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投資 > 非銀行金融機構結售匯業務

非銀行金融機構結售匯業務

發布時間:2022-06-25 23:50:14

A.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旬報及明細表報送規定》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旬報及明細表報送規定》的通知
([97]匯國函字第205號 1997年7月22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加強外匯管理的法制化和規范化建設,我局對1980年1月1日以來發布的外匯管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我們結合當前銀行結售匯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對現行有效的統計報表規定進行了歸並和修改,以便提高報表質量,方便具體操作。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經濟特區分局負責將有關文件及折算率表轉發給轄內各外匯指定銀行(包括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含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按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報送報表。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聯系。

聯系電話:(010)68402317

傳真電話:(010)68402316

聯系人:金梅

附件1:
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旬報及明細表報送規定

一、填報內容:經國家統計局批准,報表名稱及表號為

1.《銀行結售匯統計旬報》(見附表六)、《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收入部分)》(見附表一)、《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支出部分)》(見附表二),表號為「匯國統1表」。

2.《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明細表(收入部分)》(見附表三)、《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明細表(支出部分)》(見附表四),表號為「匯國統2表」。

二、填報要求

1.報送渠道: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的各外匯指定銀行(含外資銀行,以下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負責匯總本行及轄內分支行的統計數據(以行政區域劃分),報當地外匯局。在京的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將其總行營業部(或國際業務部)的統計數據直接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設在京外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將其總行營業部(或國際營業部)的統計數據報送當地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將轄內各外匯指定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匯總後,一並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計劃單列市及經濟特區分局(深圳分局除外)將統計數據報送所屬省局,由省局匯總上報,不再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經濟特區分局將統計數據報送所屬省局,由省局匯總上報,同時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2.報送方式: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在京的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結售匯統計旬報、月報及明細表通過《銀行結售匯統計聯網系統》,採用微機網路傳輸方式報送。若微機或網路發生故障,應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說明情況,並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傳真機傳送報表。《外商投資企業銀行結售匯情況月報表》採用傳真機傳送方式報送。

3.報送時間:旬報的統計周期為,上旬從本月1日至本月10日,中旬從11日至20日;月報的統計周期為本月1日至本月末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在京的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上報旬報的時間為旬後3日內,上報月報的時間為月後5日內。

4.報表的上報時間如遇國務院規定的周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上報時間不順延;如遇國務院規定的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勞動節、國慶節),上報時間順延。

5.文字說明:對當月結售匯情況的主要特點和重大變化應加以文字說明,於月後5日內以書面形式傳真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三、本規定自1997年8月1日起實行,以下文件同時廢止。

1.1994年4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於報送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的通知》;

2.1994年5月2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對〈關於報送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的通知〉的補充通知》;

3.1994年9月2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快)報〉修改說明的通知》;

4.1995年1月2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修改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的通知》;

5.1995年4月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報送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的補充通知》;

6.1996年3月2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補充項目的通知》;

7.1996年7月1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調整〈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旬報及明細表〉報送時間的通知》;

8.1996年6月2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銀行結售匯後統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附件2:
銀行結售匯統計月(旬)報指標說明

一、100「結匯收入」:境內機構(指所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含外商投資企業,下同)及個人按規定將所取得的外匯售給外匯指定銀行(含外資銀行,下同)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收入。既包括直接結匯部分,也包括從外匯賬戶中轉出後結匯部分。其主要項目有:

1.101「貿易收入」:包括出口或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貿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加工裝配收入(指來料、來件、來樣加工裝配的工繳費收入和補償貿易的外匯手續費收入)的外匯;赴境外參展樣品的外匯收入;開證保證金利息收入的外匯;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該項目下設「國內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兩個子項。

(1)10101「國內企業」指境內各類國內投資經營的對外貿易公司及經批准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事業單位等(包括外貿、工貿進出口公司、聯營公司、地方性外貿公司)經營的出口和代理出口商品的外匯收入,以及其他在上述「貿易收入」項下收入的外匯。下設001「加工裝配」子項。

(2)10102「外商投資企業」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以下同)經營的出口和代理出口商品的外匯收入,以及其他在上述「貿易收入」項下收入的外匯。下設002「加工裝配」子項。

2.102「非貿易收入」:包括交通運輸及港口、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旅遊、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土地所有權、著作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利潤、股息、利息等;境外資產所取得的外匯收入;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勞務承包收入的外匯;出租土地等房地產收入的外匯;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外國商社、金融、新聞等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收入;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取得的外匯收入;旅遊行業的外匯收入;稅務部門及海關的外匯稅款收入;以及其他非貿易外匯收入。該項目下設以下子項(其中10210「外商投資企業」的非貿易外匯收入單列):

(1)10201「運輸及港口」(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各類港口)指運輸部門對外提供的運輸業務收入及我國海、空港對外國運輸工具提供港口使用、設備維修和供應的油、水等物資收入的外匯。

(2)10202「勞務及承包工程」指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的公司辦理結匯的外匯收入。

(3)10203「國內居民外匯」指國內居民和僑民通過銀行或其他方式調回存放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遺產、房地產、股票、股息、存款和利息、公傷賠償金、撫血金及僑民等的個人外匯收入。

(4)10204「房地產租賃」指境內機構經國家批准向境外法人批租土地及商品房、寫字樓等房地產收入的外匯,包括駐我國的境外辦事機構租用賓館、寫字樓等收入的外匯。

(5)10205「利潤、利息」指各外匯指定銀行和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利潤、利息等外匯收入,包括銀行的各項手續費、管理費收入;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取得的外匯收入。下設003銀行(含外資銀行)和004「非銀行金融機構」子項。

