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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fatca合規的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2-06-10 14:51:36

❶ FATCA是什麼請具體解釋。

美國國家稅務局(IRS)發布了一份《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實施細則。根據這份細則,截至2011年12月31日,居住在美國境內、在海外擁有5萬美元以上資產或者居住在美國境外、在海外擁有20萬美元以上資產的美國公民和持有美國綠卡的外國人都需要在2012年4月15日之前向政府申報;藏匿海外資產拒不申報被視為有意逃稅,一經查出會被處以高達5萬美元的罰款,嚴重的還會被判刑。
美國政府還規定,所有想在美國經營的外國銀行從2013年1月1日起都必須向美國國稅局提供存款超過5萬美元的美國公民賬戶信息,否則就會被視為與美國政府不合作。對於不合作的金融機構,如果有美國來源所得,美國將會對其總收入徵收30%懲罰性稅收。
因此,中國互聯網上有消息稱在美國有財產的中國富豪和官員會被征稅。
根據統計,近年來中國已經成了移民美國的第二大國,僅次於加拿大。
其實奧巴馬主要是想征富人的稅增加財政收入。

❷ 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 非美國居民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1. 中國企業(或其非美國子公司)可能需要考慮並且提供相關文件以證明其FATCA分類
對於要求提供FATCA文件的中國企業來說,最關鍵的問題是確定其FATCA分類。FATCA將收款人分為海外金融機構(FFI)和海外非金融實體(NFFE)兩類。大部分FFI為銀行,主要涉及存款、託管或投資活動,但在某些情況下,控股公司、財務中心及保險公司也可算為FFI。例如一家香港控股公司或者一家中國的跨國集團財務中心都可被認定為FFI。FFI以外的其他所有實體則為NFFE。
FFI和NFFE在滿足FATCA 合規程序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要求上有很大區別。當收款人為FFI時,滿足FATCA 合規要求的過程會更加繁瑣,並且取決於FFI所在居民國是否完善了與美國的政府間協議(IGA)以及該類型的其他協議。
中國已經與美國達成模式1的IGA實質協議,協議要求凡涉及美國的賬戶,中國的FFI都需要向中國政府報送相關信息,同時這些信息也會提供給美國相關部門。同時,中國的FFI還需要在美國的稅務機關登記注冊並得到全球中介機構識別編號,此識別編號需要包含在FATCA的相關證明文件中。
在FATCA合規程序和相關證明文件方面,對中國NFFE的要求,遠低於對FFI的要求。要滿足FATCA的要求,中國NFFE有以下兩條途徑: 第一,中國的NFFE可以給代扣繳義務人報送文件,披露其主要美國控股人(一般為直接或間接控制中國NFFE超過10%股權的美國公民)或者披露其沒有任何的主要美國控股人。第二,中國NFFE可以判斷其是否屬於不涉及FATCA代扣繳的特例。
最常見的兩個豁免特例是對上市企業(包括其附屬機構)及活躍 NFFEs。第一,上市企業及其附屬機構可以免除FATCA 所要求的披露內容(即該公司的股票在一個公歷年度里通過一個或多個股票交易市場進行正常交易);第二,活躍 NFFE 的豁免條件為,當該NFFE上一年度的被動收益不超過總收入的50%,並且少於50%的加權平均資產是用於被動收益時,可以不披露資料。因為現金及子公司的股份被視為被動資產,所以活躍 NFFEs豁免條件測試很難過關。上市企業及活躍 NFFEs的豁免測試,需要NFFE依照美國稅法來判斷其是否符合條件。
在FATCA狀況決定後,FFI和NFFE需要將相關證明文件報送給代扣繳義務人,通常情況下代扣繳義務人需要FFI和NFFE報送新修訂的W-8BEN-E表。
2. 中國企業的美國子公司可能需要面對新的文件證明和扣繳要求
綜上,對於不遵守FATCA文件要求的海外實體,美國將會對其可代扣繳性的付款款項進行30%的預提代扣繳。因此中國在美的子公司需要從海外的收款人取得相關文件,如不能報送所需文件則需要進行代扣繳。
需要關注的,是對於支付給關聯方的可代扣繳性的付款款項,FATCA並沒有免除相關的提交文件證明和代扣繳要求。例如當美國子公司向中國的母公司支付股息,或者向姊妹公司支付利息,需要遵守FATCA。

❸ 加拿大和美國加入全球金融賬戶信息交換制度 會怎麼樣

網上有不少關於美國或加拿大或將成為下一個避稅天堂的新聞和討論。有的說全球金融賬戶信息交換制度(「CRS」)實施後美國或加拿大將取代瑞士成為下一個全球最大的避稅地,但也有的說CRS實施以後美國或加拿大不再是富人的避稅地。不妨做一個小討論。
目前有96個國家已經承諾加入OECD主導的CRS體系,換句話說,在未來的兩三年,這些國家之間的涉稅金融賬戶信息交換網路將逐步建立,富人的資產在這張大網裡面將很難藏身。但是美國並非CRS的參與國,並且一直在「拉攏」其他國家加入其所倡導的FATCA雙邊機制。CRS雖然建立在FATCA的基礎上,而且大體法規內容都一致,但是在很多具體問題的判定上仍存在差異。這種差異一方面給金融機構,尤其是跨國金融機構造成了合規上的更大負擔,另一方面也給「心機者」規避這兩種制度以可乘之機。盡管OECD在其CRS Commentary以及指導各國制定本地法的CRS Implementation Handbook中多處強調CRS與FATCA的一致性,但是由於FATCA中更多地融入了美國稅法自己的特色,導致金融機構在兩種制度下同時進行合規工作的混亂,尤其是在2015年已經向美國國稅局(IRS)報送過第一批信息的金融機構,可能面臨在CRS下一些重復的甚至是相反的合規要求。
鑒於傳統的著名避稅地如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巴貝多,列支敦斯登等等都已經承諾加入CRS,那麼美國的缺席是否會導致其成為下一個富人避稅的寶地呢?

