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該如何加強
近年來,在金融科技飛速發展的推動下,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產品與創新服務層出不窮,在擴大消費者的選擇空間的同時,也增加了消費者理解和防範新金融風險的難度。隨著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日益頻繁化和多樣化,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迫在眉睫。
李艷明指出,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各消費維權部門的協作尤為重要。去年8月,國務院批復成立了由工商總局牽頭,二十餘個部門參加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共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她透露,近期,包括「一行三會」在內的27個部委將共同簽署下發關於開展放心消費創建活動的指導意見,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推進金融行業放心消費的創建工作,加強企業自律,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B. 銀行消保辦年度工作總結
首先介紹主要工作完成情況。其次客戶投訴管理機制及處理流程及處理結果內 。以及制定的《消費者權容益保護行為規范》,是否明確了全行員工所必須遵循的經營行為指引和准則。最後制定來年工作計劃,使業績更好的具體實施辦法。
1、制定並下發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健全了我行消費老權益保護制度體系。
2、細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與考核工作,優化產品與服務管理及投訴處理工作機制。
3、是制定下發了《關於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通知》,明確了消保具體工作內容和要求。
4、是聯合人力資源部,行文下發《關於在分行零售銀行部,增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管理通知》,確定了消費老權益保護工作總、分、支三級聯動的組織的構架體系。4、開展消保工作檢查,並按照監管要求開展全行工作。
來年繼續做好客戶投訴處理工作。根據投訴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繼續抓好客戶投訴處理工作,努力提升客戶滿意度。最後特別是針對客戶投訴較為集中的問題,引起高度重視,從自身管理角度查找原因,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治,專門研究和制定相應措施,盡量減少客戶不滿和投訴。
C.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包括: 銀行、支付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切實承擔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主體責任,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定義務。
銀行、支付機構應當落實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關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內控制度具體如下:
1、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制度;
2、金融消費者風險等級評估制度;
3、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制度;
4、金融產品和服務信息披露、查詢制度;
5、金融營銷宣傳管理制度;
6、金融知識普及和金融消費者教育制度;
7、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
8、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
9、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重大事件應急制度;
10、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規定應當建立的其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 銀行、支付機構在進行營銷宣傳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欺詐、隱瞞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二)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或者隱瞞限制條件等,對過往業績或者產品收益進行誇大表述。
(三)利用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審核或者備案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金融管理部門已對該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提供保證。
(四)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對非保本投資型金融產品的未來效果、收益或者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
(五)其他違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行為。
D. 談談你對金額消費者權益保護評估工作的理解和認識
摘要 三)員工消保意識滯後。一是大多數員工認為消保工作僅僅是處理投訴和金融糾紛,往往只是對上級轉辦的投訴進行處理,未能意識到保護消費者權益,最好是事前保護,對消費者進行充分的告知和教育,並提供優質的服務。二是部分員工處理投訴經驗不足,容易推卸和轉移矛盾,這樣不但不能有效的解決問題,還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負面情緒,產生二次投訴。三是信息宣傳和營銷工作中出於自我保護意識,只向消費者片面宣傳產品「光鮮」一面,對潛在風險卻避而不提,往往宣傳自身金融服務的優勢及特點,而對於金融消費者自身的權益卻有意迴避。
E. 談談你對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評估工作的理解和認識你認為人民銀行應該
摘要 一、組織機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必須設立從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門機構;該機構應有對商業銀行負有監督檢查責任的部門人員參加。因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復雜的系統工程;具有法律復雜性、業務復雜性;依靠個人或個別部門的力量難以有效開展工作;必須充分發揮合力作用;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
F. 論述銀行從業人員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收獲
根據我們關於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難點、熱點問題,依據目前的金融業相關的法律框架進行由淺入深的思考,運用辯證思維的方法,對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進行總結分析;立足於我國現階段基本國情、金融行業發展狀況,提出了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相關設計與完善措施,力圖使本文能夠在同行業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開展中具有實踐性、指導性、前瞻性。 對於我國銀行業來說,近年來,伴隨著產品和服務的多元化、個性化、專屬化,圍繞著銀行服務收費、理財產品等各類金融消費糾紛不斷攀升,行業內如何有效地維護銀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日漸突出,有關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話題更是變得炙手可熱。銀行消費者作為直接介入金融服務活動的參與者,越來越受到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中國銀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重視。由此,開展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面臨哪些問題、如何高效開展工作;銀行作為提供金融服務和產品的專門機構,怎樣履行自身義務,保護銀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顯得日益突。
銀行消費者權利保護的現實狀況 立法方面不足的現狀 銀行消費者這一概念本應是普通消費者在金融業這一專業領域的具體延伸,但並未存在任何形式,特別是來自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法律法規方面的確認。 現階段我國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體法律依據就是目前實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於銀行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方面有其局限性;一是該法頒布實施於1994年,至今已經有19年的歷史,顯然已經不適應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比如對新興的電子商務領域的消費者。二是從該法第2條來看,原文表述如下:「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對調整主體稱呼為「消費者」,本身就很模糊,沒有對主體的身份性質給予明確的定義,經過十幾年的司法實踐,已經形成了將自然人歸為《消法》領域保護對象的通行做法,但這僅僅是一種通行做法或者說習慣成自然。僅從這點上也可以看出我們現行消法的局限性。三是用定義中「生活消費」的這個消費目的來定性顯得過於狹隘,無法適應金融行業的消費交易特點,比如,就我們銀行業來說,基金理財、代理國債以及一些中間業務的開展已經遠遠超出了一般意義上的生活消費這個范疇.這還不涉及我們銀行業所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復雜程度這個方向上來認識這個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