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審計機關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
我是審計學專業的,我認為是D,錯了表怪我
⑵ 如何對金融機構進行經營績效審計評價
在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政府政務公開的趨勢下,對政府績效的評估已經已經越來越回受到社會各答界的重視,政府績效審計的開展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與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已經開展績效審計的國家相比,我國的政府績效審計起步較晚,迫切需要開展政府績效審計理論與實務的研究。
一、政府績效審計的含義
績效評估以授權或委託的形式讓獨立的機構或個人來進行就是績效審計,是指由獨立的審計機構或人員,依據有關法規和標准,運用審計程序和方法,對被審單位或項目的經濟活動的合理性、經濟性、有效性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提出改進建議,促進其管理、提高效益的一種獨立性的監督活動。
⑶ 內部審計機構的機構設置
根據審計法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入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依法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並在下列單位,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1.審計機關未設派出機構,財政、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者所屬單位較多的政府部門;
2.縣級以上國有金融機構;
3.國有大中型企業;
4.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
5.國家大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6.財政、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者所屬單位較多的國家事業單位;
7.其他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
上述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總審計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29條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制度,是部門、單位健全內部控制,審查財政、財務收支,改善經營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果,提高經濟效益或者工作績效的一項重要的管理控制制度。
在中國實行內部審計制度,有利於企業通過內部審計來檢查和評價內部各單位履行經濟責任的狀況,加強內部管理和控制,挖掘內部潛力,提高經濟效益,增強競爭能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其他佔有和使用國有資產的部門和單位,通過內部審計來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的利用效果和效率;有利於國家通過內部審計促使各部門、各單位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經營或管理,以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
其他審計業務較少的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內部審計機構設置的范圍,我國內部審計機構包括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和單位內部審計機構。部門內部審計機構,指國務院和縣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按行業劃分的業務主管部門設置的專門審計機構。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指國有金融機構、國家企業事業等單位設置的專門機構。
我國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本部門、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本單位領導負責並報告工作。關於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領導體制,國內外基本有三種類型:一是受本單位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領導;二是受本單位總經理(廠長)或總裁領導;三是受本單位董事會或其下屬的審計委員會領導。事業單位及行政機關的內審機構則由最高管理者領導或其他副職領導。
⑷ 金融機構反洗錢部門可以承擔內部審計監督嗎
不可以。反洗錢合規管理部門的工作受內部審計部門的評價,而不能取代內審職責。
⑸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的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審查評價並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發展。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目標是,保證國家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監管部門規章的貫徹執行;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框架內,促使風險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運營,增加價值。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應當獨立於經營管理,以風險為導向,確保客觀公正。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依據本指引檢查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負責建立和維護健全有效的內部審計體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高級管理層負責履行有關職責。
董事會應下設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不少於3人,多數成員應是非執行董事。審計委員會主席應由獨立董事擔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組成及委員會負責人由高級管理層確定。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審計全系統經營管理行為的內部審計部門,可設立一名首席審計官負責全系統的審計工作。
首席審計官由董事會任命並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范圍,首席審計官崗位變動要事前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垂直的內部審計管理體系。審計預算、人員薪酬、主要負責人任免由董事會或其專門委員會決定。內部審計人員薪酬不低於本機構其他部門同職級人員平均水平。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按員工總人數的1%配備,並建立內部崗位輪換制。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從業資格:
(一)專業水平。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掌握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相關的專業知識,熟悉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及內部控制制度。
(二)從業經驗。內部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兩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審計項目負責人員至少應具有三年以上審計工作經驗,或六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
(三)道德准則。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正直、客觀、廉潔、公正的職業操守,且從事金融業務以來無不良記錄。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以制度形式明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及人員職責。
第十三條 董事會對內部審計的適當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負責批准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等,為獨立、客觀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並對審計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監督。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授權組織指導內部審計工作。審計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並可視需要邀請高級管理層人員列席。
第十五條 首席審計官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做好協調工作,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對內部審計的整體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對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負責,制定內部審計程序,評價風險狀況和管理情況,落實年度審計工作計劃,開展後續審計,監督整改情況,對審計項目質量負責,做好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事項主要包括:
(一)經營管理的合規性及合規部門工作情況。
(二)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風險狀況及風險識別、計量、監控程序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系統規劃設計、開發運行和管理維護的情況。
(五)會計記錄和財務報告的准確性和可靠性。
(六)與風險相關的資本評估系統情況。
(七)機構運營績效和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等。
第四章 權 限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以制度形式明確賦予內部審計部門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許可權。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列席或參加與內部審計部門職責有關的會議。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及時、全面了解經營管理信息,並就有關問題向審計對象和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質詢、取證。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認為必要時有權向董事會直接匯報審計發現。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具有處理建議權和必要的處罰權。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部門對拒絕接受或不配合內部審計、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打擊報復或陷害審計人員的,有權向上級報告,要求及時予以制止並做出處理。
第五章 質量控制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部門可就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有關問題提供咨詢服務,但不應直接參與或負責內部控制設計和經營管理決策與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在年度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審計頻率和程度應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性質、復雜程度、風險狀況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對每一營業機構的風險評估每年至少一次,審計每兩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應嚴格按照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實施審計項目,並定期進行自我評估。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人員的審計迴避制度,確保內部審計的客觀性。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人員後續培訓制度,鼓勵內部審計人員取得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注冊信息系統審計師等執業資格,以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加強科技手段和信息技術在審計工作中的運用,建立完善非現場內部審計監測體系及內部審計操作系統、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經董事會批准後,可將部分內部審計項目外包,但需事先對外包機構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專業勝任能力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審計復議制度,對審計對象提出異議的審計結論,由作出審計結論的審計機構的上級機構進行復議。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可聘請外部機構對內部審計部門的盡職情況進行評價,並保證外部檢查人員獨立於評價對象、具備專業勝任能力以及與評價對象沒有利益沖突。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與垂直管理體系相適應的內部審計報告制度和報告線路。
