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是一樣的嗎有什麼區別呢
小微企業
一、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小型微利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准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判定時條件是不同的。
民營企業
簡稱民企、公司或企業類別的名稱,是指所有的非公有制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是沒有「民營企業」的概念,「民營企業」只是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產生的。
民營企業,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外,其他類型的企業只要沒有國有資本,均屬民營企業。這個詞語在中國大陸和台灣地區甚為普遍。
其實,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營企業多數是私營企業(私企),由於傳統共產主義反對私有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便將它們命名為「民營企業」。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應該以企業的資本來源和構成定義。企業的資本以民間資產(包括資金、動產和不動產)作為投資主體,即可稱之為「民營企業」。
「民營」是具有強烈中國特色的詞彙,從狹義說,民間資產特指中國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包括國有資產和國外資產(境外所有者所擁有的資產)。因此,民營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除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控股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外的所有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從企業的經營權和控制權的角度看,含一小部分國有資產和(或)外商投資資產、但不具企業經營權和控制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亦可稱之為「民營企業」。廣義我國民營企業界定從廣義上看,民營只與國有獨資企業相對,而與任何非國有獨資企業是相容的,包括國有持股和控股企業。因此,歸納民營企業的概念就是:非國有獨資企業均為民營企業。狹義從狹義的角度來看,「民營企業」僅指私營企業和以私營企業為主體的聯營企業。「私營企業」這個概念由於歷史原因不易擺脫歧視色彩,無論是私營企業的投資者、經營者、雇員或者有意推動私營企業發展的社會工作者,都傾向於使用中性的「民營企業」這個名稱,這就使「民營企業」在許多情況下成為私營企業的別稱,而本文也認同這種說法。本文的民營企業的界定主要是在於它的狹義的含義。
『貳』 《關於2021年進一步推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通知》
《通知》緊扣高質量發展主題,圍繞推動小微企業金融供給總量有效增長,質量、效率、效益明顯提升的總體目標,對銀行保險機構服務小微企業明確了以下政策要求:
1.保持穩定高效的增量金融供給
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全年要繼續實現增速、戶數的「兩增」目標,其中五家大型銀行要努力實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全年增長30%以上。要求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發揮行業帶頭作用,強化「首貸戶」服務,努力實現2021年新增小微企業「首貸戶」數量高於2020年,大型銀行要將「首貸戶」納入內部考核評價指標。大中型商業銀行在對一級分行的信貸計劃分解上,要向業務基礎薄弱地區合理傾斜投放任務,壓實責任。
2.著力優化金融供給結構
繼續加大小微企業首貸、續貸、信用貸款投放力度,重點增加對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產業鏈供應鏈自主可控的中長期信貸支持。探索完善科技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促進新技術產業化規模化應用。圍繞產業鏈供應鏈核心企業,制定覆蓋上下游小微企業的綜合金融服務方案,優化對核心企業上下游小微企業的融資和結算服務,有序發展信用融資和應收賬款、預付款、存貨、倉單等動產質押融資業務。
3.豐富普惠保險產品業務
鼓勵深化銀保合作機制,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創新面向小微企業的保單融資產品。支持保險機構穩健發展出口信用保險和國內貿易信用保險,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信用保險項下的貿易融資服務。督促保險機構加強基礎管理,提高產品和業務研發的針對性,進一步暢通線上渠道,提高服務效率。
『叄』 金融機構如何助推小微企業發展
金融機構要助推小微企業發展,主要應該在為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內上著手。
小微企業發展的容一大障礙就是資金短缺,而向銀行貸款時常面臨著復雜的手續和繁瑣的流程,不僅牽扯精力,還有可能耽誤發展時機。
所以金融機構應該在保障資金安全的情況下,盡量簡化貸款流程,並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為小微企業發展提供強大的經濟支撐。
第一,開展多元化金融服務,滿足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第二,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
第三,創新貸款機制。
第四,創新擔保與抵押方式。
第五,建立全面風險管理。
『肆』 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有哪些
金爸爸創貸平台,提供金融(貸款、信用卡、理財)、法律、財稅服務。
『伍』 金融機構如何助推小微企業發展
金融機構要來助推小微企業發展,主自要應該在為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上著手。小微企業發展的一大障礙就是資金短缺,而向銀行貸款時常面臨著復雜的手續和繁瑣的流程,不僅牽扯精力,還有可能耽誤發展時機。所以金融機構應該在保障資金安全的情況下,盡量簡化貸款流程,並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為小微企業發展提供強大的經濟支撐。
『陸』 房住不炒、服務民營和小微企業等政策是否執行到位
主要「回看」近三年亂象整治工作
銀保監會稱,近幾年全國銀行業保險業市場亂象整治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一些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仍不健全,風險管理仍然薄弱,部分領域問題屢查屢犯、屢禁不止,重大案件和風險事件時有發生。
因此,《通知》明確,對連續三年市場亂象整治工作進行「回頭看」。一看主體責任是否落實到位,二看實體經濟是否真正受益,三看整改措施是否嚴實有效,四看違法違規是否明顯遏制,五看合規機制是否健全管用。
