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8)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糾紛解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