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大學生就業補助金是所有大學生都能拿
一、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二、就業補助金並不是所有大學生都可以領取,各地就業補助政策可能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實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其他機構的應屆專科、本科和研究生畢業生;
(2)屬於困難家庭;
(3)是畢業當年年底仍未就業並進行失業登記。
拓展資料: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好各項就業政策,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普惠性的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創業,適度向中西部地區、就業工作任務重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推動地區間就業協同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發揮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三)易於操作,精準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補助資金管理。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第五條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職業培訓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五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五類人員,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各地應當精準對接產業發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發布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對指導目錄內的職業培訓,可適當提高補貼標准。
對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費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給予一定標準的生活費補貼。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於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三)符合條件人員項目制培訓。各地人社、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方式,向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為化解鋼鐵煤炭煤電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免費提供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
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第六條 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五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納入重點產業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定指導目錄的,可適當提高補貼標准。
第七條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符合《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
社會保險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准)。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八條 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范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
對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准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執行。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准)。
第九條 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試點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具體試點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范圍為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艱苦邊遠地區、老工業基地、國家級貧困縣可擴大至離校2年內未就業中職畢業生。
對吸納上述人員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給予一定標準的就業見習補貼,用於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准。
第十一條 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第十二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及維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獎補,以及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
第十三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於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
第十四條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專項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
第十五條 就業補助資金中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的具體標准,在符合以上原則規定的基礎上,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各地要嚴格控制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和績效因素三類。其中:
(一)基礎因素主要根據勞動力人口等指標,重點考核就業工作任務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據地方政府就業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績效因素主要根據各地失業率和新增就業人數等指標,重點考核各地落實各項就業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權重、方式及增減幅上下限,可根據年度就業整體形勢和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地方可對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門應當編制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
各省級人社部門每年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擬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進行評審,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社部門根據評審結果給予定額補助,評審結果需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預計數下達至各省級財政和人社部門;每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中央預算後90日內,正式下達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預算。
第二十條 各省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在收到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後30日內,正式下達到市、縣級財政和人社部門;省、市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本級政府預算安排給下級政府的就業補助資金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到下級財政、人社部門。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對其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
第二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工作。
第四章 資金申請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後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有條件的地區應探索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戶,鼓勵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並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費用。
申請職業培訓補貼資金根據資金的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類人員申請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下同)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下同)等。
