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大連市關於加強市屬金融機構監管的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市屬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維護金融秩序,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對市屬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市屬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市屬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第三條大連市地方金融管理委員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對全市市屬金融機構實施管理,其日常工作由大連市地方金融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市金管辦)負責。
市屬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市分行的行政管理和監督。第四條大連市市屬金融機構的管理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各市屬金融機構負責人應同市政府簽訂年度目標責任狀,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金管辦制定。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管理,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以下簡稱外資銀行);
(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
(三)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以下簡稱合資銀行);
(四)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外資財務公司);
(五)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地區,由國務院確定。第三條外資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外資金融機構的正當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是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本地區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第二章設立與登記第五條外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實收資本不低於其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第六條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為金融機構;
(二)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三)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第七條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二)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0億美元;
(三)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第八條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資各方均為金融機構;
(二)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
(三)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四)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第九條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應當由申請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設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章程;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五)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第十條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外國銀行總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的名稱,總行無償撥給的營運資金數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三)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第十一條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應當由合資各方共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資經營合同及擬設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章程;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給合資各方的營業執照(副本);
(五)合資各方最近3年的年報;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⑶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金融機構財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範本市地方商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行為,促進各類金融企業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監管,建立集中統一的財務監管體制,防範金融風險,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經依法登記注冊,持有經營業務許可證,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屬和本市管理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租賃公司、典當行等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統稱金融機構)。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企業設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復印件。第四條金融機構發生遷移、合並、設立分支機構以及其他變更登記等主要事項,在依法辦理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變更文件的復印件。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的財政財務制度,以及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第二章監管機構和體制第六條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市金融機構財務監管工作;負責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市金融機構財務監管的規定;負責對區縣財政部門的監管工作進行指導。第七條區、縣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內農村信用聯社的財務監管,並按照市財政部門的要求對市屬金融機構在當地的分支機構進行日常財務監管。第三章監管職能第八條建立重要財務事項的備案和審批制度。金融機構要自覺接受同級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財務監管,對重要財務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向財政部門報批或者備案。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財務制度。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幫助金融機構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完善包括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財務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在內的企業內部財務監督管理責任制。第十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財務計劃申報和審批制度。財務計劃內容主要包括:業務管理費用(或業務管理費用率)、實現利潤、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含購買土地使用權形成的無形資產)購建規模、呆帳准備金提取和壞帳核銷計劃等計劃指標。
金融機構要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財務計劃。
(一)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的金融機構要以法人為單位,在每年1月20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財務計劃,同時報送信貸資金計劃表。財政部門對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的金融機構報送的財務計劃要進行認真審查,按規定期限批復。
(二)其他金融機構的財務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財務決算報告和審批制度,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報送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一)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的金融機構編制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審核,並按規定期限批復。
(二)其他金融機構的財務決算經社會中介機構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費用專戶管理制度。金融機構要按照《北京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費用專戶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於每年4月底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上報當年費用指標計劃,由財政部門批復後予以執行。金融機構的費用支出必須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核定後費用率或費用總額,不得擅自調整。金融機構要嚴格控制各項費用支出,防止擠占信貸和營運資金。第四章監管職責第十三條財政部門有權對金融機構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監督和檢查的內容包括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管理工作。第十四條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一)監督檢查金融機構的財務處理和會計核算程序是否符合財政部有關財務制度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呆帳准備金、壞帳准備金、投資風險准備金等的提取是否符合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
(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應收、應付利息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方法計算;是否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確定逾期貸款和呆滯貸款。
(四)監督檢查金融機構的對外投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監督檢查金融機構的資金調度控制制度,確保資金調度的安全。
(六)監督檢查金融機構成本費用和消費性資金的合理使用。督促金融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嚴格執行《金融保險業務財務制度》、《保險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成本范圍和費用開支標准,准確核算成本費用,建立健全內部成本控制制度,嚴禁少計少攤成本或者亂擠亂進成本。
(七)監督檢查金融機構的資產處置。對金融機構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等凈損失以及被盜損失、財產盤虧等,建立嚴格的鑒定和審批制度。
(八)監督檢查金融機構是否依法進行利潤分配。股份制金融機構在進行正常稅後利潤分配之前,是否考慮本企業呆帳等不良資產的實際情況,並補提呆帳准備金後再進行分配。
(九)做好金融機構的財務分析工作。要根據金融機構提供的月報、季報、年報等財務報表信息,跟蹤金融機構資金運動和資產使用過程,防止出現金融風險。
