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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進行聯網核查時沒發現

發布時間:2022-07-28 10:13:54

1. 在銀行為什麼查不到我的身份證號碼,急

你說的是網路核查吧!這個絕對是銀行系統問題,你不用擔心!如果一定要在這個銀行辦理業務的話,銀行一般要求你去當地派出所開證明信,但其實你提供輔助證件,比如戶口本他們也應該可以給你辦理業務。

今年我打算在建設銀行辦理網銀業務的時候,網路核查就沒有通過,說沒有核查到照片,要求我去當地派出所開證明信,後來就是提供戶口本解決的。省行有相關的條文,你撥打這個銀行的客服電話詢問一下,有時候銀行的人總是不耐煩的告訴你,沒法辦理,態度差著呢。

過了幾個月之後,我再次去銀行辦理業務,網路核查就通過了,什麼條件都符合了!據說是銀行系統升級了!

2. 身份證銀行聯網核查沒有相片到底是什麼原因

由於銀行信息查詢系統更新延遲所致,錯在銀行。本人真實經歷。解決辦法,提供佐證,他若還不辦,就記下工號,投訴銀行工作人員。

銀行辦理的業務。按業務復雜程度和對網點依賴程度,銀行業務可分為傳統業務和復雜業務。按照其資產負債表的構成,銀行業務主要分為三類: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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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所發放的各種貸款所形成的資產業務。貸款是按一定利率和確定的期限貸出貨幣資金的信用活動,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中最重要的項目,在資產業務中所佔比重最大。按保障程度(風險程度),貸款可劃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抵押(貼現)貸款。

信用貸款是指銀行完全憑借客戶而無須提供擔保品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是銀行憑借客戶擔保人的雙重信譽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要求客戶提供具有一定價值的商品物質或有價證券作為抵放的貸款。

這種標准劃分,有利於銀行加強貸款安全性或管理。銀行在選擇發放貸款方式時,應視貸款對象、貸款風險程度加以確定。

3. 去銀行辦理業務,業務員說聯網核查過不去這是怎麼回事。怎麼辦

身份證視讀信息和機讀信息不一致,應該交身份證到戶籍地派出所,交工作人員處理後再交你。

只是那一回頭,那一抹微笑,那一聲甜美的話語不是向著我的,你根本沒有發現我的存在,但這熟悉的聲線我又怎能忘呢。

第一天到這城市,走出機場,打車直奔分公司,交待了一下工作的事情,就讓同事把我帶到公司准備的住處,環境不錯比較滿意。將行李擺放好,看了看時間還早才5點多,就想著出去逛逛吧,寬別多年的GZ市,其實真的很熟悉了,這城市曾經有我美好的回憶,心底里的那個女孩現在還在這生活著呢,這地段真好離地鐵近,公交車站也多,人也多,走著走著來到地鐵站,其實我真的不知道要去哪裡,正思考著要不要找以前的哥們聚一聚呢,哇這人也真多還得排隊買票,突然不想去了,找出手機准備聯系司機(公司配的一大叔司機)問問路況,打車算了。就在此時一個聲音響起,多麼熟悉呀,轉頭一看,果然是她,就在離我兩三米的地方邊走邊跟地鐵里頭的一女孩打招呼,完了扭過頭和後面的姑娘說話,那個笑容很甜很美,我真想沖上去抱抱她,但不敢,她還恨我吧,估計也不會原諒我,想到這就杵在那裡就這樣看著她們的背影消失在地鐵站內。不見還好,這一見我就心緒不寧,沒有再去逛的心情了,又走回住處,一路上想了很多很多……突然公司來電說一起吃晚飯,第一天大家熟悉熟悉,其實分公司的人基本上是認識的,在總公司就有聯系的,這頓飯說真的我不想去吃,沒心情,哎,又必須要去,結果喝醉了……

