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個單位可以同時在幾家金融機構開立銀行基本存款帳戶嗎
不可以,這是賬戶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的,否則算是多頭開戶,銀行和存款人都會被懲罰回。
如果真有其他答結算需要,可以在開立基本戶後,選擇其他銀行網點開立一般戶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戶不能和基本戶同時在一家銀行網點開立,一般戶不能支取現金。
基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一個單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符合開戶條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開戶條件的,應在開戶申請書上簽署意見,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一並退回報送銀行。
基本存款賬戶是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主辦賬戶,經營活動的日常資金收付以及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均可通過該賬戶辦理。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並且在其賬戶內應有足夠的資金支付。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賬戶,實行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開戶許可證制度。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是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前提。
『貳』 一個單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機構開設一個什麼賬戶
1、一個單位只能開一個對公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基本戶銀行只能有一個,在其他銀行可以開立一般戶或者專戶,一般戶可用於貸款融資,收付貨款等,只能辦理轉賬和現金繳存業務,不能取現。
2、專用賬戶是指企業為滿足特定用途而開設的賬戶,如納稅專用賬戶,專用賬戶只能辦理轉賬業務,不能提取現金。因臨時需要,如異地經營等,也可開立臨時存款賬戶,臨時賬戶可按規定提現。
拓展資料:
一、對公賬戶的專用存款
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允許支取現金的專用存款賬戶,須經批准同意。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單位銀行卡備用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
二、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一個企業事業單位只能在一家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基本賬戶辦理。
三、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是指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叄』 大額存款有限制嗎
大額存取款有金額限制,此外大額存取款需要提前預約。
2020年6月10日,央行對外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開展大額現金管理試點的通知》,明確了客戶無論是提取還是存入起點金額以上的現金,都要在辦理業務時進行登記,存款要說明資金來源,取款要說明資金用途。同時,用戶辦理大額存取款業務的信息要納入大額現金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拓展資料:
銀行存款是指企業存放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按照國家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的規定,每個企業都要在銀行開立賬戶,稱為結算戶存款,用來辦理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銀行存款賬戶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存款帳戶
銀行存款是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在其所在地銀行開設賬戶,運用所開設的賬戶,進行存款、取款以及各種收支轉賬業務的結算。
正確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是做好資金結算工作的基礎,企業只有在銀行開立了存款賬戶,才能通過銀行同其他單位進行結算,辦理資金的收付。企業應按規定在銀行開設和使用存款賬戶。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將企業事業單位的存款賬戶分為四類,即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一般企事業單位只能選擇一家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主要用於辦理日常的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資金等現金的支取,只有通過該賬戶辦理。企事業單位可在其他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一般存款賬戶,該賬戶可辦理轉賬結算和存入現金,但不能支取現金。
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賬戶,如企業異地產品展銷、臨時性采購資金等。
專用存款賬戶是企事業單位因特定用途需要開立的賬戶,如基本建設項目專項資金、農副產品資金等,企事業單位的銷售貨款不得轉入專用存款賬戶。
為了加強對基本存款賬戶的管理,企事業單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要實行開戶許可制度,必須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辦理,企事業單位不得為還貸、還債和套取現金而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出租、出借賬戶;不得違反規定在異地存款和貸款而開立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肆』 一個單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機構開設一個什麼賬戶
基本戶銀行只能有一個,在其他銀行可以開立一般戶或者專戶,一般戶可用於貸款融資,收付貨款等,只能辦理轉賬和現金繳存業務,不能取現。專用賬戶是指企業為滿足特定用途而開設的賬戶,如納稅專用賬戶,專用賬戶只能辦理轉賬業務,不能提取現金。因臨時需要,如異地經營等,也可開立臨時存款賬戶,臨時賬戶可按規定提現。
一、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條件
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等單位是可以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1.企業法人。
2.非法人企業。
3.機關、事業單位。
4.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
5.社會團體。
6.民辦非企業組織。
7.異地常設機構。
8.外國駐華機構。
9.個體工商戶。
10.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11.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
12.其他組織。
二、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需要哪些證明文件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1.臨時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2.異地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執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建築施工及安裝合同。
3.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以及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
4.注冊驗資資金,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
『伍』 財政部、監察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銀行賬戶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預算資金管理,規范預算外資金銀行賬戶的開設和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稱「行政事業單位」)。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收取或取得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應全部直接上繳同級財政部門設立的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確有必要的,經財政部門經准,並憑人民銀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行政事業單位可在銀行開設一個預算外資金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核算本部門和單位應上繳的預算外資金收入。
預算外資金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只能核算預算外資金收入上解款項,單位不得直接支用,並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財政部門批准,並憑人民銀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在銀行開設一個預算外資金支出專用存款賬戶。支出專用存款賬戶只辦理和核算同級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戶核算撥給單位使用的資金及該部分資金的支出,不得發生資金收入款項和其他業務。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銀行賬戶,包括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和支出專用存款賬戶,均應在國有或國家控股銀行開設。第六條預算外資金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和支出專用存款賬記由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機構統一開設和管理。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開設、變更或撤銷預算外資金有關專用存款賬戶,應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持財政部門批准文件和人民銀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到開戶銀行辦理相關手續。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下屬單位開設、變更或撤銷預算外資金有關專用存款賬戶,應向其上級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並持財政部門批准文件和人民銀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到開戶銀行辦理相關手續。第九條開戶銀行要依據財政部門批准文件和人民銀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以及有關規定,對開戶單位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按規定程序給予辦理開戶、變更或撤銷。未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或未取得《開戶許可證》的,銀行不得為其開設預算資金有關專用存款賬戶。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將預算外資金有關專用存款賬戶開設、變更或撤銷情況以公文形式分別報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銀行賬戶的開設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被查單位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需要開戶銀行協助檢查時,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下,開戶銀行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隱瞞。第十二條對行政事業單位違反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賬戶的,應作以一處理:1.由財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糾正錯誤,並可暫停止從財政專戶對相關單位撥款,直至錯誤被糾正。2.由金融機構持有關規定(或決定)撤銷有關單位的非法賬戶,並將賬戶中的資金按財政部門要求劃轉同級財政專戶。3.由財政、人民銀行、監察部門對有關單位和開戶銀行給予通報批評,並按照規定對違紀單位和開戶銀行給予經濟處罰。4.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的黨紀、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條本規定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