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央行互聯網金融十家都是什麼
央行等十部委發布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
騰訊科技訊 2015年7月18日,為鼓勵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明確監管責任,規范市場秩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堅持簡政放權和落實、完善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意見》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
《指導意見》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發展互聯網金融,遵循服務好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與信息安全,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的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互聯網金融行業從業機構應按照《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各項經營活動。
以下為意見全文: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託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台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路金融產品銷售平台,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路貸款平台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台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路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託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路借貸。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准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牆。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信息。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託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託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金融產品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准和操作流程。嚴禁網路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路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准。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准。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准,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貳』 肖磊:互聯網金融監管文件到底說了啥
由國家十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發布,這是互聯網金融行業期待已久,也是令其忐忑不安的一個政策性文件,好在這塊石頭終於落地。
關於這份文件,符合中國政府一貫的金融監管邏輯。對於新興的,尤其是跟金融相關的市場,中國監管層一直是持有一種樂觀但十分謹慎的態度,能夠「容許」互聯網金融規模性「野蠻生長」兩年多,也是體現了其足夠的「寬容」態度(實際上也跟互聯網金融領域本身的呼籲和自身不斷成長有關)。
互聯網金融從更大的層面來講,是一種新的金融產業形式,這種金融產業形式將整個社會的金融服務終端轉移到了用戶的電腦和手機上,讓傳統的櫃台式金融產業形式失去了根本性優勢,帶來的不僅是服務模式的轉移,更主要的是用戶習慣以及品牌認知的轉移,最終將導致利益格局的重新劃分。同時,也給整個金融系統的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尤其是近一年來,諸多互聯網金融公司開始介入到資本市場,開始對股票等投資者進行「融資」、「杠桿配資」等服務,這觸動了銀行、券商等利益攸關方,也使得監管層加快了對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監管步伐。
《意見》的出台非常及時,但如果仔細關注《意見》當中羅列的細節,此文件應該早就形成了共識,只是在選擇一個合適的時間公布。由於互聯網金融牽扯到的不僅是成千上萬的民營小微企業,更囊括了諸多國有企業,因此《意見》當中明確了一個方向,就是要「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這是一個比較明顯的進步,說明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不再「一刀切」。但對於那些沒有「國資」背景的互聯網金融企業來說,文件出台後是不是能夠獲得更好的成長空間,目前看還不太好說,因為大多數互聯網金融企業並沒有足夠的資金實力達到監管要求和門檻競爭能力,如果因為「小」而失去存在和競爭的機會,恐怕整個互聯網金融領域最終也會得上「大企業病」,失去了普惠金融的作用。
