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第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六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第十一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並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監督管理程序,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
第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查處有關金融違法行為等監督管理活動中,地方政府、各級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十四條
國務院審計、監察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 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第十六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或者備案。需要審查批准或者備案的業務品種,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審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崗位責任制度。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銀行業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並告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第三十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應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 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限制資產轉讓; 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重組或者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履行職責。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時,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採取下列措施: 詢問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查閱、復制有關財務會計、財產權登記等文件、資料;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文件、資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前款規定措施,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有權拒絕。對依法採取的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 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第四十九條
阻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檢查、調查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五十條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㈡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的第四章 案件(風險)信息台賬
第十四條銀監局在首次接到案件(風險)信息報告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報告,並建立台賬登記有關內容;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在接到銀監局報告後也應當建立台賬。第十五條案件(風險)信息台賬分為案件風險信息台賬和案件信息台賬。
案件信息台賬應當包括:
(一)案件信息:發案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案發時間、涉及金額、基本情況、案件登記的時間、承辦部門和主辦人員等。
(二)案件調查情況:案件性質、涉案金額、風險金額、案件調查報告及公安、司法機關的偵查情況等。
(三)案件審結情況: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方案、責任人追究意見及審核意見,採取的監管措施,案件審結報告等。
(四)後續整改情況:後續整改報告、責任追究及後續評價情況等。
第十六條案件風險信息經《案件信息確認報告》確認為案件後,銀監會相關部門和銀監局應當將原案件風險信息台賬轉登記為案件信息台賬。
第十七條案件風險信息經《案件風險信息撤銷報告》撤銷後,銀監會相關部門及銀監局應當立即在台賬中登記撤銷。
第十八條台賬登記原則上應當在各環節工作結束後及時完成,登記內容應當要素完整,且與向上級機關和公安、司法機關的報告內容相一致。
第十九條台賬是案件處置工作檔案的起始部分,應當與此後案件處置各環節形成的記錄、紀要、報告和分析資料等,作為案件處置工作檔案材料,統一存檔。
