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和傳統金融的監管的不同
一、對互聯網金融功能和風險特徵的基本判斷 盡管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可以創造價值,但研究討論中有三點需要把握。 第一,互聯網金融並沒有改變金融的功能和本質。P2P、余額寶等創新的是業務技術、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資金融通、發現價格、支付清算等,並未超越現有金融體系的范疇。就此而言,互聯網金融可能並不會像有些人預言的那樣徹底顛覆現有的金融體系。其發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證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頓的「金融功能論」: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為穩定。 第二,互聯網與金融之間並非沒有沖突。互聯網強調便捷、強調快,金融業強調規范;互聯網強調創新,金融業強調穩健。互聯網金融畢竟是在開展金融活動,其運營管理不能沒有風險管控這樣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來互聯網金融的成長具有不確定性,應當避免過度樂觀的預期。有不少意見就認為,互聯網金融本身並沒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個偽命題,只不過是傳統金融在互聯網技術上的延伸,與電報、電話、計算機在金融業的應用相比,並沒有革命性變化。 互聯網金融能否可持續發展,進而沿著什麼樣的路徑、以多快的方式影響或改變現有的金融體系,還需要邊走邊看。1975年,美國《商業周刊》基於當時美國電子支付的蓬勃發展就曾經預言,電子支付方式「不久將改變貨幣的定義」,並將在數年後顛覆貨幣本身。但38年後的今天,我們並沒有觀察到貨幣定義和屬性的巨大變化。也許等十年、二十年以後,我們才能真正判斷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可持續的業務模式還是一個曇花一現的概念;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有自生能力的新興業態還是必須依附傳統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終相互融合,實現了基因重組。 從風險角度看,互聯網金融參與者眾多,帶有明顯的公眾性,很容易觸及法律紅線,甚至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盡管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鏈上的部分業態和部分環節受到了監管(如第三方支付),但從整體上看,還處於無門檻、無標准、無監管的「三無」狀態。這一方面是由於P2P等業務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礎,公法未必適合或沒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業務同時混集了多種業務屬性,難以清晰界定其監管歸屬。如何一方面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選擇面臨的一大難題。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 一是各國普遍重視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強化法律規范,強調行業自律。各國都強調,互聯網金融平台必須嚴格遵守已有的各類法律法規,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信息保密法、消費信貸法、第三方支付法規等。這是金融交易運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礎。 二是各國針對本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不同情況,採取了強度不等的外部監管措施。澳大利亞、英國等大多數國家採取輕監管方式,對互聯網金融的硬性監管要求少,佔用的監管資源也相對有限。而美國證監會面對金融危機中公眾對監管不作為的指責,認定Prosper出售的憑證屬於證券,須接受其監管。 三是監管手段主要是注冊登記和強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為重心。 四是涉及誰的監管職責就由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往往沒有統一的主監管機構。美國第一網路銀行(SFNB)、貝寶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別由銀行和證券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五是少數國家開始嘗試評估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框架,探討未來監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國國會下屬的政府責任辦公室就P2P借貸的發展和不同監管體系的優缺點進行了評估,強調持續一致的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靈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個「新事物」,金融監管總體上應當體現開放性、包容性、適應性,同時堅持鼓勵和規范並重、培育和防險並舉,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構建包括市場自律、司法干預和外部監管在內的三位一體的安全網,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秉承這樣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12個原則,試圖為今後該領域的討論提供一個基礎和出發點。這些原則也大體構成了金融創新監管的一個概念性框架。 原則1: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體現適當的風險容忍度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樣一類新出現的金融業態,需要留有一定的試錯空間,過早的、過嚴的監管會抑制創新。美國經濟學家斯萊弗認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無序」和「專制」兩種社會成本之間權衡。如果P2P和眾籌的業務模式能堅持單筆金額小、人數少,就應該用私人秩序和司法來規范。P2P等無區域性、系統性影響地自然退出,是市場的一種自我淘汰機制,對整個互聯網金融的長期有序發展未必是壞事。另一方面,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可以在摸索中尋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錯誤,整體風險須在可控范圍內。因此,監管的良好目標應是:既避免過度監管,又防範重大風險。 原則2:實行動態比例監管 金融監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需要進一步釐清。