(6)10206「政府機構交往」指駐我國的外國使領館、代表團、國際組織及我國駐外政府機構匯入的外匯收入向外匯指定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結匯的外匯收入。

(7)10207「外國駐華商務機構」指駐我國的外國商社、金融、新聞等非政府機構向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結匯收入的外匯。

(8)10208「旅遊」指旅遊行業(包括旅行社、賓館、飯店等)為來華的外國旅行社團及個人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包括外幣兌換用於旅遊的收入;旅遊企業從外匯賬戶中轉出結匯的旅遊收入;通過信用卡和旅行支票支付的旅遊外匯收入;銀行代理國外信用卡收入的外匯。國內居民的外幣兌換仍統計在「國內居民外匯」中。

(9)10209「稅款收入」指稅務部門和海關的外匯稅款收入,以及從境外匯入或從外匯賬戶中轉出結匯用於納稅的收入。

(10)10210「外商投資企業」指外商投資企業的所有非貿易外匯收入。

(11)10211「其他非貿易收入」指郵電、廣告、展覽、咨詢、文教衛生等行業收入的外匯;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利潤、股息、利息等;境外資產取得的外匯;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收入;國外捐贈、資助、援助收入的外匯;出國節余等外匯收入以及上述非貿易收入以外的其他非貿易收入。

3.103「資本收入」包括外匯借款(含以各種形式從境內外借入的外匯資金),發行外幣債券、股票的外匯收入;出售房地產收入的外匯;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的外匯收入。該項目下設以下子項:

(1)10301「境外借款」指以各種形式從境外和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匯資金。其中005「外商投資企業」單列。

(2)10302「出售有價證券」指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股票等外幣有價證券所取得的外匯收入。其中006「外商投資企業」單列。

(3)10303「房地產出售」指境內機構出售商品房、寫字樓等房地產收入的外匯。其中007「外商投資企業」單列。

(4)10304「外商投資」指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收入,包括為購買公路、橋梁等使用權投入的外匯。

(5)10305「其他資本收入」指上述資本項目收入以外的其他資本收入。

4.104「其他收入」指不屬於上述歸類的外匯收入。

5.300「外匯交易買入」指各外匯指定銀行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從:

(1)301銀行間市場即「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買入的外匯。其中008「代理」指代理其他機構買入的外匯。

(2)302總分行間買入的外匯。

(3)303其他外匯指定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買入的外匯。

二、200「售匯支出」指各外匯指定銀行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規定為境內機構及個人兌付外匯的支出。其主要項目有:

1.201「貿易支出」包括實行進口配額管理或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進口,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進口和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貨物進口及上述進口項下的預付款、開證保證金、尾款、運保費和從屬費;進料加工生產復出口商品的進口支出;轉口貿易項下發生的對外支付;從保稅區、保稅庫購買商品以及購買國外入境展品的用匯。該項目下設「國內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兩個子項:

(1)20101「國內企業」指各類對外貿易公司及經批准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事業單位等(包括外貿、工資進出口公司、聯營公司、地方性外貿公司)經營的進口和代理進口商品的外匯支出,以及其他上述「貿易支出」項下的外匯支出。

(2)20102「外商投資企業」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的進口和代理進口商品的外匯支出,以及其他上述「貿易支出」項下的外匯支出。

2.202「非貿易支出」:包括民航、海運、鐵路、郵電部門的外匯支出;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履約金及墊付工程款;在境外舉辦展覽、招商、培訓及拍攝影視片等用匯;對外宣傳費、對外援助費、對外捐贈外匯、國際組織會費、參加國際會議的注冊費、報名費;繳納國際組織會費、在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辦事機構的開辦費和經費;國家教委國外考試協調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試費;個人的非經營性非貿易用匯;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外國商社等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合法人民幣收入要求匯出境外時的兌付;專利權、著作權、商標、計算機軟體等無形資產的進口支付;臨時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出境時未用完人民幣兌回外匯的支出;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匯出的利潤以及其他非貿易外匯支出。該項目下設以下子項(其中20206「外商投資企業」的非貿易外匯支出單列):

(1)20201「運輸及港口」指民航、海運、鐵路部門(機構)支付境外國際聯運費、設備維修費、站場港口使用費、燃料供應費、非融資性租賃費和其他服務費用及支付國際營運人員伙食、津貼補助費等。

(2)20202「勞務及承包工程」指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及墊付工程款項的外匯支出。

(3)20203「國內居民外匯」指國內居民和僑民的臨時性贍家匯款和去國外的旅雜費、退職金、退休金、移居出境匯款和一切其他私人外匯支出。

(4)20204「政府機構交往」指我國政府機構代表團、參觀團、友好城市訪問和出席國際會議、參加國際活動等出國人員的差旅費和我國政府聘請外國專家的外匯支出及我國政府繳納的國際組織會費、股金等;駐我國外國政府機構、使領館、代表團、國際組織等將合法收入的人民幣兌成外匯匯出境外的外匯支出。

(5)20205「外國駐華商務機構」指駐我國的外國商社、金融、新聞等非政府機構將合法收入的人民幣兌成外匯匯出境外的外匯支出。

(6)20206「因公出國」指境內非政府機構人員因公出國所需外匯費用的支出。

(7)20207「知識產權」指境內機構用於進口圖書、影視片、唱片、藝術作品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版權、計算機軟體以及商譽,無形資產轉讓,工程設計等支付的外匯。

