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人民銀行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包括哪些程序
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金融機構總部;
(二)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當由其直接檢查的金融機構。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和地方性金融機構;
(二)上級行授權其現場檢查的金融機構。
第九條上級行可以直接對下級行轄區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可以授權下級行檢查應由上級行負責檢查的金融機構;下級行認為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級行指定管轄。
第三章現場檢查准備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檢查單位)應了解和分析所管轄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情況,確定被檢查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被查單位)。
第十二條檢查單位對被查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立項。檢查單位的反洗錢執法部門就每個被查單位要分別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附件1),制定《現場檢查實施方案》(附件2),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檢查單位在現場檢查實施前應成立現場檢查組。檢查組成員包括組長、主查人和檢查人員。
根據實際情況,可在檢查組下成立若干專項檢查小組,每個專項檢查小組成員不得少於2人。
第十四條檢查組組長負責現場檢查的全面工作。職責如下:
(一)主持進場會談和離場會談;
(二)確認現場檢查結果;
(三)決定現場檢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主查人的職責如下:
(一)決定現場檢查進度;
(二)組織起草《現場檢查報告》和《現場檢查意見書》等檢查文書;
(三)管理被查單位提供的業務檔案和有關資料;
(四)決定現場檢查組織和實施中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檢查人員按照分工具體實施現場檢查。
第十七條檢查單位應製作《現場檢查通知書》(附件3)一式2份,1份於進場5天前送達被查單位,另1份由檢查單位留存。對需要立即進場現場檢查的,可在進場時出示《現場檢查通知書》。
需要被查單位於檢查組進場前報送或進場時提供有關數據、資料的,檢查單位應在《現場檢查通知書》中具體列明所需數據、資料的內容、范圍。
第十八條檢查組進場前,檢查單位應對檢查組成員進行專項培訓,要求檢查組成員掌握現場檢查實施方案、現場檢查要求和被查單位有關情況,遵守工作紀律等。
第四章現場檢查實施
第十九條檢查組應向被查單位出示《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證》和《現場檢查通知書》,按《現場檢查通知書》確定的時間進駐被查單位。
檢查組應與被查單位舉行進場會談,會談由檢查組組長主持。會談內容包括:
(一)檢查組組長宣讀《現場檢查通知書》,說明檢查的目的、內容、時間安排以及對被查單位配合檢查工作的要求;
(二)聽取被查單位的反洗錢工作介紹(被查單位應提供文字材料交檢查組歸檔)。
主查人負責編制《現場檢查進駐會談紀要》(附件4),並由檢查組組長和被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檢查組調閱被查單位會計憑證等資料應填制《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附件5)一式2份,由主查人和被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1份交被查單位,1份由檢查組留存。現場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將調閱資料退回被查單位,由主查人和被查單位負責人分別在《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檢查組進行現場檢查時,應對檢查工作進行記錄,編制《現場檢查工作底稿》(附件6)。檢查組應對所編制的《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檢查組應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取證。取證材料包括被查單位有關憑證、報表和反洗錢工作檔案等原件或復印件。取證時檢查組應不少於2人在場,並填寫《現場檢查取證記錄》(附件7)。
《現場檢查取證記錄》上應載明證據的來源和取得過程;證據的編號、名稱、證據原件或復印件等情況。
《現場檢查取證記錄》由檢查人員、主查人及證據提供人、被查單位負責人分別簽字或蓋章,並由被查單位在所附的證據材料上加蓋行政公章或業務章。證據提供人、被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在《現場檢查取證記錄》上註明。
第二十三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檢查單位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准,檢查組可對有關證據材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登記保存時,檢查組需填寫《現場檢查登記保存證據材料通知書》(附件8)一式2份,1份由檢查組留存,另1份加蓋檢查單位行政公章後送被查單位簽收。被查單位拒絕簽收的,檢查組應在《現場檢查登記保存證據材料通知書》上註明。對先行登記保存的,檢查單位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檢查組應按《現場檢查通知書》確定的時間離開被查單位。如需延期,應報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准,並於《現場檢查通知書》確定的離場日3天前告知被查單位。
第二十五條離開被查單位前,檢查組應退還全部借閱材料,並與被查單位舉行離場會談,由檢查組組長通報檢查的有關情況。
第五章現場檢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檢查人員應對《現場檢查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擬寫現場檢查總結,並將現場檢查總結和《現場檢查工作底稿》一並交主查人審核。
主查人應組織檢查人員對有關檢查內容進行復核、綜合分析,製作《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附件9)。檢查組組長應在《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的每1頁簽字。此項工作應於現場檢查離場次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七條檢查組應將《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發給被查單位。被查單位應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對《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所述事實進行確認或提出異議。對《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所述事實沒有異議的,被查單位應在每1頁加蓋行政公章,並由被查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有異議的,被查單位應提交說明材料及證據,檢查組應予以核實。被查單位超過時限未反饋的,不影響檢查單位根據證據對有關事實的認定。
第二十八條在核實現場檢查事實並確認檢查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後,檢查組應起草《現場檢查報告》(附件10),報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副行長(副主任)。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現場檢查基本情況,包括檢查內容、范圍、時間以及檢查方案的執行情況等;
(二)被查單位執行反洗錢規定的基本情況;
(三)被查單位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的具體情況(所述事實應與《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的內容相一致);
