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履約保函需要提供哪些證件
履約保函需要以下資料:
1、在申請銀行開戶;
2、具備履行擔保項下合約的能力;
3、項目符合國家規定;
4、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證金或反擔保。
辦理程序:
申請人向銀行申請開立保函並提供有關資料;
銀行進行調查、審查;
簽定協議,落實保證金或反擔保;
開立履約保函。
Ⅱ 誰知道保函的種類及功能
公共資源交易領域
應用電子保函(單)的政策支撐
自2020年以來,國家各部委相繼發布大量政策推動應用電子保函(單)。
一、《關於積極應對疫情創新做好招投標工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通知》
2020年2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關於積極應對疫情創新做好招投標工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通知》,包括切實避免對招投標等交易活動「一刀切」,保證招標項目競爭度和投標質量,加快推進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全面推行在線投標、開標,積極推廣電子評標和遠程異地評標,改進投標擔保方式等13條要求。
電子保函相關政策條款:
1、加快推進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
2、全面推行在線投標、開標。
3、積極推廣電子評標和遠程異地評標。
4、改進投標擔保方式。在全面推行投標保證金線上繳退的同時,大力推廣使用保函特別是電子保函替代現金保證金,實現在線提交,在線查核。鼓勵調整紙質保函提交方式,建議招標人在開標前不強制要求提交紙質原件,由中標候選人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提交並在網上公示。股力招標人對簡單小額項目不要求提供投標擔保,對中小企業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減輕企業負擔。
二、《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
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提出拓展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功能,培育大數據交易市場,研究制定土地、技術市場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失信行為認定、失信聯合懲戒等機制。《意見》的出台,對平台深化整合共享、提升要素配置服務能力提出新要求。
電子保函相關政策條款:
1、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共享。
2、提升社會數據資源價值,培育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規范化數據開發利用的場景。
3、加強數據資源整合和安全保護。
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
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正式發布。《意見》要求全面建立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推動審批監管、執法司法、工程建設、資源開發、海外投資在境外國有資產監管、金融信貸、公共資源交易、公共財政支出等重點領域監督機制改革制度建設。
電子保函相關政策條款:
以一流營商環境建設為牽引持續優化政府服務。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創新行政管理和服務方式,深入開展「互聯網+政務服務」,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建立健全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進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規則。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完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適時在全國范圍開展營商環境評價,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四、《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2020年7月5日,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采購貨物、工程,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
電子保函相關政策條款:
1、除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工程建設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證金。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
五、《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
2020年7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採取改革的辦法破解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堵點、痛點,強化為市場主體服務,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
電子保函相關政策條款:
在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領域,推行以保險、保函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減輕企業現金流壓力。
六、《關於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點工作的通知》
2020年7月21日,國家發改委、工信部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於做好2020年降低成本重點工作的通知》,通知系統提出了緩解企業經營困難的7個方面23項任務,切實服務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
電子保函相關政策條款:
1、大力發展供應鏈金融,探索推進用銀行保函、保險等方式繳納保證金。
2、加強數字技術應用。深化「互聯網+政務服務」,推動更多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做到企業開辦全程網上辦理,簡化助企紓困政策手續,加快推進「互聯網+監管」。加快實現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