(8)20208「外商投資企業」指外商投資企業的所有非貿易外匯支出。

(9)20209「其他非貿易外匯支出」指外商投資企業匯出的利潤、利息支出;銀行因業務需要租用國際線路的外匯支出和用於納稅的支出,以及除上述非貿易支出以外的其他非貿易支出。

3.203「資本支出」包括償還境內金融機構自營外匯貸款本息、費用的兌付;經批准以外幣支付的股息的兌付;償還直接外債和外匯轉(貸)款本息、費用的外匯支付;境外投資資金的匯出;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經批准須以外匯投入的注冊資本金的外匯支付。該項下設以下子項:

(1)20301「償還境外借款」指境內機構償還外債和外匯貸款本息、費用的外匯支付。其中001「外商投資企業」單列。

(2)20302「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指境內機構償還境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自營外匯貸款的本息、費用的外匯支付。其中002「外商投資企業」單列。

(3)20303「購買有價證券」指境內機構購買外匯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的外匯支付。

其中003「外商投資企業」單列。

(4)20304「境外投資」指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資金的匯出。其中004「外商投資企業」單列。

(5)20305「外商投資企業資本匯出」指外商投資企業合同期滿或合同中止清盤後將投資資本匯出境外。

(6)20306「其他資本支出」指除上述資本項目支出以外的其他資本支出。

4.204「其他支出」指不屬於上述歸類的外匯支出。

5.400「外匯交易賣出」指各外匯指定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向:

(1)401銀行間市場賣出即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賣出的外匯。其中005「代理」指代理其他機構賣出的外匯。

(2)402總分行間賣出的外匯。

(3)403其他外匯指定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賣出的外匯。

三、表外項目

1.600「本期現匯總收入」指境內各外匯指定銀行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本期內收到的從境外匯給境內機構的全部現匯外匯總額(包括居民個人匯入款,剔除總分行間調撥)。如有代收情況發生,以境外匯入的第一客戶為准作統計。

2.601「本期現匯總支出」指境內機構通過各外匯指定銀行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本期匯往境外機構的全部現匯外匯總額(包括居民個人匯出款、剔除總分行間調撥)。如有代收情況發生,以最後匯往境外的客戶為准作統計。

3.602「本期末現匯賬戶余額」指各外匯指定銀行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至本期末各類現匯賬戶上的余額,即《外匯賬戶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符合開戶要求的外匯賬戶上的余額數,包括保證金和居民個人外匯存款。下設四個子項:

(1)60201「國內機構」指境內除「外商投資企業」以外的對公單位在外匯賬戶上的余額數。

(2)60202「外商投資企業」指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匯賬戶上的余額數。

(3)60203「個人外匯」指國內居民的外匯存款。包括各種現匯、現鈔的各幣種存款。

(4)60204「其他」指除上述現匯賬戶余額以外的其他外匯賬戶余額。

4.700「中國銀行經營國家外匯賬戶收入」、701「中國銀行經營國家外匯賬戶支出」指用中央銀行的人民幣資金辦理的結售匯額。

5.702「中國銀行經營國家外匯賬戶結存余額」即中國銀行「921」、「920」國家外匯買賣會計科目中余額數的貸方、借方軋差數(正數表示貸方余額即收入大於支出,負數表示借方余額即支出大於收入)。

四、幾點說明

1.本表中表內項目收入數全部為結匯數。

2.若有套匯發生,應從統計中剔除。

3.602「本期末現匯賬戶余額」和702「中國銀行國家外匯結存余額」為時點數,不做累計。

4.本表要求保留整數,不足整數部分待累計到整數後再報。

5.本報表中除表外項目,均是在「系統外匯買賣」科目中結售匯的發生額。「系統外匯買賣」科目指凡各行代總行辦理的外匯買賣用此科目核算,買入外匯時,外匯金額貸記此科目,人民幣金額借記此科目;賣出外匯時,外幣金額借記此科目,人民幣金額貸記此科目。報表中本期100與300之和為本期此科目中貸方發生額,本期200與400之和為此科目借方發生額。

6.報表中的平衡關系:

(1)100=101+102+103+104

(2)101=10101+10102

(3)102=10201+10202+10203+10204+10205+10206+10207+10208+10209+10210+10211

(4)10205=003+004

(5)103=10301+10302+10303+10304+10305

(6)300=301+302+303

(7)200=201+202+203+204

(8)201=20101+20102

(9)202=20201+20202+20203+20204+20205+20206+20207+20208+20209

(10)203=20301+20302+20303+20304+20305+20306

(11)400=401+402+403

(12)602=60201+60202+60203+60204

附件3:
外商投資企業銀行結售匯情況月報表指標說明

一、本表是在匯國統一表、統二表的有關數據基礎上加工而成的,要求分別匯中資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結構的結售匯數據。在京的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將其總行營業部或國際業務部的統計數據填報在「總計」欄中。

二、「結匯收入合計」、「貿易收入」、「非貿易收入」、「資本收入」、「其他收入」分與統一表中的100、101、102、103、104項對應。其中:

(1)「1」指外商投資企業的結匯收入合計。

(2)「1-1」指外商投資企業的貿易外匯收入,與統一表中的10102項對應。

(3)「1-2」指外商投資企業的非貿易外匯收入,與統一表中的10210項對應。

(4)「1-3」指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的外匯收入,與統一表(收入部分)中的005、006、007、10304項對應。

(5)「1-4」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外匯收入。

三、「售匯支出合計」、「貿易支出」、「非貿易支出」、「資本支出」、「其他支出」分別與統一表中的200、201、202、203、204項對應。其中:

(1)「2」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售匯支出合計。

(2)「2-1」指外商投資企業的貿易外匯支出,與統一表中的20102項對應。

(3)「2-2」指外商投資企業的非貿易外匯支出,與統一表中的20208項對應。

(4)「2-3」指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的外匯支出,與統一表(支出部分)中的001、002、003、004、20305項對應。

(5)「2-4」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外匯支出。

四、結售匯差額指結匯收入與售匯支出的差額。「其中:三資企業」指外商投資企業結匯收入與售匯支出的差額。

五、本表中的平衡關系:

(1)總計=中資銀行+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結構

(2)結匯收入合計=貿易收入+非貿易收入+資本收入+其他收入

(3)售匯支出合計=貿易支出+非貿易支出+資本支出+其他支出

(4)結售匯差額=結匯收入合計-售匯支出合計

(5)1=「1-1」+「1-2」+「1-3」+「1-4」

(6)2=「2-1」+「2-2」+「2-3」+「2-4」

(7)3=1-2

註:本規定已在1997年12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修改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及聯網統計系統的通知》((97)匯國函字第332號)中進行了修改。

附表1:
銀行結匯售匯統計月報(收入部分)

年 月
填報單位: 表 號:匯國統1表 製表機關:國家外匯管理局填報日期:文 號:[95]匯國函字第20號 批准機關:國家統計局金額單位:萬美元批准文號:國統字[1995]20號
代 號 項 目 本月發生數 本年累計 代 號 項 目 本月發生數 本年累計 100結匯收入合計

