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政府對中小企業的補貼政策
國家政府對中小企業補貼措施如下:
1、在金融方面,建立針對中小企業的專門回金融機構和信用制度,由答政策投入貸款提供資金,向中小企業發放低息貸款。
2、在稅收方面,減輕中小企業的法人納稅負擔,對採用現代化設備的中小企業採取特別折舊制度,以及用實現特定政策目標的特別減稅措施來支持中小企業。
3、財政補助金。對從事中小企業貸款和咨詢、指導等工作的地方公共團體和中小企業團體,給予財政補貼金。
4、規定限制。限制大企業濫用市場支配權力,建立中小企業互助團體,防止大企業干預中小企業。
5、提供信息。對中小企業提供技術、市場、經營方面的信息和不同產業的現代化規劃。
6、產品優先採購。保證中小企業有平等地接受政府采購的機會。
(1)上海市金融機構補貼政策擴展閱讀:
政策理念上,從把中小企業當作弱勢群體,提供保護政策,到促進企業現代化,壯大企業規模,調整產業結構,到發現中小企業的重要作用,支持創業、技術和商業模式創新,鼓勵和支持參與國際競爭,重視中小企業的再生。
政策的系統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政策的時效性和繼承性。 政策的針對性。 政策制定和實施機構的權威性和系統性。 政策和信息的公開性。
㈡ 上海對留學生回滬創業有什麼優惠政策
十三、政府對留學人員創業園區有何扶持的措施?
答:上海市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加大對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的扶持力度,積極支持創辦留學人員創業園區,關心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的建設和發展。要建立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的高新技術項目的評估機制,選擇技術含量高的企業進入創業園區,使其真正成為留學人員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和創新科研成果轉化的基地。
十四、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的上級主管部門是誰?
答: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由上海市人事局會同各區縣政府及相關政府部門予以指導、扶持和管理。市人事局定期對留學人員創業園區進行考察評估。
十五、我已加入了美國國籍,我現在到上海來工作,我可以辦理《上海市居住證》嗎?
答:凡來本市工作或創業的留學人員,可以依照本市有關規定申領《上海市居住證》,其中入外籍的留學人員,可以申請辦理《上海市居住證》B證。
十六、我在國外工作了八年,我的兒子出生在英國,他已加入了英國國籍,現在我回到上海工作,我兒子的教育問題該怎麼辦?
答:上海市鼓勵各區縣政府創辦留學人員子女班,關心留學人員子女的入學升學問題。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留學人員子女在學齡前教育階段、義務教育階段一律與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國外生活5年以上,在國內語言文字適應期(3年)內,參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試的,可以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留學人員子女在本市獲得高中畢業文憑的,可以報考本市市屬高校。
十七、請問持有《上海市居住證》B證,在出入境方面有什麼便利嗎?
答: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入外籍留學人員,需多次出入境的,上海市公安部門將根據所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有效期限,予以辦理多次出入境簽證手續。留學人員所在單位也應當協助留學人員辦理有關手續。
十八、我在澳大利亞留學5年,並已加入了澳大利亞國籍,我現在上海找到了工作,並已辦理了《上海市居住證》B證,請問我還需要再辦理其他就業許可嗎?
答:入外籍留學人員辦理了《上海市居住證》B證後,可以免辦其他就業許可。
十九、我是加入了德國國籍的留學人員,我現在上海工作並辦理了《上海市居住證》B證,現因工作需要我想參加本市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請問我是否可以參加?
答: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留學人員在上海工作期間,可按規定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登記。
二十、我是上海引進的高層次留學人員,我的配偶及小孩可以報入上海常住戶口嗎?
答:來滬定居工作或創業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其本人、隨歸的配偶、子女或國內隨調、隨遷的配偶以及其16周歲以下或在普通中學就讀的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或《上海市居住證》。
二十一、請問上海市是否有專項資金用於資助留學人員到上海來工作或創業?
答:本市設立專項資金,多渠道籌措經費,用於高層次留學人員來上海創業、工作、短期講學的資金資助和有關補貼。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事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科委、市信息委等部門制定。經費的籌措,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各區縣政府可以相應地設立必要的專項經費,支持高層次留學人員來滬創業和工作等。
二十二、我是上海市引進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現在一家科研單位工作,請問對於我的配偶工作的解決,上海市有什麼規定嗎?
答:上海市要求各單位應關心高層次留學人員配偶的擇業問題,同等條件下應給予優先錄用。
二十三、請問上海市對設立留學人員風險投資基金有什麼規定?
答:上海市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境內外風險投資基金、民間資本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立留學人員風險投資基金,為留學人員企業提供資金支持等。
二十四、留學人員在上海工作或創業,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方面有什麼優惠政策嗎?