七、《關於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9月2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規定招標人不得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作為確定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的依據,要求探索簡化淡化對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要求,逐步建立以業績、信用、履約能力為核心的投標人資格審查制度。
電子保函相關政策條款:
加快全面推廣電子招標投標,推進招標投標信息資源互聯共享,為改革提供堅實支撐。
八、《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
為需要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充分釋放社會創業創新潛力、激發企業活力。2020年9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減負激發企業活動的通知。
電子保函相關政策條款:
全面推廣企業開辦「一網通辦」,在加強監管、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大力推進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發票、電子印章在更廣泛領域運用。
九、《關於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9月22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招投標過程中對企業經營資質資格的審查標准。
電子保函相關政策條款: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全面推廣電子招標投標,推進招標投標信息資源互聯共享,為改革提供堅實支撐。
十、《關於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行為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
2021年9月3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行為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文件提出:金融機構簽發並已生效的保函或者電子保函,均可以替代相對應的合法設立的現金保證金,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拒絕接收。
十一、《關於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行為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
2022年1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十四五」建築業發展規劃》,文件提出:大力推行電子保函,研究制定保函示範文本和電子保函數據標准,加大保函信息公開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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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什麼是銀行保函 銀行保函有哪些
銀行保函的分類
1.根據保函與基礎交易合同的關系,可分為:
(1)從屬性保函(Letter of Accessory Guarantee)
(2)獨立性保函(Letter of Independence Guarantee)
2.根據保函索賠條件的不同,可分為:
(1)無條件保函(Unconditional L/C)
(2)有條件保函(Conditional L/C)
3.根據保函的使用范圍不同,可分為:
(1)出口類保函
一、履約保函
在一般貨物進出口交易中,履約保函又可分為進口履約保函和出口履約保函。
1.進口履約保函 。
進口履約保函是指擔保人應申請人(進口人)的申請開給受益人(出口人)的保證承諾。保函規定,如出口人按期交貨後,進口人未按合同規定付款,則由擔保人負責償還。這種履約保函對出口人來說,是一種簡便、及時和確定的保障。
2.出口履約保函
出口履約保函是指擔保人應申請人(出口人)的申請開給受益人(進口人)的保證承諾。保函規定,如出口人未能按合同規定交貨,擔保人負責賠償進口人的損失。這種履約保函對進口人有一定的保障。
二、還款保函
還款保函又稱預付款保函或定金保函。是指擔保人應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開立的保函。保函規定,如申請人不履行他與受益人訂立合同的義務,不將受益人預付或支付的款項退還或還款給受益人,擔保人向受益人退還或支付款項。
除上述兩種保函外,還可根據其他功能和用途的不同,分為其他種類的保函,如:投標保函、補償貿易保函、來料加工保函、技術引進保函、維修保函、融資租賃保函、借款保函等等。
Ⅳ 什麼是保函用途是什麼和信用證有什麼區別
保函和備用證作為國際結算和擔保的重要形式,在國際金融、國際租憑和國際貿易及經濟合作中應用十分廣泛。由於二者之間日趨接近。甚至於有人將二者混同。事實上,二者之間既有基本類同之處,又有許多不同之處,准確把握兩者之間的相似與區別,有助於在實際工作中正確運用它們來促進國際經貿的開展,也有利於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文試對兩者作一比較。一、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類同之處(一)定義上和法律當事人的基本相同之處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雖然在定義的具體表述上有所不同,但總的說來,它們都是由銀行或其他實力雄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應某項交易合同項下的當事人(申請人)的請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書面文件,承諾對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條款規定的書面索賠聲明或其它單據予以付款。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法律當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請人、擔保人或開證行(二者處於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申請人與但保人或開證行之間是契約關系,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以開立保函申請書或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則是以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條款為准。