B. 四部委發布金融支持大灣區建設26條

昨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 《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
  《意見》要點
  關注
  研究設立廣州期貨交易所。
  研究探索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業銀行。
  進一步便利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為已購買港澳地區保險產品的內地居民提供理賠、續保、退保等跨境資金匯兌服務。
  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通過港澳銀行購買港澳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以及港澳居民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購買內地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
  開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跨境投資試點。
  支持創投基金的跨境資本流動,便利科技創新行業收入的跨境匯兌。
  支持從事市場采購貿易、跨境電子商務等貿易新業態的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指珠三角九市銀行,不含上述銀行在港澳開設的分支機構,下同)開立個人外匯結算賬戶,並憑相關單證辦理結購匯。
  貿易
  支持從事市場采購貿易、跨境電子商務等貿易新業態的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指珠三角九市銀行,不含上述銀行在港澳開設的分支機構,下同)開立個人外匯結算賬戶,並憑相關單證辦理結購匯。
  研究建立與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相適應的本外幣合一銀行賬戶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開展港澳居民代理見證開立個人Ⅱ、Ⅲ類銀行結算賬戶試點,優化銀行賬戶開戶服務。
  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開展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
  進一步便利跨國企業集團在境內外成員之間進行本外幣資金餘缺調劑和歸集,在資金池內實現本外幣按需兌換,對跨境資金池業務實行宏觀審慎管理。
  支持港澳發展離岸人民幣業務,支持香港開發更多離岸人民幣、大宗商品及其他風險管理工具。逐步擴大粵港澳大灣區內人民幣跨境使用規模和范圍,推動人民幣在粵港澳大灣區跨境便利流通和兌換。
  金融
  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在宏觀審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區的機構或項目發放跨境貸款。支持港澳銀行在內地的分支機構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貸款服務。
  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按規定在開展跨境融資、跨境擔保、跨境資產轉讓等業務時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證券經營機構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有序開展結售匯業務,為客戶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匯衍生品業務。
  鼓勵外資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投資入股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研究探索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業銀行。
  進一步便利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為已購買港澳地區保險產品的內地居民提供理賠、續保、退保等跨境資金匯兌服務。鼓勵港澳地區人民幣保險資金迴流。
  研究設立廣州期貨交易所。支持廣東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在香港、澳門發行綠色金融債券及其他綠色金融產品。
  投資
  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企業辦理直接投資、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目跨境人民幣資金境內支付使用時,憑企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辦理。
  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通過港澳銀行購買港澳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以及港澳居民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購買內地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
  支持粵港澳三地機構合作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納入人民幣海外基金業務統計。
  允許港澳機構投資者通過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參與投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支持粵港澳三地機構共同設立粵港澳大灣區相關基金,支持保險資金、銀行理財資金按規定參與相關基金。
  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在內地發行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和債務融資工具。
  允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非投資性企業資本項目收入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於符合生產經營目標的境內股權投資。
  各方解讀
  企業
  李楚源:這樣的支持政策可謂是「及時雨」
  廣葯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楚源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央行等四部委提出加大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力度,讓我們感到十分振奮,尤其是在後疫情時代復工復產的關鍵時期,這樣的支持政策可謂是「及時雨」。
  李楚源表示,廣葯集團一直都在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去年經過大半年的調研籌備,廣葯集團國際總部已經於今年1月3日正式落戶澳門,舉行了廣葯集團(澳門)國際發展產業有限公司成立揭牌儀式,接下來需要積極引進具體的合作項目,實現粵澳醫葯健康產業的深層次合作。
  李楚源還表示,廣葯集團(澳門)國際發展產業有限公司是廣葯集團與南粵集團、澳門當地企業合資成立的,這既是粵港澳的產業合作,也是資本合作,接下來將重點引進科研項目、醫葯物流項目、大健康產品銷售等。現在央行等部委提出加大金融支持服務實體經濟,促進內地與港澳金融合作,特別提出為粵港澳大灣區現代產業發展和重大項目建設提供資金支持,有助於項目的加快落地。這一新政策紅利也為我們克服疫情影響,加大重大項目推進力度提振了信心。政策中還有不少旨在打破粵港澳不同金融體系,建立互認互通機制及綠色通道的措施,相信會幫助企業跨越一些合作的障礙,為企業減負增能。
  許曉東:金融支持是目前各行各業迫切需要的
  立白集團黨委書記、副總裁許曉東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非常接地氣!通過制定一系列切實可行的金融政策和方案,能夠有效地推動大灣區各行各業的發展,為發展注入活力。特別是在今年整個大環境發展比較緊張的情況,通過金融支持的方式助力,也是目前各行各業迫切需要的。
  「對於長期紮根實體經濟領域的立白集團來說,《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的推出,提振了我們發展的信心。《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總原則的第一條就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堅持金融要以服務實體經濟為目標,這可以解決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投融資困難等問題,極大地優化了粵港澳地區實體產業的金融資源,為實體產業發展助力。」許曉東進一步指出。
  許曉東還表示,《意見》對幫助粵港澳大灣區企業進行業務全球化拓展也有極大的促進作用。比如說,目前有些企業在擴展海外市場時,面臨著跨境投資、融資、支付結算、風險保障等困難,而這些在《綱要》中都有相應的落地措施。這些措施同時整合了粵港澳三地的金融資源優勢,讓企業能放心地拓展跨境業務,提升海外品牌影響力,對企業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專家學者
  申明浩:「互聯互通」是核心關鍵詞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粵港澳大灣區研究院院長申明浩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互聯互通」是本次《意見》發布的核心關鍵詞。這將是大灣區、中國乃至全球的資金互聯互通又一大舉措。事實上,對於大灣區建設本身而言,互聯互通就是一大重要任務。在疫情的關口,《意見》發布將對提振經濟、復甦市場有重大的刺激作用。尤其像跨境貸款、跨境理財投資等措施,港澳居民可以共享大灣區的產品,可以投資內地的金融產品、享受政策福利以及參與其他的一些項目;內地的居民也可以享受港澳地區繁榮的經濟金融市場,這些實際上對於提振經濟是非常重要的。同時,未來大灣區將建設成統一市場、經濟進一步一體化、綜合發揮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和深圳的創新創業中心與廣州作為灣區的樞紐中心,以及製造業城市作為製造的基礎中心這樣的一系列互補優勢,對於發揮協同作用也是有重大的好處。
  韋立堅:大灣區發展和彎道超車的東風
  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大數據中心主任韋立堅向南都記者表示,《意見》的出台在當前全球疫情沖擊的嚴峻經濟金融形勢下,給了粵港澳大灣區破局發展和彎道超車的東風。《意見》提出了大灣區金融發展的三個重要指向。一是重點推動互聯互通,在金融方面率先破解大灣區一體化中的壁壘。二是重點發力人民幣國際化。三是發展特色金融,包括綠色金融、金融科技等,都是目前大灣區在金融業方面有優勢並能在國際競爭中彎道超車的重點方向。
  林江:讓大灣區成為制度創新試驗區
  中山大學嶺南學院經濟系教授林江向南都記者表示,政府非常重視粵港澳大灣區發展之中香港的作用。這個《意見》的推出說明了香港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中對金融支持和金融基建領域所起到的作用得到了政府的重視。當然,滬港通、深港通、債券通這些產品的成效還有待進一步提升和深化。最後,相關的建設意見非常具體,包括推動跨境徵信合作,為灣區提供徵信服務等。《意見》的出台,是希望灣區城市能夠積極圍繞這些對於國家新基建、新金融發展影響至關重要的領域先行先試,從而讓大灣區成為國家在現代服務業創新領域率先做出垂範的制度創新試驗區。
  何飛:探索理財產品互聯互通
  《意見》第9條提到,探索建立跨境理財通機制。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通過港澳銀行購買港澳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以及港澳居民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購買內地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對此,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何飛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跨境理財通之前在粵港澳大灣區規劃中提到過,本次《意見》做了進一步細化,明確提出要建立跨境理財通機制。其背後有探索理財產品互聯互通的意圖,即既允許內地居民購買港澳銀行銷售的產品,也允許港澳居民購買內地銀行銷售的產品。當然,實踐中還需要進一步出台操作細則,比如購買相關理財產品的前提有哪些,是否需要港澳銀行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或內地銀行在港澳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是否要通過在線平台實現理財產品互聯互通等。
  金融機構
  郁寶玉:我們感到十分振奮
  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總經理郁寶玉對南都記者表示,「央行等部委提出加大金融支持大灣區建設的力度,我們感到十分振奮」。太保廣東分公司一直致力於在保險領域深耕,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未來,太保廣東分公司將繼續發揮優勢核心能力,重點對接粵、港、澳三地財產保險業務,探索跨境財產保險業務先行先試的創新模式。
  宋躍升:為業界提供更多發展機遇
  恆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行長宋躍升表示:「十分歡迎《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的出台,為業界提供更多發展機遇。我們期望有關措施可以盡快落實,為粵港澳大灣區內的客戶帶來更優質的服務和體驗。」
  王冬勝:協助客戶把握各項金融措施帶來的機遇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副主席兼行政總裁王冬勝先生表示:「匯豐歡迎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相信能夠進一步促進內地金融市場開放、跨境貿易和投資、人民幣國際化、跨境金融互聯互通以及綠色金融的發展」。他還指出:「大灣區的總人口達到7000萬、本地生產總值總計超過1.5萬億美元,規模可以媲美紐約、舊金山及東京等著名灣區。作為領先的國際金融中心和全球最大的離岸人民幣中心,香港在推動大灣區發展的過程中可以擔當重要角色。香港和珠三角地區是匯豐業務發展的戰略重點,我們期待參與大灣區的建設,並協助客戶把握各項金融措施帶來的機遇。」

