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使用外匯的都必須得到央行的外匯使用許可權,這個要得到人行的審批才行。
B. 你好!境外的金融機構在國內私募證券,由哪個機構進行監管
(一)該私募證來券基金源管理機構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二)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的境外股東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者許可的金融機構,且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三)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境外股東最近三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和司法機構的重大處罰。
C. 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境外金融機構的管理,保障金融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境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統稱境內金融機構),非金融性公司、企業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外中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統稱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和境外非金融性中資公司、企業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境外中資非金融機構),投資設立或者收購境外金融機構,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前款所稱境外金融機構是指境內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及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或者收購的從事存款、貸款、票據貼現、結算、信託投資、金融租賃、擔保、保險、證券經營等項金融業務的機構。第三條設立或者收購境外金融機構的審批管理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第四條境內金融機構申請設立或者收購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務院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依法登記注冊,並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業務,持有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並有三年以上經營外匯業務經驗和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三)有合法的外匯資金來源;
(四)有不低於八千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自有資金。第五條境內非金融機構申請設立或者收購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有關部門批准成立,依法登記注冊的大型公司、企業;
(二)在境外設有集團性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大型企業,並有較好的基礎和盈利前景;
(三)經主管部門同意在境外設立金融機構,並有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自有資金;
(四)有與其經營金融業務及外匯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第六條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申請設立或者收購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主管部門批准,依法在境外設立,有正式批准文件和在當地合法營業的證明材料;
(二)擬設機構地區中資金融機構力量較弱,有必要設立金融機構;
(三)所提申請符合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第七條設立或者收購境外金融機構依照下列規定申報批准:
(一)境內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設立中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或者收購境外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二)境內非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中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或者收購境外金融機構,由主管部門徵求經貿部意見並審核同意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三)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設立或者收購境外金融機構,由其境內投資單位徵求經貿部意見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第八條在境外設立或者收購金融機構,應當由其境內投資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載明擬設立或者收購金融機構的名稱、營業范圍、條件和必要性等,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核立項後,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交申請文件。
中國人民銀行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並在接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九條經批准設立或者收購的境外金融機構,應當由其境內投資單位持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文件,依照有關規定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匯出手續。第十條境內金融機構申請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署的申請報告,其內容包括:擬設代表機構的名稱,住所,首席代表、代表簡歷;
(二)設立代表機構的費用預算和外匯來源證明。第十一條境內金融機構申請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的申請報告,其內容包括:擬設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營業資金數額,經營業務種類,主要負責人簡歷等;
(二)申請單位前三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業務狀況報告;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第十二條境內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及境外中資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申請在境外設立中資金融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的申請報告,其內容包括:擬設中資金融機構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實有資本,資金來源,經營業務種類,主要負責人簡歷等;
(二)申請單位前三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業務狀況報告;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D. 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信息