第二天上班,腦袋裡全是她全是她,怎麼辦?自己在辦公室思考了很久很久,該不該去找她,怎麼跟她解釋呢?見面會不會很尷尬呢?她會見我嗎?萬一她不願見我

4. 聯網核查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參與機構開展企業信息聯網核查暫僅限於辦理支付結算相關業務,不得用於辦理其他業務。其中,企業相關人員手機號碼信息聯網核查暫僅限於辦理企業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相關業務。參與機構在辦理企業信息聯網核查業務時,發現客戶憑虛假證明文件辦理相關業務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律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業務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機構)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業務處理,進一步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促進社會徵信體系建設和反洗錢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是指銀行機構通過登錄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訪問公安部全國公民身份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身份信息系統),對個人居民身份證所記載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及照片的真實性進行核查的行為。

第三條 銀行機構可利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終端或個人徵信系統終端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5. 身份證號在金融系統無法識別,任何業務都不能正常辦理怎麼辦

關於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若干業務處理問題的緊急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支付結算處,深圳市中心支行支付結算處;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聯網核查工作牽頭部門: 為確保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簡稱聯網核查)工作的平穩有序進行,現就聯網核查若干業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聯網核查結果不一致時的業務處理原則 由於數據採集和維護更新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公安部全國人口基本信息資源庫尚存在少量誤差數據。銀行機構在進行聯網核查時,當聯網核查結果不一致但無法確切判斷客戶出示的居民身份證為虛假證件時,不得隨意拒絕為客戶辦理業務。對於個人銀行業務,銀行機構原則上應先辦理業務,事後再及時進行進一步核實。 對於聯網核查結果為身份證件號碼與姓名一致但未反饋照片的,銀行機構原則上應繼續辦理業務。對於身份證件號碼不存在、身份證件號碼存在但與姓名不匹配或反饋照片不相符的,可要求客戶出示相關個人的戶口簿、護照、駕照等其他有效證件,如經佐證相關居民身份證確屬真實證件,銀行機構應留存相關證件復印件,並繼續辦理相關業務。對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銀行機構也可使用第二代身份鑒別儀進行鑒別。如經鑒別相關居民身份證確屬真實證件,銀行機構應繼續辦理相關業務。 二、關於客戶持貴陽等地公安機關簽發的居民身份證申請辦理銀行業務時的業務處理問題 由於目前公安部全國人口基本信息資源庫中缺少貴州省貴陽市及其直轄縣、貴州省銅仁市及其直轄縣、廣東省雲浮市及其直轄縣、吉林省長春市及其直轄縣、吉林省遼原市及其直轄縣等地的人口基本信息,因此銀行機構暫時無法通過聯網核查系統對上述地區公安機關簽發的居民身份證進行聯網核查。 銀行機構為客戶辦理相關銀行業務進行聯網核查,若客戶出示居民身份證的簽發機關為上述地區公安機關時,銀行機構應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業務處理規定(試行)》(銀辦發[2007]126號文印發,以下簡稱《業務處理規定》)第十三條有關規定,採取其它有效方式核實客戶身份證件的真實性,並為其辦理相關銀行業務。 三、關於高校入學新生和高校學生申請辦理銀行業務時的業務處理問題 考慮到高校入學新生和高校學生一般無護照、駕照等證件且在外地就學的現象比較普遍,對於高校入學新生和高校在校學生,銀行機構除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進行處理外,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相關業務處理: (一)當聯網核查結果不一致且無法判別其居民身份證真偽時,對於本年度高校入學新生,銀行機構可要求其出示本年度學校錄取通知書,並核對錄取通知書與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姓名是否一致。核對一致的,銀行機構可繼續辦理相關業務,同時留存錄取通知書復印件,詳細登記客戶的聯系方式(如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並在辦理業務後及時對相關個人居民身份證的真偽進一步核實。 (二)當聯網核查結果不一致且無法判別其居民身份證真偽時,對於高校在讀學生,銀行機構可要求其出示本人學生證,並核對學生證與居民身份證記記載的姓名是否一致。核對一致的,銀行機構可繼續辦理相關業務,同時留存學生證復印件,詳細登記客戶的聯系方式(如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並在辦理業務後及時對相關個人居民身份證的真偽進一步核實。 四、其他要求 (一)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支付結算處立即將本通知轉發至所在省(區、市)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支付結算部門及轄內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和外資銀行的相關部門。 (二)當客戶對聯網核查結果或核實結果存在異議時,銀行機構應耐心細致做好解釋說明工作,不得要求客戶直接向公安部信息中心申請核實。對於客戶或銀行機構提出的相關咨詢,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耐心細致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對於聯網核查工作中出現的客戶投訴等問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主動協調相關銀行機構予以解決,確保轄內聯網核查工作的平穩有序開展。 (三)本通知實施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與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司聯系。聯系人:楊青,聯系電話:010-66194067。 中國人民銀行 支付結算司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我找到的看有沒有用

