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四十項建議》是什麼時候由全會通過的
上世紀90年代,隨著我國金融行業的市場化進程,洗錢分子開始利用我國的金融體系從事洗錢活動,並且規模逐年擴大,一方面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管理和交易秩序,一方面助長了各類犯罪,給社會安全及國家安全帶來不穩定因素。我國自90年代末期開始反洗錢刑事立法,自20世紀初開始反洗錢行政立法,從打擊和預防兩個角度開始建設中國反洗錢體系,十多年來取得一定進展。在此期間,由於我國自2003年正式提出希望加入國際金融特別行動組FATF並於2007年成為其正式的成員國。在加入的過程中,我國的反洗錢體系建設受到《反洗錢四十項建議》的深刻影響。
本文大致解決三個問題——為什麼接受《反洗錢四十項建議》?目前已經受到哪些影響?之後將有哪些影響?
第一章和第二章將從效力和合理性兩方面解決為什麼要接受《反洗錢四十項建議》的問題。在分析《反洗錢四十項建議》對我國的影響之前,必須先明確其性質和效力。因此,在第一章中,作者將通過對《反洗錢四十項建議》的產生和演變背景和動因進行總結,以分析確定《反洗錢四十項建議》的性質,並分析其對我國產生效力的方式。確立了刑事、行政、私營領域以及國際合作四方面有機結合的反洗錢體系框架。《反洗錢四十項建議》雖不是一份正式的國際法文本,但作為國際組織的重要文件,筆者將其歸類為全球治理下的國際經濟軟法。由於我國已對此作出國家承諾並簽署了相關的授權文件,並且通過其他國際法文件,《反洗錢四十項建議》對我國產生了直接和間接的效力。
第二章中,筆者將總結《反洗錢四十項建議》的主要內容,並從戰略性目標、制度性目標及實現路徑等方面就其中的制度設計進行合理性分析。《反洗錢四十項建議》是針對反洗錢行為的特徵進行的制度性設計,對洗錢行為起到了預防和懲治兩方面的作用。因此,《反洗錢四十項建議》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任何,並為我國所接受。
第三章中,筆者將就《反洗錢四十項建議》對我國刑事立法的影響進行具體分析。筆者發現,《反洗錢四十項建議》對我國的影響可分為三個時期。其中,我國的反洗錢刑事立法受到了三個時期的影響,自1996年以來,通過刑法修訂案的方式在洗錢罪上游犯罪、主管狀態判定等方面作出了完善。但通過差距分析,筆者發現上述完善體現出一種「打補丁」式的碎片化,仍然存在待改進之處。
第四章中,筆者將就《反洗錢四十項建議》對我國行政立法的影響進行具體分析。在行政立法方面,我國主要受到間接影響期和直接影響期的影響,在制度建設、私營領域反洗錢制度建設以及非金融行業反洗錢制度建設等方面均深受《反洗錢四十項建議》的影響。2006年《反洗錢法》公布,基本是按照《反洗錢四十項建議》要求的框架搭建起我國反洗錢工作機制和金融業預防機制。2007年後,FATF通過8次評估報告,對我國反洗錢工作進行了查漏補缺,對於其中發現的大部分問題,我國已及時通過立法或其他行政手段進行了改正彌補。2012年,FATF對我國的評級大部分達到「合規」或「基本合規」,正是對我國2007年至2012年反洗錢制度建設的肯定。
第五章將主要介紹2012年《反洗錢四十項建議》的修訂以及可能對我國產生的影響。根據最新的修訂內容,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建立國家洗錢風險評估制度,並根據評估結果調整相關法律法規。對於金融業的反洗錢措施,應根據《反洗錢四十項建議》進一步強化薄弱環節。對於非金融行業,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建立相應的反洗錢制度。
㈡ 2012版四十項建議所指的特定非金融機構包括哪些
抄六類分別是: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是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於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於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社會資金流動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是:從最終借款人那裡買進初級證券,並為最終貸款人持有資產而發行間接債券。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這種中介活動,可以降低投資的單位成本;可以通過多樣化降低投資風險,調整期限結構以最大限度地縮小流動性危機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預測償付要求的情況,即使流動性比較小的資產結構也可以應付自如。
㈢ 反洗錢四十項建議要求各國政府加強反洗錢金融監管包括哪些內容
請你具體介紹一下:反洗錢是什麼意思?