(二)職業培訓機構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貧困家庭子女、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初高中畢業證書復印件、代為申請協議;城市低保家庭學員的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還應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材料。
(三)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企業為在職職工申請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
企業在開展技師培訓或新型學徒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培訓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四)職業培訓機構為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開展項目制培訓的,申請補貼資金應向委託培訓的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內容和教材、授課教師信息、全程授課視頻資料等。
培訓機構在開展項目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上述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後,對五類人員和企業在職職工個人申請的培訓補貼或生活費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或個人信用賬戶;對企業和培訓機構代為申請或直補培訓機構的培訓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企業和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三條 五類人員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並根據資金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和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條件人員名單、《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二)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靈活就業的離校1年內高校畢業生,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靈活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三)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限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上述資金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 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年限證明材料、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六條 吸納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申請就業見習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名單、就業見習協議書、《就業創業證》復印件、畢業證書復印件、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票復印件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申請求職創業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畢業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殘疾、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養)證明材料、畢業證書(或學籍證明)復印件等。申請材料經畢業生所在高校初審報當地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畢業生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通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支持下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其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系統建設。
對於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應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給予一定的補助。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應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給予一定的補助。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具體范圍和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各地應當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需要,依託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職業培訓機構和城市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動。
各地應當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選拔行業、企業生產、服務一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依託其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技能傳承提升活動。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使用具體范圍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實際情況,按照現行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積極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聯網核查。對能依託管理信息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個人及單位信息、資料的,可直接審核撥付補貼資金,不再要求單位及個人報送紙質材料。
第三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地方各級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補助資金發放台賬,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
落實好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范采購行為。加強信息化建設,將享受補貼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資金標准、預算安排和執行等情況及時納入管理信息系統,並實現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 各地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當根據各地就業工作情況,定期委託第三方進行就業補助資金績效評價。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對本地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就業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快資金撥付進度,減少結轉結余。人社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積極推動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確保資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身份證號碼)、補貼標准及具體金額等。
其中,職業培訓補貼還應公開培訓的內容、取得的培訓成果等;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求職創業補貼應在各高校初審時先行在校內公示。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疏於管理、違規使用資金的地區,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獲得就業補助資金的資格,並在全國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同時廢止。[1]
畢業生,重點傾向於農村貧困家庭的未就業大學生。畢業生到企業、公建民營村級幼兒園就業的期限為3年,省財政給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補貼。
為緩解價格上漲給大中專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生活帶來的壓力,國務院決定,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
1.將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准從原來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萬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佔在校生總數的20%;
2.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范圍,440萬名城鄉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享受這一政策,佔在校生總數的22%;