當然,《意見》最重大的意義在於,國家層面對互聯網金融企業有了期待和定性,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做第三方資金存管,這意味著互聯網金融企業跟期貨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基金公司等一樣,可以做到客戶資金和自營資金的分離,不僅保障了客戶資金安全,而且給互聯網金融企業帶來了長遠的生存信譽。要知道,在很多類似的金融交易市場,央行是禁止銀行等金融機構給相關公司提供第三方資金存管服務的。可能市場對此還不太明白,實際上允許銀行等金融機構給眾籌、網貸等公司做第三方資金存管,意味著國家層面真正開始接受互聯網金融企業屬於金融企業的范疇。
《意見》當中還提到,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這一方向預示著,互聯網金融企業不僅可以跟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資金存管、支付結算等根本性合作,還可以允許互聯網金融企業向資本市場融資。這一方向真正的好處在於,諸多風險投資機構,以及大型產業投資基金對投資互聯網金融企業有了更大的信心,在退出機制方面建立了更具實際意義的誘惑力,影響是很深遠的。
至於《意見》當中具體哪類互聯網金融業務歸哪個部門監管,並不是非常重要的事,這也並不是監管方面的明確化,而我認為這恰恰給以後更復雜的市場留下了隱患,因為很多互聯網企業本身就橫跨多類業務,如果不成立一個專門的協調和綜合性監管機構,很難非常明確的將互聯網金融企業歸類到某個特定部門來監管。按照慣例,隨著監管環境的變化,最後可能不得不成立一個類似「部際聯席會議」的組織來協調監管。
《意見》對整個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發展來說,意義深遠,但有好有壞。雖然目前看國務院肯定了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價值和形態,也希望能夠為整個普惠金融和實體經濟帶來實質性貢獻,但《意見》的出台給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注冊、成立、運營等方面帶來了很多「權力尋租」空間。比如《意見》當中提到,「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這種非常模糊但又帶有禁止性質的闡述會導致各個部門形成簡單的否決和推諉,也就是說,互聯網金融企業要想建設一個網站,都可能需要很多審批手續,更別說展開後續業務了。實際上這一點對於互聯網金融企業來說是最要命的,因為從互聯網本身的角度去「卡住」互聯網金融的話,就像扼住咽喉一樣「有效」。
《意見》當中關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部分較多,其中一條是,「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資金贖回。」這一條長期看對市場是有好處的,但短期可能會導致諸多企業資金方面吃緊。尤其是目前對於網貸企業的監管更加強硬,明確指出,「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這基本上就是判定「資金池」是違法的,並且「不得提供增信服務」,這就幾乎扼殺了網貸公司的後續創新。
未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雖然前景光明,但免不了「巨頭化」和「官僚化」,原因有三個,首先,隨著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監管越來越嚴格,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門檻將大幅提高,運營難度增加,如果沒有強大的現金流或投資人支持,擴展業務的成本將越來越大,尤其是在對網路營銷方面進行相關宣傳管制之後,相對傳統金融企業的優勢會逐漸喪失;其次,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制定經營規則和行業標准,以及制定自律懲戒機制,要想「玩」轉互聯網金融,就得進入類似的官方行業協會,並付出更多公關以及時間成本;第三,互聯網金融的優勢在於客戶群極其廣泛,但目前《意見》以要求將研究「互聯網金融合格投資者」制度(給投資者設定門檻),這實際上就預示著更多互聯網用戶將無條件參與到互聯網投資理財市場,將屏蔽更多投資者,諸多企業失去終端優勢。
我個人最關心的是,監管層在更深一層的監管方面,比如在未來制定具體法律法規層面,是否能夠更多的邀請互聯網金融企業及當事方參與討論,讓更多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或研究者參與研究;在關於投資者保護方面,如何做好更多服務型工作,在塑造契約精神、解決爭議、仲裁等方面如何有效的跟現有法律法規對接;如何明確互聯網金融領域個人信息保護措施,對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的行為如何做有效監管。至於互聯網金融產業本身,還需要更多的時間來關注其發展,《意見》當中雖然有很多定性和明令禁止性條款,但互聯網金融是一個新興的產業模式,暫時的定義和判斷並不能代表未來的模式和方向。
《意見》當中還提到一點,就是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這一點值得行業期待,目前就算在全球來看,對整個互聯網金融領域專業的研究機構和研究者還比較少,都還是基於傳統金融模式的延伸和單一的概念化解讀,並沒有站在互聯網金融製造的貨幣流動性/周期和產業關聯度(互聯網+),以及新的消費、支付、集資、網路協議/契約等綜合性金融業態展開大面積的研究,導致市場和監管層依然缺少對互聯網金融的宏觀認識,以及更多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缺少決策參考和學術支撐。如果對互聯網金融的研究更加廣泛和專業,未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也將會變得更加符合市場及產業需求,整個中國經濟也將成為互聯網金融最大的受益者,因為跟歐、美等背有歷史包袱的金融市場相比,中國在發展互聯網金融方面可輕裝上陣。