從松到嚴,金融監管可以分為市場自律、注冊、監督、審慎監管四個層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督約束作用,可以視為一種廣義的監管。違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機關負責處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貸機構的監管就是由警務處負責。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定期評估不同互聯網金融平台和產品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程度和風險水平,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監管的范圍、方式和強度,實行分類監管。對於影響小、風險低的,可以採取市場自律、注冊等監管方式;對於影響大、風險高的,則必須納入監管范圍,直至實行最嚴格的監管,從而構建靈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針對性的與有效性的(而不是籠統與無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評估應定期進行,監管方式需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 原則3: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相結合 在原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對監管對象以引導為主,關注最終監管目標能否實現,一般不對監管對象做過多過細要求,較少介入或干預具體業務。而在規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主要依據成文法規定,對金融企業各項業務內容和程序做出詳細規定,強制每個機構嚴格執行,屬於過程式控制制式監管。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在明確監管目標的基礎上,實現「原則」先行。監管原則應充分體現互聯網金融運營模式的特點,給業界提供必要的創新空間,同時指導和約束運營者承擔對消費者的責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點的基礎上,對互聯網金融中風險高發的業態和交易制定監管規則,事先予以規范。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的結合,有助於在維護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良好平衡,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原則4:防止監管套利,注重監管的一致性 監管套利是指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標準的差異或模糊地帶,選擇按照相對寬松的標准展業,以此降低監管成本、獲取超額收益。互聯網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貸等服務與傳統金融業相仿,如果二者執行不同的監管標准,將易於引起不公平競爭。事實上已經有持牌金融機構提出:為什麼同樣都提供支付服務或者從事貸款業務,受到的監管卻不一樣?為確保監管有效性,維護公平競爭,在設計互聯網金融監管的規則時,應確保兩個「一致性」:一是不論是互聯網企業還是傳統的持牌金融機構,只要其從事的金融業務相同,原則上就應該受到同樣的監管;二是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線上、線下業務的監管應當具有一致性。 原則5:關注和防範系統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於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具有雙重性,這應當是金融監管機構關注的焦點。一方面,通過增加金融服務供給、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進實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助於降低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也可能會放大系統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可能會使非金融機構短時間內大量介入金融業務,降低金融機構的特許權價值,增加金融機構冒險經營的動機。互聯網金融的信息科技風險突出,其獨有的快速處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也加快了相關風險積聚的速度,極易形成系統性風險。此外某些業務模式存在流動性風險隱患。例如,互聯網直銷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時都可以交易,但貨幣市場基金有固定交易時間,第三方支付機構需要承擔隔夜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這類「小概率、大損失」的黑天鵝事件對於此類模式的成敗有重要影響。金融監管機構對此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及時化解和干預。 原則6: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 及時獲得足夠的信息尤其是數據信息是理解互聯網金融風險全貌的基礎和關鍵,是避免監管漏洞,防止出現監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觀上,大數據為實施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加強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識別、監測、計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為此,監管機構需要基於行業良好實踐,提出數據監測、分析的指標定義、統計范圍、頻率等技術標准。如對P2P平台設計經營性指標和風險性指標的定期與實時報送和分析機制。在數據監測、分析機制的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保持足夠的靈活性,在定期評估的基礎上持續完善,以及時捕獲新風險。 原則7: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 在精心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時,必須及時懲治各類金融違法犯罪行為。互聯網金融發展良莠不齊,少數互聯網企業運營中基本沒有建立數據的採集和分析體系,而是披著互聯網的外衣不持牌地做傳統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戰了法律底線。如一部分P2P脫離了平台的居間功能,先以平台名義獲取資金再進行資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資人與借款人並不直接接觸,這已突破了傳統意義上P2P貸款的范疇。