❹ 准備好了嗎,國際稅收監管透明時代來臨

就在銀聯國際2016年10月29日發出聲明,禁止境內居民使用銀聯卡在香港購買非消費型的保險引起軒然大波之前。還有一個來自國家稅務總局的重磅新聞引起了整個社會的關注,甚至間接或直接引發了10月17日上證B指單日跌幅6.15%,刷新了自年初「熔斷暴跌」以來的新紀錄。這就是10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就《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明確表示將在兩年內完成對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盡職調查,這一重磅消息促使了部分資金從B股離場。

事實上,這個《管理辦法》主要針對的是非中國稅收居民在中國境內金融賬戶的盡職調查,可以說影響最大的並不是中國稅收居民。但是,這個《管理辦法》所出台的國際背景卻對擁有中國境外金融資產配置的中國稅收居民(如在香港購買大量投資類保險的大陸居民),產生深遠的影響。本文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這個讓無數金融機構和富豪顫抖的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未來全球將進入稅收透明時代,中國也將步入真正的全球征稅時代。

全球化下的國際稅務行動

如果說法律法規是規范社會行為的准則,那麼社會經濟活動不斷的發展也會倒逼法律法規不斷的更新,稅務亦是如此。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全球富豪們的資產遍布世界各地,這時各國政府發現,自己的納稅人通過境外金融機構持有和管理資產,並將收益隱匿在境外金融賬戶以逃避居民國納稅義務的現象日趨嚴重。這時現有體系下的稅收征管已經不能滿足需求了,國際稅收征管的一個難點已經從避免「雙重征稅」轉為避免「雙重不征稅」。因此,一個由世界各國聯合的稅收監管亟待形成。

· 單邊行動

最早對此採取行動的是美國,從2010年開始,美國陸續頒布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Compliance Act,以下簡稱「FATCA法案」)及其實施細則,針對其居民將資產隱匿在海外賬戶而規避納稅的情況。根據FATCA法案,美國以外的金融機構需要向美國政府提供美國人在其開立賬戶的信息,否則國外金融機構接受來源於美國的付款時將被扣繳30%的懲罰性預提所得稅,全球有100多個國家簽署了相關協議承諾履行相關義務。據最新統計,美國從披露信息的海外賬戶中獲取的稅收收入已超過100億美元。

看到美國對自己居民海外隱匿資產進行了如此嚴格的監管,各國政府也都坐不住了。比如2014年英國也發布了法案(UK Crown Dependencies andOverseas Territories (UKCD and OT) Regulations,以下簡稱「UK-CDOT」),自2016年開始,英國附屬及海外殖民地需要將英國居民及其公司所開設的金融賬戶信息自動搜集報送到英國稅務當局。其所涵蓋的離岸群島包括我們最常見的「避稅港」如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等等。

從FATCA到UK-CDOT,可以看到這些都是從單邊國家推行的跨國稅務信息交換,來有效保證本國居民海外收入的納稅申報。但很可惜,這樣的影響力不是每個國家都能做到的,所以,一個多國合作互助的局面勢在必行。

雙邊行動
雙邊行動是國際稅務合作最常見的模式。全球已經有3000多個雙邊稅收協定,在這些稅收協定都會有關於稅務信息交換的條款。但是與美國FATCA要求的自動交換信息不同,這些已有的雙邊稅收協定中所規定的信息交換是依申請來進行的,也就是說,沒有特殊情況,雙方主管當局是不會自動收到來自對方的有關本國納稅人的涉稅信息。然而,縱使這樣被動的合作模式,有一個國家卻對此一直排斥,這就是瑞士。

很久以來,瑞士作為一個擁有全球最嚴格銀行保密法的國家,吸引並管理著全球眾多富豪的資產。縱使全球各國政府都虎視眈眈的盯著瑞士銀行業掌握的客戶資產信息,但任何違反銀行保密法的請求都被瑞士拒之門外。就連瑞士在與其他國家簽訂雙邊稅收協定時,對於第26條常見的信息交換條款也一直有所保留。

然而這樣森嚴的大門還是被稅務合作撬動了。自2008年以來,瑞士銀行業爆出的各種因隱匿客戶資產逃避納稅義務而受罰的案件,隨著全球范圍內對稅收透明化的呼聲越來越高,迫於壓力,瑞士決定從2010年10月1日之後新簽訂或新修改的稅收協議的情報交換條款採納經合組織標准,在信息交換的領域做出了重大讓步。這還不夠,歐盟和美國希望瑞士銀行業能夠更加主動的提交客戶金融信息。因此,從2011年9月開始,瑞士陸續與德國、英國、奧地利等幾個歐洲國家簽訂了雙邊性的 「魔方協定」,被認為是信息交換領域另一個里程碑。2013年瑞士又與美國簽訂了關於實施FATCA的政府間協議, 成為首個簽訂MODEL II協議的國家。

就這樣,瑞士銀行業向稅務領域打開了客戶資產信息的大門,它將向簽署協議的各國稅務機關交出有關客戶的賬戶信息。從此瑞士銀行業不再是那個以「幫客戶隱匿資產」而盛名的地方,它將用更專業服務吸引著客戶從而屹立在世界銀行業中。

擁有全球最嚴格銀行客戶信息保密機制的國家做出這樣一個讓步,我們看到了全球稅務信息交換的曙光。

多邊行動
單邊行動很難模仿,雙邊行動還不夠,世界急需一個多邊的合作,彼此協助共贏,共同打造一個稅務透明的監管環境。

早在2010年,占據全球80%經濟體量的二十國集團(G20)就委託OECD進行一系列國際稅制改革研究,並且希望世界各國通過簽署公約執行信息交換方式等完成全球稅收透明化的承諾。

簡單來講,這一系列改革中主要包含三方面動作:一是BEPS行動計劃(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項目),這是從實體角度改變國際稅收規則;二是《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這是從國際稅收監管角度出發改變原先的國際稅收合作模式;三是金融賬戶信息交換,OECD發布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以下簡稱 「AEOI標准」),它是對於金融機構在涉稅信息交換起到的角色和義務進行進一步規范。

❺ 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

只要外國公民在美國滿足了「實質性居住測試」或者「綠卡測試」,即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從而需要對全球收入向美國政府報稅。美國「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除了包括所有的美國永久居民外,長時間居留美國,滿足了「實質性居住測試」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比如有些長期居住在美國的H-1,L-1簽證持有者,也包括在內。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當今的中國移民申請者大多呈現「不差錢」的狀態,尤其EB-5投資移民和EB-1C跨國公司高管移民在中國的日益風行,這些移民申請者大多在中國乃至全球各國都擁有數目可觀的收入。對於他們來說,向美國政府「全球報稅」已經成為其轉變為美國的納稅人之前需要考慮的嚴肅問題。 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呢?

