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售後回租融資租賃的幾個問
一、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可行嗎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規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這從根本上認定了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是可行的。
2、《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稱,「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根據商務部《2015年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報告》:「2014年,我國融資租賃企業新增融資額5374.1億元,直接租賃融資額佔比22.4%,售後回租融資額佔比61.7%,其他租賃方式佔比15.9%。」由此可見,售後回租融資已經成為我國融資租賃業務的主要部分。
二、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有哪些風險
1、承租人在租賃物上設定了權利負擔
(1)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前給租賃物上設定了其他負擔。
如果是不動產,由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已明確規定,其抵押權需經登記才能設立。如果是動產,如機器設備、辦公設備、交通運輸車輛等,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針對這兩種情況,只要查詢抵押登記即可。對於不需要登記的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
(2)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前已經以租賃物設定質押。
根據《物權法》二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動產質權自質押財產交付時始能設立,故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前如果設定了質權其必然要向質權人交付質物(租賃物)。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簽訂售後回租合同時,需要檢查承租人出售的標的物是否仍然為承租人自己佔有。
(3)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後又在租賃物上設定其他負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租人可採取的措施有以下幾種:
a 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
b 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
c 在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辦理租賃物登記。
2、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為其他合同,如民間借貸的法律風險。
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區分融資租賃與一般企業之間的借貸,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租賃物是否客觀真實存在。
(2)轉讓價格與租賃物真實價值是否合理匹配。
(3)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辦理了必要的租賃物所有權轉讓手續(佔有與約定所有權轉移)。
(4)買賣合同與租賃物之間是否有對應關系等。
以上是關於「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可行嗎,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有哪些風險」的介紹。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涉及金額較大,無論是出租人亦或是承租人都需要予以充分重視,最好請專業的律師參與,在項目操作的過程中把控各個法律風險要點,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
❷ 關於設立融資租賃公司
有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之分,金融租賃由銀監會管,已經有管理辦法,而專融資租賃由商務部管屬理,有外資融資租賃和內資融資租賃之分,外資融資租賃有試點辦法,內資融資租賃可以參考。2015年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也可以參考一下。
❸ 中國銀監會行政處罰辦法(2015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銀行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違法、違規行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辦法實施。
前款其他單位是指除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對銀監會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實施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第四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第五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和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實行調查、審理和決定相分離的行政處罰制度:
(一)監督檢查部門負責立案、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二)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審議決定行政處罰案件、決定是否公開行政處罰相關信息;
(三)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組織聽證和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會議,根據審議會議的決定製作、送達行政處罰文書、監督行政處罰的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立卷存檔。
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法律部門。暫未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的,由法律部門履行其職責。第六條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業整頓;
(五)吊銷金融許可證;
(六)取消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既可適用於對機構的處罰,也可適用於對個人的處罰。
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是指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人員不得參與、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與業務等相關活動,不得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勞動或勞務關系。第七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處罰銀行業金融機構時,應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區別不同情形給予行政處罰。第八條當事人對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因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違法或不當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第九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參與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應當申請迴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或本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迴避應當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銀監會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是否迴避由其上一級機構決定。
迴避決定作出前,有關工作人員應當暫停對案件的調查處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第十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要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構及時糾正。第十一條銀監會建立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加強行政處罰統計分析工作。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有關行政處罰信息錄入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必要時可向有關部門和機構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處罰情況。
❹ 融資租賃的租賃有什麼類型
❺ 什麼叫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什麼意思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應承租人(用戶)的要求與第三方(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由供應商專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屬定的設備。