(四)提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等情況的建議及其依據;
(五)其他值得關注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現場檢查結束後,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檢查單位應當直接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附件11),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副行長(副主任)批准,並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後,送交被查單位。
《現場檢查意見書》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行為的認定、檢查結論。
第三十條現場檢查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將現場檢查取得的全部材料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上一級分支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後續處理。
第三十一條現場檢查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情況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分支機構根據縣(市)支行報送的材料,發現金融機構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先製作《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附件12),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准並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後,送交被查單位。
《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應以檢查事實為依據,符合反洗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內容應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行為的認定和對被查單位處理的初步意見。
第三十二條被查單位對《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被查單位陳述的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成立的,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予以採納;被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不影響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相關證據對被查單位有關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根據被查單位對《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陳述和申辯的意見以及《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和其他相關證據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准並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後,送交被查單位。
本《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除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行為的認定外,還應當包括對被查單位的處理意見。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記錄、《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現場檢查意見書》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初步認定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且依法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3號)對被查單位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對於檢查中發現的涉嫌洗錢犯罪的線索,檢查單位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略)
2.現場檢查實施方案(略)
3.現場檢查通知書(略)
4.現場檢查進駐會談紀要(略)
5.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略)
6.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略)
7.現場檢查取證記錄(略)
8.現場檢查登記保存證據材料通知書(略)
9.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略)
10.現場檢查報告(略)
11.現場檢查意見書(略)
12.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略)
⑵ 人民銀行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包括哪些程序
人民銀行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的程序包括准備、實施和處理。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金融機構總部;
(二)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當由其直接檢查的金融機構。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和地方性金融機構;
(二)上級行授權其現場檢查的金融機構。
第九條 上級行可以直接對下級行轄區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可以授權下級行檢查應由上級行負責檢查的金融機構;下級行認為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級行指定管轄。
第三章 現場檢查准備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檢查單位)應了解和分析所管轄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情況,確定被檢查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被查單位)。
在核實現場檢查事實並確認檢查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後,檢查組應起草《現場檢查報告》,報本行行長或者主管副行長。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現場檢查基本情況,包括檢查內容、范圍、時間以及檢查方案的執行情況等;
(二)被查單位執行反洗錢規定的基本情況;
(三)被查單位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的具體情況(所述事實應與《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的內容相一致);
(四)提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等情況的建議及其依據;
⑶ 事實認定書上面簽字了意味著責任劃分了嗎
事實認定書,如果相關雙方都已認可簽字,這就是責任劃分的基礎。執法部門就能以規辦理責任認定了。
⑷ 人民銀行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的程序包括什麼
根據《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