(二)應用上的相同之處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都是國際結算和擔保的重要形式,在國際經貿往來中可發揮相同的作用,達到相同的目的。在國際經貿交往中,交易當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種擔保,以確保債項的履行,如招標交易中的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設備貿易的預付款還款擔保,質量或維修擔保,國際技術貿易中的付款擔保等,這些擔保都可通過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形式實現。從備用信用證的產生看,它正是作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產生的,因此,它所達到的目的自然與保函有一致之處。實踐的發展也正是如此。(三)性質上的相同之處國際經貿實踐中的保函大多是見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證的特點,越來越向信用證靠近,使見索即付保函與備用信用證在性質上日趨相同。表現在:第一,擔保人銀行或開證行的擔保或付款責任都是第一性的,雖然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從用途上是發揮擔保的作用,即當申請人不履行債項時,受益人可憑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取得補償,當申請人履行了其債項,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備用信用證就是如此得名的);第二,它們雖然是依據申請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基礎合同開立的,但一旦開立,則獨立於基礎合同;第三,它們是純粹的單據交易,擔保人或開證行對受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基於保函或備用信用證中的條款和規定的單據,即只憑單付款。因此,有人將保函稱為擔保信用證。二、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不同之處(一)保函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備用信用證無此區分保函作為人的擔保的一種,它與它所憑以開立的基礎合同之間的關系是從屬性抑或是獨立的關系呢?據此,保函在性質上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傳統的保函是從屬性的,保函是基礎合同的一個附屬性契約,其法律效力隨基礎合同的存在、變化、滅失、擔保人的責任是屬於第二性的付款責任,只有當保函的申請人違約,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保函項下的賠償責任。而申請人是否違約,是要根據基礎合同的規定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作出判斷的,但這種判斷顯然不是件簡單的事,經常要經過仲裁或訴訟才能解決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當從屬性保函項下發生索賠時,擔保人要根據基礎合同的條款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確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國國內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從屬性質的保函。獨立性保函則不同,它雖是依據基礎合同開立,但一經開立,便具有獨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擔保人對受舉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據保函本身的條款。獨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確擔保人的責任是不可撤銷的、無條件的和見索即付的。保函一經開出,未經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擔的保函項下的義務;保函項下的賠付只取決於保函本身,而不取決於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項,銀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賠要求後應立即予以賠付規定的金額。見索即付保函就是獨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獨立性保函是二戰後為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由銀行和商業實踐的發展而逐步確立起來的,並成為國際擔保的主流和趨勢,原因主要在於:第一,從屬性保函的發生索賠時,擔保銀行須調查基礎合同履行的真實情況,這是其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所不能及的,且會因此被捲入到合同糾紛甚至訴訟中。銀行為自身利益考慮,絕不願意捲入到復雜的合同糾紛中,使銀行的利益和信譽受到損壞,而趨向於使用獨立性保函。而且銀行在處理保函業務時,正越來越多地引進信用證業務的處理原則,甚至有的將保函稱為但保信用證。第二,獨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權益更有保障和更易於實現,可以避免保函申請人提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來對抗其索賠的請求,避免對違約人起訴所花費大量的金錢、精力及訴訟曠日持久等缺陷,可確保其權益不至因合同糾紛而受到損害。備用信用證作為信用證的一種形式,並無從屬性與獨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證的獨立性、自足性、純粹單據交易的特點,受益人在該信用證為准,開證行只根據信用證條款與條件來決定是否償付,而與基礎合約並無關。(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適用的法律規范和國際慣例不同。由於各國對保函的法律規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為止,尚未有一個可為各國銀行界和貿易界廣泛認可的保函國際慣例。獨立性保函雖然在國際經貿實踐中有廣泛的應用,但大多數國家對其性質在法律上並未有明確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保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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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各位幫忙,什麼叫保函一個金融方面的概念.