各金融機構的工作報告應重點突出、內容詳實,包括但不限於:組織實施和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整改問責的監管評估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風險隱患;採取的工作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處罰問責、制度機制建立與執行情況等);2017年以來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經驗;下一步工作計劃和意見建議等。
銀保監會要求,全系統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領會金融支持中小微企業對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的重大意義,把握好治亂象、防風險與穩增長的有機統一。督促銀行保險機構把普惠金融政策紅利切實傳導到民營小微企業,不斷推動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依法嚴厲打擊通過融資政策便利獲得的貸款違規進行資金套利行為。持續深入開展宏觀政策執行、股權與公司治理、業務經營、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等領域違法違規問題排查,對打著「金融創新」幌子花式翻新的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通知》進一步強調,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大力推進根源性整改,做到深自查、真整改、嚴問責,建立健全全員管理制度,把治理金融亂象與培育穩健風險文化深度融合,有效提升依法合規經營和風險管理水平。各級監管機構對違反宏觀調控政策、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屢查屢犯等違規問題要加大查處力度,對因金融腐敗和違法犯罪破壞市場秩序、造成重大損失甚至誘發風險事件的一律嚴懲不貸。
銀行機構「回頭看」增加新內容
記者注意到,隨《通知》一同下發的還有《2020年銀行機構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要點》(以下簡稱《工作要點》)、《2020年非銀行機構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要點》。
其中,銀行機構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要點主要包括宏觀政策執行、股權與公司治理、信貸管理、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創新業務、整改問責六大方面。在宏觀政策執行方面,包括民營和小微企業服務政策、「房住不炒」政策、金融扶貧政策、其他重點領域宏觀調控政策。
針對「房住不炒」政策,銀保監會提出對以下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的工作要點:
為表內外資金直接或變相用於土地出讓金或土地儲備融資;未嚴格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違規向「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融資;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經營性貸款、信用卡透支等資金挪用於購房;流動性貸款、並購貸款、經營性物業貸款等資金被挪用於房地產開發;代銷違反房地產融資政策及規定的信託產品等資管產品。
對比2019年工作要點,今年發生一些變化。如,「宏觀政策執行」放在第一位,沒有了「重點風險處置」,而新增「創新業務」。其中,創新業務方麵包括線上貸款業務、信用卡業務、衍生產品業務。
保險機構「回頭看」集中在七大方面
保險機構的「回頭看」則主要包括宏觀政策執行、公司治理、保險資金運用、銷售理賠、財務業務數據、萬能險業務、創新業務等內容。
在宏觀政策執行方面,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要點有:
保險資金違規投向國家及監管禁止的行業或產業;通過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等方式違規向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房地產公司、房地產項目提供融資;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或通過融資平台違規新增地方政府債務;保險產品開發設計和業務發展偏離保障本源;精準扶貧政策執行不到位,扶貧專屬農業保險產品與普通商業保險產品無實質差異,「三區三州」深度貧困地區農業保險費率未按要求降低等。
在保險資金運用方面,《通知》要求,重點整治下列行為:
未堅持穩健審慎和安全性原則;利用未上市股權和不動產投資等方式設立平台公司,通過平台公司截留、挪用、轉移保險資金,向關聯方輸送利益,違規用於增資;投資單一資產和單一交易對手超集中度上限比例;發行通道性質的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為其他機構違規開展關聯交易或規避監管提供通道;組合類資管產品開展違反資管新規要求的多層嵌套投資業務;通過多層嵌套等方式開展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投資規避監管規定;在不具備投資管理能力情況下,借用受託通道變相自行開展股票等高風險領域投資,妨礙干預受託人正常履行職責;投後管理不到位等。
銀保監會要求,各銀行保險法人機構要在匯總分支機構情況基礎上,分別於2020年7月30日前和12月10日前將半年、年度工作報告及附表報送監管部門。
『柒』 如何讓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敢貸、願貸、能貸」
民營企業融資難一直存在,相比國企有政府的背書和兜底,民營企業的融資更加市場化,融資難、成本高。這種情況很難在根本上改變,牽涉到更深層次的原因。但是也在積極尋求解決這種矛盾的方法。
這些政策出台以後,情況有多改觀,截至2019年1月末,普惠小微貸款(包括單戶授信1000萬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及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余額9.7萬億元,同比增長17.6%,增速比上年末高2.4個百分點。1月份增加2109億元,增量是上年同期的2.6倍;2019年1月,新發放的1000萬以下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平均水平為6.16%,環比下降0.12個百分點,比上年同期下降0.21個百分點;截至2019年1月末,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小微經營主體2165萬戶,1月份增加26萬戶,同比多增7萬戶。可以看出,最近幾個月對小微企業的貸款金額有較大提升,利率也有所降低。主做股權設計、並購,業余股民,愛好搏擊更多好文,歡迎點贊關注
『捌』 不得歧視民營企業小微企業和外地企業堅決防範和糾正什麼
加強服務民營企業:明確監管指標,落實盡職免責。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本次《通知》對《意見》中提出的要求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和落實,提出了二十三條細化措施。