去年年末美國頒布新的針對美國納稅人海外金融資產披露與增值部分的報稅的法規FATCA,其後我們收到了很多中國移民申請人以及一些H-1,L-1簽證持有者關於這項法律的咨詢。首先我們必須明確,這項新法規只是專門針對納稅人的海外金融賬戶和金融資產,並非所有海外資產。並且,新法案依舊不會對金融資產進行征稅,只是要求披露,僅對收入部分需要報稅。接下來,我們來仔細看看新法案的規定。

8938表格
對於滿足FATCA條件的美國納稅人,需要額外填寫8938表格並連同1040NR表格一起在4月15日之前提交美國國稅局IRS。而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早在2004年就開始實施一套境外銀行和金融賬戶披露的法律(FBAR),而在2011年3月28日,美國財政部完成了這部法律的最終修訂並納入正式實施。雖然新公布的FATCA法案和之前的FBAR法案看上去都是對美國納稅人的海外金融賬戶信息進行披露,但當我們打開FATCA法案要求提交的8938表格和FBAR法案要求提交的TD F 90-22.1表格後可以發現明顯的區別:

首先,8938除了信息披露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填寫海外的收入數額(利息,分紅,辦稅等等);而TD F 90-22.1表格只需要填寫賬戶信息,並不需要填寫收入或金融資產的增值。
另外,從提交上,8938要求4月15日前與1040NR報稅表一起提交給美國國稅局IRS,但TD F 90-22.1表格要求6月30日提交給美國財政部,並且特地說明不要與報稅表一起提交。
由此可見,之前的FBAR法案傾向於境外金融資產的信息披露而FATCA法案更加傾向於境外收入的報稅。而FATCA也特別說明了,滿足提交8938表格的納稅人,如果同時滿足TD F 90-22.1表格的條件,依然需要提交TD F 90-22.1表格。兩項法案並沒有相互的覆蓋。
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需要提交的資料

需要提交8938表格的條件
申報人的身份
美國公民;
美國永久居民;或
符合「實質性居住測試」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比如某些H-1,L-1簽證持有者等等。
財產的類別
需要向美國申報的資產類別包括:
海外金融機構中的金融賬戶;以及
雖然未處在海外金融機構中,但持有者用於投資的如下金融財產:
非美國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其他證券;
任何在海外實體中的資本;以及
任何由海外實體作為發行方或交易方的金融商品或合同。
海外金融機構除了海外銀行以外,還包括其他海外投資機構,比如共同基金,對沖基金以及其他私募投資基金。

對於金融資產需要注意把握「用於投資」的概念,舉例來說,對於房產而言,如果是明顯屬於個人使用的私人房產不屬於金融資產,而用於投資的房地產公司中的股份則屬於金融財產。
對於外海非金融資產收入的報稅需要用到其他表格,比如2555表格。
需要申報的金額門檻
納稅人未婚且居住在美國: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5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7萬5千美元。

納稅人已婚且居住在美國,並且與配偶合並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10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15萬美元。
納稅人已婚且居住在美國,但獨立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5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7萬5千美元。
納稅人居住美國境外且獨立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20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30萬美元。
納稅人居住美國境外但與配偶合並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40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60萬美元。
對於非美國公民的美國納稅人而言,居住美國境外是指其在結束在該納稅年內的連續12個月中有至少330天處在美國境外。

不依法申報的懲罰
根據新規定,不依法對海外金融資產進行申報會面臨高達1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在美國國稅局通知後依舊不依法申報或繳納稅款的,罰款將會上升至5萬美元。而對於未足額申報的部分,最高可處該不足額部分的40%作為罰款。
海外收入的追溯(追繳)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外國公民在滿足「實質性居住測試」或「綠卡測試」之前,其美國境外收入是不需要向美國政府申報的。而在成為美國納稅人的那一年中,可以選擇自成為納稅人那天起開始向美國進行全球收入的報稅或者在該報稅年全年向美國全球收入報稅。新規定的出台對於這項基本法律沒有影響,因此,外國公民依舊不用擔心新法會追溯獲得綠卡或符合「實質性居住」條件之前的全球收入。
另外,根據FATCA新規定,該規定適用於2010年3月18日之後的納稅人的海外金融資產的披露以及,即2011年報稅開始適用。另外再次重申,對於外國公民的海外金融資產是不會征稅的,要求的僅僅是披露,而資產的增值,即收入部分才會要求報稅。

美國對納稅人海外金融資產追查趨勢
FATCA新規定中還有重要的一環,就是要求在美國營業的海外金融機構,比如銀行,在2013年6月30之前加入一個與美國國稅局IRS的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是:這些海外金融機構必須對其儲戶進行特定的身份調查和其他盡職審查並向美國國稅局IRS上報其美國儲戶的相關信息。而未參加協議的海外金融機構必須暫扣並向美國國稅局上繳其美國收入的30%。這可謂是美國徹查納稅人海外金融資產的一記重拳。如此一來,那些從前用來避稅的灰色地帶將會被進一步肅清。