『叄』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託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台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路金融產品銷售平台,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路貸款平台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台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路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託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路借貸。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准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牆。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信息。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託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託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金融產品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准和操作流程。嚴禁網路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路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准。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准。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准,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肆』 保監會金融工作的意見
近兩年快速發展的互聯網金融,終於迎來了中國監管部門的指導意見。2015年7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為互聯網金融不同領域的業務指明了發展方向,同時也預示著互聯網金融公司或將開啟新一輪洗牌。
本次《指導意見》,除了負責金融監管的「一行三會」以外,其他和互聯網有關的部委均有參與,體現了「協同監管」的原則。但十龍治水,對部委之間的協調要求更高。
《指導意見》全文6000多字,對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方方面面的內容進行了闡述。如何解讀它?它將給互聯網金融行業帶來哪些影響?官方如何定義互聯網金融?「正規化」後P2P公司的未來前景?第三方支付平台將面臨什麼挑戰?針對該意見中的核心內容有以下見解。
1、《指導意見》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定義,主體是金融機構和互聯網企業,功能是提供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
對於互聯網金融的作用,可結合之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這兩份文件分別提出:「充分利用互聯網等新技術、新工具,不斷創新網路金融服務模式。」和「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引導和鼓勵眾籌融資平台規范發展,開展公開、小額股權眾籌融資試點,加強風險控制和規范管理」,政府之所以鼓勵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是看到了其對支持小微企業和大眾創業的正面作用。
此外,「互聯網金融」有兩條不一樣的路線,之前在業界也一直有爭論,即「傳統金融機構的互聯網化」和「互聯網企業的金融化」,而這次的《指導意見》均給以鼓勵。其中特別提及了電子商務企業,但從邏輯上看有一點奇怪,因為按理說電子商務企業也屬於廣義的互聯網企業,之所以單獨列出作為強調,可能還是考慮電子商務對新經濟的重大影響。之前國務院於5月4日發布了《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也專門提出「推廣金融服務新工具」和「規范網路化金融服務新產品」,都和互聯網金融相關。
而「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被確定為互聯網企業從事金融業務的核心目標之一,需要特別的注意。「普惠金融」的外延存在一定的爭議,但其基本含義是讓傳統條件下接觸不到金融服務的群體能夠接觸到金融服務。如果互聯網金融企業將相對稀缺的資金大量轉移給本身資金量很大的企業,或者融資方向並不是國家政策所鼓勵的,則和普惠金融的方向相悖。因此互聯網金融企業也需要考慮吸收的資金從哪裡來,到哪裡去,是否服務實體經濟,是否有正面的社會效果。
2、簡政放權是本屆政府改革的一大重點,在《指導意見》中也再次進行了強調,但並無特別的新內容。
之前已有多個省市出台了對於互聯網金融的鼓勵政策,比如《浙江省促進互聯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暫行辦法》、《關於促進上海市互聯網金融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看起來得到了《指導意見》的肯定。可以預料,接下來各省均會推出針對互聯網金融的優惠政策,這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無疑是利好消息。