答:從事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留學人員在滬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計算個人應納所得稅額時,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
二十五、請問留學人員可以報考上海市的國家公務員嗎?
答:留學人員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考本市國家公務員職位。市人事局可結合留學人員的特點,根據政府機關的需求,組織符合規定的留學人員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錄用為國家公務員。
二十六、我是一名已加入了法國國籍的留學人員,我現在上海工作,請問我可以申請參加上海市的社會保險嗎?
答:入外籍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或創業,取得《上海市居住證》B證後,可按本市規定申請參加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
二十七、我們夫妻雙方都在加拿大留學多年,並在加拿大生育了第二個孩子,現在我們夫妻雙方都在上海找到了滿意的工作,准備回上海定居,請問我的第二個孩子可以報入上海市的常住戶口嗎?
答:來滬定居工作或創業的持中國護照的留學人員夫妻,在國外期間生育或在國外懷孕後在本市生育的第二個子女,可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隨父母報入本市常住戶口。
二十八、留學人員到上海來工作的報酬是否有一定的標准?
答:留學人員在本市的工作報酬,可根據其所任職務和本人的貢獻情況,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後從優確定。
二十九、留學人員到上海來工作,其住房問題有何規定?
答:留學人員在本市工作期間的住房,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解決。可以由聘用單位以合約形式提供住房,也可以按住房貨幣化的原則,由個人租用或購買住房。
三十、我在上海開辦了一家合資企業,我所獲得的利潤可以換成外匯匯出國外嗎?
答:留學人員回國設立的外資、合資或合作企業取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在上海工作期間取得的合法人民幣收入,可到外匯指定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購付匯手續。
三十一、我因工作需要,需從境外進口一些科教用品,請問我是否可以申請減免稅?
答:留學人員到上海工作因科研、教學急需,需從境外進口科教用品等,由所在單位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如需對外支付進口貨款,可憑進口合同、發票、進口付匯報關單等材料到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手續。
三十二、我從義大利回上海工作並准備定居,我從義大利帶了一些我曾用過的傢具、沙發等,請問海關是否可對我帶的這些自用物品給予免稅?
答:境外來滬工作或定居的留學人員,可憑市人事局出具的證明,對其申請進口工作、生活的自用物品除國家規定列名征稅的外,由海關予以免稅放行進口。
三十三、對於作出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是否有獎勵政策?
答:上海市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根據其所作貢獻的情況給予獎勵。留學人員本人開辟渠道引進境外項目的,受益單位可給予留學人員一定比例的報酬。
三十四:請問此規定何時開始施行?
答:此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下發的《上海市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的若干規定》(滬府發[1992]23號)、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下發的《上海市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若干規定》(滬府發[1997]14號)同時廢止。
㈢ 上海楊浦區出台重磅政策為全行業紓困,具體採取了哪些相關措施
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准。城八區的上述標准由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遠郊區縣的上述標准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為了完善新政策的適用場景,楊浦補充規定了區屬企業非自有經營性房屋、科技園區等各類載體租金減免情形,並充分發揮各類產業扶持資金作用,優先支持與抗疫相關的研發創新項目,並加大扶持力度。把工會的服務和活動持續延伸到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群體集聚度高的區域、行業,不斷滿足他們更高生活品質的需求。
㈣ 上海自貿區有哪些優惠政策
1、首先給各位網民介紹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是中國第一個自由貿易試內驗區,到目前容為止已經有很高知名度和各項成熟的配套服務,上海自貿區范圍涵蓋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陸家嘴金融貿易試驗區、張江自貿區試驗區、金橋自貿區等7個區域,每個自貿區爭對各行業企業的優惠政策也大不相同,外高橋爭對進出口貿易行業,張江爭對高新科技技術行業,陸家嘴針對金融服務行業,其他也各有不同。
2、自貿區優惠政策詳解:
A、出口退稅、進口保稅、轉口免稅;
B、金融貸款利率低;
C、企業退稅、返稅快,並且比例高;
D、品牌知名度大,有利於企業品牌推廣;
E、銀行賬戶兌外幣自動結匯;
F、外資企業政策優先使用,門檻低,外資股東要求少
㈤ 上海嘉定支持健全金融服務體系有什麼措施
對金融機構為來區內重點企業或項目提源供金融服務的,提供貸款風險補償機制、融資擔保和貼息貼費等支持。對為四大產業集群企業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的1.5%給予補貼;對采購區內重點企業生產設備的融資租賃企業或租賃設備的承租企業,按照首次采購合同總金額的10-30%給予補貼,最高500萬元;對實現股改上市掛牌的企業,在按區上市掛牌補貼政策的基礎上,經認定另行給予50萬元到500萬元的補貼。
㈥ 國家政府對中小企業有哪些補貼
國家政府對中小企業補貼措施如下:
1、在金融方面,建立針對中小企業的專門回金融機構答和信用制度,由政策投入貸款提供資金,向中小企業發放低息貸款。
2、在稅收方面,減輕中小企業的法人納稅負擔,對採用現代化設備的中小企業採取特別折舊制度,以及用實現特定政策目標的特別減稅措施來支持中小企業。
3、財政補助金。對從事中小企業貸款和咨詢、指導等工作的地方公共團體和中小企業團體,給予財政補貼金。
4、規定限制。限制大企業濫用市場支配權力,建立中小企業互助團體,防止大企業干預中小企業。
5、提供信息。對中小企業提供技術、市場、經營方面的信息和不同產業的現代化規劃。
6、產品優先採購。保證中小企業有平等地接受政府采購的機會。
(6)上海市金融機構補貼政策擴展閱讀:
政策理念上,從把中小企業當作弱勢群體,提供保護政策,到促進企業現代化,壯大企業規模,調整產業結構,到發現中小企業的重要作用,支持創業、技術和商業模式創新,鼓勵和支持參與國際競爭,重視中小企業的再生。
政策的系統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政策的時效性和繼承性。 政策的針對性。 政策制定和實施機構的權威性和系統性。 政策和信息的公開性。
㈦ 上海殘疾人補貼政策2016年
2016年上海殘疾人補貼政策如下:
補貼對象的條件和標准
(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具有本市戶籍、持本市頒發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1、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本市重殘無業人員,補貼標准統一調整為每人每月330元。
2、本市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補貼標准為每人每月300元。
3、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殘疾人,補貼標准為每人每月200元。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含本市低收入殘疾人家庭生活用電、水、氣、暖等費用補貼。
低保、低收入家庭殘疾人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應當符合本市社會救助有關認定標准。
同時符合上述各項補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補貼。
(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具有本市戶籍、持本市頒發的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的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可以申請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1、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的殘疾人,補貼標准為每人每月300元。
2、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二級的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補貼標准為每人每月150元。
享受護理補貼的殘疾人符合申請機構養護、居家養護等條件的,可以申請機構養護、居家養護等服務。
(三)同時符合上述「兩項補貼」申領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7)上海市金融機構補貼政策擴展閱讀
殘疾生活補助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而必須生存而給予的生活費用的賠償。由於人身損害造成殘疾的受害人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或者全部喪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以後同時減少或者喪失自己的收入,對於減少的收入造成生活能力的下降,因而對殘疾者進行生活費用的賠償。
殘疾生活補助性質與《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殘疾賠償金性質一樣,都是對收入減少的賠償,只是後來考慮到適用人均年消費水平來計算生活費為標准計算的殘疾生活補助標准太低,對受害人收入沒有足夠的賠償,因此《侵權責任法》就採用了殘疾賠償金的概念,以人均收入為標准進行計算。
但是有些法律如《消費者者權益保護法》仍然規定的殘疾生活補助賠付的並沒有廢止,因此在這些法律下的賠付名稱仍然是殘疾生活補助費。
有些地方直接按人均收入而不是按人均消費水平來計算殘疾生活補助費,如《廣東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三十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殘疾或死亡的,按照下列規定標准支付賠償費用:(六)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受害人傷殘等級,按照職工平均工資或者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10倍至50倍計算。
㈧ 上海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如果你企業注冊在崇明,那麼稅收可以比較優惠。
㈨ 降稅減租,共克時艱!上海再發28條企業支持政策
今天上午舉行的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第14場新聞發布會透露,為全力支持企業抗擊疫情,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本市出台《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28條綜合政策舉措:包括加大對防疫重點企業財稅支持力度、減免企業房屋租金、對相關企業和個人給予稅收優惠、免除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收負擔、適當下調職工醫保費率等,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詳見↓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摘要)
一、全力支持企業抗擊疫情
(一)加大對防疫重點企業財稅支持力度。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新購置設備,允許在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物資和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對相關防疫葯品和醫療器械免收注冊費。免徵民航公司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對政府應急徵用的企業生產指定的重點防疫物資,因生產成本高於實際售價而產生的政策性虧損,由市級財政給予全額補貼。企業已簽訂外銷合同的外銷重點防疫物資因政府徵用轉為內銷的,企業不承擔由此增加的稅收負擔。對疫情防控阻擊戰中勇於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和個人予以嘉獎。
(二)加強對防疫重點企業專項金融信貸支持。鼓勵開發性、政策性、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在滬分行和地方法人銀行積極使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政策,對重點醫療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的重點企業包括小微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由財政再給予一半的貼息,確保企業貸款利率低於1.6%。支持在滬金融機構通過發行金融債券、特定用途債券等,將所籌資金用於疫情防控相關領域。