C. 非金融機構開展外幣兌換業務,如何取得銀行授權

外匯局批准在京滬試點非金融機構開展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
2008年08月20日16:51
新華網北京8月20日電(記者姚均芳、王宇)記者20日從國家外匯管理局獲悉,外匯局日前批准在北京和上海開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在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境內非金融機構經批准,可以為個人提供本外幣兌換服務。

據外匯局介紹,試點機構在規定的年度總額內可辦理境內個人結售匯業務和境外個人結匯業務,並可為境外個人辦理每人每日累計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境內關外網點限額為1000美元)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的業務。

根據國際經驗,個人本外幣兌換市場一般由銀行網點、特許外幣兌換商和一些特約商戶組成,針對不同客戶人群和客戶特點構成多層次的服務體系。

據介紹,試行非金融機構為個人提供本外幣兌換服務,有利於發揮經營機構營業時間長、兌換幣種多樣、經營機制靈活、專業化服務等優勢,同銀行的本外幣兌換業務形成互補,更好地服務於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的需要。

外匯局指出,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經營機構,應使用外匯局規定的統一兌換標識,可使用自身品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可自行選擇合作銀行,也可根據自身服務能力狀況選擇掛牌交易的貨幣種類,並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匯價管理有關規定確定掛牌交易匯價。

D. 中國銀行異地結匯業務怎麼操作

第一條 為規范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加強對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監管,完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制度,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銀行辦理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及本規定。

第三條 對於未有規定及未經批准可以保留外匯的經常項目項下的外匯收入,銀行應當予以辦理結匯。

第四條 對於未有規定及未經批准可以結匯的資本項目項目的外匯收入,銀行不得辦理結匯。

第五條 下列情況未戲外匯管理部門批准,銀行不得售匯:

一、購匯者為非居民,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捐贈進口項下購匯;

三、購匯者為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易貨貿易項下購匯;

五、來料加工貿易項下購匯;

六、貿易項下購匯者無對外貿易經營權;

七、其它不符合《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的購匯。

第六條 關於貿易項下售付匯有效商業單據及有效憑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時購匯,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及《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購匯,付匯時憑信用證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辦理。

二、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通知書及跟單托收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辦理。

三、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發票、正本報關單、正本運輸單據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辦理。若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與合同中列明的買方名稱不一致,應當提供相應的代理協議。

四、銀行售付匯後,應當在上述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上簽注售付匯金額、日期、簽章並將售付匯的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留存。

五、分期付款項下售付匯,只能在一個銀行辦理。銀行在每次售付匯後應當在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上簽注售付匯金額、日期、簽章並留存單證復印件,正本單證退付匯單位,俟合同付匯完畢,留存正本單證。

六、銀行保存正本售付匯單證的期限為兩年。

七、遇有下列情況,銀行不得辦理售付匯。

1.各種單證不符;

2.單證為非有效單證;

3.單證不齊全、模糊不清或者經塗改;

4.購付匯金額超過報關單或有效憑證金額。

第七條 購匯只能在購匯單位注冊所在地銀行辦理;特殊情況需異地購匯的,需經購匯單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外匯管理部門核准異地購匯時,應當將核准件抄送購泯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E. 中國銀行能夠異地結匯嗎

目前,中行網點櫃台、智能櫃台、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微銀行、e融匯均可支持辦理境內/境外個人結匯業務。
結匯業務支持異地辦理,因各地區存在一定差異,具體可辦理結匯的外幣幣種請您通過中行當地網點確認。
如需進一步了解,請您致電致電中國銀行客服熱線95566查詢。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F. 金融機構對企業外匯結售匯是如何做的

