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互聯網金融最新監管政策有哪些
近 期的 都是 整 改 意 見
② 互聯網金融有監管政策了沒
已經公布了,框架有了,需要進一步細化,互聯網金融民貸網類公司才能健康發展
③ 2016年互聯網金融都有哪些監管政策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全文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1、工作目標
落實《指導意見》要求,規范各類互聯網金融業態,優化市場競爭環境,扭轉互聯網金融某些業態偏離正確創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聯網金融風險案件高發頻發勢頭,提高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建立和完善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特點的監管長效機制,實現規范與發展並舉、創新與防範風險並重,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可持續發展,切實發揮互聯網金融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積極作用。
2、工作原則
打擊非法,保護合法。明確各項業務合法與非法、合規與違規的邊界,守好法律和風險底線。對合法合規行為予以保護支持,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堅決打擊。
積極穩妥,有序化解。工作穩扎穩打,講究方法步驟,針對不同風險領域,明確重點問題,分類施策。根據違法違規情節輕重和社會危害程度區別對待,做好風險評估,依法、有序、穩妥處置風險,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同時堅持公平公正開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確分工,強化協作。按照部門職責、《指導意見》明確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明確責任。堅持問題導向,集中力量對當前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領域開展整治,有效整治各類違法違規活動。充分考慮互聯網金融活動特點,加強跨部門、跨區域協作,共同承擔整治任務,共同落實整治責任。
遠近結合,邊整邊改。立足當前,切實防範化解互聯網金融領域存在的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效震懾。著眼長遠,以專項整治為契機,及時總結提煉經驗,形成制度規則,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
二、重點整治問題和工作要求
1、P2P網路借貸和股權眾籌業務
(1)P2P網路借貸平台應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落實信息中介性質,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導出借人,除信用信息採集及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
(2)股權眾籌平台不得發布虛假標的,不得自籌,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應強化對融資者、股權眾籌平台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股東權益保護要求,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
(3)P2P網路借貸平台和股權眾籌平台未經批准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P2P網路借貸平台和股權眾籌平台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分賬管理,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佔用客戶資金。
(4)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P2P網路借貸平台和股權眾籌平台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金融相關業務。
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應遵守宏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規范互聯網「眾籌買房」等行為,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的業務。
2、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
(1)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託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互聯網企業和傳統金融企業平等競爭,行為規則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認定業務屬性。
(2)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本質屬性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定。銷售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
(3)金融機構不得依託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等全流程信息,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透過表面判定業務本質屬性、監管職責和應遵循的行為規則與監管要求。
(4)同一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范。按照與傳統金融企業一致的監管規則,要求集團建立「防火牆」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切實防範風險交叉傳染。
3、第三方支付業務
(1)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理順支付機構業務發展激勵機制,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
(2)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連接多家銀行系統,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應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
(3)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網路支付等業務。
4、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行為
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宣傳行為應依法合規、真實准確,不得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不當宣傳。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宣傳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有權部門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不得進行誤導性、虛假違法宣傳。
三、綜合運用各類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嚴格准入管理
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經相關有權部門批准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
工商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的認定意見,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路借貸」、「P2P」、「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支付」等字樣。
凡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工商部門將注冊信息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工商部門予以持續關注,並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強協調溝通,及時發現識別企業擅自從事金融活動的風險,視情採取整治措施。
2、強化資金監測
加強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資金賬戶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的資金賬戶、股東身份、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情況進行全面監測。嚴格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銀行要加強對相關資金賬戶的監督。在整治過程中,特別要做好對客戶資金的保護工作。
3、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
針對互聯網金融違法違規活動隱蔽性強的特點,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舉報制度,出台舉報規則,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設立舉報平台,鼓勵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等多渠道舉報,為整治工作提供線索。推行「重獎重罰」制度,按違法違規經營數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處罰,提高違法成本,對提供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強化正面激勵。加強失信、投訴和舉報信息共享。
4、加大整治不正當競爭工作力度
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為搶占市場份額向客戶提供顯失合理的超高回報率以及變相補貼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清理規范。高風險高收益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准,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確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不得以顯性或隱性方式,通過自有資金補貼、交叉補貼或使用其他客戶資金向客戶提供高回報金融產品。高度關注互聯網金融產品承諾或實際收益水平顯著高於項目回報率或行業水平相關情況。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建立專家評審委員會,相關部門對互聯網金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評估認定,並將結果移交相關部門作為懲處依據。
5、加強內控管理