(三)拓寬疫情防控相關企業直接融資渠道。充分發揮在滬金融市場作用,為疫情防控相關企業加強服務,支持其發行上市、再融資、並購重組,發行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支持鼓勵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科技創新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鼓勵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相關醫療設備、疫苗葯品研發生產類企業。
(四)強化保險保障作用。針對急缺醫療物資、疫情防控用品企業的進口訴求,鼓勵中國信保上海分公司積極開展進口預付款保險。對受疫情影響受損的出險理賠客戶,做到應賠盡賠快賠。鼓勵保險機構為支援湖北及參與疫情防治的本市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免費提供意外傷害及定期壽險保障。支持將意外險、疾病險等保險責任范圍擴展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等。
(五)支持重點防疫物資供銷企業擴產增能、增加進口。對政府應急徵用的企業給予技術改造補貼,對被徵用企業為生產防疫物資實施的應急技術改造項目,經認定後給予項目總投入50%-80%的財政補貼。對應急徵用企業生產政府指定的特定防疫物資所形成生產能力的投入,最高可給予全額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結束後,對企業因政府徵用或指定生產而產生的剩餘物資,企業繼續銷售確實難以消化的,按照規定通過政府儲備和包銷予以解決;對進口醫用物資經統籌調配後仍有剩餘的,按照規定程序納入市級物資儲備;對指定采購品種和數量的進口民用防控物資,企業繼續銷售後確實難以消化的,按照規定程序研究納入市級儲備商品。
(六)對進口防疫物資實行稅收優惠。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對已徵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
(七)建立進口防疫物資快速通關綠色通道。開通進口防疫物資受理專窗和綠色通道,主要進口口岸實現7*24小時全時通關。綜合運用兩步申報、提前申報等作業模式,對確需查驗的防疫物資優先安排查驗,隨到隨驗,快速驗放。對免稅進口防疫物資可先登記放行,後補相關證明。
(八)支持疫情防控創新產品研製攻關。組織實施本市新型冠狀病毒診斷與治療創新品種研發及產業化專項,通過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科技創新計劃專項資金等渠道給予支持,推動疫情防控創新產品快速形成有效產能並投入應用。
二、切實為各類企業減輕負擔
(九)減免企業房屋租金。中小企業承租本市國有企業的經營性房產(包括各類開發區和產業園區、創業基地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先免收2月、3月兩個月租金;對間接承租的企業,應確保租金減免落到實處,使實際經營的中小企業最終受益。鼓勵國有企業在協商情況下通過減免緩交等方式盡可能多讓利給中小企業,相關減收影響在經營業績考核中予以認可。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園區等各類市場運營主體為實體經營的承租戶減免租金。主動為租戶減免房產或土地租金的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相應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延期申報納稅。疫情防控期間,因受疫情影響,納稅人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申報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對因疫情影響導致按期繳納稅款有困難的,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繳納稅款,最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對因疫情影響未能按期申報、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後,可免除相應的滯納金和稅務行政處罰。
(十一)對相關企業和個人給予稅收優惠。疫情防控期間,對於房產或土地被政府應急徵用的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相應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鼓勵社會力量積極為疫情防控捐贈現金和物資,並可按照規定在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相關捐贈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和附加稅費。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的標准取得的補助和獎金,以及單位發給個人的疫情防護用品,免徵個人所得稅。
(十二)免除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收負擔。疫情防控期間,按照定期定額納稅的個體工商戶依法免於繳納定額稅款。
(十三)暫時退還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和補貼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國家政策規定,自2020年2月5日起,對經營規范、信譽良好的旅行社,暫時退還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80%,至2022年2月5日前返還。對生活服務業中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人,視其受疫情影響程度和實際繳納費額的情況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
三、加大金融助企紓困力度
(十四)多途徑為企業提供資金支持。鼓勵浦發銀行、上海銀行、上海農商銀行加大對抗擊疫情和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及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疫情防控期間相關貸款利率參照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至少減25個基點,鼓勵其他在滬金融機構參照執行。建立金融服務綠色通道,便利重點防疫物資生產供應等相關企業。鼓勵金融機構利用銀稅互動、上海市大數據普惠金融應用等平台,通過績效考核調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用貸款支持。
(十五)加大對流動資金困難企業的支持力度。加大對旅遊、住宿餐飲、批發零售、交通運輸、物流倉儲、文化娛樂、會展等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信貸支持,通過變更還款安排、延長還款期限、無還本續貸等方式,對到期還款困難企業予以支持,不抽貸、不斷貸、不壓貸。加快建立線上續貸機制。如因疫情影響導致貸款逾期,可合理調整有關貸款分類評級標准。