融資租賃期滿後,租金支付完畢,承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全部義務,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但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由於融資與融資相結合的特點,租賃公司在出現問題時可以收回和處理租賃,因此在處理融資時對企業信用和擔保的要求不高,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5)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15擴展閱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二)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❻ 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15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第五條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機構設立第一節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法人機構設立第六條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確屬集中管理企業集團資金的需要,經合理預測能夠達到一定的業務規模;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四)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五)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在風險管理、資金管理、信貸管理、結算等關鍵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
(六)財務公司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或財務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八)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九)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十)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七條財務公司的出資人主要應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也包括成員單位以外的具有豐富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
除國家限制外部投資者進入並經銀監會事先同意的特殊行業的企業集團外,新設財務公司應有豐富銀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作為出資人;或與商業銀行建立戰略合作夥伴關系,由其為擬設立財務公司提供機構設置、制度建設、業務流程設計、風險管理、人員培訓等方面的咨詢建議,且至少引進1名具有5年以上銀行業從業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第八條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擁有核心主業;
(二)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期,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的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四)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五)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具備2年以上企業集團內部財務和資金集中管理經驗;
(六)母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的實收資本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七)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無不當關聯交易;
(八)母公司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九)母公司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成員單位數量較多,需要通過財務公司提供資金集中管理和服務;
(十一)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九條成員單位作為財務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
(七)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八)該項投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九)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❼ 金融常識中什麼是融資租賃
典型的融資租賃是涉及三方關系的,內容包括了租賃和融資兩個方面。業務類型主要分為:直租和售後回租,直租傳統的直租業務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打個比方:你需要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機。有家商店正出售這種洗衣機,但你發現你不夠錢一次性去買那台洗衣機。這時你看到我很有錢,於是你跟我簽融資租賃合同,讓我買下來那台洗衣機,然後再租給你。你只需要分期給我租金,就可以一直使用那台洗衣機了。當我們的租賃期滿之後,事先有約定好的話,一般你只要按這個用過的洗衣機的殘值給錢,就能得到這台洗衣機的所有權。如果沒有約定,那這台洗衣機就歸我。這就是融資租賃里典型的直租業務。在上面這個例子中,商店是出賣人,我是出租人,你是承租人,涉及就是這三方的關系。(現實的業務情況關系可能更復雜,一般還涉及到資金方、擔保方等的介入)再來看《合同法》的定義,就很好理解了(商務部、銀監會的定義與此類似):「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售後回租售後回租中,出賣人和承租人為同一人。繼續打比方:你需要錢花。你發現你擁有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機。我仍然是那個很有錢的人。於是你把洗衣機賣給我,我給你一大筆錢,然後你和我簽融資租賃合同,我再把洗衣機租回給你。洗衣機你繼續留著用,但是要分期付租金給我(以上的賣和租並沒有先後順序,實物也並沒有實質轉移)。租賃期到了之後,洗衣機我再賣回給你或者我收過來。可以看到這和前面的直租模式大部分內容都是一樣的,主要不同在於,在這個例子中,沒有了商店作為出賣人,而是變成了你既是出賣人又是承租人,我還是出租人。涉及的三方關系,其中的兩方合為了一方。
❽ 委託租賃的達成條件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接受法人機構委託租賃資金」。可見,根據現行的監管法規,委託租賃中的委託人必須是法人,不得是自然人,依法成立的並非法人的其它組織恐怕也不行。
受託人必須是法人,而且是獲准具備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資格的法人,無論批准其設立的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還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因此,它同時又必定是相關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0-2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全面及時的樓盤信息,點擊查看
❾ 融資租賃的戰略意義
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
隨著全球金融業的不斷發展,在經濟發達的國家,融資租賃業已經成為僅次於銀行業的第二大資金供應渠道。而在中國,融資租賃業正迎來發展好時機。
2004年下半年,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開展了內資租賃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工作,經過三年的努力,試點工作進入穩步發展階段。2007年簽訂融資租賃合同金額81億元,實現利潤2.1億元,繳納稅收7000萬元,分別比2006年增長23.3%、55.6%和12.8%。2007年3月,新修訂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開始實施,允許合格金融機構參股或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宣告中國的融資租賃產業正式進入新的發展周期。
2010年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迅速。截至2010年底,全國注冊運營的融資租賃公司181家,比上年增加64家,融資租賃合同餘額約為7000億元,比上年增長89%。「十一五」期間,中國融資租賃業一直呈幾何基數式增長。
在歐美經濟發達國家,融資租賃是銀行信貸和證券融資的一個重要補充,是社會資金供應的三個主渠道之一。預計「十二五」期間,我國將有望構築和形成一個包括銀行信貸、融資租賃和證券融資有機銜接、科學穩定的資金供給體系。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特別是融資租賃法律規定的出台,國外各大銀行、金融機構及跨國公司均看好中國融資租賃市場的發展前景。中國是世界上潛在的最大的租賃市場,已經成為西方融資租賃業人士的共識。
中投顧問發布的《2011-2015年中國融資租賃業投資分析及前景預測報告》共十六章。首先介紹了融資租賃的定義、特徵、分類、發展意義、與其他金融服務的區別等,接著分析了中國融資租賃業面臨的外部環境和國際國內融資租賃業的現狀,然後具體介紹了飛機、汽車、工程機械、船舶、醫療設備、包裝印刷設備、鐵路運輸設備、IT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隨後,報告對融資租賃業做了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發展分析、融資租賃信託分析、重點企業運營狀況分析、經營管理分析、風險分析、稅收分析和政策法規分析,最後預測了融資租賃業的未來前景。您若想對融資租賃業有個系統的了解或者想投資融資租賃,本報告是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