第一條為了規范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家境外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保障境外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國有資產,是指我國企業、事業單位和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稱境內投資者)以國有資產(含國有法人財產,下同)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區投資設立的各類企業和非經營性機構(以下稱境外機構)中應屬國有的下列各項資產:
一、境內投資者向境外投資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企業或購買股票(或股權)以及境外機構在境外再沒資形成的資本及其權益;
二、境內投資者及其境外派出單位在境外投資設立非經營性機構(包括使館、領事館、記者站、各種辦事處、代表處等)所形成的國有資產;
三、在境外以個人名義持有的國有股權及物業產權;
四、境外機構中應屬國家所有的無形資產;
五、境外機構依法接受的贈予、贊助和經依法判決、裁決而取得的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
六、境外其他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三條對境外國有資產的管理遵循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的原則。財政部統一制定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各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管轄的境外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責任人給予經濟、行政的處罰;
二、建立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組織實施境外企業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
三、審核境外企業重大國有資本運營決策事項;
四、組織境外機構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統計、資產評估等各項基礎管理工作;
五、從總體上掌握境外國有資產的總量、分布和構成;
六、檢查監督境外國有資產的運營狀況,並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
七、辦理政府授權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境外國有資產經營實行政企職責分開、出資者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分離、政府分級監管、企業自主經營的原則。
第六條佔用國有資產的境外機構,可以注冊為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實體,但不得以「無限責任公司」形式辦理注冊登記。
第七條國家建立境外投資資質審查和規模准入制度,保障境外企業達到經濟規模。對過小、過散、無發展前途的企業,實行關閉、清算;對業務正常、管理規范的小企業,實行兼並或合並,以達到經濟規模。
第八條境外機構的中方負責人是國有資產經營責任人,對境外機構佔用的國有資產負有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的責任。
第九條境內投資者對所屬境外機構行使出資者職能,必須明確管理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職責,嚴禁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任何人越過職能部門,對境外機構採用個人單線聯系方式進行管理。
第十條中央管理的規模大、在當地有重要影響的境外企業,可以實行授權經營。授權經營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中央管理的境外企業的重大資本運營決策事項需由財政部或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必要時上報國務院批准。
重大決策事項包括:
一、境外發行公司債券、股票和上市等融資活動;
二、超過企業凈資產50%的投資活動;
三、企業增、減資本金;
四、向外方轉讓國有產權(或股權),導致失去控股地位;
五、企業分立、合並、重組、出售、解散和申請破產;
六、其他重大事項。
以上需審核事項,有關部門在收到企業申報的有效必備文件後,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
第十二條中央管理境外企業的下列事項須報財政部備案:
一、不超過企業凈資產50%的境外投資活動;
二、企業子公司發生第十一條中列舉的重大決策事項。
第十三條地方政府管理的境外企業發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參照上述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境內企業以國有資產在境外投資設立企業或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須按國家有關境外投資管理規定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准。
境內企業投資設立的境外企業,其日常監管和考核由其境內母企業負責,但涉及第十一條中列舉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由其境內母企業報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經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批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原則上均須以企業、機構名義在當地持有國有股權或物業產權。確需以個人名義持有國有股權或物業產權的,須經境內投資者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境內投資者(委託人)與境外機構產權持有人(受託人)按國家規定在境內辦理國有資產產權委託協議法律手續,並經委託人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同時,須按駐在國(地區)法律程序,及時辦理有關產權委託代理聲明或股權聲明等法律手續,取得當地法律對該部分國有資產產權的承認和保護。公證文件(副本)須報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境外企業為解決自身資金需求;可自行決定在境外進行借款。但需以其不動產作抵押的,應報境內投資者備案。
境外企業為其全資子公司借款設立抵押或為其非全資子公司借款按出資比例設立抵押,應報境內投資者備案。
第十七條境外機構為企業的,其在境外以借款、發行公司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的,其所籌集資金不得調入境內使用。境外機構為非經營性機構的,不得以其自身名義直接對外籌集資金。境外企業將其所籌資金調入境內給境內機構使用,或者境外非經營性機構以其境內投資機構的名義對外籌資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管理辦法》、《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及《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外債的籌借、使用和償還。
第十八條除國家允許經營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外,境外機構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擔保。確需對外提供擔保時,境內投資者應按照財政部境外投資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境外企業發生的涉及減少國有資本金的損失,應及時報告境內投資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境內投資單位應對境外機構中方負責人進行任期審計和離任審計。審計工作應尊重所在國(地區)的法律。 第二十一條境外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統計和資產評估等。
第二十二條境外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進行;按照分級監管的原則,由各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凡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境外機構,都必須按照《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由境內投資者及時辦理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境外產權登記」)。
