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公司要求上班時間上交手機的問題
公司的規章制度
想在公司做就只有遵守了
㈡ 有關於所在單位要求上班期間上交手機的有關法
企業機密及保密室企業自己的事情,你可以選擇辭職.
㈢ 公司上班要求把手機上交 ,包括吃飯時間也不允許拿手機,請問有沒有侵犯我們的
沒有侵犯你的任何權利,公司要求工作時間上交,你可以辭職對抗這種公司制度。
㈣ 上班時間公司要求上交手機,是否合法
公司可以要求員工上班不可以使用手機,但要上交手機不合法。手機是私人財產,不允許未經法定程序予以扣押。
㈤ 公司規定上班時間上交手機,你會拒絕嗎
我覺得看公司工作的性質吧。
如果是一些高危的工作,而手機又的確影響工作,那麼我會根據工作的性質,決定自己的下一步。
當然,這是我個人的意見。除非是十分有必要我會這么做,如果沒有必要,我認為公司的氛圍不夠開朗開明。
謝謝你的閱讀。
㈥ 上班時間公司要求員工上交手機合理嗎
如果這是公司的制度,且下班後返還,就不違法。
如果是沒有任何原因強制沒收手機或者是版其他權私人物品,這就是侵權的行為,構成違法行為。
但是如果公司的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上班期間不得隨身攜帶手機(可能一些涉密部門),必須放到行李吵粗間或者值班室(包括公司指定的存放地高碰陸),而職工違反了規定,公司也應該以警告為主。對屢教不改的再戚頃施以處罰,但不是沒收手機。
㈦ 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員工上交手機
這要看手機的多有權歸誰,如果是公司統一購買手機,並約定由上交條件的,符合上交條件公司可以要求上交
㈧ 公司給員工配了手機和卡,所以要求員工上班時間上交私人手機,這種做法是否合法
《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專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屬務。」如果企業在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員工不得將手機帶入工作場所,那麼這種規定無可厚非。但是有兩個問題需注意,一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制訂和公布程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員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直接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員工。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員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進行修改完善。
㈨ 公司規定上班時間要上交手機,這合理嗎
那麼企業或學校這樣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員工權利了呢?
昨天,記者就此現象采訪了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師事務所沈兆明律師。沈律師表示,這種現象確實不是個例,現在很多單位都有這樣的規定。
沈律師稱,在上班期間,公司出於提高員工工作效率的角度考慮,暫時保管員工的手機,只要是徵得員工的同意,或者是與員工達成協議,應當是可以的。對此,法律並無明確的強制禁止性規定。
同時,沈律師還表示,單位在暫時保管手機期間,也應當安排專人專責對手機進行保管,如果因保管不當或第三方原因造成手機損壞的,企業應對此進行賠償。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上班玩手機情況較為嚴重,比如因為玩手機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已經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那麼公司可以據此辭退員工。
㈩ 公司競標員工需要上交手機嗎
因為現在的通訊手段太發達了,公司為了保密,在競標期間暫時上交手機是可以理解的,也不觸犯什麼法律法規。但是不能允許以公司的名義查詢手機里的個人信息,這就是違法的行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