為此,必須不斷跟蹤研究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演變,劃清各種商業模式與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依法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 在打擊金融犯罪的同時,也應當考慮與時俱進地修改部分法律條款,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例如,美國《創業企業融資法》就是通過修訂法條,將需要向SEC注冊並公開披露財務信息的公司股東人數從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勵小企業通過眾籌融資。 原則8: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聯網金融企業將其經營信息、財務信息、風險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戶、股東等。准確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於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整體和單家企業的運營管理透明度,從而讓市場參與者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及其內在風險進行有效評估,發揮好市場的外部監督作用。二是有助於增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聯網金融行業持續發展的基礎。三是有助於避免監管機構因信息缺失、無從了解行業經營和風險狀況,而出台過嚴的監管措施,抑制互聯網金融發展。加強信息披露的落腳點是以行業自律為依託,建立互聯網金融各細分行業的數據統計分析系統,並就信息披露的指標定義、內容、頻率、范圍等達成共識。當前,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透明度的抓手是實現財務數據和風險信息的公開透明。 原則9: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應保持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 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是增進相互理解、消除誤會、達成共識的重要途徑。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企業應主動與監管機構溝通,努力使雙方就業務模式、產品特性、風險識別等行業發展中難題達成理解。特別是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拿不準的環節,更要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力求避免法律風險。在此過程中,推進行業規則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設性的溝通機制有助於推動監管當局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設計監管規則,充分體認互聯網金融企業在運營和內部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進監管要求與行業內部風險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規成本。 原則10:加強消費者教育和消費者保護 強化消費者保護是金融監管的一項重要目標,也是許多國家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點。要引導消費者釐清互聯網金融業務與傳統金融業務的區別,促進公眾了解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性質,提升風險意識。在此基礎上,切實維護放貸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資人等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前重點是加強客戶信息保密,維護消費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對侵害消費者各類權益行為的監管和打擊力度。例如,針對第三方支付中消費者面臨的交易欺詐、資金被盜、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問題,應針對性地加強風險提示,及時採取強制性監管措施。 原則11:強化行業自律 相比於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的優勢在於:作用范圍和空間更大、效果更明顯、自覺性更強。今後一段時期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程度、行業發展的有序或無序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監管的態度和強度,從而也影響著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未來的發展。為此,行業領頭的企業必須發揮主動性,盡快帶頭制定自律標准,建立行業內部自我約束機制,不應一味等待政府的強制性干預。近期陸續成立的互聯網金融協會應當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盡快發揮影響力。特別是要在全行業樹立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強化整個行業對各類風險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風險、IT風險、洗錢風險、流動性及兌付風險、法律風險,等等。 原則12:加強監管協調 互聯網金融橫跨多個行業和市場,交易方式廣泛、參與者眾多,有效控制風險的傳染和擴散,離不開有效的監管協調。一是可以通過已有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跨部門的互聯網金融運營、風險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溝通和協調監管立場。二是以打擊互聯網金融違法犯罪為重點,加強司法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三是以維護金融穩定,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為目標,加強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四、積極探索新金融監管範式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各條原則各有側重,不同原則之間並非完全一致,這些原則的同時實現並不容易。事實上,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挑戰,亦是全球監管者在金融創新領域中面臨的永恆難題: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維護金融穩定之間恰當地平衡? 美國的次貸危機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穩定、「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單純追求穩健而過度抑制創新,也遠非良好的監管選擇。一個現實問題是,金融監管的格局是基於已有的金融業務並遵從法律規定確立的。在這樣的框架下,當新的金融業態出現後,難以找到或客觀上並不存在明確的主監管機構,這常常使得只有當風險累積到一定程度後,相關監管問題才可能會被嚴肅地提上議事日程。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個新興的金融業態,為探索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模式提供了一個不可多得的機遇。應當立足我國金融發展實際,把互聯網金融作為踐行良好金融創新監管理念的試驗田,積極探索未來新金融監管的範式。