境外產權登記表及有關資料是境內投資者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辦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的必備文件。
向境外投資的貨物出境時,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主動向海關提交境外產權登記表;並接受海關的監管。
第二十四條境外機構發生分立、合並、整體出售、撤資、解散或申請破產情形時,須報境內投資者審核批准,並及時進行清算,清理財產和各項債權、債務,同時辦理境外國有資產產權注銷登記。清理後歸中方所有的財產、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由其投資者足額收回,並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境外機構應執行企業、單位年度會計信息報告制度。境內投資者應如實、及時向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和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境外機構年度會計報表。
第二十六條境內投資者向境外投資,須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要求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應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標准、程序和方法進行。駐在國(地區)對資產評估有法律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負責組織實施境外企業國有資產效績評價、從總體上考核境外國有資產的經營情況。
第二十八條境內投資者應按《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規則》的要求,做好境外企業國有資產效績評價工作;並向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
對境外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境內投資者重點是做好基礎管理工作,考核其完好性和使用效率。
第二十九條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既要做好效績評價辦法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又要做好本級政府管理的境外企業國有資產效績評價工作,並將評價結果報送政府,同時抄送人事、黨務管理部門,作為對企業經營者進行任免和獎懲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條為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在財務數據真實可靠的前提下,境內投資者可以選擇經營業績顯著的境外企業,對其經營者試行「期權」激勵和約束辦法,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公務人員由於工作失職、濫用職權或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嚴重後果,導致國有資產損失,應追究責任人員行政、經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境內投資者違反國有資產管理和境外投資法規、制度,因下列行為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和造成惡劣影響的,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建議監察、審計部門立案審查,對責任人員可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經濟和行政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批准擅自對外投資;
二、對所屬境外機構國有資產總體情況和流失情況不掌握,不報告,不處理;
三、對所屬境外機構不明確管理職能機構及其工作職責,造成管理失控;
四、未按規定程序批准和登記,擅自同意將其所屬機構國有資產向境外轉移;
五、未經可行性論證,盲目決策,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
六、向境外投資時,弄虛作假,逃避審批,擅自轉移資產或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七、對政府規定報告、備案事項不按要求報告或備案;
八、其他。
第三十三條境外機構中方負責人,因下列行為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經濟、行政處罰。重大案件可聯合監察、審計部門進行立案審查。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如實填報境外機構會計信息統計報表和對規定報告、備案事項不按要求辦理,隱瞞真實情況:
二、不按規定辦理境外產權登記手續;
三、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未辦理有關法律手續,將國有資產產權以個人名義注冊;
四、未經批准向外方擔保,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五、未按規定在境外發行股票上市;
六、未按規定許可權處置國有資產;
七、逃避國家監督、檢查,私立賬戶,轉移資產;
八、發生境外人員攜款潛逃事件,造成資產損失;
九、其他。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發布前關於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的行政規章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 銀行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什麼批准
銀行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細則》明確,外國銀行分行應當按照規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資產,是指外國銀行分行應按不低於公眾負債額的5%持有銀保監會指定的生息資產。
所謂公眾負債,指的是外國銀行分行的各項存款、同業存放(不含境外金融機構存放)、同業拆入(不含從境外金融機構拆入),以及銀保監會指定的其他負債。
當外國銀行分行持有的銀保監會指定的生息資產余額達到營運資金的30%時可以不再增持,但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外國銀行分行風險狀況另有要求的除外。
其實,銀保監會上述規定是為了統一內外資銀行的監管規則。在此之前,銀保監會要求外國銀行分行把運營資金的30%以國務院認可的高質量資產方式來保有,其實是對外國銀行提出了更高的風險監管要求。
(5)境外資金控股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金融業對外開放措施:
1、允許外資機構在華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時,可以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所有種類債券評級。
2、鼓勵境外金融機構參與設立、投資入股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
3、允許境外資產管理機構與中資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合資設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財公司。
4、允許境外金融機構投資設立、參股養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資全資設立或參股貨幣經紀公司。
6、人身險外資股比限制從51%提高至100%的過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於75%的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持有股份超過25%。
8、放寬外資保險公司准入條件,取消30年經營年限要求。
