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從業人員40條禁令
法律分析:嚴禁以任何形式參與或介紹他人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民間借貸等活動。嚴禁參與涉恐、涉黃、涉賭、涉毒、涉黑、傳銷和洗錢等活動。嚴禁挪用、盜取銀行或客戶資金,嚴禁空存空取、空繳空撥,嚴禁以個人賬戶過渡銀行或客戶資金。嚴禁偽造、擅自印製、套用重要空白憑證。嚴禁私刻、盜用、出借銀行或客戶印章、印鑒卡,嚴禁在與業務無關的賬、表、簿、證等上蓋章,嚴禁在空白紙張、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空白票證、空白賬簿/表等上預留印章。嚴禁代客戶保管存單、卡、折、現金、有價單證、票據、印鑒卡、支付設備、身份證件或身份證件復印件等重要物品,嚴禁違規代客戶辦理業務。嚴禁盜用、超許可權持有系統工號、智能令牌、口令、密碼,嚴禁復制指紋、嚴禁密碼「公開化」。嚴禁弄虛作假為本人或他人套取銀行信用,嚴禁發放頂冒名貸款,嚴禁違背信用卡申請人真實意願實施虛假進件,嚴禁泄露信用卡申請人敏感關鍵信息。嚴禁預簽借款合同、貸款借據、受託支付申請書、借款支用單等信貸單證。嚴禁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違規操作,或接受他人授意、指使、強令違規操作且不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企業、基金會兼職。
2. 銀行員工兼職違法嗎
法律分析:不違法的。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包括非盈利性質的經濟組織,並且需要向所在銀行披漏自己的兼職身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3. 華夏銀行員工十條禁令
摘要 《准則》對從業人員提出了十大「嚴禁」
4.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能不能兼職
不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4)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可以兼職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 金融從業人員禁止性規定
法律分析:嚴禁違法犯罪行為: 不得參與「黃、賭、毒、黑」、非法集資、高利貸、欺詐、賄賂等一切違法活動和非法組織;嚴禁非法催收: 不得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嚴禁組織、參與非法民間融資: 不得組織或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非法向在校學生發放貸款等民間融資活動;嚴禁信用卡犯罪行為: 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實施偽造信用卡、非法套現信用卡、濫發信用卡等行為。不得為特定客戶優於同等條件辦理高端信用卡,提供價質不符的高端服務;嚴禁信息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竊取、泄露客戶信息、所在機構商業秘密等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現泄密事件,應立即採取合理措施並及時報告。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造成客戶相關信息泄露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責任。嚴禁內幕交易行為: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違規泄露內幕信息,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獲取個人利益,或是基於內幕信息為他人提供理財或投資方面的建議;嚴禁挪用資金行為: 不得默許、參與或支持客戶用信貸資金進行股票買賣、期貨投資等違反信貸政策的行為。不得挪用所在機構資金和客戶資金,不得利用本人消費貸款進行違規投資;嚴禁騙取信貸行為: 不得向客戶明示、暗示或者默許以虛假資料騙取、套取信貸資金。嚴禁非法利益輸送交易:嚴禁利用職務便利侵害所在機構權益,自行或通過近親屬以明顯優於或低於正常商業條件與其所在機構進行交易;嚴禁違規兼職謀利: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紀規定以及所在機構有關規定從事兼職活動,主動報告兼職意向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條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6. 證券從業人員不得兼職如兼職會受何處罰
不違反其他規定的話,可能被現有公司解聘。嚴重的會被開除,並報行業協會備案。如果被開除,將不能在金融機構再任職了。
7. 銀行現職工作人員能開公司,法律規定是什麼
1、根據《商業銀行法》52條規定,在職人員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銀行在職人員不能兼職,更是不能經營公司。
2、關於銀行職員能否出資作為公司股東,本律師認為,其只是履行出資的義務,不參與經營的情況下,應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8. 銀行人員兼職、副業
1、兼職企業財務人員,利用你在銀行的信貸政策對企業財務報表進行編輯,指導,助其融資,現在大一點的企業都有融資經理,就是專門跑貸款的,不過這個兼職,政策是不允許的。
2、做多個銀行的產品代理,不知道你是哪個行的,當地肯定有小銀行,他們新產品上線都要推廣的,你可以幫他們做信用卡、理財等業務,掙取傭金。
3、做其他金融機構的代理,比如保險、證券,利用你手裡的客戶資源,爭取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