什麼是保函
保函是一種特殊的擔保方式,在商業往來中,將貿易雙方的商業信譽轉化為銀行信譽。保函既不同於一般的保證合同,也不同於備用信用證,因此,銀行在出具保函時更應該注意降低自身風險。
一、銀行保函的概念及主要的法律關系
銀行保函是指銀行應委託人的申請而開立的有擔保性質的書面承諾文件,一旦委託人未按其與受益人簽訂的合同的約定償還債務或履行約定義務時,由銀行履行擔保責任。它有以下兩個特點:
1. 保函依據商務合同開出,但又不依附於商務合同,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委託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並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務。
2.銀行信用作為保證,易於為合同雙方接受。
銀行保函業務中涉及到的主要當事人有三個:委託人、受益人和擔保銀行,此外,往往還有反擔保人、通知行及保兌行等。這些當事人之間形成了一環扣一環的合同關系,它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下:
1、委託人與受益人之間基於彼此簽訂的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或其他權利義務關系。此合同是它們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依據,相對於保函協議書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兩個合同產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內容不全面,會給銀行的擔保義務帶來風險。因而銀行在接受擔保申請時,應要求委託人提供他與受益人之間簽訂的合同。
2、委託人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於雙方簽訂的《保函委託書》而產生的委託擔保關系。《保函委託書》中應對擔保債務的內容、數額、擔保種類、保證金的交存、手續費的收取、銀行開立保函的條件、時間、擔保期間、雙方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解除等內容予以詳細約定,以明確委託人與銀行的權利義務。《保函委託書》是銀行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及履行保證責任後向其追償的憑證。因此,銀行在接到委託人的擔保申請後,要對委託人的資信、債務及擔保的內容和經營風險進行認真的評估審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風險。
3、擔保銀行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於保函而產生的保證關系。保函是一種單務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銀行償付債務的權利。在大多數情況下,保函一經開立,銀行就要直接承擔保證責任。
二、見索即付銀行保函
依保函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從屬性保函和見索即付保函。見索即付保函是指對由銀行出具的,書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來符合保函條款的索賠書或保函中規定的其它條件時,承擔無條件的付款責任。
1、檢索即付保函的歷史及特徵。
見索即付保函是二戰後為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由銀行和商業實踐的發展而逐步確立起來的,並成為國際擔保的主流和趨勢,原因主要在於:第一,從屬性保函發生索賠時,擔保銀行需調查基礎合同履行的真實情況,這是其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所不能及的,而且會因此被捲入到合同糾紛甚至訴訟中。銀行為自身利益和信譽考慮,絕不願意捲入到復雜的合同糾紛中,使銀行的利益和信譽受到損壞,而趨向於使用見索即付保函。第二,見索即付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權益更有保障和更易於實現,可以避免保函委託人提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能等來對抗索賠請求,可確保其權益不至因合同糾紛而受到損害。
見索即付保函與我國國內經常使用的保證合同有重要區別,它有備用信用證的某些特徵:
(1)、見索即付保函具有獨立性。雖然擔保人是依照基礎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申請,向基礎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作出見索即付的承諾,但一旦見索即付保函生效,擔保人與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記載的內容為准,而不再受基礎合同的影響。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賠文件,擔保人必須付款。擔保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也不能以基礎合同的債務人的抗辯理由來對抗受益人。即使基礎合同的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或者基礎合同已經因其它原因中止,擔保人的責任也不能隨之解除。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過後,擔保人才能解除擔保責任。相反,通常使用的保證合同具有從屬性,主合同無效,作為從合同的保證合同亦無效。