(十)各區、縣財政部門要按季度向市財政部門報送本地區金融機構季度報表和財務狀況分析報告,年終報送本地區金融機構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⑷ 金融法律有哪些
金融法律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中國人民銀行法》
2、《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3、《商版業銀行法》
4、《證券法權》
5、《保險法》
6、《票據法》
7、《反洗錢法》
8、《人民幣管理條例》
除此之外,還有很多金融相關的規章和條例。
⑸ 大連市金融機構安全防範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金融機構安全防範管理,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根據《遼寧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等具有金融業務許可證的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的安全防範管理。第三條市及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應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下,做好金融機構安全防範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第四條各級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安全防範工作,金融機構的保衛部門負責安全防範工作的具體實施。第二章營業場所安全防範管理第五條本規定所稱營業場所,是指金融機構中對外進行現金和有價證券、會計結算業務的場所。
營業場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有防盜門,二層以下的窗戶應有金屬防護欄。
(二)營業櫃台應為高1.1米以上、厚0.6米以上的磚石或鋼筋混凝土結構。櫃台上方應安裝高1.5米以上的防彈玻璃(24小時營業的須封頂)或封頂的金屬防護欄。安裝防彈玻璃的,櫃台應設傳鈔槽,防彈玻璃上不得開窗口。為方便與客戶對話,兩塊防彈玻璃錯位連接出現空隙的,錯倍部位不得少於0.1米;錯位之間的空隙要少於0.03米。現金櫃台應與其他工作區隔開。
(三)有條件的應設置工作人員衛生間;無條件設置衛生間需設櫃台邊門通行的,應安裝2道具有自動閉鎖裝置的防盜門。
(四)符合防火要求,配備必要的自衛器材,夜間營業應有自動應急照明設備。第六條營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設置閉路電視監控系統:
(一)日均現金收付量,城市150萬元、農村50萬元以上的;
(二)設有金庫的;
(三)周邊治安情況復雜,確有安裝必要的。第七條金融機構新建或改建營業場所,其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應由本單位保衛部門提出,經上一級金融機構保衛部門同意並報當地縣、區級公安機關審核批准。工程竣工後,應經公安機關驗收合格,發給《安全防護設施合格證》後方可使用。第八條營業場所門前周邊10米以內禁止擅自停放車輛、堆放物品、設置攤亭或從事其他有礙安全的活動。第九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營業場所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營業時至少有三名工作人員臨櫃,其中至少有一名男性工作人員(櫃台安有防彈玻璃的除外)。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櫃台內。
(二)中午休息時應將現金、有價證券、印章等入庫(櫃)上鎖,由雙人值班看守。
(三)營業結束後,應將現金、有價證券、業務公章放入金庫;沒有金庫的,用特製裝具裝包上鎖,送入指定金庫。第三章金庫安全防範管理第十條本規定所稱金庫,是指金融機構存放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金銀、保管箱等的庫房。
金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位置應隱蔽。設在建築群體內的,其牆體不得與其他單位或居民住宅相連,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溝等公用設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金庫內部應有配鈔間、守庫室及相應的生活設施。
(二)通風孔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低於2.5米,每孔面積不得大於0.02平方米,對外應呈S形內高外低狀,並安裝金屬籬桿或籬網。
(三)金庫門及牆體建設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GA/T143-1996)。
(四)守庫室應與外部隔離,門、窗應安裝防盜門或鋼筋防護欄,並設有觀望孔、射擊孔。守庫室實行封閉管理,設有衛生間及相應的生活設施。
(五)有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通訊聯絡設備、應急防爆照明設備以及防潮、滅火設備。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新建或改建金庫,其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的審核及《安全防護設施合格證》的取得,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辦理。第十二條金庫守衛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行雙人武裝坐班,上崗前和執勤中不得飲酒。營業結束後應對庫區進行全面檢查,做好檢查記錄,然後封閉庫區。
(二)非守庫人員不得進入守室庫。對因工作需要進入庫房的人員,要認真檢查有關證件。
(三)執勤中發現緊急情況,要立即報警並果斷處置,使用槍支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及公安部的有關規定。
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4)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和第(四)項所稱「外國資本」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注冊機構繳付的資本。
第(二)項所稱「外國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注冊並經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認可的商業銀行。
第(三)項和第(五)項所稱「外國的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注冊並經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認可的金融機構。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外資法人機構」是指《條例》所稱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和合資財務公司。第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是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對本轄區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第二章設立與登記第五條《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所稱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
(三)按照審慎會計原則編制財務報告,且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請前三年的財務報告持無保留意見;
(四)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具有良好的行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六)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應政治經濟穩定,金融監管當局已與中國銀監會建立良好溝通機制;
(七)符合法律法規對金融業投資人的其他相關要求。第六條根據《條例》第六條設立的獨資銀行,其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
根據《條例》第六條設立的獨資財務公司,其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或財務公司。
本條所稱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適用於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第七條根據《條例》第八條設立的合資銀行,其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
根據《條例》第八條設立的合資財務公司,其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或財務公司。
本條所稱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和第(三)項適用於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第八條《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所稱申請人或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的代表機構是指由中國銀監會監管的代表機構;所稱設立申請前一年年末是指截至申請日的上一會計年度末。第九條《條例》第二十條及本細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四十條所稱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具有穩健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四)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
(五)管理層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
(六)申請人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七)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第十條《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本細則第十八條所稱可行性研究報告至少應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機構市場前景的分析、擬設機構未來業務發展規劃、擬設機構的組織管理架構、對擬設機構開業後三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利預測等內容。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的名稱包括中、外文名稱,其中文名稱應當標明該外國銀行的國籍及責任形式。第十一條《條例》和本細則所稱營業執照(副本)是指營業執照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條例》和本細則所稱營業執照(副本)、授權書、外國銀行對其中國境內分支機構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等應經所在國家或地區認可的機構公證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營業執照(副本)除外。第十二條《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所稱中國合資者的有關資料是指中國合資者的營業執照(副本)和最近三年的年報。第十三條《條例》和本細則所稱年報應經審計,並附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意見書。以中文或英文以外的文字印製的年報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⑺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⑻ 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的基本法律是什麼
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的基本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主要目的是通過金融監管的專業化分工,進一步加強銀行業的監管、降低銀行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和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從其他國家和地區制定銀行監管法律的一般經驗來看,主要目的也是為了加強監管,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8)金融機構監管法規擴展閱讀: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2、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3、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4、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5、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6、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7、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