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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試點管理辦法2009

發布時間:2022-07-29 05:40:31

A. 什麼是消金,具體指什麼

消金指的是消費金融的意思,具體是指向各階層消費者提供消費貸款的現代金融服務方式。無論從金融產品創新還是擴大內需角度看,消費金融試點都具有積極意義。在我國的宏觀經濟形勢下,適時地出台相關管理辦法是適應客觀經濟形勢的趨勢和需要的。從金融產品創新看,個人信貸業務是傳統銀行難以全面惠及的領域,建立專業化的個人消費金融系統,能夠更好地服務於居民個體。
拓展資料:
1.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擬試點設立的專業消費金融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在設立初期的資金來源主要為資本金,在規模擴大後可以申請發債或向銀行借款。此類專業公司具有單筆授信額度小、審批速度快、無需抵押擔保、服務方式靈活、貸款期限短等獨特優勢。其來源於中國銀監會發布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13日宣布,正式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啟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審批工作。銀監會將對此類機構採取先試點、後逐步放開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機構進行試點,成功後再進行推廣。
2.《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應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且應具備一年年末資產總額不低於600億元等條件;消費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在試點階段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范圍僅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和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不涉及房地產貸款和汽車貸款。結合國際經驗,《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設定了有關監管指標,包括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低於100%,同業拆入資金比例不高於資本總額的100%等。

B. 2009年下半年中央在宏觀調控方面出台的政策

2009年11月10日
成品油價
成品油價格11月10日起每噸上調480元。
2009年10月19日
抑制重復建設
國務院印發通知:抑制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
2009年9月30日
成品油價
成品油價格9月30日起每噸下調190元。
2009年9月26日
產能過剩
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
2009年9月25日
創業板
創業板首批公司發行。
2009年9月4日
新農保試點
國務院出台新農保試點指導意見,鼓勵農民參保。
2009年9月1日
油價上調
國家發改委宣布,9月2日零時起國內汽柴油價格每噸提高300元。
2009年8月13日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
銀監會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首先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試點。
2009年7月31日
動漫產業稅收優惠政策
兩部門出台動漫產業稅收優惠政策,重點扶持創新。
2009年7月28日
油價下調
發改委7月28日下午宣布,自7月29日零時起國內汽柴油價格每噸降價220元。
2009年7月23日
定調下半年政策
保持宏觀經濟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2009年7月14日
汽車「以舊換新」
十部委關於印發《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9年6月29日
油價上調
國家發展改革委29日發布了關於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30日零時起成品油價格每噸上調600元。
2009年6月29日
中小企業
國務院正在醞釀一項旨在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而有關部門正進行討論,以盡快拿出一個具體的方案。
2009年6月20日
煙產品提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對煙產品消費稅政策作了重大調整,卷煙批發環節還加征了一道稅率為5%的從價稅。
2009年6月15日
拉動內需
九部委聯合發文,「4萬億」刺激方案優先買國貨。
2009年6月10日
江蘇沿海地區發展
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江蘇沿海地區發展規劃。
2009年6月8日
出口退稅
財政部通知提高出口退稅率,部分商品提高至17%。
2009年6月5日
船舶振興規劃
船舶振興規劃實施細則出台,保交船和發展海工裝備成亮點。
2009年6月3日
汽車家電以舊換新
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政策措施,拉動消費1000-1200億。
2009年6月1日
國家補貼「以舊換新」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採用財政補貼方式,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涉及資金70億。

C.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的介紹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會2013年第18次主席會議通過,2013年11月1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會令2013年第2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設立、變更與終止,業務范圍及經營規則,監督管理,附則5章39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年第3號)予以廢止。

D.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2013)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消費金融業務發展,規范消費金融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消費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向借款人發放的以消費(不包括購買房屋和汽車)為目的的貸款。第四條消費金融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消費金融」字樣。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消費金融」字樣。第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消費金融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第六條申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消費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具備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七條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應當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並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前款所稱主要出資人須為境內外金融機構或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產品的境內非金融企業。第八條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
(二)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八)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九)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或已設有分支機構,對中國市場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一般出資人,除應當具備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第九條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一般出資人,應當具備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條件。第十條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可以在消費金融公司章程中約定,在消費金融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失敗導致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