例如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這和國家對於創業企業的財稅政策是一致的。值得關注的是營改增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如何落實,由於業態眾多、產品復雜,並不是很容易的事。如果考慮不周,還有可能因為抵扣的原因增加稅負。
再如,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該建議已有多年,但進展相對緩慢,積累的數據並沒有實現共享、打通。隨著互聯網徵信的發展和大數據技術的應用,有可能帶來一些變化。但數據的使用不是隨心所欲的,互聯網企業在使用數據方面必須遵循中國有關個人數據和企業數據法律法規的管制。《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從事信用信息的採集、整理、加工、保存和對外提供,屬於徵信業的范疇,尤其是若涉及個人信用信息的,按照法律規定必須要申請徵信牌照。
3、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對互聯網金融本質的定性,決定了整體的監管思路,即以金融監管為主,還是互聯網監管為主。目前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屬於分業監管,而互聯網金融企業已經形成了實際上的混業經營。「分類監管」原則和目前大的監管框架一脈相承,比較容易實現,在《指導意見》中也有清晰的權責劃分,但如何「協同監管」「創新監管」很考驗監管者的智慧。寬松的監管環境如果沒有實現良好的效果,也有可能轉向更嚴厲的監管。
具體看,一方面,在該意見中總共五次提及第三方支付,而提了三次「應當」,兩次明確、具體的「不得」,語氣較為嚴厲,可見在第三方支付牌照頒發四年後,監管部門更加強調監管。根據我們了解,目前互聯網支付行業受到監管部門的重點關注,有的互聯網支付公司在風險隔離和用戶實名認證方面存在較大漏洞,成為網路犯罪或者洗錢工具。對目前互聯網支付涉足的資金託管業務,監管部門持有保留態度。
另一方面,此次《指導意見》確認了P2P網路借貸的性質,明確該類借貸行為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這和之前業界對P2P的法律分析是一致的,即基於民間借貸的框架。個體網路借貸機構定位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意味著個體網路借貸機構只能做交易的撮合,不能觸碰投資者的資金,更不能以自身信用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然後再發放貸款。
個體網路借貸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但具體什麼叫「增信服務」並沒有準確定義。之前國務院和銀監會、保監會發布的文件中,也有提及「增信服務」,比如《中國銀監會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提出「在規范現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基礎上,推動完善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性擔保體系,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規范合作,進一步增強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引導其更好地為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但和P2P平台提供的增信服務不是同一語境。根據我們的理解,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務意味著平台自身或者其關聯方不能向投資人提供擔保,但是某些平台利用自身收入設置「風險備用金」對投資人的壞賬承擔一定程度的賠付,是否屬於「增信服務」,仍有待監管細則的進一步澄清。
此外,「網路小額貸款」是一個亮點,目前線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范圍均受到「地域」限制,而網路小額貸款有可能突破這一地域限制。根據我們的了解,已經有試點允許創新型互聯網小貸公司,允許其突破經營地域限制。不過,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控制技術也是一個極大的考驗。
上海市黃浦區法院對受理的P2P糾紛進行了一些實證分析,發現有以下一些問題:被告分布地域廣、送達困難;案情相對簡單,但案件審理周期長;簡單借貸糾紛背後有涉眾因素,影響面大;財產線索多,訴訟保全工作量大,實際保全成功的財產少;保證人擔保效力微弱,信用風險大;案結事不了,面臨後續執行難。可見,P2P如果不在源頭上加以規范,靠司法途徑解決糾紛成本較高,效果也不好。
除了上述提到的,《指導意見》還明確將股權眾籌融資方限定為了小微企業,並對關鍵信息的披露提出了要求,則一些希望以股權眾籌作為融資補充手段的大中型公司(比如房地產公司)今後無法操作。
另外,該意見明確,互聯網信託、銀行理財產品或者資產管理計劃等風險程度較高的產品,通過互聯網平台銷售該類產品,均應當遵循合格投資者的要求,投資者必須具備特定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之前曾有以「信託100」網站為代表的互聯網公司對信託實際進行拆分,銷售給不符合信託購買條件的公眾,但中國信託業協會發聲明指出了其違法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發布的《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堅持合格投資人標准,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明確,投資人不得違規匯集他人資金購買信託產品,違規者要承擔相應責任及法律後果。堅持私募標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戶發送產品信息。准確劃分投資人群,堅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對象,切實承擔售賣責任。」除了投資門檻不低於法定標准外,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的調查以及風險揭示工作,也是互聯網金融公司必須考慮的問題。