海外金融資產的申報對「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的影響
之前我們提到了,新法案要求提交的8938表格是一張境外收入報稅單,其中需要填寫的外國收入包括利息,分紅,版稅以及其他收入。對於已經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的中國公民而言,雖然美國和中國之間具有《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防止重復征稅,但由於美國和中國的稅制不同,這些中國公民依然有可能因此在向中國政府繳稅後再向「山姆大叔」納貢。
雖然目前,對於納稅人的境外收入還是自覺原則,但FATCA尚未完全實施的要求境外金融機構向美國國稅局IRS公布客戶信息的計劃一旦如期進行,隨著這些境外金融機構對客戶信息的披露,其境外金融資產的增值和走向將被美國國稅局一覽無余,更多的避稅方案將變成泡影。

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的建議
「全球報稅」對於一些海外收入高的移民申請人或一些長時間居住在美國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尤其是某些L-1簽證持有者來說,的確可能意味著更高額的賦稅。但是就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理來說,享受一國福利必然承擔納稅義務。並且,如果僅僅為了不向美國政府繳稅就放棄「美國夢」似乎略顯滑稽。作為平衡點,既不違反美國法律,亦不放棄「美國夢」,又相對減輕稅務負擔,在成為需要全球報稅的美國納稅人之前,申請人應該做好長遠稅務計劃。您可以參考我們的另一篇文章《高資產人士在成為美國稅法上的「外國居民」之前的應做的避稅計劃》或者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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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EB-5 :特許經營學校項目介紹
美國EB-5投資移民是目前全家獲得美國綠卡最快最便捷的主要途徑之一。自2004年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以來,EB-5經過前幾年的觀望和緩慢發展,最近三、五年以強勁的勢頭一躍成為最主要的投資移民項目。繼美國投資移民佛州特許學校項目前9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後,正在火熱認購中的第10期只剩下了少量名額,而美國投資移民佛州特許學校項目的第11期則是喬鴻移民推出的又一力作,震撼發布,名額非常搶手,請抓緊報名,以下為特許經營學校項目第十期簡介:

佛羅里達州特許經營學校項目第十期簡介
1、由美國政府EB-5 US Government EB-5區域中心直接授名,佛羅里達州政府全資資助運營,佛羅里達州州長Rick Scott、佛羅里達州商務部的大力推進的項目。
2、前面1-9期均取得了巨大成功,現成為EB-5投資移民項目的示範項目!
3、該項目模式已被USCIS所認可,項目資產由全球最大的房地產公司進行認證評估(CBRE世邦魏理仕)。
4. 超過標准55%的高就業創造力,USCIS 要求: 410個就業崗位,該項目創造就業機會:約為634個就業崗位(建設和學校營運)。
5. 清晰的返還策略,EB-5的借款由學校建築,土地以及租金收入為擔保。主要銀行( PNC Bank)融資80%至90%的資金建設特許學校。點此查看《何為美國特許學校http://qhyimin.com/detail_1248.html》

美國佛州海外投資區域中心是唯一被美國移民局批準的,可以在全佛羅里達州經營教育設施業務的區域中心,是曾被美國移民局提出可作為其它區域中心學習的8家區域中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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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美國fatca法什麼時候在中國實施

FATCA法案定於在中國2014年7月1日前實施,2010年3月,美國政府頒布了FATCA法案,要求他國必須向美國國稅局提供美國居民在該國獲得投資處置收入和來源於美國資產的利息、股息收入,包括賬戶余額、利息、支付去向等銀行賬戶信息,以遏制海外逃稅。根據《新華社》報道:

  1. 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上,雙方已經承諾盡最大努力在法定截止期2014年1月前就FATCA的實施達成政府間協議。不過後來,美國為了與更多國家談判做准備,宣布將FATCA法案的生效時間推遲至今年7月1日。

  2.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居住在美國境內、在海外擁有5萬美元以上資產或者居住在美國境外、在海外擁有20萬美元以上資產的美國公民和持有美國綠卡的外國人都需要在2012年4月15日之前向政府申報;藏匿海外資產拒不申報被視為有意逃稅,一經查出會被處以高達5萬美元的罰款,嚴重的還會被判刑。

結合以上《新華社》官方報道可知,美國政府與中國政府的合作,恰好在FATCA實施的2014年7月1日前,達成了。根據中美間的框架協議,中美兩國將以對等互惠方式分享本國居民在對方國家金融機構所持有的賬戶信息。

❼ 移民去美國。拿的綠卡,聽說國內的財產存款也需要報稅

您好,以下回答您的問題。
美國歐巴馬政府於2009年5月發布稅制改革的「綠皮書(The
Green
Book)」,規定嚴加查核有關美國境外所得申報,目的是為確定納稅人的境外所得是否完整申報,並且追查境外金融機構所開之賬戶是否完整揭露。原先公布應於2009年9月23日前補申報海外賬戶,即所謂的「FBAR(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舉凡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或是符合美國「稅務居民」身分者,稅務年度中海外賬戶總金額超過1萬美元者均要申報,亦即只要「擁有」或「可支配」的美國境外個人或法人銀行帳戶(包含存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債券、有價證券及有現金價值的保單等金融資產之價值),金額總計超過
1 萬美元,在每年 4 月15日前都要向美國申報 FBAR 表(即 FinCEN 114
表),沒有自願揭露的納稅人若被美國財政部查到將面臨嚴重罰款,包括詐欺罰款和外國訊息申報的罰款(Foreign Information
Return
Penalty),且增加了被刑事起訴的風險。否擁有國外銀行賬戶?您是否有國外投資賬戶?您是否擁有國外賬戶的提款卡或信用卡,即使此賬戶為非您所有?您是否擁有國外共同基金?您是否為國外投資信託的受託人?您是否為擁有國外投資者的代理人?……上述問題如有任何一題您回答「是」,您便可能需要申報
FBAR。
2010 年,《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FATCA)被頒布為聯邦法律,要求美國公民、居民外國人、非居民外國人、美國信託公司和美國商業實體向美國國稅局報告某些離岸賬戶和資產。通常包括外國銀行賬戶、外國股票和證券、外國合夥權益、外國共同基金以及其他幾種超過《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5
萬美元報告門坎的外國投資或金融賬戶。
非美國銀行有一個簡單的選擇:要麼遵守 FATCA,要麼面臨巨大的貨幣罰款。美國國稅局稱之為「非參與性外國金融機構」(Non-Participating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簡稱為
NPFFI)的非合規外國金融機構,對於美國來源的支付,面臨著一項高額的 30% 預扣稅。為了避免處罰,大多數外國銀行和征稅當局將與美國政府分享信息,在某些情況下,將成千上萬的美國客戶暴露於國稅局。為了滿足美國國稅局的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必須提供有關納稅人的詳細信息,包括納稅人的姓名、賬號和余額、應計利息、股息或增加到賬戶中的其他資金以及賬戶持有人的納稅人識別號(包括
SSN、ITIN、EIN)。
為了給銀行和納稅人足夠的時間過渡到 FATCA