3.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資助標准發放國家助學金,惠及482萬名學生,佔在校生總數的20%。
B. 建行同城跨行轉賬要多少手續費
1、建行櫃面辦理跨行轉賬手續費按交易金額的0.5%,最低2元,最高50元收取;不管同城還是異地,通過ATM不能跨行轉帳;
2、通過電話銀行辦理:按交易金額的0.4%,最低2元,最高40元收取。
3、通過網上銀行辦理(5折):按交易金額的0.25%,最低2元,最高25元收取;
4、通過手機銀行辦理(3折):按交易金額的0.15%,最低1元,最高15元收取。
(2)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擴展閱讀:
一、跨行轉賬何時能到賬
1、我行作為匯出方:
我行櫃面、智慧櫃員機、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渠道提供實時(其中網銀實時跨行轉賬分為加急與普通跨行轉賬)、2小時後、次日(次日0點匯出)三種匯出方式。
資金匯出後的到賬時間取決於人民銀行及收款銀行的處理情況,實際以收款賬戶入賬為准。一般情況下,辦理5萬元(含)以下的實時(網銀為加急)跨行轉賬,資金實時到賬;
2、我行作為收款方:
我行收到匯入款項後,信息核對無誤會立即辦理入賬。如資金長時間未到賬,請聯系轉出銀行核實。
二、在自助設備上操作轉賬時,請您按照自助設備屏幕上的提示進行操作,並在轉賬前仔細確認收款賬號及戶名的正確性(姓氏以*代替,顯示「*」加「名字」),請認真核對後再確認轉賬。
除向本人本行賬戶轉賬外,我行借記卡、准貸記卡通過自助設備辦理轉賬的,我行將在交易受理24小時後辦理轉賬交易。
C. 拿著外地的銀行卡在本地的取款機上存錢要手續費嗎
拿著外地的銀行卡在本地的存取款機上存錢不要手續費。2016年10月9日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
(1)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戶,已開立Ⅰ類戶,再新開戶的,應當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
(2)銀行對本銀行行內異地存取現、轉賬等業務,收取異地手續費的,應當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實現免費。
(3)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擴展閱讀:
各銀行宣布:2017年8月1日起,同行異地存取款,手續費取消了
1、2017年8月1日起,發改委和銀監會聯合發出通知:取消、暫停商業銀行部分基礎金融服務收費。預計每年可減輕客戶負擔61.05億元。
2、2017年8月1日起,取消個人異地本行櫃台取現手續費,暫停收取本票、匯票的手續費、掛失費、工本費6項收費。
3、不管是同城還是異地,不管是省內還是省外,取款都不用付手續費了,只要不跨行,就不收手續費,所有的銀行都不收。
4、如果你只有一張工行的卡,而且是在杭州辦的,今後你去寧波、江西、北京、內蒙古,不管哪裡,只要是外地任意一工行網點取款,都免手續費。
5、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如果跨行了,你拿工行的卡到農行去取款,還是要收手續費的,而且跨行的手續費已經上調了,很不劃算。
D. 為什麼要大力推進農村改革發展
太多了,你自己看吧~~~
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決定
(2008年10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
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全面分析了形勢和任務,認為在改革開放三十周年之際,系統回顧總結我國農村改革發展的光輝歷程和寶貴經驗,進一步統一全黨全社會認識,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大力推動城鄉統籌發展,對於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全會研究了新形勢下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若乾重大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新形勢下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重大意義
農業、農村、農民問題關系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在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我們黨堅持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我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始終高度重視、認真對待、著力解決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成功開辟了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道路和社會主義事業發展道路。
一九七八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把黨和國家工作中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實行改革開放的歷史性決策。我們黨全面把握國內外發展大局,尊重農民首創精神,率先在農村發起改革,並以磅礴之勢推向全國,領導人民譜寫了改革發展的壯麗史詩。在波瀾壯闊的改革開放進程中,我們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不斷推進農村改革發展,使我國農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變化。廢除人民公社,確立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全面放開農產品市場,取消農業稅,對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初步形成了適合我國國情和社會生產力發展要求的農村經濟體制;糧食生產不斷躍上新台階,農產品供應日益豐富,農民收入大幅增加,扶貧開發成效顯著,依靠自己力量穩定解決了十三億人口吃飯問題;鄉鎮企業異軍突起,小城鎮蓬勃發展,農村市場興旺繁榮,農村勞動力大規模轉移就業,億萬農民工成為產業工人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特色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加快推進,切實鞏固了新時期工農聯盟;農村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不斷加強,社會事業加速發展,顯著提高了廣大農民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農村黨的建設不斷加強,以村黨組織為核心的村級組織配套建設全面推進,有效夯實了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農村改革發展的偉大實踐,極大調動了億萬農民積極性,極大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社會生產力,極大改善了廣大農民物質文化生活。更為重要的是,農村改革發展的偉大實踐,為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行了創造性探索,為實現人民生活從溫飽不足到總體小康的歷史性跨越、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了巨大貢獻,為戰勝各種困難和風險、保持社會大局穩定奠定了堅實基礎,為成功開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積累了寶貴經驗。
實踐充分證明,只有堅持把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堅持農業基礎地位,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堅持保障農民物質利益和民主權利,才能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推動農村經濟社會全面發展。
當前,國際形勢繼續發生深刻變化,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階段。我們要抓住和用好重要戰略機遇期,勝利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就要更加自覺地把繼續解放思想落實到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上來,毫不動搖地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繼續解放思想,必須結合農村改革發展這個偉大實踐,大膽探索、勇於開拓,以新的理念和思路破解農村發展難題,為推動黨的理論創新、實踐創新提供不竭源泉。堅持改革開放,必須把握農村改革這個重點,在統籌城鄉改革上取得重大突破,給農村發展注入新的動力,為整個經濟社會發展增添新的活力。推動科學發展,必須加強農業發展這個基礎,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繁榮,為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支撐。促進社會和諧,必須抓住農村穩定這個大局,完善農村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證農民安居樂業,為實現國家長治久安打下堅實基礎。
我國農村正在發生新的變革,我國農業參與國際合作和競爭正面臨新的局面,推進農村改革發展具備許多有利條件,也面對不少困難和挑戰,特別是城鄉二元結構造成的深層次矛盾突出。農村經濟體制尚不完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低,農產品市場體系、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國家農業支持保護體系不健全,構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要求緊迫;農業發展方式依然粗放,農業基礎設施和技術裝備落後,耕地大量減少,人口資源環境約束增強,氣候變化影響加劇,自然災害頻發,國際糧食供求矛盾突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供求平衡壓力增大;農村社會事業和公共服務水平較低,區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擴大,改變農村落後面貌任務艱巨;農村社會利益格局深刻變化,一些地方農村基層組織軟弱渙散,加強農村民主法制建設、基層組織建設、社會管理任務繁重。總之,農業基礎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強;農村發展仍然滯後,最需要扶持;農民增收仍然困難,最需要加快。我們必須居安思危、加倍努力,不斷鞏固和發展農村好形勢。