Ⅱ 互聯網金融特點及與傳統金融特點的比較
互聯網金融在近兩年成為了炙手可熱的東西,在經濟發達的大中城市都能聽到別人隨口談起「馬雲說…」「劉強東說…」或者在互聯網上、雜志報紙上看到一些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信息,如果說不出一兩件互聯網金融的事,都覺得落於人後了。
傳統金融業的社會分析
傳統金融面臨互聯網金融這樣一個挑戰,這也未必是它的末路。要知道,有競爭,才有發展。為了自身發展,傳統金融行業也要積極地行動起來,為自身謀取福利。
互聯網金融的社會分析
當前的互聯網金融格局,由傳統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組成。傳統金融機構主要為傳統金融業務的互聯網創新以及電商化創新等,非金融機構則主要是指利用互聯網技術進行金融運作的電商企業、人人貸(P2P)模式的網路借貸平台,如萬融投資平台,眾籌模式的網路投資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互聯網金融模式是怎麼樣的呢?大家經常談到的P2P的模式,這種模式更多的提供了中介服務,這種中介把資金出借方需求方結合在一起。互聯網金融模式有4
種,相對安全的P2P模式是擔保機構擔保交易模式。此類平台作為中介,平台不吸儲,不放貸,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由合作的小貸公司和擔保機構提供雙重擔保。此模式首先在人人貸平台創立,由人人貸與中安信業共同推出產品「機構擔保標」。此類平台的交易模式多為「1對多」,即一筆借款需求由多個投資人投資。此種模式的優勢是可以保證投資人的資金安全。萬惠投融就是採取這樣的模式,極大的保障了投資人的資金安全。
互聯網金融pk傳統金融業
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業的區別不僅僅在於金融業務所採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於金融參與者深諳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髓,通過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工具,使得傳統金融業務具備透明度更強、參與度更高、協作性更好、中間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徵。
融360副總裁陸佳彥是標準的「銀行高管」:上海交大MBA畢業,從渣打銀行客戶經理做到了寧波銀行上海浦東分行副行長,擁有11年的商業銀行運營和管理經驗。2011年與朋友創建融360,專做針對金融零售市場的產品搜索。
對比銀行體系裡以關系為導向銷售銀行產品,融360副總裁陸佳彥現在更欣賞互聯網以效果為導向的銷售方式。
兩種不同的銷售模式,反應出了兩個行業產品特質的巨大差異--靠關系銷售產品的背後,是產品同質化太嚴重,沒辦法靠產品本身去說服客戶,只有走大客戶關系;而互聯網金融產品更強調的是「產品價值」,放大客戶、用戶的使用體驗,讓產品本身說服客戶。
互聯網金融來了,誰是最大的受益者?阿里巴巴集團董事局主席馬雲說中國金融體系有80%的客戶沒被服務到。從我們的調研結果來估算,接近90%有金融需求的客戶,在傳統金融體系中未曾獲得滿足。我把他們稱為「小融」用戶,誰牢牢地抓住了小融用戶,誰就能在互聯網金融時代占據競爭的制高點。
Ⅲ 互聯網金融為什麼不能取代傳統金融
互聯網金融帶來的最大的變化主要是交易的范圍,交易的法制環境,交易的結果、交易的金額內的變化。但從根容本上講,不管是傳統金融還是互聯網金融,金融交易的本質並不會改變,直接的跨期價值交換,金融交易是信用的交換,這些本質不會因為互聯網的出現而發生根本的變化。
信用交易是非常難的,在今天互聯網越來越發達以後,如果認為今後所有的傳統金融會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那些不需要見面的互聯網平台,可以完全替代以前的多種金融交易的話,那是不可能的,這和人的本質、和現實是非常相關的。
Ⅳ 傳統金融與互聯網金融有什麼不同
一、成本低
在大數據、雲計算的支撐下,互聯網金融成功的實現雙方交易的網路化、去中心化、脫媒化,打破了信息的不對稱性,弱化了交易中介的作用,擺脫了對大量專業人員和物理網點的依賴。這樣,資金的供求雙方就可以通過網路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別、匹配、定價和交易,沒有傳統中介剝削,沒有交易費用,也沒有企業的壟斷利潤。而傳統金融不僅要人員開支成本、網點建設成本、日常運營成本(房租、水電、設備等),還有各種各樣的附加額外成本,這樣一算,互聯網金融可就比傳統金融成本低太多了,自然會讓更多的消費者選擇互聯網金融了。
二、效率高
回顧支付的歷史,最初的金融終端掌握在銀行,人們需要帶上證件,耐心排隊才能完成一些金融交易。但是,互聯網金融業務主要由計算機處理,操作流程完全標准化,客戶不需要排隊等候,業務處理速度更快,用戶體驗更好。
三、透明化
投資者對於傳統金融產品最大的一個詬病就是產品結構過於復雜,專業術語過多,產品說明過於雜亂,這也是為什麼傳統金融會被質疑存在大量誤導信息的傳聞。但是互聯網金融改變了傳統金融業務封閉、信息不開放的問題。比如一款產品,銷售量是多少,收益情況怎麼樣,大家的評價如何,跟其他基金相比優勢在哪裡,在傳統金融環境下,用戶很難獲取這些實時信息,但在互聯網金融體系下,這一切變得異常簡單。
金融市場是信息驅動的市場,互聯網金融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信息獲取渠道與交易平台。實時而豐富的信息獲取,從本質上解決了人們對於金融產品投資的信任問題,有了更多信任,自然互聯網金融會更加受到投資者的青睞。
Ⅳ 互聯網金融真的能「顛覆」傳統金融嗎
互聯網給傳統金融帶來的「顛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超越邊界
這里所說的邊界,既包括地域邊界,也包括人群邊界,還包括時間邊界。傳統銀行往往只能服務於所在網點周邊地區,而互聯網金融是直接面向所有人。傳統銀行更多地關注大客戶、大企業、有錢人,而互聯網金融更強調普惠,服務門檻直接降到百元級。傳統銀行營業網點辦公時間「朝九晚五」,而互聯網金融可以隨時提交業務請求。總之一句話,互聯網金融正在超越了傳統金融服務邊界,他的終級目標是任何人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任何連網設備均可以享受最及時、最優質的金融服務。
2、重建規則
互聯網每進入一個行業,就會顛覆一個行業,為什麼?因為互聯網企業不按常理出牌,敢於、擅於重建規則和生態。這就是大家經常聽到的跨界打劫和破壞性創新,背後的邏輯很簡單:通過互聯網創新重塑產業鏈,再重建利於自己游戲規則,倒逼既有企業服從新規則!
