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的解決途徑:
(一)盡力優化股權結構,提升自身素質;
(二)構建與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相匹配的融資體系;
(三)通過股份收益等方式,激勵工作熱情;
(四)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的其他解決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九條
國家完善擔保融資制度,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
第二十條
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申請擔保融資時,其應收賬款的付款方,應當及時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國家鼓勵中小企業及付款方通過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提高融資效率,降低融資成本。
㈡ 中小企業融資的創新方式有哪些
中小企業融資的創新方式:買方貸款;項目開發貸款;個人委託貸款;無形資產擔保貸款;綜合授信;信用擔保貸款;出口創匯貸款;票據貼現融資;金融租賃;自然人擔保貸款;異地聯合協作貸款;典當融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八條
國家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並規范債券市場,促進中小企業利用多種方式直接融資。
第十九條
國家完善擔保融資制度,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
㈢ 銀行對中小企業應收賬款融資有哪些要求
應收賬款融資抄,是指企業以自己的應收賬款作為質押物,向銀行申請並獲得貸款,銀行的貸款額一般為應收賬款面值的50%-90%。簡單來說就是將未來的收入抵押給銀行,提前獲得資金,最直接的效果就是縮短企業應收賬款收款天期。
從供應鏈的角度切入,對於破解中小企業融資困局,在現實層面更容易操作。工信部中小企業局上述人士對經濟觀察報表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之一是缺乏土地房產等不動產抵質押物,但是中小企業可用於抵質押融資的動產很多,中小企業資產價值70%以上是應收賬款和存貨,其中應收賬款是最接近現金的優質的動產質押品。
從銀行角度看,供應鏈的角度推動應收賬款融資,可有效降低信貸風險。國內的商業銀行,近年逐漸開始推廣這一業務模式。
㈣ 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業的融資是什麼
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並對自主創業主員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並規范債券市場,促進中小企業利用多種方式直接融資。
第十九條規定,國家完善擔保融資制度,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
中小企業作為最具經濟活力的市場要素,其融資問題成為中國新經濟發展階段的關注焦點。同時,研究中小企業的融資,也是金融理論服務於社會的研究方向之一。本文從中小企業的劃分標准入手,分析中小企業在融資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以及風險。
再根據其風險特性,有針對性地提出相應的風險規避或解決辦法。另外,本文還會通過對融資成本的計算以及融資環境和融資手段未來的發展趨勢來列舉現今企業融資的一些方法,再分析每個方法的優勢以及其所具有的劣勢。具體闡述當今中國社會企業在發展中遇到的資本運營的問題,並試圖通過一系列的實證研究,找出一個相對合理的企業融資方式。
㈤ 中小企業融資內容詳情是什麼
中小企業融資內容詳情是什麼
法律分析:
中小企業融資內容詳情是,國家推進和支持普惠金融體系建設,推動中小銀行、非存款類放貸機構和互聯網金融有序健康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應當設立普惠金融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國家推動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地區性中小銀行應當積極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國家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並規范債券市場,促進中小企業利用多種方式直接融資。
法律依據:
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經營范圍內,採取多種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推進和支持普惠金融體系建設,推動中小銀行、非存款類放貸機構和互聯網金融有序健康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
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應當設立普惠金融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國家推動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
地區性中小銀行應當積極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八條規定: 國家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並規范債券市場,促進中小企業利用多種方式直接融資。
《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九條規定: 國家完善擔保融資制度,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
㈥ 供應鏈金融的三大類業務
供應鏈金融三大主要業務 目前,供應鏈金融主要有應收賬款融資、實倉融資和動產質押融資三種模式。 應收賬款模式:上游中小企業將核心企業給予的信貸憑證(中小企業應收賬款)轉移到金融機構進行融資,進行白體運作。如果中小企業不能在還款期限內還款,金融機構可以利用應收賬款向核心企業催收。然後對金融機構,還款來源是相當於改變中小企業核心企業,也就是說,第一還款來源是核心企業、第二還款來源是利潤來自中小企業的操作,從而降低貸款風險。在這種模式下,由於核心企業必須按時付款,所以向中小企業支付和向金融機構支付沒有區別,但它幫助中小企業完成融資問題,提高供應鏈資金的整體效率 。
拓展資料
1.供應鏈金融(SCF)指的是引入新的風險控制變數如核心企業和第三方企業(如物流公司)的基礎上,分析供應鏈的內部交易結構的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和網路金融平台)提供關閉為供應鏈不同節點提供信貸和其他綜合金融服務,如結算和財務管理。 供應鏈金融是銀行和企業雙贏的生態系統。對於中小企業來說,供應鏈金融為中小企業提供了新的融資工具,可以緩解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對於銀行等資金提供者來說,通過中小企業與核心企業之間的信貸約束提供信貸,降低了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風險,獲得了更高的回報。供應鏈金融的本質是藉助風險控制變數幫助企業盤活流動資產,解決融資問題。我們知道最重要的流動資產是現金和等價物、應收賬款和存貨。
2. 確認倉庫模式:下游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支付一定保證金,以核心企業的信用貸款給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可以從核心企業購買商品。那麼如何保證中小企業的融資目的是為了購買商品呢?金融機構引入第三方監管企業(一般為物流企業)對核心企業的貨物進行監管 根據中小企業支付的存款數量和核心企業的信用情況,可以向中小企業發放相應數量的商品,即中小企業只能發放商品而不發放貨幣。中小企業銷售相應商品獲得銷售時,可向銀行申請下次付款 對於這一階段要銷售的商品,這個周期將持續到第三方監管公司的貨物倉儲能力為零或下游中小企業不再提出購買需求。此時,核心企業必須承擔商品回收的責任。
㈦ 如何防範中小企業融資的最大風險
中小企業融資中的法律風險有互保法律風險和受迫保證法律風險。防範技巧是:建立重大經營活動法律審查機制;加強企業合同管理,防範合同陷阱和風險;強化企業經營者的法律風險意識,培養員工的法制觀念等。
【法律依據】
《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八條
國家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並規范債券市場,促進中小企業利用多種方式直接融資。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國家完善擔保融資制度,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
㈧ 2018年中小企業如何更好發展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正式頒布,並將於2018年1月1日實施。回
針對中小企業面臨的融資擔保難問題,修訂後的法律規定「國家完善擔保融資制度,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
㈨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第一條為了促進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准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所稱大型企業,是指中小企業以外的企業。
中小企業、大型企業依合同訂立時的企業規模類型確定。中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應當主動告知其屬於中小企業。第四條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管理工作。第五條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完善行業自律,禁止本行業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規范引導其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第六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合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第八條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並及時支付款項。
合同約定採取履行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結算方式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起算。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貨物、工程、服務交付後經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合理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並在該期限內完成檢驗或者驗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延檢驗或者驗收的,付款期限自約定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第十一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但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二條除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工程建設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證金。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保證期限屆滿後及時與中小企業對收取的保證金進行核實和結算。第十三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第十四條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擔保融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30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第十五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於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