金融市場是指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雙方藉助於信用工具進行交易而融通資金的場所。金融市場有兩個基本特徵:第一,金融市場是以資金為交易對象的市場。第二,金融市場可以是有形的市場,也可以是無形的市場。金融市場的構成要素通常認為有三個: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信用工具;調節融資活動的市場機制。 2005年:建立健全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1994年: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 1985年-1993年:官方牌價與外匯調劑價格並存,掛牌式單一匯率再度向事實上的復匯率回歸。 1979-1984年:人民幣經歷了從單一匯率到復匯率再到單一匯率的變遷。 1994年,中國建立了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根本改變了原來地區分割、價格各異的分散市場格局,使外匯資源得以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分配,同時確立了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中國的外匯市場有以下幾個特點: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交易以具備真實有效的商業背景為基礎,以外匯管理開放程度為交易自由度的限度;銀行間外匯市場採用電子競價交易系統,會員通過現場或遠程交易終端自主報價,交易系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價格形成採用訂單驅動機制,銀行間外匯市場產生的加權平均匯率,經人民銀行公布成為商業銀行制定對客戶結售匯掛牌匯價的基準匯率;銀行間外匯市場實行「T+1」和集中清算方式,由交易中心統一為會員辦理成交後的本幣與外幣資金清算交割。10年來,中國外匯市場逐步發展不斷完善,對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對中國的改革開放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與國際上成熟發達的外匯市場相比,中國目前外匯市場發展尚不充分,突出表現在: (1)外匯市場深度和廣度有限。市場主體單一,截至2003年末,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共345家,外匯指定銀行在其中佔96.23%,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形式的市場參與者很少;交易過於集中。四大國有銀行的交易量占銀行間市場交易的95%以上。交易品種較少,交易幣種僅限於人民幣對美元、歐元、港幣和日元四種貨幣,其中美元交易佔98%,除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可以向客戶提供一年期以內遠期交易外,期貨、期權和掉期等衍生產品交易均未進行;市場交易規模較小,2003年我國外匯交易量約為7100億美元,佔中國8500多億美元貿易總量的84%,而全球外匯市場一天的交易量約為1.2萬億美元(據BIS2001年統計),為全球全年貿易總量的1/10,全年的交易量則相當於貿易總量的25倍。 (2)市場功能還未能充分發揮。一般來說市場應具備三大功能:價格發現、資源配置和避險服務。自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以來,中國承擔了人民幣幣值穩定的責任,人民幣匯率波幅收窄,基本維持在8.2770元人民幣/美元左右,長期穩定,匯率缺乏靈活性;銀行與客戶間及銀行間的交易行為仍受到較多管制,經常項目下交易須符合真實性要求,資本項目下交易須經過一定形式的審批,銀行和客戶還不能完全按自身的意願自由買賣外匯,外匯供求有一定的扭曲,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受到影響;外匯市場所提供的避險產品匱乏,企業規避風險的要求不能充分得到滿足;同時一些企業風險意識不強,避險需求不強烈。 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市場的微觀基礎不健全。企業及投資者是活躍市場、發展市場的基礎,但目前中國現代化的企業和專業化的投資者不足,相當部分微觀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未能完全市場化,自我約束機制薄弱,風險的意識不強,對匯率波動的承受能力有限,對市場創新的要求也不強烈。(2)制度的約束。如:強制結售匯制度、實需交易原則、資本交易的管制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外匯供求,交易集中於商業用途,金融和資本性交易較少,而在國際外匯市場金融性交易佔70%,因而我們的市場流動性不足,交易不夠活躍。(3)匯率、利率、金融體制改革的進程對外匯市場的發展至關重要。匯率缺乏靈活性限制了市場功能的作用,固定的匯率隱含著政府擔保,弱化了產品創新的需求和動力,非市場化的利率不能給出外匯衍生產品的合理定價,限制了復雜產品的設計和推廣,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水平則直接決定了市場整體抗風險能力,而這必須通過加快金融體系改革來實現。(4)外匯市場自身運行機制也有待於完善。如交易模式的單一、清算風險的集中、市場管理的行政化,市場信息的全面及時公開及制度化不足等都對不利於外匯市場的發展。 其次,關於發展和

G. 中國外匯開放需要哪幾個步驟

1.引入國內券商。外匯局日前批准中信、華泰、招商證券等3家證券公司結售匯業務版試點資格。權允許其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自身及代客即期結售匯業務,並按規定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下一步,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指導試點機構穩妥有序開展結售匯業務,適時總結試點經驗,研究擴大外匯市場參與主體,促進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健康發展。
2.開放外資進入。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取消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與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的投資額度限制,此次取消QFII以及RQFII投資額度限制的同時,RQFII試點國家和地區限制也一並取消。不僅是總額度的限製取消,而且每家的額度備案和審批也同時取消。一句話,「歡迎符合條件的全球各地境外機構使用境外人民幣開展境內證券投資。」
3.並購海外交易所。倫敦證交所與香港交易所均為全球最重要市場的金融基礎設施,兩者如能成功結合,將創造一個全球布局、世界領先、覆蓋亞歐美三大時區、同時為美元、歐元和人民幣等主要貨幣提供國際化的金融交易服務合計市值有望超過700億美金的交易所集團,向全世界市場參與者及投資者提供前所未有的、適應未來市場需求的全球市場互聯互通平台。

H. 個體工商戶如何兌換外匯

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批准在北京和上海開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在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境內非金融機構經批准,可以為個人提供本外幣兌換服務。昨日浦東新區啟動了此項試點,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業內人士介紹,在上海率先拿到此項特許業務牌照的是由張江集團與世界上最大的小額外幣兌換公司之一的International Currency Ex-change(簡稱「ICE」)合資組建的上海張江艾西益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另外,由上海陸家嘴(15.25,0.16,1.06%,吧)集團和陸家嘴股份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的貨幣兌換公司「易兌行」也很快會被「放行」。在北京首家獲准試點的機構是世界最大的外匯兌換公司通濟隆(Travelex)設立的獨資公司。 上海張江艾西益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目前在上海有三家營業網點,該公司總經理劉曉曦介紹,「我們已做好准備在浦東以外設置網點,年內應該可以見到,應該不止兩家。」 據央行上海總部介紹,這次試點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為個人提供本外幣兌換服務,在規定的年度總額內辦理境內個人結售匯業務和境外個人結匯業務,並可為境外個人辦理每人每日累計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境內關外網點限額為1000美元)的人民幣兌出外幣現鈔的業務。二是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經營機構,可使用自身品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可自行選擇合作銀行;可根據自身服務能力狀況選擇掛牌交易的貨幣種類,並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匯價管理有關規定確定掛牌交易匯價。三是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須通過登錄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外匯局實行全過程監管。 有關人士表示,根據新修訂的外匯管理條例,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都可以開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這為商業性機構開辦此項業務掃清了法律障礙。此次試點先從獨資企業和合資企業開始,無疑具有象徵意義。此外,從宏觀層面來看,貨幣兌換公司的成立意味著我國外匯市場要開放,外匯市場的交易主體發生了變化。 以前外匯交易市場的主體是商業銀行,且主要是國有商業銀行。在交易過程中,銀行既是批發商又是零售商。幾年前成立的貨幣經紀公司可以看作是外匯市場的批發商,貨幣兌換公司則可以說是外匯市場的零售商。外匯交易的主體正由銀行擴至非銀行機構。 一般而言,貨幣兌換公司面對的是個人客戶,只要拿著現鈔,到貨幣兌換公司的櫃台就可以方便地進行貨幣兌換。貨幣兌換公司會儲備大量外匯,客戶一般不會像在商業銀行那樣,由於提取外匯金額比較大而不能在當天拿到現金。貨幣兌換公司還可以提供24小時服務。因此,今後貨幣兌換公司將憑借其外匯牌價、營業網路、服務時間等優勢,與銀行展開競爭。