官員把資產轉移到國外去的那種怎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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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四十項建議哪些年份修改
2003,2012
㈤ 金腦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第一次提出有關反洗錢《四十項建議》是在哪一年()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在1990年制定《反洗錢40條建內議》以及《反洗錢40條建議審查容意見》。《反洗錢40條建議》被各個國家作為制定本國反洗錢法律體系的基礎,而《反洗錢40條建議審查意見》則為各國遵循《反洗錢40條建議》提供了指南。
(5)金融機構的四十項建議擴展閱讀:
FATF的工作集中於實現下列三個目標:
1、向全球所有國家和地區推廣反洗錢信息。FATF通過擴大會員、在不同地區發展區域性反洗錢組織和與其他有關國際組織的密切合作,促成全球反洗錢網路的建立。
2、監督FATF成員執行《40條建議》。所有成員通過年度自我評估和雙邊評估,監督各成員執行40條建議的情況。
3、關注和檢討洗錢和反洗錢措施的發展趨勢。鑒於洗錢犯罪手段發展日新月異,FATF成員要搜集關於洗錢犯罪發展趨勢的信息,以便FATF能夠及時修改40條建議,以有效控制洗錢犯罪。
㈥ 身份證丟了拿戶口本可以去銀行辦理業務嗎
身份證丟失需要提供有效期內臨時居民身份證才能辦理開戶的。
開立個人銀行賬戶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
1、居住在中國境內的16歲(不含)以下中國公民,應由監護人代理開立個人銀行賬戶,出具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賬戶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2、居住在中國境內16歲(含)以上的中國公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其中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可提供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證明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監管、上級部門有明確規定的情形除外)。
對於身份證丟失等特殊情況確需提供有效期內臨時居民身份證辦理開戶的,應同時提供相關輔助身份證明材料。
3、軍人、武裝警察,應以居民身份證為有效證明文件,若所在單位未申請居民身份證的,可憑單位出具的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證明和軍人、武裝警察身份證辦理開戶手續。
4、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應出具有效中國護照、所在國的定居證正本。
5、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應出具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應出具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6、外國公民,應出具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邊民,按照邊貿結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溫馨提示:戶口簿、護照、工作證、機動車駕駛證、社會保障卡、公用事業賬單、學生證、介紹信等有效證件或證明文件只能作為開立賬戶身份驗證的輔助證件。
(6)金融機構的四十項建議擴展閱讀
使用銀行卡的注意事項:
1、輸入密碼時注意用手遮擋,如果發現ATM機的密碼防護罩和入卡防護槽有異常情況,為了安全起見,不要使用,同時立即告知銀行;
2、為防範假ATM機的情況,客戶應盡量選擇有顯著標識的自助銀行,在銀行的錄像監控下使用ATM機;
3、最好將銀行卡和身份證分開存放,不要將銀行卡轉借他人,不要隨意泄露銀行卡卡號及密碼;
4、刷卡消費時,不要讓銀行卡離開視線范圍,留意收銀員的刷卡次數,拿到簽購單及卡片時,核對簽購單上的金額是否正確,是否為本人的卡片;
5、開通手機簡訊服務,隨時掌握賬戶變動情況,一旦發現異常交易,馬上致電銀行進行掛失;
6、如果懷疑資金被盜,應立即撥打銀行客服電話,並對銀行卡賬戶及時進行掛失。
㈦ 個人宣布破產後有什麼後果
(一)對「個人破產」中「個人」的理解 「個人破產」中「個人」應如何理解,目前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主張個人即自然人,個人破產也即是自然人破產;另一種則主張個人破產中的個人並非嚴格的法律術語,其范圍不僅寬於公民,而且也大於《民法通則》第二章所規定的兩戶一夥,這一觀點認為,個人破產就其本質是指所有法律上或實質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和自然人的破產,包括普通合夥破產、隱名合夥破產、自然人破產、個體工商戶破產及遺產破產等類型。事實上,這種意義上個人破產也就是除法人破產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的破產。但,本人認為,個人破產應包括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及同等主體,而不應包括商事合夥。 按照國內外學者對各國破產立法和判例依破產主體不同而進行的分類,我國破產法在破產主體適用上無疑是另類,即破產主體的范圍既不是義大利式的「商人破產主義」,亦非英美的「一般破產主義」,而是有中國特色的「企業法人破產主義」。