F. 外資銀行設立條件與投資入股的條件的比較
外資銀行設立的條件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獨資銀行或者合資銀行,除最低注冊資本額應滿足3億元人民幣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其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金融機構;
二、申請人在中國內已經設立了代表機構(獨資銀行設立代表機構應滿二年以上);
三、申請人提出設立外資銀行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並且申請人受到所在國家或者所在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督;
五、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在中國境內設立銀行的申請;
六、申請人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入股中國銀行業的可行投資模式分析
○ 巴曙松
投資入股中國銀行業狀態與特點
雖然外資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成立外資獨資銀行和合資建立新銀行等形式進入中國的銀行業市場,但是通過購買並持有中國國內銀行機構的股份進入逐漸得到外資金融機構的青睞。
2003年12月,中國銀監會宣布將單個外資機構入股的比例由原來規定的15%提高到20%,合計外資投資比例低於25%,被入股機構的性質和業務范圍不發生改變。
另外,還有眾多商業銀行以及信用社的交易已明確意向,如:濟南市商業銀行和澳大利亞聯邦銀行,渤海銀行和渣打銀行,德國復興開發銀行集團與南充市商業銀行,澳洲聯邦銀行、荷蘭合作銀行與杭州市農村信用社的合資等;上海農信社、光大銀行、蘇州商業銀行、杭州市商業銀行、哈爾濱商業銀行以及四大國有銀行的引入戰略投資者工作也在緊鑼密鼓的談判之中。
就現實狀況來看,投資入股方式參與中國金融業的優勢在於:
較低的進入成本。與獨資和合資方式比較起來,參股方式避開了眾多的法規和政策限制,繞開了各種壁壘。另外,在投資入股一些中小金融機構時,外資金融機構可以較小的資金成本取得較大的權益。
在業務拓展和經營管理上發揮較大的作用,能將新產品的開發、創新和中資銀行的分銷網路、人民幣業務規模相結合以更有針對性地對目標和產品領域進行滲透,擴大其在本地市場的業務份額。
在時間上避開了中國開放人民幣業務的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提前全面進入國內銀行市場,利用國內銀行分支網路和廣泛的客戶基礎,推廣外資銀行的產品和服務。
外商投資中國銀行的過程中,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管制的放鬆,外資的角色也在不斷演變:從一開始以財務投資者身份試探,逐漸轉化成戰略投資人角色;從最初僅謀求在董事會發言的權力,發展到在業務層面嘗試多種合作。
從目前來看,投資入股的方式呈現出以下特點:
外資參股的方向出現分化。入股中國金融市場的外資金融機構中,真正有實力以大比例參股目前中資銀行第一陣營的,還是以花旗、匯豐為代表的外資銀行第一團隊;其他銀行在規模上遜色於上述銀行、但中國業務特色明顯的這類外資銀行,則將目光盯在了股份制商業銀行身上;此外第三、四梯隊的外資則瞄準了他們能夠拿下的目標。「門當戶對」原則在互補型參股的案例中體現得淋漓盡致。
中小銀行,特別是城市商業銀行,是外資金融機構參股下一步的熱點。包括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在內的中小金融機構,同時得到所有外資金融機構的青睞。原因在於:
中小金融機構的現實需求。中國目前正在對全國112家城市商業銀行以及5萬多家農村信用社進行改革和重組,這是目前差異化程度最大的一類銀行機構。除了一批較差的機構必須退出市場以外,相當一部分急需補充資本金,提高資產質量和經營水平,引入外資是這些機構的首選。
監管當局的政策支持。隨著外資參股中國中小金融機構的正面效應的凸現和監管當局監管理念和監管水平的提升,對於外資入股中小金融機構,政府已採取支持姿態,並屢屢出現「撮合」的實例。銀監會2004年9月7日表示,鼓勵和支持城市商業銀行積極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上市和城市商業銀行之間的聯合與重組等項工作。
投資入股模式優勢、難點與風險
從中長期來看,外資金融機構不太可能滿足於僅僅以戰略投資者的身份持有被參股銀行的少數股份,而是會盡力爭取絕對或相對控股地位。即使暫時無法實現控股,外資銀行也會通過派駐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等方式對被參股銀行施加更大的影響,從而更好地為其在華整體戰略目標服務。從已有外資銀行投資入股的策略來看,粗略劃分為以下幾種方式:
1.持有相對控股比例,控制董事會,實施流程再造
案例 新橋投資——深圳發展銀行
新橋入主深發展的過程一波三折,最終新橋的入股比例為17.89%,成為首家外資控股中國的商業銀行,而且還是控股一家上市的全國股份制銀行。在深發展召開的2004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選舉出了新的董事會成員共15人,其中10名非獨立執行董事當中,來自外方投資者新橋的董事成員有5位。這 5位獨立董事中,還有兩位是外國銀行家。很明顯,新橋在新董事會中占優勢。
新橋入主深發展後,已經開始了對銀行的改造:一是優化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新橋掌握控制權後,即以重金請來國際咨詢公司對各家分行行長進行調研,並實施了中高層的變動。在適當保留部分適用人員後,新橋很可能還要在全球范圍內重新聘請職業經理人。二是強化風險決策。深發展面向全國招聘一名總行風險管理部總經理、4名總行風險審查委員會專職委員及若干名分行或業務線信貸執行官。招聘的核心正是建立一條從總行信貸風險執行總監,到分行或業務線高級信貸主管的授信業務垂直控制鏈。銀行的風險控制部門將得以相對獨立,新橋藉此形成對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業務活動的風險控制和相互制約,最終建立起信貸執行官和各分行行長之間的有效制約機制。
優勢分析 這是眾多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銀行業最為企盼的方式。外資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在董事會和經營層的有利地位,貫徹自身的經營理念,對銀行進行徹底的改造,使之真正成為具有國際先進管理水平的銀行。
難點分析
a.被參股銀行的要求條件較為苛刻。被參股對象股權必須較為分散,且可能必須從不止一個股東手中購入股權,談判成本較高。
b.必須得到政府支持。金融行業一向被認為是政府應當控制的領域,控股權的出讓顯然是十分謹慎的。
c.應該附加有持續經營的規定。對於不完善的中國金融市場來說,投機性的短期經營行為一向不受歡迎。
d.股權的定價以及准確掌握不良資產狀況等真實情況是一個挑戰。
風險分析
a.可能招致中方管理層最強烈的反彈。在深發展交易的整個過程中,董事會原高管人員與轉讓方關系均十分緊張,導致談判屢屢陷入僵局。
b.受到當局嚴格的監管。
2.入主銀行的董事會謀求發言權,輸出先進管理經驗和經營理念,對銀行進行再造,從而增強控制力
案例 匯豐銀行——上海銀行
匯豐銀行2001年12月以6260萬美元的價格購入上海銀行8%的股權,成為僅次於上海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東。在此之前,IFC 已經以匯豐選擇的全面進入、多層次滲透方式,給上海銀行帶來了實質性影響。
匯豐銀行派駐一名董事進董事會(另一位參股股東IFC同樣派駐一名董事),經常在董事會上投出反對票,反對銀行不顧資本金的約束盲目擴大資產規模,使得上海銀行較早接受了資本管理的理念,實現了穩健發展。匯豐還同上海銀行在銀行治理、組織架構、市場營銷及服務和品牌建設方面開展了全面合作。參照匯豐的做法,上海銀行成立了「Call Center」(電話服務中心)。目前,上海銀行正在進行組織體系及業務流程的徹底改造,將形成一個扁平化、集約化、專業化和矩陣式的組織架構。總行將同時面對200多個網點,這些分支機構將成為提供一致服務及單純銷售和櫃面服務的網點,同時通過成立多個營銷中心和建立客戶經理制來開拓業務和產品營銷。 2003年底,上海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達到10.6%,不良貸款率僅為3%。
優勢分析
大多數外資金融機構入主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時,在股權上並沒有取得控股地位,都採取了這種策略。這種模式的優勢在於:
a.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對公司施加影響,較好地貫徹自身的經營理念,使銀行迅速轉換經營機制和提高管理水平。
b.在雙方磨合良好的情況下,能對銀行實施全方位、多層次的掌控,慢慢地把自己的基因植入銀行體內,利用自身在管理、技術和全球網路的優勢,逐步掌握主控權, 並在適當時機通過增資擴股實現控股。