I. 非銀行金融機構體系及其主要業務領域和功能是什麼

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種類及其主要業務有:
一、證券公司。投行業務。
二、保險公司。保險業務。
三、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
四、財務公司。相當企業集團內部的准銀行。
金融機構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②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③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④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⑤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於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於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
拓展資料:
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社會資金流動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是:
從最終借款人那裡買進初級證券,並為最終貸款人持有資產而發行間接債券。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這種中介活動,可以降低投資的單位成本;可以通過多樣化降低投資風險,調整期限結構以最大限度地縮小流動性危機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預測償付要求的情況,即使流動性比較小的資產結構也可以應付自如。
非銀行金融機構吸引無數債權人債務人從事大規模借貸活動 ,可以用優惠貸款條件的形式分到債務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債權人身上,也可以用優厚紅利的形式分到股東身上以吸引更多的資本。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形式主要有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J.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關於對違反售付匯管理規定的金融機構及其責任人行政處分的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匯管理,打擊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中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第三條對金融機構違反售付匯管理行為,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和本規定對金融機構作出行政處罰。
對違規行為責任人,外匯局應當建議其所在的金融機構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其做出紀律處分。金融機構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給予違規責任人紀律處分,並將處分結果報外匯管理局。第四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與客戶勾結,用假報關單套匯的;
(二)明知無貿易背景為客戶開立信用證的;
(三)無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向客戶售匯的;
(四)無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為客戶辦理外匯匯出手續的。
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對經辦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直至行政開除處分;
(二)對指使、授意或者明知違規情況不予制止的負責人給予行政撤職或者行政開除處分。
違規金額一年內累計等值在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以上的,停止該金融機構經營結售匯業務。第五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未經外匯局批准,擅自向保稅區內企業售匯的;
(二)未經外匯局批准,擅自為沒有代理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沒有進出口代理權的生產型企業辦理代理進口項下售匯的。
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對經辦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直至行政開除處分;
(二)對指使、授意或者明知違規情況不予制止的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或者行政撤職處分。
違規金額一年內累計在等值1億美元(含1億美元)以上的,停止該金融機構經營結售匯業務。第六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向客戶售匯金額大於客戶提供的有效憑證規定金額的;
(二)客戶提供的進口合同、提單、報關單或者其他單證明顯造假,不認真審核為客戶售匯的;
(三)售匯後不在有效憑證上加註售匯日期、金額和加蓋公章或者業務章的。
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對經辦人員給予行政記過或者行政記大過處分,直至行政開除處分;
(二)對指使、授意或者明知違規情況不予制止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直至行政撤職處分。
違規金額一年內累計在等值1億美元(含1億美元)以上的,停止該金融機構經營結售匯業務。第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不按照規定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進行鑒別和二次核對的;
(二)代理進口項下,未按規定審核進口代理協議向客戶售匯的;
(三)未按規定核對外匯局的核准件,為客戶辦理超金額超比例預付貨款售匯的;
(四)未按規定核對外匯局的核准件,為客戶辦理超比例超金額傭金售匯的;
(五)未按規定核對外匯局的核准件,為客戶辦理先支後收轉口貿易項下售匯的;
(六)未按規定核對外匯局的核准件,為居民個人辦理超過規定限額的因私用匯售匯的;
(七)未按規定核對外匯局的核准件,為客戶辦理資本項目下售匯的。
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對經辦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直至行政開除處分;
(二)對指使、授意或者明知違規情況不予制止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直至行政撤職處分。
違規金額一年內累計在等值1億美元(含1億美元)以上的,停止該金融機構經營結售匯業務。第八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未按規定核對外匯局的核准件,為客戶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支付的;
(二)未按規定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或者未按規定核對外匯局的核准件,為客戶辦理經常項目外匯支付的;
(三)未按規定核對進口單位提供的進口付匯備案表,為應憑進口付匯備案表付匯的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的。
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對經辦人員給予行政記過或者行政記大過處分,直至行政開除處分;
(二)對指使、授意或者明知違規情況不予制止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以上直至行政降級處分。

閱讀全文

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結售匯業務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怎麼用股票賬戶購買基金 瀏覽:986
紅旗汽車股票 瀏覽:117
外匯頭寸風險 瀏覽:429
手機上買外匯 瀏覽:40
基金賣出怎麼這么貴啊 瀏覽:600
八大貴金屬分別有哪些 瀏覽:456
950000美元是多少人民幣 瀏覽:510
16年上市的股票 瀏覽:236
000981資金流入 瀏覽:897
59元美金等於多少人民幣多少人民幣 瀏覽:646
城城理財會跑路嗎 瀏覽:917
買理財有風險 瀏覽:744
黃金tn延期費收費標准 瀏覽:864
京東小白理財靠譜嗎 瀏覽:275
南價值成長股投資穩健盈利之道 瀏覽:660
新疆節水股票 瀏覽:804
此輪融資順利 瀏覽:66
傘型信託杠桿是什麼 瀏覽:101
期貨公司資本杠桿率 瀏覽:334
基金經理到底行不行 瀏覽: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