(2)見索即付保函具有無條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與保函中的約定相符合的索賠文件,擔保人即應付款。擔保人並不審查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擔保人的付款義務的成立也不以委託人在基礎合同履行中違約為前提。而通常使用的保證合同保證人,其承擔保證責任是以基礎合同中主債務人違約為前提,保證人可以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本人放棄抗辯權,保證人亦可以行使抗辯權而不受影響。
2、見索即付保函中銀行的責任。
(1)、銀行僅負有對保函規定的單證在表面上進行謹慎審查的義務。根據國際商會1992年公布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和聯合國1995年簽訂的《聯合國獨立性保函與備用信用證公約》規定,保證人雖不對受益人所提交的單證的正確性承擔責任,但保證人首先應盡合理的謹慎,對單證在表面上是否適當進行審查,如單證是否齊全,只要所提交的單證經合理謹慎、審查符合保函規定的表面要求,保證人就應付款,即便單證的內容是虛假的,形式是偽造的,保證人也不承擔過錯責任,即被保證人不得以此作為向保證人補償的抗辯理由。
(2)、銀行對受益人的賠償請求負有通知義務。在受益人正式提出索賠時,保證人應立即通知委託人,並將受益人所提交的單證悉數傳遞給委託人,以便委託人根據基礎合同的具體履行情況對受益人的索償提出抗辯。如果保證人怠於通知並因此給委託人造成損失,保證人應自行承擔這部分損失,無權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此外,除非保證人能十分確定地證明受益人的索償具有欺詐性,即受益人明知委託人沒有違約而惡意提出索償,否則保證人對受益人索償的任何拖延都構成對見索即付銀行保函的違約。
3、見索即付保函中銀行的追償權問題
(1)、根據委託書和反擔保形成的追償權。首先,委託人向擔保行出具的委託書中應明確記載二項重要內容:一是委託擔保行出具見索即付銀行保函,二是承諾一旦擔保人依據保函承擔付款責任,委託人應無條件立即予以補償。
其次,擔保行還可以要求委託人以其財產或由第三人提供反擔保。根據委託書和反擔保函,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即可對委託人行使追償權。若以財產為反擔保物,則可以從該擔保物的變賣價款中優先受償。若由第三人提供保證,則可向反擔保人追償。
(2)、根據代位求償權而形成的追償權。代位求償權是保證人根據保函的規定履行保證義務後而取得的受益人依基礎合同對委託人所擁有的一切權力。代位求償權除基礎合同權利外,還包括受益人所擁有的各種擔保物權或對同意為被擔保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其他人的追償權,如在委託人的財產上設立的擔保物權和由第三人以保證或其它擔保方式提供的各種擔保權益。
見索即付保函主要適用於國際融資、國際商務的擔保等業務,與其它國內商務或融資時的擔保有不同法律特徵。根據我國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本身提供的,物的擔保優於人的擔保;物的擔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時,債權人可以隨意選擇某一擔保人承擔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享有對擔保物的代位求償權。而在見索即付保函下,付款責任順序通常在保函中事先規定,一般開立見索即付保函的銀行承擔第一付款人責任,並享有對抵押物代位求償權,這一點,不同於一般的保證合同。
三、銀行在開立保函時應注意的問題
國際擔保業務中銀行使用的絕大多數為見索即付保函,見索即付保函一經開立,銀行將成為第一付款人,承擔很大的風險。因此,為降低風險,銀行在開立見索即付保函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保函應將賠付條件具體化,應有具體擔保金額、受益人、委託人、保函有效期限等。
(2)、銀行應要求委託人提供相應的反擔保或提供一定數量的保證金,銀行在保證金的額度內出具保函。
(3)、銀行向境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屬對外擔保,還必須注意諸如報經外匯管理局批准等對外擔保的法律規定。
(4)、銀行開立保函,還應該對基礎合同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核,以防詐騙。
國內的銀行做國內業務時大多採用的是從屬性保函。從屬性保函是擔保人在保函中對受益人的索賠及對該索賠的受理設置了若干條件的限制,保留有一定的抗辯權利,只有在一定的條件得到滿足之後,擔保銀行才予以受理、付款。因此,在從屬性保函中,除需要注意以上四點外,怎樣在索賠條款中設立條件更成為保函內容的重點。在實際操作中,有條件的索賠條款一般分為以下幾種:
一、在保函中約定,受益人提出索賠請求時,由委託人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履行基礎合同義務,或受益人沒有履行基礎合同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由委託人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委託人不能證明,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推定受益人的索賠成立,銀行承擔擔保責任。
二、在保函中約定,受益人提出索賠請求時,同時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基礎合同義務,或能夠證明委託人沒有履行基礎合同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負有舉證責任。如果受益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則銀行不予受理,由受益人承擔不利責任。受益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可以是