難點分析
a.要取得被參股方的充分支持與配合。雖然大多數銀行在引入外商投資者時都表示希望外資金融機構帶來先進經驗,但當外資機構對公司實施全方位介入時,必然會受到不同阻力,這時必須要取得參股對象的充分支持與配合。
b.要求外資金融機構本身具有充足的管理經驗。中國的銀行是植根於中國企業文化的土壤而生成的,在股權不佔優勢的情況之下,外資金融機構想通過介入從而對銀行施加全方位的影響,必須要求其自身有令人信服的經驗。
c.要求派駐到銀行的董事會成員和高管具有較強的控制力。個人能力往往在關鍵的場合體現出分量。例如,IFC派駐上海銀行和南京市商業銀行的董事藍德彰就是一位中國通,從不忌諱與董事會開展激烈的辯論,所以能夠給銀行的高層帶來較大的沖擊。
風險分析
a.與參股對象在經營理念和文化上可能產生沖突。外來參股者的深度介入必然影響銀行與參股對象深層次的沖突與紛爭。這種沖突如果處理不當,將會導致參股對象的邊緣化。
b.與當地政府關系的處理。對於城市商業銀行的定位、發展方向,地方政府的意見往往有著較大的話語權重。如果與地方政府關系處理不當,銀行的發展就可能會受到影響。另外,國內銀行的重大人事任免權仍然在政府手裡。
3.深度介入並控制銀行某項業務,逐步延展到銀行的其他層面
案例 花旗銀行——浦發銀行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2002年底與花旗銀行達成結為「具有排他性的戰略合作夥伴關系」的協議。協議包括入股、信用卡業務和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合作。在入股方面,花旗分為三個步驟:第一步入股5%;第二步、第三步是在2008前,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花旗可增持至14.9%,最終不超過24.9%。
但對花旗來說,合作的全部重心幾乎都放在了信用卡業務上。浦發銀行信用卡中心名義上設在浦發銀行下,實則為按公司化運作的半獨立運營中心。一旦政策允許,信用卡中心肯定會走向獨立,成立合資公司。而在此之前,雙方承擔對等的風險、權利和義務。根據協議,花旗提供技術和管理。目前所有工作人員的工資在信用卡中心支付,計入浦發銀行的成本。信用卡中心的首席執行官和四個部門的正職均來自花旗,副職則全由浦發銀行的人擔任,首席執行官向一個由花旗和浦發銀行各三人組成的「信用卡中心管理委員會」匯報。另外,花旗還提供了集團內最新版本的業務系統,所有的數據處理則集中到花旗在新加坡的亞太數據處理中心進行。在管理上,花旗也輸出了一支比較有經驗的團隊。
與在信用卡方面的實質性參與不同,花旗暫時對浦發銀行其他方面的合作並未投入太大力量,只是提供一些技術援助。在花旗擅長的個人業務方面,花旗並未在產品開發方面有任何的合作和參與。
優勢分析
花旗與浦發銀行在信用卡業務方面的合作是外資銀行參股戰略考慮的一個典型案例。這種參與模式的優勢在於:
a.投資者能以最快、最有效的模式直接進入某項具體業務的市場。有著技術、產品優勢的外資銀行,利用合資中方夥伴的優勢完全有可能後來居上。如花旗集團利用自身的經驗優勢,結合浦發銀行的本土優勢,雙方深度合作後可以迅速在內地中資銀行也剛剛起步的這個新領域取得優勢地位。
b.可以在政策形勢突破時迅速切換為合資公司開展業務,而無需經過過渡期。花旗雖然表面放棄了在中國內地獨立發卡的地位,但花旗成功取得在浦發信用卡中心的控制地位,未來政策一旦突破後肯定會轉換為合資公司。
c.避免了在公司層面與原先股東方的利益沖突。這種模式往往只是將合作與控制限定在一些剛剛起步的新領域,在這個局部范圍內通過一系列的制度約束,外方能夠較為有利地取得控制地位,從而避免與中方股東的沖突。
難點分析
a.要求投資方在該項業務上較為權威:在中國的金融市場不成熟的情況下,必須要求外方在該業務的經驗、風險控制能力、操作方式方面都具有較強的優勢,才能讓中方信服。
b.要求該項業務具有新的業務增長點和較大的發展潛力,並與銀行的各項業務可以具有一定技術上的獨立性,可以進行較為確定的區分。
風險評估
a.該項業務市場前景存在不確定性。一旦該項具體業務開展失敗,則很難繼續對銀行實施其他進一步的滲透和控制。
b.通過控制該項業務從而滲透至整個銀行存在一定難度。由於中國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不完善,即使外資機構在該項具體業務上取得成功,也可能很難介入其他業務。
c.對於一些本地性的商業銀行,如城市商業銀行,由於它們存在業務的范圍限制,如果選擇這種方式介入則往往也受到限制。
投資入股過程中
可能遇到的其他問題
1.定價分歧
中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轉讓的重要參考指標是每股凈資產,對於銀行股權轉讓的溢價沒有成熟的參考標准,另外,諸多銀行一般只按照貸款余額的1% 提取一般准備金,對不良資產的撥備遠低於國際標准。
在深發展、上海銀行、西安商行的入資過程中,都曾因為價格問題引起過重大分歧。如外資在西安商行入股的談判中,由於按照國際會計准則,西安商行的每股凈資產大大低於1元——2003年底是0.30元,2004年底高於0.50元,但中方堅持要以每股1元的水平出售。經過曲折談判後,最終採取「漸進式入股」,按照入股協議,外資在首次入股後4年內可將認購比例提高到24.9%——這也是外資銀行入股的上限,其中豐業銀行持股12.5%,IFC持股 12.4%。外方對何時行使認購權有充分的選擇權,且認購價格為每股1元;直到西安商行按照國際會計准則審計的每股凈資產達到1元時,外方才須認購。
2.法律管轄權
合作過程中出現糾紛後的法律管轄權問題,也是入股的爭執點之一。如在花旗入股浦發的過程中,花旗堅持要適用美國的法律,中方要適用中國法律,最後決定適用注冊地法律——中國法律,一旦有糾紛用第三方法律——新加坡法律。在西安商業銀行與加拿大豐業銀行的合資項目中也同樣出現了糾紛,後者最終接受了適用中國法律的要求。
外資參與中國金融市場途徑及應注意的問題
1.短期內參與中國金融市場的途徑
合格的境外金融機構參股中國銀行業受到積極鼓勵,其主要政策目標:一是推動銀行業的產權結構調整,二是尋求新的資本金補充渠道。
2003年12月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鼓勵境外金融機構中長期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該《辦法》允許境外金融機構按照自願和商業的原則,參與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組與改造,並對投資入股的條件與程序加以適當的規范,改變了以往外資入股需要逐個請示上報的做法,減少了個案之間的差別與不確定性。
因此,在參股、合資、獨資這三項外國銀行可能選擇的模式中,近期以參股和合資為主最受政府認可。參股和合資可使外國銀行與東道國優勢互補,達到 「雙贏」目的。當前,中國正在對全國5萬多家農村信用社以及一批城市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進行改革,中間的機會不言而喻。
與大型傳統國企合作,是進入中國保險業的捷徑。現有的合資保險公司絕大多數選擇了中國非金融行業巨頭作為合作夥伴,依託國內特大壟斷企業的財務資本和市場網路,並掌控經營權。對於這些超大型國企而言,進入金融領域,並且將對外購買金融產品的支出內部化,當然是不錯的選擇。而且這些特大企業的上下游產業夥伴帶給外方出資人的巨額團體業務市場,難以估量。
合資基金業發展前景廣闊,同時也會面臨中資基金管理公司強勁的市場競爭。不過,在我國資本項目管制逐漸放鬆後,如果允許合格的國內投資者用外匯買賣境外的投資品種,合資基金公司由於擁有熟悉境外市場的外資機構,將會很有優勢。
2.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應當注意的問題
從中國金融市場體系發展中最為急需的環節著手。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也應當對自身的競爭優勢進行客觀的評估,同時分析自身具備的業務優勢是否是中國金融市場發展所急需的。例如,農業保險是世貿框架下替代直接補貼來扶持農業的通行做法,中國目前缺乏在該領域有經驗的公司,因而優秀的農業保險公司自然會受到青睞。
充分發揮混業經營的體制優勢。目前,中國正處於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轉換過程中,中國層出不窮的金融控股公司就是一個有代表性的平台。在這個方面,外資金融機構通常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如果能夠充分發揮混業經營體制的優勢,開發出適應市場需求的金融產品,不僅能夠推動中國金融體制的轉換,而且對於中國的金融創新、對於外資金融機構拓展生存空間也有積極意義。
慎重選擇合作夥伴。目前看來,外資選擇的中方合作夥伴均具有三個背景:政治背景,國際背景,資本背景。外資認為選擇這樣的中方企業可以使合資公司在中國特定的社會環境下獲得某種直接或間接的利益。由於具有國際合作和國際市場經驗,同時這些企業在中國都是屬於最具經濟實力的企業,容易在管理理念上進行溝通。但在中國目前的市場環境下,同時具備這三個背景的企業很少,使得外資在選擇可以與其相匹配的合作夥伴上發生困難。