E. 消費金融的監管

由於消費金來融公司發自放的貸款是無擔保、無抵押貸款,風險相對較高,銀監會因而設立了嚴格的監管標准,消費金融公司在試點階段的業務將不涉及房地產貸款和汽車貸款等高風險產品。且消費金融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0%,同業拆入資金比例不高於資本總額的100%,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此外,為防止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被挪作他用,銀監會還要求,該項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以往對該借款人發放單筆貸款的最高額度,而且只有已取得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的信譽良好的老客戶才可得到此項貸款。
中國銀監會上周頒布了《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在未來幾個月,北京、上海、天津和成都將先行試點成立消費金融公司。這類公司是經過銀監會批准,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無抵押、無擔保消費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前期試點的消費金融公司不能經營「車貸」和「房貸」,且貸款利率在4倍於銀行利率的范圍內,根據借款人的風險承受力靈活商定。

F.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消費金融業務發展,規范消費金融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費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向借款人發放的以消費(不包括購買房屋和汽車)為目的的貸款。
第四條 消費金融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消費金融」字樣。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消費金融」字樣。
第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消費金融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申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消費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具備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條 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應當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並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前款所稱主要出資人須為境內外金融機構或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產品的境內非金融企業。
第八條 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
(二)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八)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九)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或已設有分支機構,對中國市場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一般出資人,除應當具備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九條 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一般出資人,應當具備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可以在消費金融公司章程中約定,在消費金融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失敗導致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
第十一條 消費金融公司至少應當有1名具備5年以上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並且出資比例不低於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資人。
第十二條 消費金融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銀監會根據消費金融業務的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需要,可以調整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 消費金融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銀監會批准,可以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銀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消費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五條 消費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四)變更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變更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調整業務范圍;
(八)改變組織形式;
(九)合並或分立;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六條 消費金融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七條 消費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消費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消費金融公司設立、變更及業務經營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經銀監會批准,消費金融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發放個人消費貸款;
(二)接受股東境內子公司及境內股東的存款;
(三)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
(四)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五)境內同業拆借;
(六)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七)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
(八)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九)經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不應超過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貸款余額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 第二十二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照銀監會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構和內部控制制度,制定業務經營規則,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遵守下列監管指標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銀監會有關監管要求;
(二)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高於資本凈額的100%;
(三)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四)投資余額不高於資本凈額的20%。
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銀監會視審慎監管需要可以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的資產損失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損失准備。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消費貸款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根據資金成本、風險成本、資本回報要求及市場價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制定消費貸款的利率水平,確保定價能夠全面覆蓋風險。
第二十六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可靠的業務操作流程,充分識別虛假的申請信息,防止欺詐行為。
第二十七條 消費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當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
消費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當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業務外包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消費金融公司不得將與貸款決策和風險控制核心技術密切相關的業務外包。
第二十八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規定編制並報送會計報表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九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消費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
第三十一條 消費金融公司對借款人所提供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隨意對外泄露。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的,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採取合法的方式進行催收,不得採用威脅、恐嚇、騷擾等不正當手段。
第三十三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銀監會有關監管要求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業務辦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明確了解貸款金額、期限、價格、還款方式等內容,並在合同中載明。
第三十四條 消費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消費金融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五條 消費金融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可以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消費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銀監會有權予以撤銷。 第三十六條 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出資人設立消費金融公司適用境外出資人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中「以上」均含本數或本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年第3號)同時廢止。

