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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規定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2-07-28 17:13:38

① 票據糾紛的管轄權是哪

法律分析
票據糾紛的管轄權是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的,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第六條因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的,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託代理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託代為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第七條因非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 中國最高法明確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范圍包括哪些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8月7日公布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為即將掛牌的上海金融法院准確適用法律提供製度保障。

根據規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上海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當事人對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該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該負責人表示,上海金融法院不能跨上海市行政轄區管轄金融民商事案件。但為充分發揮上海金融法院專業審判職能,服務保障金融創新需要,對於實踐中出現的上海市轄區外確實存在著適用法律、認定事實重大爭議情形的案件,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上海金融法院進行管轄。

來源:中國新聞網

③ 金融機構哪些屬於保監會、銀監會、證監會分別管轄

保監會屬於保險業的監督機構,銀監會屬於銀行業的監督機構,證監會屬於證券業的監督機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縮寫:CBRC)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3)管轄規定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就溝通成本來說,一行三會的行政級別相同,相互之間不能命令,這就很容易產生各自為戰,信息不共享,互相扯皮。

比如,保險公司在股票市場高調舉牌上市公司,但由於保險公司的所屬監管機構為保監會,而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證監會無法准確獲取保險公司舉牌股票的相關信息,從而導致無法有效監管這些保險公司的舉牌行為。比如安邦各種海外投資,寶能收購萬科。

再比如,很多保險公司在年初和年末都會推出「開門紅」險種,這種險種本質上是披著保險外衣的理財產品,實際上屬於銀行的業務范疇,然後保監會覺得這是理財業務不敢批,銀監會也不能管保險公司的業務,這就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

④ 中國銀監會管轄了國內多少家銀行

只要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都受銀監會監管
2005年的數據,我國共有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3萬多家。主要包括:
3家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4家國有商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13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交通銀行、深圳發展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投資銀行、招商銀行、廣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海南發展銀行、中國民生銀行、渤海銀行),
115家城市商業銀行,
626家城市信用社,
30438家農村信用社,
57家農村合作(商業)銀行,
238家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
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59家信託投資公司,
74家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12家金融租賃公司,
5家汽車金融公司
以及遍布城鄉的郵政儲蓄機構。

⑤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他們的管轄范圍是什麼

人民銀行的監管管轄范圍:
一、預防性監管
1、對銀行准入的監管
2、對銀行資本充足度的監管
3、對銀行清償力的監管
4、對銀行業務活動的監管
5、對貸款集中程度的監管
6、對銀行有關人員貸款的監管
7、對外匯交易的監管
8、對國家風險的監管
二、最後貸款人責任及中央銀行救助
三、存款保險制度
銀監會管轄和適用:
銀監會對下列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二)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
(三)銀監會認為應當由其直接查處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條 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內的下列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一)所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二)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吊銷金融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該許可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實施。
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由批准設立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實施。
第十二條銀監會派出機構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三條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查處下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轄區內的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可以授權下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查處應由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查處的違法行為。
下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應由其查處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做出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情節特別惡劣的。
(二)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嚴重的。
(三)當事人違法屢教不改的。
(四)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偽造證據的。
(五)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六)拒絕或阻礙監管人員檢查或調查的。
(七)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導作用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十七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⑥ 借貸的管轄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借款合同當事人一般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確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一致,那麼問題很容易解決。如果出現二者不一致時,借款合同中明確了履行地,雙方爭議應由履行地法院管轄;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那麼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可見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是一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⑦ 最高法明確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范圍是什麼

8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該規定將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

——證券、期貨交易、信託、保險、票據、信用證、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託理財合同、典當等糾紛。

——獨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網路借貸、互聯網股權眾籌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

——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

——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負責人表示,上海金融法院不能跨上海市行政轄區管轄金融民商事案件。同時,為充分發揮上海金融法院專業審判職能,服務保障金融創新需要,對於實踐中出現的上海市轄區外確實存在著適用法律、認定事實重大爭議情形的案件,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上海金融法院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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