盡快實現人才、金融產品和金融技術的本土化。由於金融產品是一種社會產品,並非簡單的技術產品,它的生存必須依賴於一定的社會和市場的土壤,必須適應於這種土壤本身特有的文化、法律、資本市場等環境。外資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以後,必須要投入較長的時間來了解本地市場,收集數據,設計產品,建造產品銷售網路,培訓銷售人員等。特別是保險公司,本土化的程度高低更是直接影響其能否在中國順利發展的重要進展。
(作者: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博士生導師)
G. 國外資金在中國投資,資金該通過什麼方式進入
境外資金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入中國市場:
一、外商直接投資的合法途徑。
二、利用我國經常項目可兌換進入中國市場。常見的方式有進出口價格虛報、預收貨款、延遲付匯造假、平行貸款、提前錯後及借用外債等。
除了企業,個人也通過個人外匯匯款,將資本項下的資金混入經常項目而流入境內,這種情況一度相當普遍,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境內居民將在外投資本金或收益以非貿易外匯形式匯入境內結匯;
(二)是境外投資者以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的名義匯入款項,並以個人名義結匯;
(三)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總公司以個人捐贈款等名義將資金匯入境內外資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董事會成員,並採取化整為零的方法結匯作為企業的流動資金。
三、以在華外資企業為通道。
(一)是通過在華建立投資性公司或生產型子公司及合資公司,或者以建設合資及獨資項目的名義,以企業注冊資本金或增資等形式,從境外收取外匯並辦理結匯。
(二)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貸款,即外商投資企業以股東貸款方式進行對外短期借款並結匯。
(三)是境內外資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相互配合,以暫收應付款、預收貨款、延遲出口等方式,為境外資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過境內企業進行外匯貸款並結匯。
五、境內中外資銀行的自主資金調配。
六、資本市場渠道。
境內資本進行境外投資和境外融資有以下途徑:目前國內企業主要通過直接投資、境外借款及貿易信貸等手段,進行境外投資。
企業境外投資除採用貿易信貸預收貨款、延期付款方式外,還經常會選擇境外股權融資、境外債務融資和境外上市等形式進行外匯融資。
(7)境外資金控股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常用融資方式
(1)融資租賃
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想要獲得中小企業融資租賃,企業本身的項目條件非常重要,因為融資租賃側重於考察項目未來的現金流量,因此,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成功,主要關心租賃項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業的綜合效益。除此之外,企業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銀行放貸一樣,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貸的基礎。
(2)銀行承兌匯票
中小企業融資雙方為了達成交易,可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經審核同意後,正式受理銀行承兌契約,承兌銀行要在承兌匯票上簽上表明承兌字樣或簽章。這樣,經銀行承兌的匯票就稱為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具體說是銀行替買方擔保,賣方不必擔心收不到貨款,因為到期買方的擔保銀行一定會支付貨款。
銀行承兌匯票中小企業融資的好處在於企業可以實現短、頻、快中小企業融資,可以降低企業財務費用。
(3)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中小企業融資是目前市場上運用最多的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在進行不動產抵押中小企業融資上,企業一定要關注中國關於不動產抵押的法律規定,如《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避免上當受騙。
(4)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中小企業融資是指中小企業通過轉讓公司部分股權而獲得資金,從而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中小企業進行股權出讓中小企業融資,實際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資的過程。因此,股權出讓對對象的選擇必須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則搞不好,企業會失去控制權而處於被動局面,建議企業家在進行股權轉讓之前,先咨詢公司法專業人士,並謹慎行事。
(5)提貨擔保
提貨擔保中小企業融資的優勢主要在於可以把握市場先機,減少企業資金占壓,改善現金流量。這種貿易中小企業融資適用於已在銀行開立信用證,進口貨物已到港口,但單據未到,急於辦理提貨的中小企業。進行提貨擔保中小企業融資企業一定要注意,一旦辦理了擔保提貨手續,無論收到的單據有無不符點,企業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絕承兌。
(6)國際市場開拓資金
這部分資金主要來源於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小企業如果想通過這個渠道來融資,要注意,市場開拓資金主要支持的內容是:境外展覽會、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體出口企業和各類產品認證、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培訓與研討會、境外投標等,對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和東南亞等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活動,優先支持。
(7)互聯網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資方式,互聯網金融平台對申請融資的企業進行資質審核、實地考察,篩選出具有投資價值的優質項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資信息對接平台網站上向投資者公開;並提供在線投資的交易平台,實時為投資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貸合同;監督企業的項目經營,管理風險保障金,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愛投資創造的融資方式是讓專業的機構做專業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聯網公開的優勢、開放性的優勢,同時結合傳統的金融機構在風險控制、信貸審核等等方面的專業度。作為一個投融資的平台,處在中間的結合的地位,兩邊是投資者和有融資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擔保機構進行密切合作。對用戶的投資進行專業性的擔保。同時還和像信用評級機構、資產管理機構合作,為用戶的投資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讀,以及對資產處置後續提供保障。
H. 外資金融的大量進入將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機構產生什麼樣的沖擊
是我國經濟受外部影響變大,甚至受控於他國。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現狀政策趨勢
一,中國金融業當前對外開放的進展
(一)外資金融機構已經成為中國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1,銀行業
從中國加入WTO以來,外資銀行在2002~2003兩年在中國銀行業中的總資產佔比呈下降趨勢,盈利情況不穩定,信貸風險突出,分支機構收縮.但其後在中國銀行業中的總資產佔比穩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貸款率穩步下降,營業性機構數量快速增長(圖1,圖2).