㈢ 銀行業報告
北京多慧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DHD Consulting)致力於企業戰略研究,專注於為中國金融領域提供專業化的研究咨詢服務。DHD金融研究團隊在長期監控獲得的一手數據和權威數據支持下,對中國金融服務業的內外部環境、監管體制、發展現狀、業態融合、業務創新、投融資與並購、企業經營效益和各級資本市場等要素,在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的基礎上進行了全面、細致、前瞻性的戰略研究。
2007-2008年中國銀行業市場深度分析及發展趨勢研究報告
報告摘要
中國銀行業2007年經受了美國次級債危機並且取得了不錯的成績
2007年上半年美國爆發次級債券危機,但是由於各種原因中國各銀行受影響不大,工行現擁有外匯債券總額284億美元,其中美國次級債僅有2.29億美元,而且這些債券的市場評級均較高。截至2007年6月末,中國銀行投資美國次級住房貸款抵押債券89.65億美元,占集團證券投資總額的3.51%,所持數量較少,不會對業績構成明顯影響。招行有關美國次級住房抵押債券的投資,在危機前已獲利平倉。交行包括其海外分支機構在內,沒有購買過美國次級住房抵押債券。中信銀行也沒有涉及美國次級住房抵押債券業務。可以說次級債在中國銀行業影響甚微。
2007年上半年上市銀行業績喜人,盈利同比增逾五成。A股12家上市銀行及H股上市的建行2007年半年報顯示,上市銀行資產規模快速增長,建行、交行、招行資產規模分別突破6萬億元、2萬億元、1萬億元。
總之我們認為未來中國銀行業具有巨大的提升盈利能力的潛能,最重要的原因是中國經濟發展給銀行業帶來了巨大的市場發展空間,從單個銀行來講,只有通過改革提升綜合競爭力方能在巨大的市場空間中成長壯大。
本篇報告包含研究小組通過各種渠道採集的翔實而准確的經濟運行數據、銀行業的運行數據、各個銀行的經營數據。在權威而詳細數據的基礎上我們對國內外銀行業總體市場及各業務市場現狀、趨勢進行了深入的論述,同其他同類題材的報告相比,我們突出的地方是我們的分析內容,和報告嚴謹的邏輯思路,為您深入了解銀行業市場現狀及趨勢提供最富價值的DHD研究價值及戰略建議。
報告目錄
第一章 研究概述 10
第一節 研究背景 11
一、 2005-2007年銀行業經濟運行背景 12
二、 2006年中國銀行業對外資開放 12
三、 2005-2007年銀行業投資熱點 13
四、 2005-2007年銀行業政策演變 13
第二節 研究內容 14
第三節 研究方法 15
第四節 研究結論 16
第二章 全球銀行業發展環境評述 17
第一節 全球經濟發展環境 18
一、 2004-2007年全球經濟發展概述 18
二、 2004-2007年主要經濟體經濟發展概述 18
三、 經濟全球化對銀行業的影響 18
四、 經濟通縮對銀行業的影響 18
第二節 全球政治發展環境 19
一、 2004-2007年全球政治環境發展 20
二、 2004-2007年主要經濟體政治環境發展 21
三、 北美銀行業監管體系 22
四、 歐盟銀行業監管體系 22
五、 日本銀行業監管體系 22
第三節 全球銀行業技術發展 23
一、 信息化技術對銀行業的挑戰 24
二、 銀行業的信息技術外包策略 25
三、 產品服務技術創新是銀行核心競爭力的體現 25
第三章 全球銀行業發展概述 26
第一節 全球銀行業發展概況 27
一、 國際銀行業的發展態勢 28
二、 世界銀行業發展持續繁榮 29
三、 世界銀行業的經營變化及影響因素 30
第二節 美國銀行業發展概況 31
一、 美國銀行業的發展歷程 32
二、 美國銀行業的架構 32
三、 美國銀行業信息化發展的狀況 32
四、 美國銀行業經營策略變革及動因 33
五、 2004-2007年美國銀行業盈利狀況 33
六、 美國銀行業投融資與並購現狀 33
第三節 歐洲主要國家銀行業發展概況 34
一、 2004-2007年瑞士銀行業概況 34
二、 2004-2007年德國銀行業概況 34
三、 2004-2007年英國銀行業概況 34
四、 2004-2007年法國銀行業概況 34
第四節 日本銀行業概況 35
一、 日本銀行業的監管體系 35
二、 日本銀行業競爭格局 35
三、 日本銀行金融職能分析 35
四、 日本銀行系統的穩健性評估 35
五、 日本銀行業投融資與並購現狀 35
第五節 韓國銀行業概況 36
一、 韓國銀行業結構調整 36
二、 韓國銀行業監管體系 36
三、 韓國銀行競爭格局 36
四、 2004-2007年韓國銀行業經營效益分析 36
五、 韓國銀行業投融資與並購現狀 36
第六節 香港銀行業概況 37
一、 香港銀行業的監管體系 37
二、 香港銀行業競爭現狀及格局分析 37
三、 香港銀行業的變革及挑戰 37
四、 2004-2007年香港銀行業經營效益分析 37
五、 香港銀行業投融資與並購現狀 37
第四章 全球銀行業子行業市場現狀及趨勢 38
第一節 全球銀行卡市場現狀及趨勢 39
一、 全球銀行卡市場容量及增長潛力 40
二、 全球銀行卡發行機構 41
三、 全球主要銀行卡發行量及趨勢 42
四、 全球銀行卡取現和現金預借狀況分析 43
五、 全球銀行開技術標准分類 44
第二節 全球銀行業借貸市場現狀及趨勢 45
一、 全球銀行業借貸規模分析 46
二、 全球銀行業跨國借貸增加 47
三、 全球銀行業借貸結構 48
第三節 全球銀行間業務市場現狀及趨勢 49
一、 全球銀行間債市面臨風險 50
二、 全球銀行間債市規模分析 51
三、 全球銀行同業拆借市場現狀及趨勢分析 52
第五章 中國銀行業市場發展環境分析 53
第一節 中國銀行業經濟環境 54
一、 2004-2007年國民經濟發展分析 55
二、 2004-2007年中國經濟結構分析 55
三、 2004-2007年中國金融市場分析 56
第二節 中國銀行業政策環境 57
一、 市場准入政策 58
二、 監管體制 59
三、 商業改革 60
四、 銀行業的稅收政策 61
五、 外資參股銀行業政策 62
六、 分業經營政策 63
第三節 銀行業改革與資產組合分析 64