互聯網消費金融目前非常火熱,和消費有關的分期產品層出不窮。但《指導意見》只提及取得牌照的消費金融公司開展業務的概括性要求,而沒有提及互聯網公司間接從事消費金融業務的定性,似乎不夠嚴密。
4、客戶資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引起業界普遍的關注,「存管」不同於「託管」。
嚴格來說,託管業務中的委託人是投資人,所有資金的交易均需通過事先預留的印鑒發出投資指令,然後由銀行審核後操作。指導意見中的「第三方存管」應該和證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銀行存管類似,主要著眼點是平台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的分離和分賬管理。
銀監會創新監管協作部處長蔣則沈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資金託管是第三方平台獨立的監督行為,P2P平台不能將存款代替託管。有些P2P平台宣稱投資者資金是第三方託管,實際只是在第三方平台開了戶,資金還是由P2P平台支配所有。這種『假託管』多是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設立一個資金賬戶,投資者直接把資金打入該賬戶。而且和投資者直接發生資金交易關系的是P2P平台,不是融資者。這樣相當於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開了個儲蓄賬戶,賬戶上的資金可以任意支取,第三方支付只是提供了一個資金通道,根本起不到對資金進行監管的作用。資金流經過P2P平台,風險可想而知。『假託管』P2P平台跑路概率高,應該重點關注。」
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的調研報告也指出社會上不時出現的P2P平台跑路事件,多採用」偽託管」模式,並沒有真正起到保證客戶資金安全的作用。從體驗、便捷度和服務意識來說,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託管應該比銀行更好;但從安全性來說,銀行的資金存管要普遍優於第三方支付,可以避免出現第三方支付機構侵佔、挪用客戶資金的風險,當然成本也會更高。《指導意見》確認了以銀行為主體的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對於缺乏市場影響力的中小P2P平台,會是很大的挑戰,因為銀行在篩選合作方時,普遍比第三方支付結構要嚴格的多。
5、監管部門在鼓勵創新的同時,也守土有責,要做好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工作,相信未來將會結合互聯網的特點細化。
之前中國人民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副局長朱紅表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給市場帶來了活力,給消費者帶來了更多的選擇和便利,但問題肯定也是顯而易見的,其中涉及到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問題包括:如何保障信息安全;如何保障資金安全;如何保障信息對稱性,一方面提供產品的人要進行信息披露,另一方面買產品的人信息也要有真實性;如何保障合同的權利,格式合同很多隱性條款是消費者看不懂消費者無從知道的,把所有規則看遍不是可能的;如何保障監管到位。
此外,互聯網時代,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變得更為迫切,因為一旦泄露,其損失比在線下泄露更大,更難以挽回。而互聯網金融涉及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更為敏感,泄露後危害也更大,因此必須從立法和技術上加以更嚴格的限制,也要對泄露用戶信息的行為進行更加嚴厲的懲罰。
6、傳統分業監管的格局下,金融機構「各回各家,各找各媽」,雖然也有監管協調的問題,但界限還是比較清晰的。
在《指導意見》出台前,互聯網金融存在著大量的「三不管」地帶,不出現嚴重的問題,監管部門不會也不方便出手。一方面,確實推動了創新,但另一方面,風險的積累和傳導也變得不可預料。《指導意見》的框架實際上仍然是根據機構和業務分別監管,絕大多數內容已在現有文件中有所體現,某種程度上,該意見是關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政策整合和重述。面對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如果仍是各管一攤、缺乏協調,可能無法應對變化,也讓傳統金融機構感到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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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互聯網金融監管意味著支持 有助於行業健康發展
在剛剛過去的兩會上,政府工作報告著重強調「規范發展互聯網金融」。自2014年至今,兩會政府工作報告已連續三年提及互聯網金融。與2014年和2015年的「促進發展互聯網金融」相比,2016年的報告中提法已變更為「規范發展互聯網金融」,如何在規范同時發展,將是2016年互聯網金融企業必將直面的問題。
互聯網顛覆不了金融