法規,國稅局最初設定了一個寬限期,該寬限期於 2019 年 12 月 31 日結束。如上所述,這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向美國國稅局提供納稅人信息。因此,您的銀行可能會聯系您,要求您提供信息或其他與 FATCA 相關的通知。無論您居住在美國還是海外,都必須盡一切努力及時提供您的賬戶信息。服從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或疏忽都會造成代價高昂的懲罰。除了面臨《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的處罰外,不符合規定的賬戶還可能被美國國稅局凍結,甚至完全關閉。
為了了解海外賬戶的申報需求,分為誰應該申報?何時申報?向何處申報?申報甚麼內容?如何申報?等五點說明如下:
一、誰應該申報?
簡單來說,美國人在國外金融機構擁有任何金融賬戶,包括在此賬戶擁有財務利益,以及對此賬戶具有簽名授權或其它權利,並且在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間內任何一天全部帳戶總價值超過1
萬美元,均須申報海外賬戶資料,填寫FinCEN114表,簡稱為FBAR(即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的縮寫)。
那麼,「美國人」的定義是甚麼?美國人包括:
1. 美國公民或居民
2. 美國合夥人組織
3. 美國公司
4. 美國遺產或信託
至於「金融賬戶」的定義,包括了銀行賬戶(儲蓄、支票或定存等)、證券帳戶及有現金價值的保單等。所以,申報人如果不清楚哪些包括與否,應與會計師討論。

二、何時申報?
申報FBAR的表格為 FinCEN 114表,2019 年申報截止日期為 4 月 15 日,可延期至10 月15 日。
請注意:FBAR 是要對美國財政部申報的,不是IRS。美國財政部要求必須在4月15日前收到FinCEN 114表。

三、向何處申報?
原先FBAR是以紙本方式寄到美國財政部,但在2011年9月 16 日美國財政部公告,要求透過網路電子申報FBAR,該公告的相關法令於2012年2月24號定案(Final
Notice 77 Fed. Reg. 12367),並且給予FBAR多一年的調整時間,最晚從2013年7
月1日起,必須透過財政部網站的電子申報系統申報,網址為:http://bsaefiling.fincen.treas.gov/main.html。

四、申報甚麼內容?
FinCEN114表中需要揭露以下信息:
第一部分:申報人的信息——姓名、地址、稅籍號碼、出生日期等。
特別一提的是在第一部分第 14 項目中:14a 在個人賬戶超過 25 個以上必須勾選;14b 在簽名權賬戶超過 25 個以上必須勾選。不需要將所有數據填入表格中即申報,但是有義務將信息保留以備查核。

第二部分:申報人單獨擁有的金融帳戶有關信息。
這個部分需要申報人提供以下信息:
□申報年度的賬戶最高金額
□機構名稱
□賬戶類型
□在金融機構開設賬戶人的姓名
□帳戶號碼
□金融機構的地址

第三部分:申報人與他人聯合擁有的金融帳戶有關信息。
這個部分需要申報人提供以下信息:
□聯合賬戶,一共有幾位共同擁有人
□主要擁有人的稅籍號碼(如果知道的話)
□主要擁有人的姓名
□主要擁有人的地址

第四部分:申報人對金融賬戶有簽字權,但對此金融賬戶並無任何權益的有關信息。
這個部分與上述信息類似,但是需要提供賬戶真實擁有人的姓名。

第五部分:如果申報人是公司,提供關於公司合並報表中子公司的金融帳戶的信息。
這個部分與上述信息類似,但是需要提供擁有賬戶的子公司名稱。

五、如何申報?
依照FinCEN114表的申報指示,應試算每一賬戶於該稅務年度任一時點之最高余額加總後是否超過1萬美元,如賬戶幣別不是美元,應使用美國財政部訂定之期末匯率換算。若使用定期賬單,應合理反映該帳戶年度中最高價值。
基於上述規定,納稅人可能需要會計師的幫助來申報FBAR,也最好尋求會計師的協助。會計師一般會向納稅人詢問每年賬戶的最高金額,另外可能還會需要檢視以下數據來支持客戶所提供的信息的正確性:
□每個月的每個銀行賬戶之對賬單(最好是申請英文的對賬單)
□申報美國以外國家的所得稅的影印本——如果海外賬戶有利息或其它金融產品的收益,也要申報在美國的所得稅申報書。
之後會計師會根據這些資料作整理,才能做正確的申報。

由於美國國稅局針對疏忽非故意、故意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納稅義務人進行輕重不一的處罰,除了民事,甚至還可能導致刑事責任。所以,對於可能需要向美國申報海外賬戶的人士,須要先了解相關的處罰。
一、處罰較輕的情況
。 疏忽違反 - 最多處罰 1,078 美元(民事處罰)
。 非故意違反 - 每項過失違反最多處罰12,459 美元(民事處罰)
。 多次的疏忽違反 - 除了課以 §5321(a)(6)(A) 所規范的處罰外,額外不得超過 83,864 美元(民事處罰)
二、所謂的故意(Willful)未申報FBAR的處罰
。 故意未申報FBAR或未留存帳戶紀錄
可處以 124,588 美元,或違反時賬戶金額的50%(取以上兩者數字較高者)(民事處罰)
最多處25萬美元或5年徒刑,或二者並罰(刑事處罰)