G. 消費金融是哪個平台

這個不是平台名字,只不過是第三方催債公司不敢用真名追債才這么寫的.。
消費金融有很多平台,比如京東白條、淘寶的花唄還,美團也推出了自己的消費金融,這樣的平台還有很多。消費金融的最大特點就是先購買,後到期再還款。
以京東白條為例,在京東上它會給你一定的額度,然後在京東上購物,就用白條支付。一般來說京東白條的這個結算時間是每個月的29號,你在29號之前,把白條還清。你可以看到自己當月在京東上所消費的額度,有利於自己調整下一個月的消費行為。在消費金融平台上購物要理性消費,不要超前消費。
【拓展資料】一、消費金融,即以消費為目的的信用貸款。一般指機構或企業為個人提供的、以日常消費(不包括住房和汽車消費貸款)為主要需求的小額貸款產品和金融服務。消費金融具有單筆授信額度小、服務方式靈活、貸款期限短(一般在1-12個月)等特點,流程簡便、申請材料要求簡單、到款迅速。消費金融的參與機構形成了以銀行系、產業系、互聯網電商系、P2P系為主體的市場格局。消費金融市場規模已由2010年1月的6798億元,攀升至2018年10月的84537億元,占境內貸款比重由1.7%上升至6.3%。消費金融
二、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效應對中國經濟產生影響,為了維持經濟增長勢頭,我國政府於2009年正式宣布啟動消費金融試點。2010年,我國首批4家消費金融公司獲批成立。2013年9月,銀監會宣布擴大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城市范圍,試點城市已達16個,新增的城市主要兼顧東中西部地區,包括武漢、廣州等。2013年11月,銀監會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允許民間資本介入、放開營業地域限制、增加吸收股東存款業務,推動了消費金融公司進一步擴容。2014年,修訂後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正式實施,鼓勵更多具有消費金融優勢資源和分銷渠道的出資人參與試點。
三、2015年,監管部門將審批權下放到省級部門;6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放開市場准入,將原在16個城市開展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擴至全國,鼓勵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國內外銀行業機構和互聯網企業發起設立行業公司。2016年,行業開放力度持續加強,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網路零售平台在小額消費領域開展合作。
四、2017年底,針對「現金貸」等行業亂象,強監管時代來臨。《關於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關於立即暫停批設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通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等政策出台,對消費金融行業的監管由點到面逐步從嚴,互聯網金融存在的潛在風險被不斷肅清,平台的「戾氣」逐漸被驅逐。

H. 消費金融公司的試點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消費金融業務發展,規范消費金融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費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向借款人發放的以消費(不包括購買房屋和汽車)為目的的貸款。
第四條 消費金融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消費金融」字樣。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消費金融」字樣。
第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消費金融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1] 第六條 申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消費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具備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條 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應當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並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前款所稱主要出資人須為境內外金融機構或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產品的境內非金融企業。
第八條 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
(二)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八)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九)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或已設有分支機構,對中國市場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一般出資人,除應當具備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九條 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一般出資人,應當具備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可以在消費金融公司章程中約定,在消費金融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失敗導致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
第十一條 消費金融公司至少應當有1名具備5年以上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並且出資比例不低於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資人。
第十二條 消費金融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銀監會根據消費金融業務的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需要,可以調整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 消費金融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銀監會批准,可以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銀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消費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五條 消費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四)變更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變更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調整業務范圍;
(八)改變組織形式;
(九)合並或分立;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六條 消費金融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七條 消費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消費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消費金融公司設立、變更及業務經營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1] 第二十條 經銀監會批准,消費金融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發放個人消費貸款;
(二)接受股東境內子公司及境內股東的存款;
(三)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
(四)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五)境內同業拆借;
(六)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七)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
(八)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九)經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不應超過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貸款余額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1] 第二十二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照銀監會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構和內部控制制度,制定業務經營規則,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遵守下列監管指標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銀監會有關監管要求;
(二)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高於資本凈額的100%;
(三)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四)投資余額不高於資本凈額的20%。
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銀監會視審慎監管需要可以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的資產損失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損失准備。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消費貸款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根據資金成本、風險成本、資本回報要求及市場價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制定消費貸款的利率水平,確保定價能夠全面覆蓋風險。
第二十六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可靠的業務操作流程,充分識別虛假的申請信息,防止欺詐行為。
第二十七條 消費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當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
消費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當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業務外包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消費金融公司不得將與貸款決策和風險控制核心技術密切相關的業務外包。
第二十八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規定編制並報送會計報表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九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消費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
第三十一條 消費金融公司對借款人所提供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隨意對外泄露。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的,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採取合法的方式進行催收,不得採用威脅、恐嚇、騷擾等不正當手段。
第三十三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銀監會有關監管要求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業務辦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明確了解貸款金額、期限、價格、還款方式等內容,並在合同中載明。
第三十四條 消費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消費金融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五條 消費金融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可以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消費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銀監會有權予以撤銷。[1] 第三十六條 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出資人設立消費金融公司適用境外出資人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中「以上」均含本數或本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年第3號)同時廢止。[1-2]

I.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的基本信息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會令
2013年第2號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已經中國銀監會2013年第18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銀監會主席 尚福林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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