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財產保全收費標准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那麼,財產保全收費標準是什麼呢?
財產保全收費標準是什麼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B. 訴中財產保全流程是什麼有什麼好的建議嗎
訴中財產保全流程:
1、提出申請
證據保全提出的主體。通常情況下,是由當事人申請,有些情況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主動採取保全措施。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這是他的權利;在他申請訴訟保全的同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這是他的義務。只要當事人的申請符合訴訟保全的條件,並且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都應當作出財產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時,沒有必要作調查,但必須對當事人的申請認真進行審查。訴訟保全一般是由當事人在起訴以後判決執行以前或者在起訴的同時,向人民法院採用書面方式提交書面申請。以口頭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附卷,並由申請人簽字、蓋章。
申請書和筆錄應當載明請求訴訟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標的物或者有關財產的種類,數量、價額及所在地。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採取訴訟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製作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此外,在判決生效後至該判決執行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毀財產的行為,必須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2、申請人提供擔保
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擔保主要採用財物擔保的形式,提供擔保的財物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金額,擔保能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的權利都能得到平衡。)擔保人提交人民法院的保證方式主要為保證金(現金或存款)、土地或房產等不動產以及銀行保函、信用擔保。現金認可度很高,所有法院均認可。
但是現金訴訟保全擔保的成本最大。因為按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保全申請人需要申請保全被申請人價值多大的財產,那麼自己也要提供多大價值的現金。不動產認可度也很高。但大部分法院只認可無抵押的房產或土地。
這無形中增加了申請人提供此類擔保的難度。銀行保函,尤其是國有大型銀行保函認可度很高。由於銀行訴訟保全擔保函是以銀行的信譽作為擔保,因此,幾乎不存在銀行無法兌現保證責任的可能性。能夠出具訴訟保全擔保銀行保函的擔保公司鳳毛麟角,已知的僅有**硅銀擔保投資有限公司訴訟保全部可以協助開具銀行訴訟保全擔保函。
3、裁定執行
訴中財產保全好的建議:
一、嚴格掌握財產保全的法定條件和程序
在審判實踐中,要嚴格審查財產保全的條件,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尤其對申請人的財產擔保,要看提出保全請求的證據、情形是否確實存在;要看是否提供與請求數額相當的、可供執行的財產;要看提供的擔保是否真實合法,否則,就有可能造成保全不當,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慎用財產保全措施,注重社會效果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增強社會效果。
1、要嚴格財產保全的范圍。
2、要對超過請求范圍或者對案外人的財產進行保全的行為應切實加以糾正。
3、適時解除財產保全措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依法賠償被申請人的損失
訴訟保全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1、申請人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並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採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於控制和便於執行為標准。
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採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C. 財產保全收費標准2020
按照法律規定,財產保全收費標准為:1、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2、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3、執行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辦理了訴前財產擔保或訴訟財產擔保的同一標的不再收取執行財產擔保費)。4、擔保優惠:對於弱勢群體申請的訴訟保全,經人民法院認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賠償案件)由擔保公司為申請人提供無償擔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經人民法院審查,可給予20-40%的優惠。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四條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准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准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法律依據:
D. 資產保全收費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 財產保全費收費標准
收費標准如下:
(1)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3)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4)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 元。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准交納:1. 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2. 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3.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准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 元。(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 交納。(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准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准交納:1. 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 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3. 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4. 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5. 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F. 保全財產需要交多少錢
財產保全費用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申請費:
1、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3、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財產保全一般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查封,指的是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產清點之後,使用加貼封條、就地封存的方式,避免防止任何單位及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指的是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產移置到一定的場所進行扣留,以防止任何單位及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凍結,指的是法院依照法律規定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應是有給付內容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而是人身名譽之爭,無給付內容的,法院就不能採取訴前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屬於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系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需方按約定給付供方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後發現供方有欺詐行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採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由於從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系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G. 財產保全費用是多少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此外,申請人應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預交財產保全申請費以及將有關財產保全申請費或向訴訟擔保公司繳納的擔保費可以列為訴訟請求,在勝訴時要求被申請人或者被告承擔。
H. 財產保全費用的標準是多少
財產保全費用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申請費:
1、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3、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財產保全一般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查封,指的是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產清點之後,使用加貼封條、就地封存的方式,避免防止任何單位及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指的是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產移置到一定的場所進行扣留,以防止任何單位及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凍結,指的是法院依照法律規定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應是有給付內容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而是人身名譽之爭,無給付內容的,法院就不能採取訴前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屬於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系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需方按約定給付供方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後發現供方有欺詐行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採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由於從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系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I. 財產保全怎麼收費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所採取的限制其處分或轉移的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一般包括兩種,分別是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起訴之前,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採取的強制性保護措施。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必須情況緊急(比如故意轉移財產、將要破產等)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主動提出申請
(3)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4)申請人應當根據法院要求提供適當的擔保(現金擔保、房產擔保、保全保險、金融機構保函等)
訴訟財產保全是相對於訴前財產保全而言,是指案件進入審理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導致判決不能或難以被執行,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據職權,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採取的強制性保護措施。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有特定的原因,比如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
(2)可以是當事人申請,也可以是法院依職權進行
(3)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J. 申請財產保全是怎麼收費的
根據你申請保全的金額來定: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具體法律依據詳見下列參考資料第十四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