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擔保具有法律效力嗎
我國擔保分為一般抄擔保襲和連帶擔保。連帶擔保中,擔保人和債務人沒有清償順序,債權人可以向兩人中任意一人要錢。但一般擔保中,債權人必須向債務人先要,榨乾之後才能向擔保人要錢。擔保無效的情形有,1債權人將債權轉移,擔保人不同意則解除擔保。2債權人和債務人就擔保金額擴大未經擔保人同意,擔保解除。望採納
㈡ 擔保多久有法律效力
擔保多久有法律效力的規定如下:
1、農村信用社對外提供擔保具有法律效力。
2、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對外提供擔保。農村信用社屬於法人企業單位,可以對外提供擔保。
擔保人滿足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3、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5、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6、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㈢ 擔保法律效力多少年
不同擔保責任,擔保期限不同。首先是一般保證的擔保期限;
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2、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3、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4、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5、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限為: 債權轉讓的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債務轉讓的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變更主合同的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未約定保證期間的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約定保證期間的
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㈣ 求有關地方政府財政擔保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我國《擔保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因此地方政府不得擅自舉債,應該嚴格按照《預演算法》和《擔保法》的要求,規范舉債行為,控制債務規模,並通過進一步完善償債機制。
財政部相關規定如下:
財政部《關於禁止各級地方政府或部門違法直接從事擔保業務的緊急通知》財債字[1999]147號,相關要求節選如下:
一、各級地方政府和部門要嚴格執行《擔保法》,一律不得直接從事擔保業務,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提供擔保的除外。
二、各級地方政府或部門違法直接從事擔保業務或變相提供擔保的,必須立即停止,並妥善清理已有的擔保業務。
財政部《關於規范地方財政擔保行為的通知》財金[2005]7號,相關節選如下:
一、地方財政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禁止違規擔保。根據《預演算法》和《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及司法解釋,地方財政不得打赤字預算,地方各級政府預算安排應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地方政府以將來的部分財政收入作為擔保,實際上是在人代會通過之前即將部分收入和支出項目固定下來,與《預演算法》的規定相抵觸。我國《擔保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因此,地方財政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停止對《擔保法》規定之外的貸款或其他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二、對於已構成擔保行為的,地方政府要增強信用意識,合理安排還款來源,採取切實措施,督促企業認真履行合同,保證償還。
㈤ 擔保有法律效力嗎
既然是因離婚等個人問題給付款項,與單位何干?況且該公章系偷蓋。因此,該協議無論內容或形式均不符合法律規定,單位不應承擔責任。如果該協議上有男方的簽字或蓋章,可以據此向該男子主張權利。
㈥ 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如何認定
解答: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對社會公開、公示的,所以,它的重大事項要求董事版會通過,也需權要股東代表大會通過,還要在相關媒體上及時公告,如果違反公司章程程序性和權利性規定,那麼擔保就是無效的。但是對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則有較大的區別,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不具有對外公示的效力,也不可能將所有公司業務向社會公示,也沒有這樣的場所或者媒體以供刊登或者查閱,所以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公司章程對外進行擔保,只要加蓋公章或者負責人簽字真實,都應當認定為有效。 反如果章程只把《公司法》中的股東會和董事會的事項照搬進去,此時對外借款和擔保的決定權屬於誰(股東會還是董事會)? 解答:這里要考慮到章程可能會對《公司法》簡單援用,沒有對公司重大事項作出明確的規定,例如如果對外借款,我們認為這屬於公司的重大事項,不僅僅是董事會就能決定,或者執行董事一個人可以決定的,要交由股東會研究通過,這樣做才能使公司管理、治理結構更加健全。
㈦ 銀行金融機構能否作為擔保人
根據擔保法的來規定,具自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就可以做保證人。銀行金融機構能作為擔保人。
同時對金融機構做擔保人附帶了一項要求即:不能被強令作擔保。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㈧ 金融機構可否為企業提供擔保
金融機構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兩類,都不能為企業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