第三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應按季度向董事會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通報高級管理層和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應按季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工作情況。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會提交包括履職情況、審計發現和建議等內容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六條 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在審計事項結束後,應及時向董事會和高 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送包括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結論、審計決定、審計建議、審計對象反饋意見等內容的項目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善與中國銀監會的溝通和報告制度。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就重大審計發現及時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內部審計部門應就以下事項向中國銀監會或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向董事會提交的全面審計工作報告。
(二)內部審計部門開展異地審計的,應同時將審計報告抄報審計對象所在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三)內部審計部門發現重大問題並報告董事會後,在問題未得到認真查處整改的情況下,應直接向中國銀監會報告相關情況。
(四)外部中介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計報告。
(五)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考核與問責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內部審計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級管理層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問題,應督促整改,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承擔未對審計發現採取糾正措施所產生的責任和風險。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應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相關各方的盡職、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建立內部審計工作問責制度,明確內部審計責任追究、免責的認定標准和程序。
第四十條 董事會應對具有以下情節的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一)未執行審計方案、程序和方法導致重大問題未能被發現。
(二)對審計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未如實反映。
(三)審計結論與事實嚴重不符。
(四)對審計發現問題查處整改工作跟蹤不力。
(五)未按要求執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損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益或聲譽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經檢查監督和責任認定,有充分證據表明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指引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制度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並及時報告了審查出的問題,在審計對象相關問題暴露時,可視情況免除或部分免除內部審計部門和相關審計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指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銀監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指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實施。
⑹ 金融審計的基本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一度撤銷了審計機構,金融審計也相應為專業監督所代替。1983年 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成立,內設金融審計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審計局內設金融審計處;地(市)、縣審計組織中也都設有金融審計機構和配有專業人員。1984年國家審計署發出《關於對金融保險機構進行審計監督的通知》,決定對金融機構實行分級審計的辦法。
金融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有兩種含義:一種含義是,審計機關對國家金融機構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的一種經濟監督形式。主要是對國家金融機構執行信貸計劃、財務計劃以及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等進行審計監督。(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另一種含義是,國家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的一種經濟監督形式。
金融審計與金融稽核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國家審計與中央銀行稽核同屬政府對金融機構進行行業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但兩者之間有3點顯著區別:①監督的對象不盡相同。審計部門只監督國家的各類金融企業;而中央銀行稽核則監督各種所有制的各類金融機構,包括國家的、集體的、股份的、外資的、僑資的、合資的金融機構。②監督的內容重點不同。審計部門側重監督金融機構的財務活動,而中央銀行稽核則側重監督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③監督的要求不盡相同。審計部門主要是維護國家財政法律和法規,檢查金融機構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而中央銀行稽核則主要是維護國家金融法律和法規,檢查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的合法性、安全性。
⑺ 什麼是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 對國務院各部門、經濟實體、金融機構、各省以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是最高審計機關。
⑻ 如何編金融機構內部審計部門的預算報告
一、機構職能 (一)參與制定審計、財經方面的地方性規定;制定地方性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 (二)向市政府報告和向市直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指導、監督全市內部審計工作;對全市社會審計中介組織出具的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四)根據市政府和上級審計部門的工作重點和要求,確定本市審計工作重點,制定工作意見,編制審計項目計劃。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對本級審計管轄范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3、與市財政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拔款關系的市級各部門(含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黨政組織和社會團體,下同)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 4、市直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預算外財政資金的收支及其使用情況。 5、市級地方商業銀行、非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6、市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市屬國有企業、市政府管理的經濟實體和市直各部門管理的財務獨立經濟實體的盈虧真實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9、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10、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情況的全市性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向市政府提交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八)組織實施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九)根據中央、省和南平市等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分別對其駐潭單位和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對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潭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審計。 (十)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建陽市審計局設7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草擬、修改局機關行政文書;負責辦理幹部、職工的調配、任免、考核、獎懲及工資、福利;組織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報名工作;負責審計隊伍的廉政工作,機關效能建設工作;負責綜合治理工作;負責離退休老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審計事業費、局機關行政經費的管理及預決算的編報;承辦文電處理;負責局機關文書材料打字、印刷和立卷、審計檔案管理、保密保衛、來信來訪、車輛管理、辦公室上傳下達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資產管理等後勤工作。 負責全市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的管理,研究擬定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辦法;負責對全市審計成果進行統計、分析和情況綜合、通報;擬定全
⑼ 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可由什麼部門承擔
為了衡量內部財務控制的合理性、健全性和有效性,不斷完善內控制度回,必須制定並執行完善的內答部財務控制自我評價體系和內部審計制度。
一方面,建立一套科學可行的財務內部控制衡量標准,將內控制度的自我評價制度化,對內控制度的檢查有章可循,減少主觀性和隨意性。
設立具有相對獨立許可權的來負責財務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評價各級管理部門是否嚴格執行內控制度並提出獎懲意見,完善和健全相關制度漏洞,糾正可能存在的內部控制失效問題。另一方面,建立合理的內部審計,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增強內審部門的獨立性,充分發揮其內部監督的職能,對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進行有效監督。良好的自我評價和監督機制能夠確保切實、良好地執行財務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