發運貨物的提單副本、第三家檢驗機構的商檢證明或檢驗報告、合同雙方之間的往來函電、項目監理工程師出具的證明或簽字認可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三、在保函中約定,受益人提出的索賠請求,必須經委託人同意或確認,銀行才能受理。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作為金融中介的作用大為減少,保函的銀行信譽轉化為普通的商業信譽,對受益人的保護不利,因此,在實際應用中不被受益人所接受。
四、在保函中約定,受益人的索賠請求,必須經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裁判文書確定,擔保銀行僅憑仲裁機構的裁決或法院的判決來實施付款或免於付款責任。擔保銀行於簽發保函時往往無法知道申請人在保函所涉及的法律訴訟案件中究竟應承擔多大的實際賠償責任,甚至還不能肯定委託人是否必須作出這樣的支付,因此,保函項下是否發生賠付,以及實際上應賠付多大的金額等,都要根據法院的有關判決來確定,而絕不能僅僅依據受益人的單方索賠予以支付。
以上這四種類型的索賠條款,是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在辦理從屬性保函業務時經常採用,或希望採用的表述,它有利於防範受益人的無理索賠。所以,對避免使銀行捲入商業糾紛,維護擔保銀行本身的對外形象和聲譽也大有益處。
Ⅵ 保函是什麼分別有哪幾類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稱保證書,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其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期限范圍內的某種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
保函按發行主體可分為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函、擔保公司保函和個人保函,保函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
其中銀行保函具有最強的徵信背書能力,被市場廣泛使用,銀行保函按類型可分為以下幾類。
1、投標保函
是指在招標投標中招標人為保證投標人不得撤銷投標文件、中標後不得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等,要求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時一並提交的一般由銀行出具的書面擔保。
* 投標保函辦理的金額一般為投標報價的1%—5%
2、預付款保函
業主支付給承包人或供應商合同約定的預付款時,由承包人或供應商向業主提交的擔保,保證其按照合同約定正確和合理地為合同目的使用預付款,以及按合同約定配合業主金額扣回所預付的金額,不將預付款挪作他用。
* 一般為工程建設合同價格(中標價格)的10%。
3、履約保函
應勞務方和承包方(申請人)的請求,銀行金融機構向工程的業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種履約保證承諾。如果勞務方和承包方日後未能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則銀行將向業主方支付一筆約占合約金額5%~10%的款項。
* 一般不應超過客戶的付款金額比例,由雙方協商確定。
4、質量保函
也稱為"維修保函",是指應供貨方或承建人申請,向買方或業主保證,如貨物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而賣方或承建人又不能依約更換或修理時,按買方或業主的索賠予以賠償的書面文件。
* 質量保函的擔保金額一般為合同金額的5%--10%,有效期由雙方根據交易需要協商確定。
Ⅶ 如何辦理銀行保函
銀行保函辦理流程:
(1) 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碼證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等;
(2) 對外擔保主合同、協議或標書及有關交易背景資料;
(3) 擔保涉及的事項按規定須事先獲得有關部門批准或核準的,須提供有關部門的批 准或核准文件;
(4) 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兩年財務報表及當期財務報表;
(5) 反擔保措施證明文件;
(6)銀行要求的其它資料。
2、銀行進行調查、審查
銀行收到申請和有關資料後,對申請人的合法性、財務狀況的真實性、交易背景的真實性等進行調查,了解借款人的履約、償付能力,對申請人的進行授信評級,向申請人做出正式答復。
3、 審批同意後,簽訂《保函協議書》或《貸款承諾協議書》,申請人存入相應比例的保證金,辦理抵質押或反擔保手續,銀行出具保函或貸款承諾書。
銀行同意開立保函後,與申請人簽訂「開立擔保協議」,約定擔保種類、用途、金額、費率、擔保有效期,付款條件,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對於需提供反擔保的,還應按銀行要求辦理反擔保手續。
銀行保函的內容根據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欄目
包括:保函的編號,開立日期,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關交易或項目的名稱,有關合同或標書的編號和訂約或簽發日期等。
2、責任條款
即開立保函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保函中承諾的責任條款,這是構成銀行保函的主體。
3、保證金額
是開立保函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所承擔責任的最高金額,可以是一個具體的金額,也可以是合同有關金額的某個百分率。如果擔保人可以按委託人履行合同的程度減免責任,則必須作出具體說明。
4、有效期
即最遲的索賠日期,或稱到期日(expiry date),它既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日期,也可以是在某一行為或某一事件發生後的一個時期到期。例如:在交貨後三個月或六個月、工程結束後30天等。
5、索賠方式