。 違反某些其它法令,同時故意未申報FBAR或未留存帳戶紀錄
可處以 10 萬美元,或違反時賬戶金額的50%(取以上兩者數字較高者)(民事處罰)
最多處 50萬美元或 10年徒刑,或二者並罰(刑事處罰)

。 明知而且故意申報錯誤的FBAR
可處以 10 萬美元,或違反時賬戶金額的50%(取以上兩者數字較高者)(民事處罰)
處  1 萬美元或 5 年徒刑,或二者並罰(刑事處罰)
KEDP安致勤資

❽ 美國國內稅收法典有關慈善組織的條例是如何出台的

一篇文章讓你讀懂美國FATCA法案

隨著2014年7月1日美國《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法案」)正式扣繳日期的臨近,全世界都在關注一直未對該法案明確表態的中國政府將如何應對。FATCA法案的主要內容和運行機制是什麼?為什麼其會引起全球金融機構的極大關注?FATCA法案對中國意味著什麼?未來各國是否會仿效美國,推出FATCA類的法規?以上疑問,本文都將為您一一解答。

前言
面對日益嚴峻的國際稅收形勢,如何在稅源國際化的進程中更好的保護本國稅基,有效打擊避稅行為已成為各國政府普遍關心的問題。近年來,許多國家陸續制訂了更為嚴格的反避稅法規來遏止愈演愈烈的國際偷逃稅行為,而美國的FATCA法案無疑便是其中波及范圍最廣的一項,該法案的實施也將對國際稅收征管秩序帶來極為深遠的影響,

1. FATCA法案核心內容及扣繳機制
1.1立法背景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國集團活動日趨頻繁,各國投資和經營者取得所得的形式日益復雜,政府稅收監管難度增大。與此同時,在經歷2008年經濟危機後,美國政府收入大幅縮水,財政赤字嚴重。為增加稅收收入,打擊美國納稅人利用海外賬戶偷逃稅行為,美國國會於2010年3月18日通過了《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該法案將使得美國有能力在全球范圍內收集納稅人的海外賬戶信息。
FATCA法案是美國《恢復就業鼓勵僱傭法案》(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的一部分。根據該法案,美國《國內稅收法典》A分部新添加了第4章節(1471條~1474條),相關法案將會在2014年7月1日正式啟動,並於2014年至2017年分階段開始實施。
1.2 法案核心內容
根據FATCA法案規定,若美國納稅人個人或機構持有的海外金融資產總價值達到一定標准 ,該納稅人將有義務向美國國稅局進行資產申報。
同時,FATCA法案要求全球金融機構與美國國稅局簽訂合規協議,規定海外金融機構需建立合規機制,對其持有的賬戶信息展開盡職調查,辨別並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國賬戶(包括自然人賬戶以及美國納稅人持有比例超過10%的非金融機構)信息。這些信息包括:美國納稅人的姓名、地址、納稅識別號、賬號、賬戶余額或價值以及賬戶總收入與總付款金額。
屆時,未簽訂合規協議或已簽訂協議卻未履行合規義務的海外金融機構會被認定為「非合規海外金融機構」,在合理時間內未披露信息的賬戶將被認定為「拒絕合作賬戶」,未披露信息說明美國納稅人對其持有比例是否超過10%的非金融機構 將被認定為「未合規非金融機構」。
作為懲罰,美國將對所有非合規的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以及拒絕合作賬戶來源於美國的「可預提所得」按照30%稅率徵收預提所得稅(通常來說,在簽有雙邊稅收協定的情況下,該類收入的預提所得稅率最高不會超過10%)。其中,FATCA法案最有爭議也最為關鍵一點是,即使這些被扣繳人所在居民國與美國簽訂有雙邊稅收協定,美國仍會對其適用30%的預提所得稅率。
對未合規非金融機構以及拒絕合作賬戶來說,如果其最終能向美國國稅局披露相應信息並述明其身份,那麼其仍將可以享受協定待遇並申請退回此前被額外預提的稅款。但是對於非合規金融機構來說,除非其最終達到合規要求,否則美國將不會退還相應稅款。

1.3 繞不開的FATCA法案
對於同美國有業務關系的所有中國金融機構來說,FACTA法案將是繞不開的一道難題。
首先,法案中「可預提所得」概念基本涵蓋了來源於美國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租金、保險費、工資薪金、報酬、養老金、補償金、賠償金以及財產處置所得 等。其次,法案中「海外金融機構」概念涵蓋了幾乎所有從事儲蓄、保險、資產託管以及投資等金融業務的機構。截至2013底,我國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已達842億美元,而屆時中國與美國有業務往來的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及基金公司都將受到法案30%扣繳預提所得稅的威脅。
此外,為防止非合規海外金融機構利用合規海外金融機構作為跳板繞過直接扣繳來收取其來源於美國的收入,法案要求合規海外金融機構對其向非合規金融機構所支付的與來源於美國所得相關的「過手」款項(passthru payment)承擔扣繳義務 。
由此,美國通過一系列邏輯嚴密的法律條文 和環環相連的過手扣繳機制,將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金融機構都綁上了美國反避稅的戰車。