從誕生之日起,互聯網金融就叫囂著「顛覆」傳統金融,但是對於整個行業而言,「顛覆」真的那麼重要嗎?
互聯網金融不是互聯網和金融業的簡單結合,而是在實現安全、移動等網路技術水平上,被用戶熟悉接受後,自然而然為適應新的需求而產生的新模式及新業務。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
互聯網金融從誕生到發展,本身離不開市場的需求。2016政府工作報告提到了規范發展互聯網金融,在規范之外,還有發展。互聯網改造的任何一個領域,首先解決的問題就是信息不對稱;其次解決的是資源配置問題。互聯網進入金融領域也是如此,針對中小企業的互聯網金融,能夠幫助解決這些中小企業拿不到資金的難題。比如對於四大行等銀行來說,三億以內都叫中小企業。因此,把合適的人引向合適的金融機構,這是互聯網可以做到的。
因此,互聯網金融企業服務的對象也正是中小企業和個人。互聯網金融所有的出發點和所有的思路,都應當圍繞在怎麼服務好中小企業和服務好個人。
互聯網是顛覆不了金融的,但是很多銀行或者傳統金融機構的物理載體,可能會被顛覆。像媒體一樣,互聯網的出現,並沒有顛覆記者本身和內容生產。互聯網金融領域也是如此。真正在做互聯網這個行業的人都是在生長的,但那些野蠻的、出現問題的,其實並不能稱為是真正意義上的互聯網金融。
當然,我們在看待互聯網金融行業2015年出現的很多問題的時候,應該正視整個行業到底是誰在做什麼,這是非常關鍵的。也正是因為行業內一部分「誰」和「做什麼」出現了問題,也就加速了2015年監管層面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從2015年7月18日的十部委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的指導意見,到12月28日出的關於整個P2P行業的徵求意見稿,都是在加速整個行業政策的落地。
監管意味著支持
有政策落地,對於行業健康發展來說是非常好的一件事。其實,行業裡面願意規范發展、願意領先性發展的企業一直都在呼籲早點出政策,因為出政策有幾個好處。首先,企業知道往哪兒走了。其次,能夠規范行業內的不良行為。所以,從行業領先企業來講,或者對於願意規范性的發展的企業而言,是希望政策早日落地的。
那麼,會否有一個整體的監管機構?如果專設監管機構,並不符合簡政放權的思路,因此不太可能。但是,肯定會有相關的規則、協會式的監管出台。
其實,對於互聯網金融這樣的新興行業來說,監管是一件好事。監管層面在出台監管政策的時候,還往往有配套——怎麼監管你,怎麼發展你。所以,在被監管的同時,行業可以有機會享受更多政策的扶持或者支持,甚至一直到伺服器都有產業、政府的引導基金給予各種各樣的補貼,這也是對行業的促進。如果行業沒有監管,優惠政策也會相應消失。所以,監管也意味著對行業的支持。
互聯網金融監管重在執行
從行業角度來講,過去出現問題的很多平台和公司,其實對於業內人士來說,是能夠提前發現問題的。因此,加強協會式的監管對於行業發展同樣重要。協會式的自律監管能夠幫助行業內的聲音進行傳達。比如通過政協委員提案的方式反饋到兩會上,還可以協會的方式向監管部門提供我們的意見和建議,因為作為一線從業者,更知道哪種行為可能有問題,這個可能是行之有效的一個監管策略。
另外,我們一直在呼籲政府建立黑名單,或者對一些不良行為做更大規模的管理。2015年是出監管政策的元年,但實際上很多政策早就有了,未來,大量的落地、大量的細則應該會在2016年被執行。2016年將會是監管政策落地的一年。
監管政策落地之後,哪個部門、如何執行則需要明確。比如去年公司注冊名稱不能帶「投資」兩個字,很多PE、VC都受到了影響。因此,未來在執行時,不宜完全搞一刀切的政策。否則可能對於很多行業、企業的具體發展會產生很大的影響。
2016年所謂的落地年和執行年,最重要的還是執行。從整體來講,監管層面還是在看這個行業到底能發展成什麼樣。所以,2016年需要有大家共同的聲音推動逐步調整,永遠不要忽略技術進步帶來的影響。很多政策都是基於十年、二十年前的技術,盡快與互聯網時代定的規則結合,將能更有助於行業健康發展。
『陸』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部門有哪些
金融是比較重要的,當然也有監管部門和人員!
監管職責明確
有業內人士提出,《指導意見》的分業管理也讓市場身份多元化,監管人的出現,能夠對現在互聯網金融市場的一些亂象進行整治和改革。
中國政法大學金融創新與互聯網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愛君告訴《法人》記者,《指導意見》解決的最核心問題是對互聯網金融定義及其本質的明確,明確了監管的原則、監管目標、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方式和規定了由銀行進行第三方存管。
對於互聯網支付,《指導意見》指出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而網路借貸由銀監會負責監管,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
此外,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而作為行業風險控制的關鍵環節——資金託管問題,《指導意見》也明確了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並要求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
「目前行業內能夠做到資金銀行託管與獨立審計並公開的少之又少」,於東升說道,「除了意識上的問題之外,這確實涉及到一些技術上的對接障礙,在監管的強力推動下,對於互聯網企業、銀行來說,一套全新機制的建立還需要時間以及各方共同的努力。」
好貸網創始人兼總裁李明順曾公開表示,互聯網金融作為新興的一個金融模式,藉助互聯網+本來可以發展得非常順利,但是近來卻逐漸偏離了本來的價值取向,讓行業風險累積。現在階段相關監管部門出台了行業規范和准入機制,有利於提高互聯網金融的長期健康發展。
《指導意見》的出台讓行業發展有矩可循,但是目前能看到的還只是一個綱要性的方向,具體的細則出台恐怕還要等待一段時間。而且具體的細則應該是不斷的出台,不斷完善的過程。
