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法典怎麼認定分公司所簽合同的效力
法律分析:分公司屬於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署合同,只是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因此可以對外簽署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❷ 銀行法人分支機構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獲得授權的銀行法人分支機構,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的,獲得了授權的銀行法人分支機構就有權在授權范圍的簽約。
❸ 該分支機構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分享到: 收藏推薦 編輯同志:某軍區駐東北辦事處具有法人資格,辦事處的分支機構盛茂經銷部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經銷部遠離辦事處,辦事處決定經銷部對外可用經銷部的名義簽訂合同,權利義務由辦事處承擔,並行文給經銷部。經銷部根據辦事處的授權以經銷部的名義與發電廠草簽了合同,然後正式去函請辦事處批准,辦事處審核後批示同意,經銷部才正式與發電廠簽訂了合同,並到公證處辦理了合同公證手續。現合同雙方發生糾紛,這份合同有效嗎?遼寧王偉王偉同志:你在來信中雖然說明某軍區駐東北辦事處具有法人資格,但沒有說明該辦事處的分支機構盛茂經銷部是否領取了《營業執照》。如果該經銷部是領取了《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如果不具備無效合同的其它條件,合同就是有效的。即使該經銷部沒有領取營業執照,但由於其與發電廠簽訂合同是經辦事處審查同意的,該合同也可按有效合同處理。因為經銷部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由辦事處承擔。本刊研究組(本文共計1頁) 如何獲取本文>>
❹ 工商銀行如何認定分公司簽訂合同的效力
分公司所簽合同的效力認定:合同在其營業范圍內並且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❺ 分支機構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法律分析:只要是雙方(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真實的意願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❻ 分公司簽訂合同的效力法律是如何認定的呢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 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Χ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δ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後尚δ履行的,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 B、法律後果: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 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法理依據: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並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C、訴訟主體: 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於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為便於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有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Υ反公司法的規定的(公司法第29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 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分公司?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所簽定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Υ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是無效的。 B、法律後果:無效合同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因Υ反法律及行政法規」而無效(事實上是因為用人單λ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但勞動合同的無效,並不影響勞動者的權利和用人單λ應當承擔的勞動法上的義務,如果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分公司仍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承擔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勞動者工傷的,分公司還應承擔《工傷保險條例》中用人單λ應承擔的義務。 但以上僅限於理論上的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均由設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λ的義務。(作者:袁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