第三章現場檢查准備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檢查單位)應了解和分析所管轄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情況,確定被檢查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被查單位)。
第十二條檢查單位對被查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立項。檢查單位的反洗錢執法部門就每個被查單位要分別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附件1),制定《現場檢查實施方案》(附件2),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檢查單位在現場檢查實施前應成立現場檢查組。檢查組成員包括組長、主查人和檢查人員。
根據實際情況,可在檢查組下成立若干專項檢查小組,每個專項檢查小組成員不得少於2人。
第十四條檢查組組長負責現場檢查的全面工作。職責如下:
(一)主持進場會談和離場會談;
(二)確認現場檢查結果;
(三)決定現場檢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主查人的職責如下:
(一)決定現場檢查進度;
(二)組織起草《現場檢查報告》和《現場檢查意見書》等檢查文書;
(三)管理被查單位提供的業務檔案和有關資料;
(四)決定現場檢查組織和實施中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檢查人員按照分工具體實施現場檢查。
第十七條檢查單位應製作《現場檢查通知書》(附件3)一式2份,1份於進場5天前送達被查單位,另1份由檢查單位留存。對需要立即進場現場檢查的,可在進場時出示《現場檢查通知書》。
需要被查單位於檢查組進場前報送或進場時提供有關數據、資料的,檢查單位應在《現場檢查通知書》中具體列明所需數據、資料的內容、范圍。
第十八條檢查組進場前,檢查單位應對檢查組成員進行專項培訓,要求檢查組成員掌握現場檢查實施方案、現場檢查要求和被查單位有關情況,遵守工作紀律等。
(4)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反洗錢的必要性
洗錢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不僅損害了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金融機構的信譽,而且對我國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極大地破壞作用。
一是國內形勢的需要
近年來,隨著走私、毒品、貪污賄賂等犯罪不斷發生,非法轉移資金活動大量存在,我國的洗錢問題日漸突出。
由於缺乏對洗錢行為的預防監控措施,導致不能及早發現犯罪線索,影響了追查、打擊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政府和社會各界關於加強反洗錢立法、完善反洗錢法律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二是國際形勢的需要
洗錢活動具有跨國(境)特性,遏制和打擊跨國洗錢活動必須通過規范和協調國內、國際立法,加強反洗錢國際合作。
且我國已經批准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等,都明確要求各成員國建立健全反洗錢法律制度。
三是實際工作的需要
關於反洗錢活動,在此以前我國雖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錢法,但是反洗錢的工作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沒有停止過。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對洗錢犯罪作了明確的規定,並給予嚴厲的處罰。
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及《個人存款帳戶實名制》等規定,都涉及反洗錢的內容,為反洗錢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但考慮到,我國現行預防監控洗錢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存在著法律體系不完整,系統性、協調性差,法律層級和法律效力較低,適用范圍較窄等問題,現行反洗錢工作主要依據的是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存款類以外的金融機構、金融業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缺乏有力的約束,影響了反洗錢的力度和效果。
因此,為有效預防監控洗錢活動,及早發現洗錢犯罪線索,打擊此類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一部既有利於加強國際合作,又符合我國國情的《反洗錢法》是非常必要的。
⑸ 人民銀行執法檢查分哪幾個階段及主要內容
第一節檢查的准備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執法檢查計劃、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舉報信息、上級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職責的需要,組織實施執法檢查。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各執法職能部門需要對年度執法檢查項目、執法檢查計劃作出部署的,應當在每年一季度安排。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上級行的執法檢查計劃和本行履行職責的需要,對本轄區的執法檢查工作作出部署。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執法檢查的,應當立項並填寫《執法檢查立項審批表》,擬定檢查方案,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後實施。
前款規定的檢查方案應當包括檢查目的、檢查依據、被檢查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檢查事項、檢查方式、檢查期限、檢查組成員名單等內容。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根據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準的檢查方案組成檢查組,檢查組的組成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第十二條根據執法檢查的需要,檢查組可以組織檢查人員進行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
第十三條檢查組應當在實施執法檢查前,向被檢查人送達《執法檢查通知書》,告知執法檢查的依據、內容、期限、要求、檢查組成員名單等事項;因特殊情況需要立即實施執法檢查的,檢查組應當在進入被檢查人現場時送達《執法檢查通知書》。
第二節檢查的實施
第十四條檢查組實施執法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向被檢查人出示《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證》和《執法檢查通知書》。
第十五條檢查組實施執法檢查的,應當與被檢查人進行會談,說明檢查的目的、內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檢查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充分聽取被檢查人的業務情況報告和其他有關情況報告,並製作《執法檢查會談紀要》,由被檢查人和檢查組負責人簽字確認。
本條規定的被檢查人享有的權利,是指被檢查人對檢查組工作進行監督,對檢查情況提出異議,舉報檢查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等權利。
本條規定的被檢查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指被檢查人配合檢查組工作,如實回答檢查人員的詢問,提供執法檢查需要了解的情況、信息材料等。
第十六條檢查組需要查閱被檢查人的業務憑證、會計賬目、財務報表等業務資料的,應當填寫《執法檢查調閱資料清單》,並由專人負責調閱資料和退還調閱資料。