一、 中國銀行業改革的歷史進程回顧 65
二、 股份制商業銀行改革的三個環節 66
三、 商業銀行資產組合結構的調整措施 67
四、 商業銀行資產組合結構調整的趨勢 68
第四節 中國銀行業政策環境發展趨勢 69
一、 中國銀行業未來政策走勢研判 70
二、 中國銀行業體制改革走勢分析 71
三、 政府對銀行業的發展規劃 72
第六章 中國銀行業市場現狀及趨勢分析 73
第一節 2006-2007年銀行業發展概述 74
一、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概述 75
二、 銀行業總體健康程度的顯著改善 76
三、 我國銀行業國際認知度不斷提升 77
四、 交叉性金融業務保持快速成長,混業經營趨勢進一步強化 78
五、 銀行「脫媒」現象初顯端倪 79
六、 電子銀行市場呈現良性與快速發展態勢 80
七、 銀行信貸投向結構與國家產業政策吻合度提升 81
八、 銀行業對外開放水平進一步提高 82
第二節 中國銀行業經營狀況分析 83
一、 2005-007年中國銀行業總體經營情況 84
二、 2005-2007年存款業務發展概況 85
三、 2005-2007年信貸業務發展概況 85
四、 2005-2007年銀行間業務發展概況 85
五、 2005-2007年中間業務發展概況 85
第三節 中國銀行業競爭格局 86
一、 銀行業市場份額 86
二、 銀行業資本狀況對比分析 86
三、 外資銀行競爭力分析 86
四、 國有商業銀行競爭力分析 86
五、 政策性銀行競爭力分析 86
第四節 中國銀行業特點及趨勢 87
一、 銀行業繼續維持高位景氣 87
二、 銀行股權價值大幅度上揚 87
三、 銀行業上市公司市場影響力顯著提高 87
四、 銀行業估值水平顯著提高 87
第七章 中國銀行業細分市場現狀及趨勢 88
第一節 存款業務市場現狀及趨勢 89
一、 2005-2007年中國銀行業存款業務概況 89
二、 人民幣存款產品結構 89
三、 個人儲蓄存款分析 89
四、 企業存款分析 89
第二節 信貸業務市場現狀及趨勢 90
一、 2005-2007年信貸業務規模分析 90
二、 2005-2007年信貸業務結構分析 90
三、 中國銀行業不良貸款處置現狀及趨勢 90
四、 2007年信貸業務相關政策分析 90
五、 中資銀行信貸業務競爭力SWOT分析 90
第三節 中間業務市場現狀及趨勢 91
一、 中國成為銀行卡市場增長最快的市場 91
二、 2006-2007年網上銀行市場現狀及趨勢 91
三、 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創新研究 91
四、 四大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現狀及趨勢分析 91
第八章 各地區銀行業市場現狀及地質戰略趨勢分析 92
第一節 華東地區 93
一、 銀行業發展環境PEST分析 94
二、 2005-2007年銀行業運行現狀 94
三、 銀行業地質戰略格局分析 94
四、 銀行業區域政策趨勢分析 95
五、 銀行業競爭格局 95
第二節 華北地區 96
第三節 東北地區 97
第四節 華中地區 98
第五節 華南地區 99
第六節 西部地區 100
第九章 中國銀行業投融資與並購特徵及趨勢分析 101
第一節 中國銀行業投融資與並購現狀 102
一、 整體行業資本規模 103
二、 投資熱點 103
三、 投資區域 104
四、 投資方式及渠道 104
五、 資本回報 105
第二節 中國銀行業投融資與並購特徵分析 106
一、 外資銀行投融資與並購特徵 106
二、 四大商業銀行將逐步通過並購走向國際市場 106
三、 中國銀行業改革與投融資與並購同時進行 106
第三節 中購銀行業投融資與並購趨勢分析 107
第十章 中國銀行業國際主體企業綜合競爭力分析 108
第一節 美國花旗銀行 109
一、 資本競爭力 110
二、 運營競爭力 110
三、 產品競爭力 110
四、 市場競爭力 111
五、 公共關系競爭力 111
六、 綜合競爭力評析 111
第二節 德意志銀行 112
一、 資本競爭力 113
二、 運營競爭力 113
三、 產品競爭力 113
四、 市場競爭力 114
五、 公共關系競爭力 114
六、 綜合競爭力評析 114
第三節 匯豐銀行 115
一、 資本競爭力 116
二、 運營競爭力 116
三、 產品競爭力 116
四、 市場競爭力 117
五、 公共關系競爭力 117
六、 綜合競爭力評析 117
第四節 渣打銀行 118
一、 資本競爭力 119
二、 運營競爭力 119
三、 產品競爭力 119
四、 市場競爭力 120
五、 公共關系競爭力 120
六、 綜合競爭力評析 120
第五節 東亞銀行 121
一、 資本競爭力 122
二、 運營競爭力 122
三、 產品競爭力 122
四、 市場競爭力 123
五、 公共關系競爭力 123
六、 綜合競爭力評析 123
第十一章 中國銀行業國內主體企業綜合競爭力分析 124
第一節 中國銀行 125
一、 資本競爭力 126
二、 運營競爭力 126
三、 產品競爭力 126
四、 市場競爭力 127
五、 公共關系競爭力 127
六、 綜合競爭力評析 127
第二節 中國工商銀行 128
一、 資本競爭力 129
二、 運營競爭力 129
三、 產品競爭力 129
四、 市場競爭力 130
五、 公共關系競爭力 130
六、 綜合競爭力評析 130
第三節 中國交通銀行 131
一、 資本競爭力 132
二、 運營競爭力 132
三、 產品競爭力 132
四、 市場競爭力 133
五、 公共關系競爭力 133
六、 綜合競爭力評析 133
第四節 中國建設銀行 134
一、 資本競爭力 135
二、 運營競爭力 135
三、 產品競爭力 135
四、 市場競爭力 136
五、 公共關系競爭力 136
六、 綜合競爭力評析 136
第五節 中國農業銀行 137
一、 資本競爭力 138
二、 運營競爭力 138
三、 產品競爭力 138
四、 市場競爭力 139
五、 公共關系競爭力 139