即索賠條件。是指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可向開立保函的銀行提出索賠。對此,國際上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一種是無條件的或稱「見索賠償」保函(First demand guarantee);另一種是有條件的保函(Accessary guarantee).索賠形式一般為見索即賠。
Ⅷ 什麼是保函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回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答用擔保憑證。
在憑保函交付貨物的情況下,收貨人保證在收到提單後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單,承擔應由收貨人支付的運費及其他費用的責任,對因未提交提單而提取貨物所產生的一切損失均承擔責任,並表明對於保證內容由銀行與收貨人一起負連帶責任。
銀行保函包括履約保函、不上網保函、上網保函、預付款保函、投標保函、維修保函、預留金保函、稅款保付反擔保函、海關風險保證金保函等。
工程類的有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工程質量保函、業主支付保函、信貸證明、訴訟保全保函、商業保函。
另外,現在基本有第三方擔保公司來辦理,但是擔保公司價格不一,辦理時間長,推薦上「雲上魯班」可以更透明快捷的了解並辦理相關保函,全國價格都是統一的。
Ⅸ 銀行保函是什麼意思
銀行保函
銀行保函又稱「銀行保證書」、「銀行信用保證書」,簡稱「保證書」,銀行作為保證人向受益人開立的保證文件。銀行保證被保證人未向受益人盡到某項義務時,則由銀行承擔保函中所規定的付款責任。保函內容根據具體交易的不同而多種多樣,在形式上無一定的格式,對有關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處理手續等未形成一定的慣例。遇有不同的解釋時,只能就其文件本身內容所述來作具體解釋。
一、 銀行保函是什麼
保函,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擔保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其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時限范圍內的某種支付或經濟賠償責任。現階段最常用的保函為:投標保函、履約保函、支付保函、預付款保函。
二、 銀行保函的內容
銀行保函的內容根據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欄目包括:中聯銀融資擔保 保函的編號,開立日期,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關交易或項目的名稱,有關合同或標書的編號和訂約或簽發日期等。
2、責任條款即開立保函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保函中承諾的責任條款,這是構成銀行保函的主體。
3、保證金額是開立保函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所承擔責任的最高金額,可以是一個具體的金額,也可以是合同有關金額的某個百分率。如果擔保人可以按委託人履行合同的程度減免責任,則必須作出具體說明。
4、有效期即最遲的索賠日期,或稱到期日(expiry date),它既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日期,也可以是在某一行為或某一事件發生後的一個時期到期。例如:在交貨後三個月或六個月、工程結束後30天等。
5、索賠方式即索賠條件。是指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可向開立保函的銀行提出索賠。對此,國際上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一種是無條件的或稱「見索賠償」保函(First demand guarantee);另一種是有條件的保函(Accessary guarantee).索賠形式一般為見索即賠。
Ⅹ 保函是什麼意思(金融方面的概念)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起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期限范圍內的某種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
1、保函即為保證書,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銀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證書。其作用包括憑保函交付貨物、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憑保函倒簽預借提單等。
2、在憑保函交付貨物的情況下,收貨人保證在收到提單後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單,承擔應由收貨人支付的運費及其他費用的責任,對因未提交提單而提取貨物所產生的一切損失均承擔責任,並表明對於保證內容由銀行與收貨人一起負連帶責任。
(10)金融機構許可證保函擴展閱讀:
擔保人是保函的開立人。擔保人的權責是:
(1)在接受委託人申請後,依委託人的指示開立保函給受益人。
(2)保函一經開出就有責任按照保函承諾條件,合理審慎地審核提交的包括索賠書在內的所有單據,向受益人付款。
(3)在委託人不能立即償還擔保行已付之款情況下,有權處置押金、抵押品、擔保品。如果處置後仍不足抵償,則擔保行有權向委託人追索不足部分。
受益人(Beneficiary)是有權按保函的規定出具索款通知或連同其他單據,向擔保人索取款項的人。受益人的權利是:按照保函規定,在保函效期內提交相符的索款聲明,或連同有關單據,向擔保人索款,並取得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