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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騙貸案件

發布時間:2021-01-14 23:24:20

Ⅰ 如何界定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

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主觀要件:
騙取貸款,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為取得貸款而採用了非法手段,有歸還的意願。
貸款詐騙,是通過非法手段騙取貸款並非法佔有。

Ⅱ 騙取貸款罪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金融機構騙貸案件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Ⅲ 什麼是金融榨騙案件

金融騙貸案件呈現的主要特徵:
一是欺騙情節。其實質是嫌疑人在不具備借款人主體資格,不符合借款人條件的情況下,採取虛假手段掩飾真實的資產和經營情況,從而達到騙取貸款或者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
二是給貸款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損失的直接表現形式就是貸款劃入不良形態,按照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規定,貸款形態有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種形態,前兩類為正常,後三類為不良。貸款劃入不良,即面臨損失。按照司法解釋,損失的標志是已經作為不良債權進行了拍賣,或者債權所有人發生了轉移。
三是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2)攜帶集資款逃跑的;(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四是貸款詐騙罪是刑法的舊條款;騙取貸款罪2006年刑法修正時補充的條款,只適用於2006年6月29日以後發生的案例,貸款詐騙罪不存在這個限制。
五是貸款人的多樣性和貸款形式的多樣化。貸款既包括銀行,也包括其他金融機構,如信託公司、小貸公司等。貸款形式既有傳統意義上的貸款、也有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
六是騙取貸款罪強調破壞金融秩序,是一種情節罪;貸款詐騙罪強調詐騙貸款,注重結果。貸款詐騙罪突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際審計中這點很難取證,只能用借款人貸款後揮霍、轉移、隱藏貸款資金等行為來反證動機,因此審計實際查證的案例很少;騙取貸款罪沒有強調這點,也就是騙取貸款罪中的貸款動機也包括想利用貸款搞經營,但客觀造成了損失的情況。

Ⅳ 騙取貸款罪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

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

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以上簡稱「四種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175條規定的多種犯罪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金融機構騙貸案件擴展閱讀:

騙取貸款罪案例:

牡丹區一男子與人合夥做生意急需用錢,因其名下已有貸款而無法再次申請。於是,他安排父親以購車為名,偽造相關證件,在菏澤某金融機構貸款20萬。貸款逾期,其父親無力償還,近日,因涉嫌騙取貸款罪被檢察院批准逮捕。

據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經偵大隊民警介紹,2012年6月7日,李強(化名)與人合夥做生意急需用錢,但是,其名下已有近5萬元貸款仍未還清,而無法再次申請貸款,於是他找到父親李申武(化名)「幫忙」。

李申武自初中畢業後一直在家務農,曾經營客運生意。他在2008年和其他3人合夥購買了車牌為R05XXX的客車,當時車主登記信息為3名合夥人中的徐某,車輛掛靠在菏澤某公司。

2011年6月,李申武與3名合夥人商定,以13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張某,並由張某自己經營,此時,該車已與李申武無任何關系。

李強認為自己父親有從事經營客運的經歷,應該容易從銀行貸出錢來,於是李強安排父親以購客車的名義在菏澤某金融機構申請貸款20萬。

辦理貸款時,李申武提供了他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行駛證(車牌魯R05XXX)和某交通公司證明(經查證,皆為偽造),以及提供了3名擔保人相關信息。

經該金融機構外核人員考察,授信期為2012年6月19日至2014年6月18日。2012年6月29日,待該金融機構向李申武發放貸款20萬後,他便將全部錢款交由兒子李強使用。2013年6月28日貸款到期當天,李申武償還了本金20萬和利息。

還款後,李申武又申請了貸款。由於在授信期內,2013年7月2日,該金融機構又給他發放貸款20萬元,期限為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6月1日。

而此次貸款到期後,李強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而未能將貸款本金和利息交給父親。至2014年9月5日,貸款逾期。李申武因拒不償還本金和利息,近日被警方逮捕。

Ⅳ 惡意騙貸2.5萬被起訴會坐牢嗎

這種行為涉嫌了貸款詐騙罪,且數額2.5萬元超過了立案追訴1萬元的起點標准,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具有從輕情情或適用緩刑的情節或可以判緩。

《刑法》第193條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犯罪主體限於自然人,單位實施的即使以佔有為目的、騙取銀行貸款也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然而,現實中常有個人利用公司名義進行貸款詐騙, 公司獨立法人人格成為一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最典型的是使用虛報注冊資本等欺詐手段騙取公司注冊登記後,又利用該公司名義進行貸款詐騙。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四十二、貸款詐騙案(刑法第193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應予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又於2001年1月1日下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該紀要作為指導性文件明確列舉了幾種情形,諸如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新聞鏈接:惡意騙貸構成金融犯罪
新聞晨報 記者:李曉明

晨報訊一場看上去簡單的借款糾紛,竟然引出背後一場精心設計的騙局。為騙取銀行貸款,張某表面上通過房屋中介將二手房「賣」給他人,實際上卻並未將戶口遷出,而是與「買方」私下瓜分了通過房屋抵押而獲得的銀行貸款。在遲遲收不到還款的情況下,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然而,由於被執行人沒有其他財產,抵押房屋實際為有他人戶口,又有人居住的「實心房」,執行遇到難點。昨日,虹口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強制執行,將被執行人張某司法拘留。
買賣雙方騙貸瓜分2004年6月,當時王某和夷某通過房屋中介「購買」了一套位於浦東嚴中路的
二手房,並以房屋為抵押向銀行申請了30萬元的貸款。然而,在還了前8個月的貸款後,兩人便停止了還貸。隨後,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勝訴。然而,盡管法院判決王某和夷某必須還貸,但兩人仍然藐視法律威嚴,拒不還貸。無奈之下,銀行只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王、夷兩人給付借款本息共計29.8萬余元。