「企業法人破產主義」為何物?這必須藉助其他兩種主義來說明。「商人破產主義」認為,破產法僅適用於商事主體,凡商人遇有喪失支付能力、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又無計可施時,可以破產實現債權受償的最大化及債務人受債務困繞的最小化:「一般破產主義」則承認一切民事主體均有破產能力,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只要有破產條件存在,都可申請破產。 我國破產法與上述兩者都不同,盡管新破產法擴大了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但目前新破產法並未規定個人破產,也就是說,目前中國自然人不能不破產。 美國的個人、已婚的家庭或個體營業戶,依靠工資收入維持生活,欠債總數在25萬美元以下,可以使用此種破產方法。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還款計劃,並向法院提交一定數額的錢款,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分期分批地歸還其債務。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用較長的時間,來歸還他們所欠的債務。這是一種在美國較產常見的破產方法。 在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有重要意義 首先,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飛速發展,政府有責任提醒公眾注意個人破產的風險。 自199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發出《關於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以來,我國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加速發展。據香港金融管理局2005年3月的報告(《亞洲區的個人信貸增長情況》),我國個人信貸總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已經由1999年的1.7%,2000的4.8%,發展到2001的7.14%。截至2004年6月,個人信貸組成項目中,住房按揭貸款佔83%,信用卡佔6.4%,其他佔10.6%。個人信貸總額占各類貸款總額的百分比由1999年的1.5%,發展到2000年的4.3%,2001年的6.2%,2002年的8%,2003年更達到10%。 個人信貸的強勁增長,雖然能促進消費,使金融機構增加盈利,但也蘊含著新的風險,有可能影響金融及宏觀經濟的穩定。香港的經驗表明,當信用卡壞賬率由1998年底的4.1%升至2002年9月的高位14.6%時,破產申請的數量也相應地由1998年的每季不足1000宗猛升至2002年的每季約7000宗。由此可見,過度信貸極有可能造成個人財務危機。 我國近幾年一直鼓勵借貸消費,住房、汽車、教育、個人消費貸款已成為各商業銀行的主流業務。民間有輿論認為,如果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政府把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責任轉嫁給了消費者。因為信貸消費的充分發展乃是政府出於拉動內需的需要,傳媒在政府示意下「過度」宣揚超前消費、借貸消費,但是如果因過度借貸而出現惡果,卻要由消費者來承擔個人破產的風險,這實在是政府之過,而非老百姓之過。撇開正確與否不說,此言論的出現已經說明政府提醒公眾注意個人破產風險應是當務之急。 其次,個人破產制度可以防止社會動盪、金融危機,尤其是提醒年輕一代理性消費。 美聯儲每年都很關注兩個基本數據,收入的40%以上用於償還債務的家庭數量,以及那些逾60天沒有償還債務的家庭數量。如果這兩個數字過高,則往往預示著金融危機的出現。 過度負債消費,除了個人走向破產邊緣,昔日優良的銀行消費信貸資產也將演變成呆賬、壞賬,房地產、汽車等行業會因過度提前消費而出現衰退,進而可能引發金融危機和經濟蕭條,並不可避免地伴隨著社會動盪。 現在,家庭、個人也是經濟學意義上的經濟主體,以個人名義理財變得相當普遍。在我國,一個勞動者有勞動能力的年限不過是三四十年,可是住房按揭貸款的最長年限是三十年,首付最少的只有兩成。這三四十年中,子女出生、教育支出、疾病、意外傷害、父母不測都需要大筆開支,通貨膨脹、利率上升及失業風險無處不在,可現在的年輕人,似乎很少考慮到這些。 新興名詞「城市負翁」、「負資產階級」的出現,充分說明了超前消費可能帶來的個人破產風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無疑將給熱衷於狂熱超前消費的年輕一代一個警告。 再次,個人破產法的缺位是「執行難」的主因之一,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私力救濟」變成「公力救濟」 盡管這些年來我國沒有個人破產的概念,但是個人破產事實上大量存在,有些「執行難」的案件其實已經無法執行。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庭的消息稱,我國法院一年審理民商事案件約有500萬件,其中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大約有450萬件。1993年,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比例佔了70%,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比例只有30%,但在十年之後的2003年,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比例上升到了52%,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比例只佔48%。