全黨必須深刻認識到,農業是安天下、穩民心的戰略產業,沒有農業現代化就沒有國家現代化,沒有農村繁榮穩定就沒有全國繁榮穩定,沒有農民全面小康就沒有全國人民全面小康。我國總體上已進入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階段,進入加快改造傳統農業、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的關鍵時刻,進入著力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重要時期。我們要牢牢把握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和當前發展的階段性特徵,適應農村改革發展新形勢,順應億萬農民過上美好生活新期待,抓住時機、乘勢而上,努力開辟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的廣闊道路,奮力開創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嶄新局面。
二、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重大原則
新形勢下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要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作為戰略任務,把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作為基本方向,把加快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作為根本要求,堅持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針,創新體制機制,加強農業基礎,增加農民收入,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村和諧,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推動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根據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和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要求,到二0二0年,農村改革發展基本目標任務是:農村經濟體制更加健全,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基本建立;現代農業建設取得顯著進展,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明顯提高,國家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供給得到有效保障;農民人均純收入比二00八年翻一番,消費水平大幅提升,絕對貧困現象基本消除;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進一步加強,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農民民主權利得到切實保障;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明顯推進,農村文化進一步繁榮,農民基本文化權益得到更好落實,農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機會,農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更加健全,農村社會管理體系進一步完善;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生產體系基本形成,農村人居和生態環境明顯改善,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
實現上述目標任務,要遵循以下重大原則。
——必須鞏固和加強農業基礎地位,始終把解決好十幾億人口吃飯問題作為治國安邦的頭等大事。堅持立足國內實現糧食基本自給方針,加大國家對農業支持保護力度,深入實施科教興農戰略,加快現代農業建設,實現農業全面穩定發展,為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國家安全奠定堅實基礎。
——必須切實保障農民權益,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根本利益作為農村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農民意願,著力解決農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保障農民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權益,提高農民綜合素質,促進農民全面發展,充分發揮農民主體作用和首創精神,緊緊依靠億萬農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
——必須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始終把改革創新作為農村發展的根本動力。堅持不懈推進農村改革和制度創新,提高改革決策的科學性,增強改革措施的協調性,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加強和改善國家對農業農村發展的調控和引導,健全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制,調整不適應農村社會生產力發展要求的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築,使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充滿活力。
——必須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始終把著力構建新型工農、城鄉關系作為加快推進現代化的重大戰略。統籌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建設,加快建立健全以工促農、以城帶鄉長效機制,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鞏固和完善強農惠農政策,把國家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重點放在農村,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實現城鄉、區域協調發展,使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必須堅持黨管農村工作,始終把加強和改善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作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政治保證。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堅持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和基層政權建設,完善黨管農村工作體制機制和方式方法,保持黨同農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形成推進農村改革發展強大合力。
三、大力推進改革創新,加強農村制度建設
實現農村發展戰略目標,推進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必須按照統籌城鄉發展要求,抓緊在農村體制改革關鍵環節上取得突破,進一步放開搞活農村經濟,優化農村發展外部環境,強化農村發展制度保障。
(一)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農業生產特點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推進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加快農業經營方式轉變。家庭經營要向採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向轉變,增加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著力提高集約化水平;統一經營要向發展農戶聯合與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的方向轉變,發展集體經濟、增強集體組織服務功能,培育農民新型合作組織,發展各種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著力提高組織化程度。按照服務農民、進退自由、權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使之成為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擴大國有林場和重點國有林區林權制度改革試點。推進國有農場體制改革。穩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經營制度。