六、 綜合競爭力評析 139
第六節 招商銀行 140
一、 資本競爭力 141
二、 運營競爭力 141
三、 產品競爭力 141
四、 市場競爭力 142
五、 公共關系競爭力 142
六、 綜合競爭力評析 142
第七節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143
一、 資本競爭力 144
二、 運營競爭力 144
三、 產品競爭力 144
四、 市場競爭力 145
五、 公共關系競爭力 145
六、 綜合競爭力評析 145
第八節 深圳發展銀行 146
一、 資本競爭力 147
二、 運營競爭力 147
三、 產品競爭力 147
四、 市場競爭力 148
五、 公共關系競爭力 148
六、 綜合競爭力評析 148
第十二章 中國銀行業市場投資機會與風險分析 149
第一節 資產重組風險 150
第二節 機構整合風險 151
第三節 決策管理風險 152
第四節 財務風險 153
第五節 業務整合風險 154
第十三章 中國銀行業市場DHD研究成果及戰略建議 155
第一節 中國銀行業市場DHD研究成果 156
第二節 中國銀行業市場DHD戰略建議 157
㈣ 遼寧省啟動1萬多億元的銀行資產大整合,整合資產主要是為了解決什麼問題
1月28日,據央行消息,1月20日,遼寧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推進省內城市商業銀行整體改革工作。會議明確,要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充分利用市場資源,挖掘地方潛力,通過申請新設組建一家省級城市商業銀行,合並遼寧省內12家相關城市商業銀行。下一步,遼寧省政府將牽頭整體改革工作,引進遼寧省金控集團等、全國大型優質企業以及中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戰略投資者。
除了上述3家銀行外,其餘12家銀行總資產規模均低於2000億元,業內預計這些銀行將參與合並。1月28日,朝陽銀行、盤錦銀行兩家銀行工作人員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已接到通知將參與此次改革。據北京商報記者統計,若剔除盛京銀行、錦州銀行、大連銀行三家銀行,其餘12家城商行合並資產規模總計將超過1.2萬億元(均以最新披露口徑統計)。
從已披露的數據來看,在這12家城商行中,資產總額最高的是阜新銀行,截至2020年9月末總資產為1755.28億元,最低者為本溪銀行,公開披露的截至2018年末的總資產數據為363.4億元。另外,12家銀行中有6家總資產不足千億元。
“中小銀行資產規模偏小,品牌知名度不夠,市場競爭力明顯不強。另一方面,中小銀行的創新發展和抗風險能力不足,自身的公司內部管理體系性較差,受到疫情沖擊後更加明顯。”金融監管研究院副院長如是說。
記者注意到,部分計劃進行合並重組的中小銀行自身沉痾已久,業績一路滑坡。比如2019年,葫蘆島銀行實現凈利潤為2.72億元,同比下滑59.4%。2020年上半年該行僅實現凈利潤2841.33萬元,同比繼續下滑86.22%。
面臨經營轉型壓力之下,合並重組儼然成為中小銀行提高風險防禦能力的一條“破局之路”。回首2020年11月,四川銀行正式掛牌開業,該行是以攀枝花市商業銀行和涼山州商業銀行兩家行為基礎,以新設合並的形式成立的四川省首家省級城商行。另外,山西省五家城商行去年也啟動改革重組,包括晉城銀行、大同銀行、長治銀行、晉中銀行和陽泉商業銀行將合並成為山西銀行(擬籌),目前正在合並重組過程中。
金融監管研究院副院長指出,從央行公布的2020年銀行業金融機構監測報告中,中小銀行盡管情況邊際上改善,但包袱仍然較重。因此時代的大潮流倒逼中小銀行必須從原先的“小舢板”模式向“大輪船”轉向“抱團取暖”。
金融監管研究院副院長表示,中小銀行合並重組的意義在於:一是形成實力更強的區域性大中銀行,迅速提高銀行資產規模,增強銀行的外部評級,拓寬銀行的業務准入范圍,減少內部摩擦和資源無序損耗,較快增強銀行的品牌競爭力;二是由盈利好、實力強、管理規范的城農商行通過各種股權參與方式兼並重組區域內的其他小銀行,“好學生”給“差學生”補課,通過提高銀行內部管理能力的方式,在短期內盡快扭轉原先管理較差的銀行經營面貌。從幾個省的操作模式來看,政府主導、操刀的跡象非常明顯,未來特別是中西部及東北地區中小銀行將走在此輪兼並重組的前列。
在蘇寧金融研究院宏觀經濟中心副主任陶金看來,中國銀行業經歷過一段開放和競爭時期,銀行數量尤其是中小銀行數量增加,可以說充分促進了銀行業的經營和服務效率提升,但也暴露了越來越多的風險。由於金融業的規模經濟性很大,同時大型銀行對風險的控制也明顯更好。長期看,銀行進行合理的兼並重組,若業務整合較為順利,可以發揮規模經濟效應,節約業務和風控等成本,同時搶占更大市場,更重要的是抵禦風險的能力預期會有提升。
㈤ 銀監會派出機構制定規范性文件,由什麼負責統一審查
銀監會派出機構制定規范性文件,由派出機構法律部門負責統一審查。
1、這個規定的出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工作規定》已經2005年8月26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6次主席會議通過。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這是第五十八條的條例規定內容。
2、規范性文件應在銀監會公報和銀監會網站上予以公布。
3、銀監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
4、銀監會的主要職責