(十六)加強融資擔保支持。進一步發揮本市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確保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資擔保貸款比上年度增加30億元以上。對防疫物資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繼續加大融資擔保支持力度。對新申請中小微企業貸款的融資擔保費率降至0.5%/年,再擔保費率減半收取,對創業擔保貸款繼續免收擔保費。
四、著力做好援企穩崗工作
(十七)繼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2020年本市將繼續對不裁員、少減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返還單位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
(十八)推遲調整社保繳費基數的時間。從2020年起,將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度(含職工醫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調整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遲3個月(2019年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度順延至2020年7月1日)。
(十九)可延長社會保險繳費期。因受疫情影響,對本市社會保險參保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未能按時辦理參保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業務的,允許其在疫情結束後補辦。參保單位逾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向本市社保經辦機構報備後,不收取滯納金,不影響參保職工個人權益記錄,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完成。
(二十)實施培訓費補貼政策。對受疫情影響的本市各類企業,對在停工期間組織職工(含在企業工作的勞務派遣人員)參加各類線上職業培訓的,納入各區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補貼企業職工培訓范圍,按照實際培訓費用享受95%的補貼。平台企業(電商企業)以及新業態企業可參照執行。
(二十一)適當下調職工醫保費率。根據醫保基金收支狀況,在確保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證醫療保險制度平穩運行的前提下,2020年暫將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下調0.5個百分點。
(二十二)實施靈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通過調整薪酬、輪崗輪休、彈性工時、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休息日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具體方式由企業與員工協商確定。
五、有序促進企業復工復產
(二十三)做好企業復工復產服務保障工作。督促和幫助復工復產企業落實防疫安全措施。聚焦各類企業復工和生產經營所需,加強口罩、體溫計、消毒液等防疫物資供應。依託長三角區域合作機制,發揮好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專業機構作用,通過原材料供應、物流運輸等多種方式加強企業對接,切實幫助企業復產復工。
(二十四)加強企業用工保障力度。在企業自我管理防控疫情准備和風險評估基礎上,引導企業優先安排疫情平穩地區員工迴流就業。促進就業供需對接,搭建企業用工對接服務平台,依託微信、網路、視頻等渠道開展各類線上招聘活動,暢通企業間對接通道,幫助企業緩解招工難矛盾。
(二十五)培育支持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企業發展。加快培育網路購物、在線教育、在線辦公、在線服務、數字娛樂、數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業態新模式,大力發展網路診療、原創新葯、醫療用品、醫療器械等健康產業,支持一批高成長創新型中小企業。加大科技創新券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支持力度,2020年,受理的科技創新券使用額度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支持電信運營企業為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企業免費提供6個月以上的雲視頻會議等雲上辦公服務。
六、優化為企服務營商環境
(二十六)優化企業服務機制。積極發揮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的便企服務作用,強化市民主頁和企業專屬網頁功能,擴大「隨申辦」超級應用服務覆蓋面,依託市「企業服務雲」打通政策服務「最後一公里」,加快推進一批不見面審批事項落地。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平台開通中小外貿企業服務專窗,便利企業疫情防控期間不見面辦理通關、物流、金融等一攬子進出口業務。進一步發揮市服務企業聯席會議作用,及時回應和解決企業在生產、經營、投融資中的堵點和痛點問題。
(二十七)完善企業信用修復機制。積極協助受疫情影響出現失信行為的企業開展信用修復工作,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企業,可依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對因參與防疫工作而導致的企業延遲交貨、延期還貸、合同逾期等失信行為,不將其列入失信名單。對受疫情影響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支持上海市貿促會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二十八)加強法律服務保障。建立應急公共法律服務機制,優先採用線上、預約等方式辦理公證、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事項。就不可抗力免責等防疫中的有關法律問題,及時向有需求的企事業提供指導建議。對於企業受疫情影響造成的合同履行、勞資關系等糾紛,及時組織律師、公證員、調解員等專業法律服務人員提供咨詢、指引、調解服務。
國家有其他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相關支持政策措施的,上海遵照執行。市政府各相關部門負責制定發布本政策措施的實施細則;各區政府可結合實際,出台具體實施辦法。本政策措施執行期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結束後再順延3個月(具體政策措施已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
來源:上海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