如果按照這樣的比例變化繼續下去,再過十年,可能有70%的案件需要法院強制執行。 在我國,由於個人破產法的缺失,在債務人無力償債的情形下,債務人本人不能申請破產,債權人也無法申請債務人的破產,實質上對二者的利益都造成損害。一方面助長了違法者的囂張,另一方面也使得社會公眾對司法權威越來越沒有信心。債權人因為沒有公力救濟的途徑,轉而轉向私力救濟,如討債、綁架、拘禁、毆打債務人等等。各國的個人破產法中普遍規定,一個債務人如已被批准破產,債權人就只能通過債權人聯合會等方式來解決債權,法律禁止債權人單獨發起討債程序,從而限制了私力救濟對債務人的傷害。 最後,個人破產法給破產者以重振旗鼓的機會,是人性化的設計,也有利於經濟的發展。 破產法缺位有一個可怕後果,那就是已經破產的債務人很可能一輩子都沒有翻身的機會。只要他創造出任何一點點財富,債權人都有權拿走,這個還款期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如果是巨額債務,債務人可能終身都要還債,永遠無法獲得新生。但是如果對於完全破產的債務人不能給予免除債務的期限,不能保留他的自由財產,或者用於企業發展的基本資源,將債務人永遠釘在恥辱架上,對社會發展又有什麼好處呢?沒有誰願意破產,做社會的失敗者。既然已經失敗,應當寬容地給他翻身的機會,當然前提是他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 破產制度發展到現代,原來不利於債務人的三大制度:破產有罪主義、破產懲戒主義和破產不免責主義已經被破產無罪主義、破產不懲戒主義和破產免責主義所取代。自願破產制度、自由破產制度和破產免責制度是個人破產制度中的核心。目前世界各國的個人破產法都給了債務人復甦經濟的機會,破產免責主義使得債務人能夠從負債累累中逃脫開來重振旗鼓,自由財產制度使得債務人可以保留生活的必需品,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債務人生活的保障,也是人性化的設計,是社會文明的體現。 更多破產法資源請登陸中國破產法網: http://www.chinainsol.org/ 博客地址: http://www.chinainsol.org/ 參考資料:中國破產法網: http://www.chinainsol.org
㈧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多少年發布首份關於反洗錢的《四十項建議》
最早於1990年發布,此後進行過多次更新。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 PROLIFERATION》(《打擊洗錢、恐怖和擴散融資的國際標准》)本文件最初於2012年1月發布,最近於2015年10月更新。其中寫到:
The original FATF Forty Recommendations were drawn up in 1990 as an initiative to combat the misuse of financial systems by persons laundering drug money.
譯為:最初的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40條建議發布於1990年,作為打擊利用金融系統進行個人毒資洗錢的倡議。
(8)金融機構的四十項建議擴展閱讀:
FATF的工作集中於實現下列三個目標:
1、向全球所有國家和地區推廣反洗錢信息。FATF通過擴大會員、在不同地區發展區域性反洗錢組織和與其他有關國際組織的密切合作,促成全球反洗錢網路的建立。
2、監督FATF成員執行《40條建議》。所有成員通過年度自我評估和雙邊評估,監督各成員執行40條建議的情況。
3、搜集關於洗錢犯罪發展趨勢的信息,以便FATF能夠及時修改40條建議,以有效控制洗錢犯罪。
歐亞反洗錢與反恐融資小組 (EAG) 是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確認的7個地區性反洗錢與反恐融資國際組織之一,於2004年10月在莫斯科成立。是目前世界上覆蓋面積最大、涉及人口最多的地區性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國際組織。
包括俄羅斯、中國、哈薩克、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白俄羅斯6個成員國,以及意、法、英、美、日、德等國和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上海合作組織、國際刑警組織等19個觀察員。
2005年12月烏茲別克被接納為 EAG 第7個正式成員。2007年12月,印度、土庫曼和波蘭被接納為 EAG 的觀察員。
參考資料:網路-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
㈨ 與原建議相比,新版《四十項建議》對哪些方面進行了修訂
1、首次抄在建議中強調各國應清楚了解影響本國的洗錢與恐怖融資風險,制定風險為本的方法。
2、增強透明度,明確要求提高法人和法律安排在所有權和控制權方面的透明度。
3、擴展執法部門權利,明確並擴展執法部門和金融情報中心的作用。
4、明確將稅收犯罪列為洗錢上游犯罪。
5、加強國際合作,在調查、監管和訴訟方面有效的交換信息,提高追蹤、凍結、沒收和追回非法資產的工作效率。
6、強調金融集團反洗錢要求。
(9)金融機構的四十項建議擴展閱讀:
新版四十項建議是FATF自1990年首次公布反洗錢國際標准以來對國際反洗錢標準的第三次重要修訂。
1、向全球所有國家和地區推廣反洗錢信息。FATF通過擴大會員、在不同地區發展區域性反洗錢組織和與其他有關國際組織的密切合作,促成全球反洗錢網路的建設。
2、監督FATF成員執行《40條建議》。所有成員通過年度自我評估和雙邊評估,監督各成員執行40條建議的情況。
3、關注和檢討洗錢和反洗錢措施的發展趨勢。鑒於洗錢犯罪手段發展日新月異,FATF成員要搜集關於洗錢犯罪發展趨勢的信息,以便FATF能夠及時修改40條建議,以有效控制洗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