(1)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資本管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3)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4)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6)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7)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8)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9)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10)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1)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12)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13)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14)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15)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16)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7)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它事項。
5、銀監會派出機構
銀監會在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以及5個計劃單列市共設36個銀監局,在36個銀監局下設銀監分局及監管辦事處(派出機構結構圖):
(1)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職責
根據中國銀監會的授權,制定機關監管法規、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負責對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和批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統計有關數據和信息,負責局機關和系統黨的建設、紀檢和幹部管理工作。
(2)計劃單列市銀監局職責
根據中國銀監會的授權,制定有關監管法規、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負責對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和批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統計有關數據和信息,在上報銀監會的同時抄報所在省銀監局,負責局機關和系統黨的建設、紀檢和幹部管理工作。
(3)銀監分局職責
根據中國銀監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的授權,負責對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和批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負責未設監管辦事處的縣市的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及聯社的監管工作,統計有關數據和信息,負責分局機關和系統黨的建設、紀檢和幹部管理工作。
監管辦事處主要根據銀監局或銀監分局的授權,負責所在縣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及聯社的監管工作,收集所在縣市有關金融風險的信息並向上級機構報告。
6、銀監會派出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備案
(1)銀監會派出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派出機構法律部門負責報上級機構備案。
(2)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符合本規定的,銀監會及其省級派出機構的法律部門予以備案登記;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規定的,或者其規定不適當的,上級機構不予備案登記,並可以撤銷該規范性文件或者要求修改。
(3)金融機構、其它單位和個人認為銀監會派出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相抵觸的,可以向銀監會或其省級派出機構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銀監會或其省級派出機構的法律部門研究處理。
㈥ 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案組的案件調查報告應具備什麼要素
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杈責對等、責任明確、逐級追究的原則。
案件責任人員范圍應當根據相關崗位和業務條線的職責內容、管理許可權、履職情況等因素予以認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應當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二)經濟處理:包括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
(6)銀行業金融機構重組報告擴展閱讀:
需要注意問題:
准確把握調查報告定位。調查報告擬認定的違紀事實,不得超出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內容。調查報告是一種只限於紀檢機關內部運轉的審查辦案文書,只代表調查組及承辦案件的案件檢查部門意見,不代表所在紀檢機關意見。
不宜直接向紀檢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或部門發送,也不宜作為會議材料提供給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以免誤導集體決策。案件審理部門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的案件審理報告,如不同意調查報告的部分或全部內容,並經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同意的,原案件調查報告歸檔備查,不再修改。
及時做好情況通報工作。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對被調查人的違紀事實、歷史情況及現實表現,往往有比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為進一步完善調查報告。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調查組可將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並徵求意見。
㈦ 銀行報個銀監局的報表有哪些
囧,不知道在說些什麼。
定期報送1104報表,分為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報,根據銀行性質不同,每次報送的數量、種類也不同。
然後有些地方特色的,根據需要,銀監局會有安排,會有很多部門涉及,融資平台啊,中長期貸款啊、三法一指引啊,種類繁多
㈧ 什麼是銀行資產重組
樓主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1、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
2、對銀行來說,資產重組包括很多形式,具體如下:
1、內部整合,分解包裝上市。通過上市實現銀行業的兼並收購。面對激烈的競爭,銀行有必要按照效率原則,進行成本——收益分析。通過商業銀行的「內部並購」提高效率。可以優化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機構設置,特別是四大國有銀行進行體系內縣級分支機構的交叉重組,使得規模與經濟水平相適應,促進規模經濟經營。
2、國有商業銀行之間的並購重組。強強聯手,優勢互補。目前可考慮四大國有銀行及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合並為2-3家,以產生1+1>2的協同效應。培育國際化的超級銀行,參與國際銀行業競爭,提高中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
3、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並購。進行混業經營試點,分散風險。通過銀行業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並購,充分利用資本市場實現我國銀行業的戰略重組。逐步放鬆分業經營管制,打破銀行、保險、證券投資分業經營的限制,由分業經營向混合經營過渡。積極支持商業銀行並購非銀行金融機構,突破進入壁壘,減少金融業發展的風險和成本,通過向保險和證券投資領域滲透,培育全能化的超級金融集團,實現服務多樣化、資產多元化、利潤最大化。金融業的這種相互滲透有利於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對接,提高金融宏觀調控效率,參與全球金融競爭。
4、推動新興商業銀行之間的重組。增強資本實力和抗風險能力。要打破四大國有銀行的絕對壟斷地位,就要強化新興銀行的沖擊力,推進它們的合作,推動新興商業銀行之間或者新興商業銀行與城市商業銀行之間的重組,擴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規模,並增強其資本實力和抗風險能力。
5、國有商業銀行與其他商業銀行並購。優勢互補、文化融合。國有商業銀行在網點分布、市場份額、資產規模和信譽等方面佔有絕對的優勢。新興商業銀行有在法人治理結構、經營機制、新產品開發等方面的優勢,兩者的並購,既可以轉換國有銀行的經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革,又可以降低成本,擴大市場份額,實現金融業的集中和規模化經營。
6、國內外銀行相互並購。相互嫁接,管理滲透。逐步允許外資銀行參與國內銀行業並購,積極鼓勵我國銀行參與外國銀行業並購,打破金融業直接進入國際金融市場的壁壘,縮短與國際市場接軌的距離,引進大量的先進技術,彌合國內金融業管理才能的缺口,發揮外資銀行的連鎖帶動效應,推動我國經濟金融發展,國際金融公司參股上海銀行就是一個成功的範例。
7、並購增值。購並後的整合。一個有效的銀行並購,需要在並購後對資產負債、組織機構、經營管理、人力資源和企業文化等要素進行有效率的整合,才能達到期望的協同效應,並購才能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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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回復的不準確,你可以再補充說明下問題,以便於我們更好解答你的問題,謝謝