直面持續創新挑戰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促進金融行業具有重要意義,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在滿足小微企業、中低收入階層投融資需求,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引導民間金融走向規范化,以及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等方面可以發揮獨特功能和作用。
《指導意見》最大的亮點就是對「網路借貸」進行分類和確定了互聯網金融的模式、創新要依法創新(回歸法治的軌道)以及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公開數據顯示,從2011年的51萬人到2014年91萬人,中國可投資資產超1000萬元的「高凈值」人群在最近幾年內呈現快速增長趨勢。2014年底,中國私人可投資資產總額約為106.2萬億元,與2011年相比,三年間增加了33.1萬億元,平均年增長率為13.3%。市場如此增速,傳統的理財機構無法跟上腳步。
互聯網金融強大的整合能力意味著創新的動力源源不絕,彌補傳統金融的缺陷只是其中一項,而互聯網金融不斷的發展也意味著對監管有著更高的要求。
互聯網金融具有跨群、跨地、跨業和跨境四個機會點。
「我們希望提供的服務絕不僅僅是局限於最簡單的金融服務,在充分滿足客戶在融資、理財需求的基礎上,我們希望能夠讓客戶得到更多的體驗。我們正在開發配套的餐飲、娛樂體驗項目,一切提升客戶體驗的,都在我們的整合創新的思路之內。」於東升介紹說。
指導意見》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協同發展,尤其提出了保險業與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合作。這意味著未來將從制度層面鼓勵互聯網金融企業要充分利用保險業的特點來消解創新中的風險。與保險合作和與擔保機構合作不同,保險是消解風險,擔保是轉移風險。
當然這所涉及的跨界整合監管范圍還很狹窄,如何有效的調整更加復雜的互聯網金融市場的之間的法律關系,這是對中國經濟市場化發展整體架構的更高要求。
當然,傳統金融巨頭並不會就此錯過下一個發展的良機,在其正式進軍互聯網金融市場之後,其雄厚的資金背景與豐富的優勢資源對於目前互聯網金融行業中眾多的中小企業來說無疑將是一種沖擊。
我們希望國家在政策上可以一視同仁,至少不要對國有企業有所偏袒,而從金融市場化的角度考慮,適當對民營企業的扶持政策也是必要。
『柒』 如何防範互聯網金融風險
互金協會建立開始就制定了三個目標:服務監管、服務行業、服務社會,即貫徹執行國家金融政策,更好為實體經濟服務,更好防範金融風險和更好推動深化金融改革。
首先要做好一些基礎設施的建設,包括統計監測、風險預警、信息披露以及信息共享等項目的建設,為監管部門提供地區、項目和企業經營狀況的基本信息。
李東榮:首先要認識到,遵守信用是從事金融業務的最本質要求,也是防範金融風險的一個重要環節,所以國家一直在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協會也一直致力於推動信用信息共享,推動市場化個人徵信機構的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市場化個人徵信機構建立對於我國個人徵信市場建設具有非常現實和緊迫的意義,首先,從借款人的角度看,通過信用信息共享能夠使放貸機構更好的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對其合理的小額、分散的資金需求,在信息對稱情況下及時發放借款,滿足個人借款的合理需求,有助於普惠金融目標的實現。第二,從放款人的角度,通過信用信息共享以及市場化個人徵信機構的建立,貸款人能夠准確的迅速的判斷對方的信用狀況,可以更加迅速准確做出貸款決策,並有效降低借貸管理成本。第三,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和市場化個人徵信機構的建立,有利於規范個人徵信行業的發展,依法保護個人隱私。
『捌』 十部委聯手監管互聯網金融意欲何為
《意見》最重大的意義在於,國家層面對互聯網金融企業有了期待和定性,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做第三方資金存管,這意味著互聯網金融企業跟期貨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基金公司等一樣,可以做到客戶資金和自營資金的分離,不僅保障了客戶資金安全,而且給互聯網金融企業帶來了長遠的生存信譽。
『玖』 如何理解政府工作報告中的「規范發展互聯網金融」
2015年,既是互聯網金融監管元年,也是風險事件叢生的一年,監管與風險並行,多起風險事件連續爆發,監管亦層層加碼。也是從這一年起,互聯網金融告別「三無狀態」,制度的籠子開始紮起。
先是央行等十部委聯合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並將「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作為總體要求加以明確。此後,央行、最高法、銀監會等部門分別從各自主導的領域發布文件,使互聯網金融有法可依。
有了制度辦法,加上行業自律,以及市場作用,規范發展互聯網金融就具備了環境基礎。盡管環境基礎生成了,如何有效實現互聯網金融規范發展,仍然存在諸多挑戰,就拿P2P網貸來講,去年底發布的網貸管理辦法意見稿在執行層面仍待細化,網貸平台在對照辦法進行調整時,操作起來仍是一頭霧水。
所以,擺在監管層面的問題是在創新監管的原則指導下,以及不搞一刀切的呼籲下,進一步細化監管辦法,明確業務操作標准,讓監管有的放矢。擺在行業自律組織面前的問題是,如何做好橋梁紐帶發揮協調作用,既要反映行業現實訴求,又要協助政府做好行業自律,平衡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訴求。擺在行業從業者面前的問題是,如何按照監管要求,依法做好業務合規調整,既符合順應監管,又能做好業務創新服務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