從整體上看,外資銀行呈現出穩健發展的態勢,業務經營較為活躍,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在信貸市場上,人民幣和外匯存貸款增長速度均相對較快,市場份額在近兩年也逐漸增加,不良貸款率逐步降低.特別是在一些開放程度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匯貸款佔比已達54.8%,人民幣業務資產總額5年增長253.6%.在業務開拓方面,外資銀行在規定的12項基本業務范圍內,經營的業務品種達到100多個,特別是在銀團貸款,貿易融資,零售業務,資金管理和衍生產品等業務方面的優勢進一步顯現.
2,保險業
從不同領域的比較看,中國的保險業則是中國金融行業中開放力度最大的一個行業.到2004年12月11日,中國保險業全面對外資開放,對外資的地域限制和業務范圍限製取消,中外資保險公司基本上處於同一平台進行競爭,因而保險業也成為在開放推動下競爭最為活躍的金融市場.
2005年,中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同比增長8.52%,而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同比增長248.45%,增幅明顯高於同期中資保險公司的增長速度;從市場份額看,2005年外資保險公司的壽險保費和財產保險保費在全國保費收入中的佔比分別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個百分點(參見圖5,圖6).在北京,上海等外資公司相對更為集中的區域保險市場中,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廣東地區,外資壽險的份額分別為51.86%,19.79%,12.24%.
3,證券業
由於中國資本市場改革和人民幣在資本項目的可兌換進程的制約,中國在證券業開放上的力度相對要謹慎一些.到目前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銀國際,華歐國際,長江巴黎百富勤,海際大和,高盛高華以及瑞銀北證等7家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獲准成立.與證券業的謹慎開放相比,合資基金公司的建立則成為證券市場上一大亮點.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國安基金管理公司獲准籌建以來,2年半的時間內,中國證監會先後批准了22家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遠遠超過了合資證券公司的數量.合資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優勢,技術能力,全球網路和資金實力,正成為中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動了中國基金市場的快速成長(圖7).
另外,中國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資直接參與中國A股市場的機會.2003年7月9日,瑞士銀行完成QFII第一單,QFII正式進入中國A股市場.截至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機構獲得QFII資格,QFII總額度已經達到126億美元.
(二)外資金融機構參與中國金融業的形式趨向多元化
從投資形式來看,隨著金融業開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資參與國內市場的模式日益多樣化,除了設立分支機構以外,合資,獨資,參股等形式也日益為外資金融機構所採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國內銀行業就曾掀起一場外資金融機構參股中資銀行的浪潮,隨後在特定的市場環境和政策導引下,外資參股中資機構成為國外大型金融集團進入中國的首選方式,特別是2003年中國銀監會頒布了《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為外資參股創造了有利的監管環境,巨大的市場潛力吸引著眾多外資金融機構加入到這一特殊的並購市場中.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了中資18家銀行,入股的總金額為179億美元,外資參股的保險公司達到22家,並且建立了23家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資證券公司.(參見附表).外資金融機構對參股目標的選擇范圍擴大,除城市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外,國有銀行也[FS:PAGE]隨著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為外資新的爭奪熱點,地域上也不僅限於東南沿海,開始涉足西部地區.
(三)對於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逐步與國際接軌
中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即由"一行三會"(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金融業.其中,銀監會統一監管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保監會統一監管全國保險市場.
在過渡期內,中國根據入世承諾和外資銀行的實際發展情況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進行多次的修改和補充.在銀行業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自1994年2月25日發布以來,已進行了兩次修改,特別是從2004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在維持原框架下進一步突出了審慎監管的原則,簡化了審批程序,並按照國際慣例,使其盡可能與中資監管的要求相配合,因而,這一條例成為現階段中國對外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最主要依據.另外,《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及2006年起實施的《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共同構成了對外資銀行進行有效監管的法規體系.在證券業中,2002年發布並開始實行《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2006年9月開始實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以及新修訂的《證券法》成為對外資證券基金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主要依據.在保險業中,主要針對外資監管的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同時,隨著開放的推進和監管對象的多元化,中國的監管技術標准不斷進步.入世後,中國金融監管部門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將由以前的過多強調的市場准入監管轉向市場運營的監管,尋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國際標準的規范化的操作程序.比如在銀行業的監管方面,中國沿用國際慣例,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外資銀行實施並表監管,對外資銀行分行的業務進行風險和資本充足性管理.銀監會目前對各家外資銀行在華分行分別制定了ROCA評價體系和並表風險評價體系,對分行進行合並的考核評價,對其總行及其在全球的業務安全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外資銀行頒發3類不同的營業執照,在監管手段上包括了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同時,監管部門加強了溝通和協調,通過簽署備忘錄和監管聯席會議的方式加強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傳遞,此外,中國還重視國際協調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中發揮的作用,加強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
二,後過渡期各領域外資金融機構准入的政策取向
(一)銀行業
1,銀行業對外開放的承諾
根據WTO有關協議,中國將逐步取消對於涉及到外資銀行"商業存在"的保護性措施,即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開放的25個城市擴展到全國;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對象限制,向外資銀行開放國內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取消現有的限制所有權,經營及外國金融機構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審慎性措施.