2.FATCA法案產生的影響
2.1金融機構面臨的兩難處境
對全球金融機構來說,FATCA法案是一項僅有義務而沒有權利的法律。
法案合規工作涉及稅收、法律、技術及客戶關系等多方面事項,金融機構若遵從法案要求的盡職調查、信息申報及扣繳義務需付出巨大的合規成本。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在2012年發布的一項報告顯示,為履行申報義務,國內金融機構需要進行系統改造,組織培訓、與政府部門溝通等一系列准備工作。據初步估計,僅系統改造一項就需國內金融機構組建專門工作團隊,花費巨額運營成本且耗費約18-24個月時間。而據普華永道此前預測,中國金融機構為應對該法案,僅准備期成本就將可能高達3000萬美元至1億美元。
事實上,對於希望遵從FATCA法案的金融機構來說,最大的障礙還是法律沖突問題,這是因為無論是根據各國涉及個人隱私保護的法律,還是基於銀行與客戶之間所簽訂的合同,銀行等金融機構都無權向美國政府泄露客戶信息。同時,金融機構在履行FATCA扣繳義務時也會面臨潛在的法律風險。對此,FATCA法案的規定是,若金融機構所在國法律禁止該機構提供美國納稅人信息或對其進行扣繳,那麼金融機構需要在合理時間內與客戶進行溝通,取得客戶同意主動放棄相關權利的證明,若客戶在合理時間未同意放棄,則該金融機構應關閉該賬戶或將該賬戶轉移至其他金融機構,未達到以上要求的金融機構將被列為「非合規金融機構」並受到美國高額預提所得稅的懲罰。
2.2 FATCA政府間協議
為降低金融機構合規成本,並消除FATCA合規義務要求與各國法律之間存在的法律沖突,美國專門制訂了《FATCA政府間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便於尋求國際合作,更好的實施FATCA法案。
從法律基礎上來看,FATCA政府間協議依託於各國與美國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稅收情報交換協定》框架之上。當一國政府同美國簽訂了政府間協議後,該國金融機構進行的FATCA賬戶信息申報行為將被視為在協議框架內履行國際稅收情報交換義務,在國際法優於國內法的原則下,金融機構有關國內法律風險將被排除。此外,簽訂協議後有關金融機構履行FATCA盡職調查及申報義務的相關程序也將得到簡化。目前,美國提供的政府間協議範本有兩種,主要區別為賬戶信息交換的方式不同:

2.3 國際社會反應
FATCA法案片面保護美國利益,並對海外金融機構強加了寬泛的域外識別、信息申報和扣繳義務,因此法案一經推出便引起了各國政府以及全球金融機構的強烈關注。加之法案對非合規金融機構做出的高額預提所得稅懲罰有違反稅收協定義務的傾向,許多國家在FATCA法案頒布時曾將其斥為「霸王條款」,然而美國政府推行法案的態度卻一直十分強硬。
隨著近幾年來國際社會間打擊避稅行為,提高涉稅信息透明度,加強國際合作的聲浪漸高,越來越多的國家轉變了態度,認真審視法案帶來的影響,並陸續開始與美國簽署政府間協議。截至2014年5月份,已經有英國、德國、法國、加拿大、義大利、西班牙和澳大利亞等二十多個國家與地區同美國就FATCA法案達成了政府間協議,這其中也不乏一些避稅港,比如開曼群島、百慕大和澤西等。但在亞洲地區,目前僅有新加坡和日本與美國正式達成了政府間協議。此外,巴西、韓國、印度、香港及我國台灣等三十多個國家與地區也已經與美國政府就FATCA簽約基本達成協議。
2.4 中國內地進展緩慢
2013年7月,在華盛頓舉行的第五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中,中美雙方曾承諾將盡最大努力在法定截止期2014年1月前 就《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的實施達成政府間協議,為尋求FATCA實施的合作方案,美國財政部、美國國稅局、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承諾在2013年夏天盡早開展下一輪討論。但據境外媒體報道,目前中美就FATCA進行的談判仍進展緩慢。
在目前中國金融分業監管的體制下,推進FATCA合規,簽訂政府間協議等一系列工作需要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交部等多部委協調,難度頗大。同時,同總部在歐美的大型商業銀行以及金融機構相比,中國金融機構對FATCA應對工作的准備進度已明顯落後,隨著正式扣繳日期的臨近,形勢已經十分緊迫。
現階段來看,中美於2014年7月1日之前達成政府間協議的可能性已幾乎為零,部分身處內地又從事境外投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已經紛紛開始「自救」,據美國國稅局於2014年6月3日公布的注冊金融機構的名單來看,目前已有212家中國金融機構於美國國稅局登記注冊。

3.國際稅收情報自動交換的未來發展
3.1 銀行保密時代終結,國際稅收征管新秩序即將到來
美國FATCA法案的頒布,除了源自其本國打擊海外避稅、增加國內財政收入的需要外,還旨在謀求建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和國際稅務合作的新秩序。
為打擊跨國避稅行為,遏止有害稅收競爭,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一直致力於提高國際稅收信息透明度,打造國際稅收征管合作新秩序。近年來,隨著經濟危機的連番打擊,國際社會對跨境避稅的關注不斷提升。2013年7月,20國集團委託OECD研究制訂新的全球稅收情報自動交換標准,2014年2月13日,OECD在總部巴黎發布了全球稅收情報自動交換新標准。
從內容上來看,新標准及多邊協定草案基本參照美國FATCA法案制訂,國際社會將這一新標准命名為「全球賬戶稅收遵從法案」(GATCA)。新標准要求世界各國間進行自動的系統化稅收情報交換,這將使得納稅人居住國與納稅人賬戶所在國自動分享納稅人在境外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賬戶內的各類財務信息。在今年6月,OECD將就新標准發布更詳細的實施指引及落實方案。若新標准落地後能真正得到執行,金融機構除要承擔向美國稅局提供信息以外,還需對各國賬戶紛紛進行識別並進行信息申報,業內反對聲音指出,新標准將對金融機構造成巨大合規負擔,最終可能難以執行。但同時也有專家提出,在多邊協定框架下,金融機構將僅需向本國政府提交信息,提升的成本在可承受范圍之內。
目前包括中、美、英、法、德、意等在內的40餘個國家已表明將接受這套新標准,而就在今年5月6日在巴黎舉行的歐洲財長會議上,瑞士政府表示同意將簽署該項稅收情報交換新標准,這標志著瑞士持續百年銀行保密制度的終結,也宣告著以全球稅收情報自動交換為基礎的國際稅收征管新秩序即將到來。
3.2 全球稅收情報交換新時代的挑戰
從現階段來看,全球稅收情報自動交換網路的構建已是大勢所趨,未來富人和跨國企業想通過離岸避稅港藏匿資產並毫無代價地逃避納稅義務將幾無可能。
對我國金融機構來說,全球稅收情報「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意味著更高昂的合規成本以及更嚴格的合規要求,相對於客戶信息搜集程序、反洗錢內控以及合規機制都已十分成熟的歐美金融機構而言,中國金融機構在未來幾年或許需要投入數倍的精力方可符合包括FATCA在內的國際新標准要求。
此外,考慮到目前我國對納稅人海外資產及投資的稅收征管能力仍然非常有限,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尚未健全,稅收情報的收集和製作信息化程度也較低。隨著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新標準的發展,屆時如何高效地收集、傳遞海量稅收情報,如何保證在履行國際情報交換義務的同時規避法律風險,以及如何正確識別和有效利用來自世界各國的稅收情報也都將是擺在我國稅務機關面前的嚴峻課題。
當前國際稅收秩序正面臨深刻的調整和變革,隨著中國在世界經濟中佔有的地位不斷加強,在未來國際稅收情報交換網路中我國必將擔任其中關鍵的一環。在新形勢下,我國應注重引導、提高金融機構合規意識,加強國際稅收監管能力,積極參與和影響國際稅收規則的制訂,如此方可在保護我國稅基不受侵蝕的同時,最大程度的提升我國金融機構以及「走出去」投資者的國際競爭力。