第十七條檢查組向被檢查人詢問有關情況的,應當製作《執法檢查詢問筆錄》,並由被檢查人進行核對;《執法檢查詢問筆錄》有錯誤或者有遺漏的,應當允許被檢查人提出更正意見或者補充意見;《執法檢查詢問筆錄》經被檢查人和檢查組核對無誤後,由被檢查人和檢查人員在《執法檢查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字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註明情況,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檢查組應當在檢查中及時收集有關書證、物證、電子文件等證據,並註明證據的來源,由被檢查人簽字或者蓋章;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檢查組應當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後,向被檢查人出具《執法檢查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並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檢查組應當全面、客觀、完整地記錄檢查工作的情況,並製作《執法檢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條檢查組結束執法檢查工作時,應當根據《執法檢查工作底稿》以及有關證據,確定需要被檢查人確認的檢查事實項目,並製作《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由被檢查人逐頁簽字確認;被檢查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並加蓋本單位印章。
被檢查人在《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上簽字確認前對《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有異議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又不在《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上簽字確認的,不影響檢查組對有關事實的認定;被檢查人陳述和申辯的事實和理由成立的,檢查組應當採納。
本條規定的《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應當包括被檢查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認定的事實等事項。
第三節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執法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當撰寫執法檢查報告,及時向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報告。
前款規定的執法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的基本情況、對被檢查人執行金融管理規定情況的評價、對檢查情況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執法檢查結束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查明的事實和獲取的證據,在執法檢查報告的基礎上製作執法檢查意見書;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執法檢查意見書的,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執法檢查意見書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並加蓋本行印章後,送達被檢查人。
前款規定的執法檢查意見書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對被檢查人執行金融管理規定情況的評價、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被檢查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行為,並且依法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被檢查人有違法行為,並且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執法檢查材料立卷歸檔,妥善保存。
⑹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不可以,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不會受理的。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
《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6)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6、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參考資料:網路-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⑺ 中國人民銀行可對哪些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1、根據《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金融機構總部;
(二)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當由其直接檢查的金融機構。
2、根據《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和地方性金融機構;
(二)上級行授權其現場檢查的金融機構。
3、上級行可以直接對下級行轄區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可以授權下級行檢查應由上級行負責檢查的金融機構;下級行認為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進行現場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級行指定管轄。
(7)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現場檢查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將現場檢查取得的全部材料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上一級分支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後續處理。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發現金融機構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先製作《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准並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後,送交被查單位。
《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應以檢查事實為依據,符合反洗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內容應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行為的認定和對被查單位處理的初步意見。
⑻ 交警扭曲事實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交警扭曲事實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具體情節,給予如下處罰。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六條交通警察違反本規定,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惡劣影響的,還應當追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導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給予交通警察行政處分的,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可以停止其執行職務;必要時,可以予以禁閉。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級或者撤職行政處分的,可以予以辭退。
交通警察受到開除處分或者被辭退的,應當取消警銜;受到撤職以下行政處分的交通警察,應當降低警銜。
第一百一十七條
交通警察利用職權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