㈨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法規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章監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第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第十一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並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監督管理程序,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
第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查處有關金融違法行為等監督管理活動中,地方政府、各級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十四條國務院審計、監察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 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第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或者備案。需要審查批准或者備案的業務品種,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審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崗位責任制度。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銀行業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並告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第三十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應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資產轉讓;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重組或者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履行職責。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第四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時,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二)查閱、復制有關財務會計、財產權登記等文件、資料;
(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文件、資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前款規定措施,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有權拒絕。對依法採取的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二)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五)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第四十九條阻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檢查、調查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五十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本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㈩ 金融機構保衛合規風險評估報告
合規風來險評估指導意見源(試行)
一、為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風險管理,推動銀行業金融
機構開展合規風險評估工作,
充分發揮合規風險評估在合規風險管理中
的作用,根據《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特製定本指導意見。
二、本指導意見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轄內政策性銀行、
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
機構、郵政儲蓄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
三、
合規風險評估是指銀行通過採取一定的方法和程序,
識
別各種合規風險,
評估風險概率和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
根據自
身承受風險的能力,
確定風險消減和控制等級,
提出並採取相應
風險消減對策和措施予以糾正的管理工作。
四、合規風險評估的目標是:確保董(理)事會、高級管理
層全面、
及時了解系統內合規風險狀況,
以使合規缺陷得到有效
解決,並持續改進合規風險管理機制。
五、合規風險評估分自我評估、專項評估和年度評估。
銀行各業務條線應根據法律、
規則和准則更新情況及本機構
(部門)
業務開展實際,適時組織開展自我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