今年1月份,虹口法院向兩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在1月30日之前履行給付義務,但未果。隨後,執行法官在執行行動中逐漸查明了事實真相。原來,這從頭至尾就是一場「名為借款合同糾紛,實為騙取銀行貸款」的騙局。
事情的起因是,房屋原主人張某因經營失敗,急需一筆周轉資金,於是便找到王某和夷某兩人,和他們合謀以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他們首先找到相熟的房屋中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然後由王、夷兩人將房屋抵押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手續,騙取的銀行貸款由雙方私分。實際上張某並未將戶口遷出該房,一家人繼續在此居住,王、夷兩人也未將戶口遷入,人也未入住。
「實心房」拍賣成難點
經法官查明,被執行人王某和夷某本身並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唯一的財產就是辦理貸款時抵押在銀行的房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被執行人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可以將抵押物進行拍賣。然而由於該套房屋有戶口在內,並且有人實際居住,法院一時又難以對其進行拍賣,導致案件執行陷入僵局。
昨夜7:40,虹口法院執行庭法官趕到王某的居住地,正在看電視的王某被逮個正著。面對法官詢問,王某表示當時只是替朋友幫忙才虛構了買房事實向銀行貸款,現在她和丈夫夷某每月都只有300多元的收入,根本沒有能力還貸。隨後,法官宣布對其實行司法拘留15天的處罰。
騙貸構成金融犯罪
「目前類似的案件頻頻發生,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情節嚴重者將構成金融犯罪,並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虹口區執行庭庭長陳平告訴記者。
對於此類案件的執行,陳平表示,如果被執行人拒不還貸,第一步將對其進行司法拘留,如果確實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下一步將限令案外人,即房屋的賣方將戶口遷出抵押房屋,再對房屋進行拍賣。
對於惡意騙貸案件,陳平表示,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法院將把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買賣雙方甚至
房產中介三方的刑事責任。
鏈接地址:http://news.sina.com.cn/s/2006-05-17/02248942773s.shtml

Ⅵ 涉嫌騙貸罪但案發前貸款已經還清過去兩三年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嗎

理論上是有可能的復。騙取貸款罪是指是制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騙取貸款造成金額機構損失十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造成損失,但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構成本罪。
騙取貸款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徒刑,本罪追訴時效為五年和十年兩個檔次,如你所述情形,該案仍在追訴時效內,依法應追訴行為人刑事責任。

Ⅶ 是騙貸罪還是詐騙罪,怎麼量刑

上面行為是騙貸罪,貸款詐騙20萬元以上,屬「數額特別巨大」,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量刑方面,貸款詐騙1萬元以上,屬「數額較大」,五年以下徒刑;貸款詐騙5萬元以上,屬「數額巨大」,五至十年徒刑;貸款詐騙20萬元以上,屬「數額特別巨大」,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

(7)金融機構騙貸案件擴展閱讀: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Ⅷ 19家銀行身陷190億押品騙貸案的原因是什麼

19家銀行身陷190億「押品騙貸案」 工行、郵儲等被罰

近日,經過立案、調查、審理、審議、告知、陳述申辯意見復核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陝西、河南銀監局依法查處了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質押貸款案件,對兩地涉及該案的19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共計罰款5250萬元,並處罰104名責任人。

河南銀監局對涉及該案的工商銀行河南三門峽靈寶支行處以罰款250萬元,對該支行及工商銀行三門峽分行9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其中取消5人3至8年高管任職資格,對4名高管分別給予警告。同時,責令工商銀行對省、市、縣三級分支機構48名責任人給予了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

該案暴露出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管理存在諸多缺陷。一是貸款「三查」形同虛設。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貸前調查不盡職、貸款審查不嚴格、貸後管理缺位,部分基層機構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有章不循、違規操作,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二是押品管理嚴重失效。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貸款質押物的檢測及價值評估存在重大紕漏,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三是業務開展盲目激進。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過度追求業務發展規模和速度,不了解自己的客戶,不能穿透業務風險,部分機構違規開展業務審批,重要崗位未形成有效制約,內控審計作用缺失。

下一步,銀監會將繼續堅持依法監管、嚴格監管、公正監管、廉潔監管,堅決剎住亂象,堅決治癒沉痾,著力防範化解銀行業風險,引導銀行業回歸本源、專注主業,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

Ⅸ 騙貸罪立案標准,騙貸案怎麼量刑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 新設罪名。刑法第175條規定的多種犯罪之一,「以欺騙手版段取得權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騙貸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騙取貸款,涉及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涉及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一百萬元以上的;(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

Ⅹ 貸款五十萬農行起訴騙貸會判刑幾年

貸款五十萬農行起訴騙貸為數額特別巨大屬於刑事案件,涉嫌騙貸罪。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的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因此, 貸款五十萬農行起訴騙貸屬於數額特別巨大的刑事案件,涉嫌騙貸罪。建議積極還款,爭取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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