2,政策焦點
(1)法人導向政策
中國正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預計將在12月份正式頒布.該條例的初稿中明確指出,"適應外資銀行在華機構和業務發展需要,在允許外資銀行自由選擇在華商業形式的前提下,實施當地注冊法人銀行導向."該條例初稿中明確:對於法人銀行與外國銀行將實行差別政策.①允許法人銀行從事全面人民幣業務,外國銀行分行只允許吸收中國居民個人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定期存款;②允許法人銀行從事銀行卡業務,外國銀行分行由於非法人主體,不能發行信用卡;③法人銀行及其下設分行注冊資本和營運資金的要求[FS:PAGE]與中資銀行保持一致,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營運資金充足率繼續保持單家考核等.
雖然目前該條例仍然沒有正式頒布,但法人導向的監管政策已經成為中國銀行業在全面開放時代對於外資銀行監管的主基調.對於外資金融機構來說,設置獨立法人機構意味著必須接受與中資銀行同等嚴格的監管.按目前《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於銀行運營的一些具體要求,例如存貸比率,外債額度,同業拆借金額,資本充足率,大客戶集中度比率等標准,外資銀行現有水平與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可能在一定階段會制約其業務發展.比如,按照國內監管要求,中資銀行的存貸比率不得高於75%,而外資行目前的存貸比平均水平是46%.另外,法人機構的設立將會增加外資金融機構一定的成本.按條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冊資本為10億元,下設分行運營資金為1億元,資本充足率本外幣合並考核.對於外資金融機構來說,增加資本等事宜是一個較為復雜的程序.
(2)人民幣業務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初稿中指出:根據承諾中國將在2006年底開放人民幣零售業務,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獲准經營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可自動獲得人民幣業務的許可.對法人銀行,允許其從事全面的人民幣業務,其總行初次獲得人民幣業務許可仍需滿足"開業三年,連續盈利兩年的條件",對其下設的分行,可在總行獲準的業務范圍內授權,在滿足營業網點,專業人才配備,制度建設等審慎性條件後,經批准可經營人民幣業務;而對於外國銀行分行,開展人民幣業務除需滿足"開業三年,連續盈利兩年的條件",還需單家審批,另外,擴大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資金來源,允許其吸收中國居民個人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定期存款.
從目前的政策趨勢來看,外資金融機構大面積開展人民幣業務還需要做一段時間的准備,並將設定了一定的門檻.銀監會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貿規則和其允許的審慎原則,對向外資銀行開放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設置審慎性條件,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體系安全.從國際情況來看,各個國家對於外國銀行開展零售業務都有相應的限制.例如在美國,大多數外國銀行分行只能吸收10萬美元以上的存款,從事批發業務,外國銀行要在美國從事零售業務,首先要加入聯邦存款保險,而加入聯邦存款保險必須是法人銀行.
在實施法人導向政策以前,外資銀行的實質風險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為本國獨立的法人機構後,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冊資本金外,沒有其他責任和義務,假如銀行遭遇經營危機,承擔後果的將是當地的存款人.在中國當前存款保險制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將外資銀行的存款門檻提高,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這和中國的國情是相適應的,與對外開放的原則並不相悖.
(3)投資入股中資銀行股份比例限制
根據現行規定,單個外資機構在一家中資銀行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一家中資銀行的外資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25%.當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針對非上市銀行的,上市銀行不受此限.
由於入世承諾中並未對此做出規定,因而何時放開外資在非上市銀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說法.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中國政府將會堅定的保持對於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以及交通銀行等國有商業銀行的絕對控股,對於其他類型商業銀行的持股比例做適當程度的放寬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參照國際經驗,中國政府可能仍然會對外資持股國內銀行比例上限做出規定,慎用自主開放政策.
(二)證券業
1,證券業對外開放承諾
根據有關協議,中國證券業的開放包括以下內容:(1)允許外國證券機構直接從事B股交易,加入後3年內,允許設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從事A股承銷,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外資比例不超過1/3.(2)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比例在加入時不超過33%,加入後3年內不超過49%.
2,政策焦點
(1)設立合資證券公司
中國目前不允許外資通過建立獨資證券經營機構進行經營,因而通[FS:PAGE]過建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成為外資進入證券業的主要方式.到目前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銀國際,華歐國際,長江巴黎百富勤,海際大和,高盛高華以及瑞銀北證等7家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獲准成立,但瑞銀重組北證的方案雖然在2005年9月獲批,但是目前為止仍然沒有開業.
從時間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國證監會2005年7月開始實施證券公司綜合治理的政策以來,為了防止一些質量較差,風險較大的證券公司希望通過合資來躲避責任等行為,停止了批設新的證券公司以及設立合資證券公司的事宜.從目前形勢來看,2007年10月底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基本完成後,中國重新開啟合資證券公司的審批事項.但是,在後過渡期,中國證券業的開放的步伐仍然將視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進程,中國證券公司行業的治理與運行的狀況循序進行.中國證券市場仍然具有明顯的"新興加轉軌"的特徵,雖然股權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諸多基礎制度的建設仍然在推進之中,規范化,市場化的進程要先於國際化,國際化的進程亦應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與資本市場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時間內可能仍然會設置一些保護性條款.
(2)交易和買賣A股
中國尚未承諾開放A股市場,外資進入A股市場主要有三條路徑: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制度;二是允許外資直接以戰略投資者身份投資股權分置改革後的A股市場.可以看出,由於受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程度以及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的制約,中國A股市場開放仍將是個漸進的過程,這幾條路徑仍然一段時間內外資介入A股市場的主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