3、盈收後置
先圈地,後賺錢,是互聯網企業最核心的生存法則之一。為了圈到人,互聯網公司是不惜下血本的,各種燒錢大戰就是實實在在的案例。互聯網企業將這種玩法帶到金融領域,讓傳統金融機構根本無法應對。余額寶、微信錢包都是在很短時間內就做到上億用戶,傳統銀行想都不敢想。
互聯網不僅改變了金融服務的實現形式,還改變了金融機構的盈收模型。雖然互聯網金融的核心還是金融,但我們絕不可忽視互聯網給傳統金融帶來的顛覆意義。未來的金融機構,不懂金融會死,不懂互聯網會死得更慘!
Ⅵ 傳統金融到互聯網金融,中間都經歷了些什麼
你好,現在提供金融服務的主體,還是以銀行為代表的傳統金融機構~互聯網金融只是順應了時代的潮流,演變出來的新的發展形勢~互聯網金融的本質其實離不開傳統金融,所以你的問題應該是: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歷程。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歷程大體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所謂傳統金融業務的聯網化。第一階段只是幫助我們在網上做交易,但是我們交易一些什麼沒有解決。而
第二個階段出現了淘寶、易趣、這樣的電子商務,但是我們對其沒有信任感。當隨著支付寶等一系列的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演進,慢慢就形成了大家有工具、有武器,能在網上真正的交易和買東西了。
第三個階段是所謂的互聯網金融,很多傳統金融業務可以直接在網上銷售和交易,比如基金、保險都可以在網上直接買賣了。2012年的時候,人民銀行業正式發布了第三方代銷基金的牌照,是一個明顯的標志。
第四個階段,到2014年的今天,出現了各種余額寶在內的各種寶類的產品,P2P、直銷銀行等等,在整個過程當中大家可以看到互聯網在當中的作用,它從一個工具、一個渠道,到發展到4.0。互聯網進入4.0版本的今天,金融和互聯網完全結合在一起了,沒有互聯網是不可能有P2P的,我們不可能實現手機支付,也沒有辦法在線開戶。互聯網金融是一個趨勢,以後還會不斷發展,演變下去。
請採納,謝謝~
Ⅶ 互聯網金融和傳統金融的區別是什麼_
1 對於銀行來說,老百姓的選擇再也不是排隊「求」著銀行辦業務的年代了,人們多了選擇,既可以做到儲蓄,又可以做到理財,同時也可以得到資金的保障,銀行固然在人們的心目中占據不可替代的位置,但是,銀行這種傳統金融已經不再是老百姓們的唯一選擇了。
2有不少人感慨,面對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傳統金融行業企業已覺「背後一涼」,深感競爭壓力。對銀行來說,這種壓力是實實在在、立竿見影的。就在余額寶、理財通、小油菜P2P理財等互聯網理財產品火熱銷售的同時,銀行的存款資金開始「搬家」。央行最近公布的1月份信貸數據顯示,當月人民幣存款減少近萬億元。有觀點認為,其中應有不少存款資金分流到了互聯網理財產品市場。
3這樣說來,互聯網金融是不是真的能夠顛覆傳統金融呢?這一點可以先從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本質來看,以互聯網理財產品為例,目前互聯網理財產品多是掛鉤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於同業存款、短期國債和央行票據等。在利率市場化初期,貨幣市場和存款市場存在利率差別,貨幣基金為普通個人投資者搭起了進入貨幣市場的通道,使其獲得高於一般存款的利率,客觀上推進了存款利率的市場化。
4 從我國大的環境下來看,其實傳統的金融市場雖然被互聯網金融占據一席之地,但是互聯網金融想要顛覆傳統還是不太現實的,要知道,銀行也不是吃素的,互聯網金融正在加速利率市場化進程,倒逼著銀行等傳統金融企業加快變革,參與競爭。更多的銀行創新產品也在孵化當中,其實無所謂誰來顛覆誰,只要各自守住自己的「地盤」共同發展,最終發揮各自優勢的展開合作,對於老百姓而言才是最優利的。
Ⅷ 互聯網金融和傳統金融有什麼不同
互聯抄網金融相對於傳統金融襲來說,它的優勢是通過互聯網實現資金信息的對接和交易,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且手續簡單,收益比較高,周期短,風險相對較低;而且解決了風險控制的問題,大量的客戶通過互聯網的交易,在網上留下交易記錄和交易痕跡,這塊客戶的信息和信息資料,對於銀行從事信息風險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互聯網金融面對的客戶基本以分散的個人客戶和中小企業為主,由於傳統的商業銀行並未十分重視,互聯網金融則正好填補了這個空白,自然受到追捧而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