6. 銀行聯網核查不通過多久恢復

銀行聯網核查不通過一般重新核查完之後就可以恢復,沒有準確的時間。銀行聯網核查也不會在你和其他的手機上面顯示的。是你的操作方法不正確。你可能是想綁定銀行卡。綁定銀行卡是這樣完成的。帶上你的身份證和銀行卡。到發卡銀行的營業窗口辦理綁定銀行卡,手續。就是把銀行卡和自己的手機號碼捆綁到一起。
銀行開戶肯定要聯網核查的。核查主要是幾個方面:
1、身份信息是否正確,是否有金融犯罪檔案。
2、是否在該行有多個賬號,如果有是否是一類賬號。
3、開戶後聯網並上傳資料到服務區,以便激活賬戶信息,方便用戶使用。聯網核查信息會一直存在,即便銀行破產信息也會保存。
拓展資料
銀行賬戶實名制是我國重要的金融基礎制度安排,執行銀行賬戶實名制是我國銀行機構的一項法定義務。長期以來,由於銀行機構普遍缺乏識別個人身份證件真偽的有效手段,難以對個人身份證件進行核查,因此不法分子利用虛假居民身份證騙取開立假名賬戶、假貸款等現象還時有發生。
查結果不一致的主要原因:一是客戶出具的居民身份證確實是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二是全國人口基本信息資源庫的數據存在少量誤差。根據有關規定,當聯網核查結果不一致時,銀行機構履行客戶盡職調查義務應當採取其他手段,進一步核實居民身份證的真偽,可採用的手段包括:
(一)銀行機構向公安機關申請核實;
(二)銀行機構在客戶自願的基礎上,商請客戶出示戶口簿、護照、機動車駕駛證、戶籍證明等身份證明文件作為佐證;
(三)銀行機構有二代證鑒別機具的,可採用二代證鑒別機具進行鑒別;
(四)採取其他手段進一步核實。
經進一步核實後,如果能夠確切判斷或者經核實後確認客戶出示的居民身份證件為虛假身份證件,則應拒絕為該客戶辦理相關業務;其中,對於客戶以虛假身份證件騙取開立賬戶或辦理其他銀行業務的,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如果客戶出示的居民身份證件為真實證件的,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繼續為客戶辦理業務。

7. 我的身份證為啥銀行的聯網核查中不顯示信息

1、身份證辦理的時間短,還沒有入全國聯網,如果在這期間,需要辦理一些業務,可以去當地派出所開個證明證明此身份證為本人有效。

2、身份證辦理的時間太長了,在地方上傳的過程中介面出現錯誤,這種情況需要個人請當地部門重新將身份證信息上傳一遍。

3、身份證信息在全民聯網系統存在,銀行系統未更新所致,可以和銀行協商辦理業務或者去當地派出所開個證明證明此身份證為本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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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身份證注意事項:

1、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並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補領居民身份證,如果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在申報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同時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2、公民因居民身份證丟失而補領到新的居民身份證後,又找回了原證的,應當將原證交給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記處理。

3、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4、公民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全國身份證聯網核查

8.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辦法》(全文)

(2007年6月21日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令[2007]第2號)[2-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4]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5]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二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包括記載客戶身份信息、資料以及反映金融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情況的各種記錄和資料。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交易記錄包括關於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以及有關規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業務憑證、單據、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

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防止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缺失、損毀,防止泄漏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金融機構應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便於反洗錢調查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同一介質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的,應當按最長期限保存。同一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採用不同介質保存的,至少應當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1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第三十條金融機構破產或者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移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機構。[1]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的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當報告上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由上一級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者提出建議。[3]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在辦理再保險業務時,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自然人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客戶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記客戶的經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碼;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者文件的名稱、號碼和有效期限;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有效期限。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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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機構進行聯網核查時沒發現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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