民營企業貸款按季度考核,將同時關注貸款戶數、貸款金額、新增佔比和融資成本,不得對民企設置歧視性要求。根據《意見》的要求,本次《通知》提出將制定專門的「民營企業貸款」監管統計口徑,「按季監測銀行業金融機構民營企業貸款情況。根據實際情況按法人機構制定實施差異化考核方案,形成貸款戶數和金額並重的年度考核機制。加強監管督導和考核,確保民營企業貸款在新發放公司類貸款中的比重進一步提高,並將融資成本保持在合理水平」。融資成本方面,還要求「商業銀行貸款審批中不得對民營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同等條件下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保持一致」。
『玖』 國家對小微企業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為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並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2月14日,國務院網站全文刊發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強金融對民企、小微和「三農」的支持力度。 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方面:
《指導意見》提出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堅守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准公共定位,彌補市場不足,降低擔保服務門檻,著力緩解小微企業、「三農」等普惠領域融資難、融資貴,支持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具體舉措包括:明確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支持范圍和重點對象,聚焦支小支農融資擔保業務、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綜合融資成本並實行差別費率、完善銀擔合作機制、強化財稅正向激勵、構建上下聯動機制加強協同配合、逐級放大增信效應和優化監管考核機制等。
《指導意見》要求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確保支小支農擔保業務佔比達到80%以上,帶動合作機構支小支農擔保金額佔全部擔保金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0%,其中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佔比不得低於50%。引導合作機構逐步將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其中,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5%。
在完善銀擔合作機制方面,《指導意見》要求銀擔合作各方要協商確定融資擔保業務風險分擔比例。原則上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均不低於20%,省級擔保、再擔保基金(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不低於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的比例。同時國家融資擔保基金要推動與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總對總」合作,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分支機構審批許可權並在授信額度、擔保放大倍數、利率水平、續貸條件等方面提供更多優惠。銀擔合作各方要細化業務准入和擔保代償條件,明確代償追償責任,並實施跟蹤評估。
在強化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的同時,《指導意見》提出強化財稅正向激勵,加大獎補支持力度、完善資金補充機制,探索風險補償機制,並落實扶持政策,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擔保賠償准備金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按照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執行。
「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廣泛參與,出資入股與無償捐資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補充機制。」《指導意見》明確,中央財政要根據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的業務拓展、擔保代償和績效考核等情況,適時對其進行資金補充。鼓勵地方政府和參與銀擔合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支小支農業務拓展和放大倍數等情況,適時向符合條件的機構注資、捐資。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對支小支農擔保業務佔比較高,在保余額、戶數增長較快,代償率控制在合理區間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給予一定比例的代償補償。
與此同時,《指導意見》提出優化監管考核機制,要求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健全內部考核激勵機制、完善績效評價體系。
「金融管理部門對貸款利率和擔保費率保持較低水平或降幅較大的機構給予考核加分,鼓勵進一步降費讓利。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結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實際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合理確定貸款風險權重等。」《指導意見》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優化支小支農業務內部考核激勵機制,重點考核業務規模、戶數及其佔比、增量等指標,降低或取消相應利潤考核要求。
根據《指導意見》,其基本原則為「聚焦支小支農主業、堅持保本微利運行、落實風險分擔補償、凝聚擔保機構合力」。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嚴格以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為主業,支持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不斷提高支小支農擔保業務規模和佔比;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保持較低費率水平,切實有效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綜合融資成本,構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共同參與、合理分險的銀擔合作機制。
也明確禁止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不得偏離主業盲目擴大業務范圍,不得為政府債券發行提供擔保,不得為政府融資平台融資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