附:FATCA最新進展
2014年3月25日,香港與美國簽訂了稅收情報交換協議(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外界普遍將其視為香港與美國簽訂FATCA政府間協議的前奏。2014年5月9日,美國宣布其與香港即將完成FATCA簽約(範本二)。
2014年5月7日,新加坡與美國正式簽訂了政府間協議(範本一)。
2014年6月2日,美國國稅局在官網發布已注冊金融機構名單(77000家)
FATCA法案時間軸
2010年3月18日:
FATCA法案作為《恢復就業鼓勵僱傭法案》一部分與美國國會通過,確定其將被寫入《國內稅收法典》A分部第4章節
2010年8月27日~~2011年7月14日:
美國國稅局開始陸續發布FATCA實施細則
2012年2月8日:
美國國稅局發布修改後的FATCA法規,並明確了開始扣繳的日期
2012年7月26日:
政府間協議範本一(草案)發布
2012年9月12日:
英國作為第一個政府間協議簽約國與美國簽約
2012年11月15日:
政府間協議範本二(草案)發布
2013年2月14日:
瑞士作為第一個政府間協議(範本二)簽約國與美國簽約
2013年7月12日:
FATCA扣繳日期由2014年1月1日推遲至2014年7月1日
2014年1月1日:
美國國稅局海外金融機構網上注冊系統正式開放
2014年6月3日
美國國稅局在官網公布了第一批註冊海外金融機構名單
2014年7月1日
美國正式開始30%扣繳

❾ 中國內地跟香港交換哪些crs數據從何時開戶算起

一、被交換的信息包括:

1、覆蓋的海外機構賬戶:幾乎所有的海外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券商、律所、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各種金融投資產品的投資實體、特定的保險機構等。

2、覆蓋的資產信息:存款賬戶、託管賬戶、有現金的基金或者保險合同、年金合約,都要被交換。

3、覆蓋的個人信息:你的帳戶、帳戶余額、姓名、出生日期、年齡、性別、居住地,都要被交換。

二、已於2018年9月6日生效,也就是說從已於2018年9月6日開始算起。

香港特區政府官網2018年9月11日下午發布新聞公報,稱內地與香港就實施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即CRS,金融設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准)的安排已於2018年9月6日生效。

(9)是否為fatca合規的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CRS時代來臨,對高凈值人群資產的影響

據新京報,CRS的概念最初來自於美國的《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又稱「肥貓法案」),FATCA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向美國國內收入局報告美國稅收居民賬戶的信息,目的在於查明美國納稅人的離岸財產信息。

CRS可視作全球版的FATCA,即全球范圍內國與國之間的稅收信息交換,便於各國查明該國納稅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信息。

CRS的影響人群首先是持有境外金融賬戶的中國稅收居民。這些賬戶包括存款賬戶、託管賬戶(包括證券、期貨以及理財產品、基金、信託計劃、專戶/集合類資產管理計劃)、其他賬戶(包括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投資機構的股權或者債權權益)。

尤其是高凈值人群,其在境外持有的上述金融資產信息將被提供給國內稅收監管部門,CRS揭開了他們的境外財富「保護罩」。

從這個意義看,那些跑到中國香港或者其他地方買保險避稅的人,可能算盤要落空了。其實降溫去年已開始。據香港保險業監管局數據, 2017年內地訪客新造保單保費較2016年下跌30.1%,而市場分析,CRS為數據「降溫」的主因之一。

❿ 為什麼說隱形富豪慌了

恐慌來自中國版「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共同申報標准)的出台。目前全球已有100個國家實施CRS,旨在實現跨國間稅收居民金融賬戶的信息透明化,讓逃稅者、洗錢者和腐敗分子的海外資產無處可藏。

4、CRS催生的生意

如何規避CRS,儼然已變成了一門生意。

打開網路搜索「CRS」,排在前面的搜索結果,都是各類資產公司兜售「如何規避CRS」的推廣鏈接。怎樣躲開CRS,儼然已變成了一門生意。

市面上,主要的「解決方案」是兩種:買護照或者買保險

買護照,是指持有100個CRS國家以外的他國護照。但根據「稅收居民」的標准,換了國籍還不夠,還需要印證居住信息。換句話說,如果你買了多米尼克、安提瓜這類偏僻小島的護照,還要舉家住過去。

第二個辦法是買保險,比如中國台灣地區和美國目前不在CRS范圍內,於是這兩個地區的保險產品火了起來。

規避CRS的第三種辦法,是持有非金融資產,比如房子、珠寶、藝術品,這些資產暫時不在CRS盡職調查的范圍內。

另外,個人境外房產信息的跨國披露已經在歐洲悄然進行。2015年起,歐盟國家要進行跨國五大非金融類收入和資本的信息自動交換,包括受雇所得、董事費、壽險產品、養老金和不動產所有權及來源於不動產的收入。

這意味著,繼金融賬戶透明化之後,全球也即將迎來不動產信息透明化的時代

好啊,真的是好事情,富人是怎麼富起來的,現在就要想辦法說清楚了!支持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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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是否為fatca合規的金融機構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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