(二)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是農村的基礎制度。按照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的原則,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層層落實責任,堅決守住十八億畝耕地紅線。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建立保護補償機制,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提高。繼續推進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耕地實行先補後占,不得跨省區市進行占補平衡。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利。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從嚴控制城鄉建設用地總規模。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嚴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所節約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調劑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並優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改革征地制度,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補償機制。依法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給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就業、住房、社會保障。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經批准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對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范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抓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規范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三)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健全農業投入保障制度,調整財政支出、固定資產投資、信貸投放結構,保證各級財政對農業投入增長幅度高於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大幅度增加國家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讓收益、耕地佔用稅新增收入用於農業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對中西部地區農村公益性建設項目的投入。國家在中西部地區安排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生態建設等公益性建設項目,逐步取消縣及縣以下資金配套。拓寬農業投入來源渠道,整合投資項目,加強投資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健全農業補貼制度,擴大范圍,提高標准,完善辦法,特別要支持增糧增收,逐年較大幅度增加農民種糧補貼。完善與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上漲掛鉤的農資綜合補貼動態調整機制。健全農產品價格保護制度,完善農產品市場調控體系,穩步提高糧食最低收購價,改善其他主要農產品價格保護辦法,充實主要農產品儲備,優化農產品進出口和吞吐調節機制,保持農產品價格合理水平。完善糧食等主要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理順比價關系,充分發揮市場價格對增產增收的促進作用。健全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制度,形成有利於保護耕地、水域、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和農業物種資源的激勵機制。
(四)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放寬農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結合,資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務完善、運行安全的農村金融體系。加大對農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寬融資渠道,綜合運用財稅杠桿和貨幣政策工具,定向實行稅收減免和費用補貼,引導更多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農村。各類金融機構都要積極支持農村改革發展。堅持農業銀行為農服務的方向,強化職能、落實責任,穩定和發展農村服務網路。拓展農業發展銀行支農領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對農業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信貸支持。擴大郵政儲蓄銀行涉農業務范圍。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改善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保持縣(市)社法人地位穩定,發揮為農民服務主力軍作用。規范發展多種形式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以服務農村為主的地區性中小銀行。加強監管,大力發展小額信貸,鼓勵發展適合農村特點和需要的各種微型金融服務。允許農村小型金融組織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加快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農村信貸擔保機制。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發展農村保險事業,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加快建立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加強農產品期貨市場建設。
(五)建立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制度。盡快在城鄉規劃、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一體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自由流動,推動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融合。統籌土地利用和城鄉規劃,合理安排市縣域城鎮建設、農田保護、產業聚集、村落分布、生態涵養等空間布局。統籌城鄉產業發展,優化農村產業結構,發展農村服務業和鄉鎮企業,引導城市資金、技術、人才、管理等生產要素向農村流動。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全面提高財政保障農村公共事業水平,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公共服務制度。統籌城鄉勞動就業,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引導農民有序外出就業,鼓勵農民就近轉移就業,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加強農民工權益保護,逐步實現農民工勞動報酬、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等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改善農民工勞動條件,保障生產安全,擴大農民工工傷、醫療、養老保險覆蓋面,盡快制定和實施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統籌城鄉社會管理,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放寬中小城市落戶條件,使在城鎮穩定就業和居住的農民有序轉變為城鎮居民。推動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體制創新。擴大縣域發展自主權,增加對縣的一般性轉移支付、促進財力與事權相匹配,增強縣域經濟活力和實力。推進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制改革,優先將農業大縣納入改革范圍。有條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縣(市)的體制。堅持走中國特色城鎮化道路,發揮好大中城市對農村的輻射帶動作用,依法賦予經濟發展快、人口吸納能力強的小城鎮相應行政管理許可權,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形成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互促共進機制。積極推進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
(六)健全農村民主管理制度。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以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健全議事協商、強化權力監督為重點,加強基層政權建設,擴大村民自治范圍,保障農民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擴大農民在縣鄉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農民的聯系。繼續推進農村綜合改革,二0一二年基本完成鄉鎮機構改革任務,著力增強鄉鎮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完善與農民政治參與積極性不斷提高相適應的鄉鎮治理機制,實行政務公開,依法保障農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深入開展以直接選舉、公正有序為基本要求的民主選舉實踐,以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議事為主要形式的民主決策實踐,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實踐,以村務公開、財務監督、群眾評議為主要內容的民主監督實踐,推進村民自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加強農村法制建設,完善涉農法律法規,增強依法行政能力,強化涉農執法監督和司法保護。加強農村法制宣傳教育,搞好法律服務,提高農民法律意識,推進農村依法治理。培育農村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完善社會自治功能。採取多種措施增強基層財力,逐步解決一些行政村運轉困難問題,積極穩妥化解鄉村債務。繼續做好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完善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健全農村公益事業建設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