由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應當對機構自身與互聯網平台合作開展的業務進行清理排查,嚴格內控管理要求,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得與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不得通過互聯網開展跨界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
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領域、分地區整治中,應對由其監管的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開展業務的情況進行清理整頓。
6、用好技術手段
利用互聯網思維做好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技術支持系統,通過網上巡查、網站對接、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摸底互聯網金融總體情況,採集和報送相關輿情信息,及時向相關單位預警可能出現的群體性事件,及時發現互聯網金融異常事件和可疑網站,提供互聯網金融平台安全防護服務。
四、加強組織協調,落實主體責任
1、部門統籌
成立由人民銀行負責同志擔任組長,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總體推進整治工作,做好工作總結,匯總提出長效機制建議。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商總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派員參與辦公室日常工作。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工商總局根據各自部門職責、《指導意見》明確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領域工作小組,分別負責相應領域的專項整治工作,明確對各項業務合法合規性的認定標准,對分領域整治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劃分界限作為整治依據,督促各地區按照全國統一部署做好各項工作。
2、屬地組織
各省級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負責同志為組長的落實整治方案領導小組(以下稱地方領導小組),組織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並向領導小組報備。各地方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區、市)金融辦(局)或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
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充分發揮資源統籌調動、靠近基層一線優勢,做好本地區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冊地對從業機構進行歸口管理,對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機構,區分情節輕重分類施策、分類處置,同時切實承擔起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全面落實源頭維穩措施,積極預防、全力化解、妥善處置金融領域不穩定問題,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3、條塊結合
各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金融管理部門開展工作。
工商總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負責互聯網金融廣告的專項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門與工商總局共同開展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的專項整治。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網路安全防護、用戶信息和數據保護的監管力度,對經相關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依法予以處置,做好專項整治的技術支持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與金融管理部門共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利用互聯網從事金融業務或與互聯網平台合作開展金融業務的情況進行清理整頓。
中央宣傳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牽頭負責互聯網金融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公安部負責指導地方公安機關對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犯罪問題依法查處,強化防逃、控贓、追贓、挽損工作;指導、監督、檢查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等級保護工作,監督指導互聯網金融網站依法落實網路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嚴厲打擊侵犯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地方公安機關在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國家信訪局負責信訪人相關信訪訴求事項的接待受理工作。
中央維穩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要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規則,實施必要的自律懲戒,建立舉報制度,做好風險預警。
4、共同負責
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全面掌握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互聯網金融活動開展情況。在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金融管理部門省級派駐機構與省(區、市)金融辦(局)共同牽頭負責本地區分領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擔分領域整治任務。
對於產品、業務交叉嵌套,需要綜合全流程業務信息以認定業務本質屬性的,相關部門應建立數據交換和業務實質認定機制,認定意見不一致的,由領導小組研究認定並提出整治意見,必要時組成聯合小組進行整治。
整治過程中相關牽頭部門確有需要獲取從業機構賬戶數據的,經過法定程序後給予必要的賬戶查詢便利。
五、穩步推進各項整治工作
1、開展摸底排查
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區清理整頓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領導小組報備。同時,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分別對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情況進行清查。對於跨區域經營的互聯網金融平台,注冊所在地和經營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合作,互通匯總摸查情況,金融管理部門予以積極支持。
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接受依法進行的檢查和調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相關部門可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採取記錄、復制、錄音等手段取得證據。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轉移證據。對於涉及資金量大、人數眾多的大型互聯網金融平台或短時間內發展迅速的互聯網金融平台、企業,一經發現涉嫌重大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馬上報告相關部門。
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摸底排查情況完善本地區清理整頓方案。
此項工作於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實施清理整頓
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對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和業務活動開展集中整治工作。
對清理整頓中發現的問題,向違規從業機構出具整改意見,並監督從業機構落實整改要求。對違規情節較輕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違規情節較重的,依法依規堅決予以關閉或取締;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司法機關。專項整治不改變、不替代非法集資和非法交易場所的現行處置制度安排。
此項工作於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3、督查和評估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地方領導小組分別組織自查。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對重點領域和重點地區的督查和中期評估,對於好的經驗做法及時推廣,對於整治工作落實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應查找問題、及時糾偏,並建立問責機制。
此項工作同步於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4、驗收和總結
領導小組組織對各領域、各地區清理整頓情況進行驗收。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形成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整治報告,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此項工作應於2017年1月底前完成。
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形成總體報告和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的建議,由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報國務院,此項工作於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組織保障,建設長效機制
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做好組織保障,以整治工作為契機,以整治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為導向,按照邊整邊改、標本兼治的思路,抓緊推動長效機制建設,貫穿整治工作始終。
1、完善規章制度
加快互聯網金融領域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工作,對於互聯網金融各類創新業務,及時研究制定相關政策要求和監管規則。立足實踐,研究解決互聯網金融領域暴露出的金融監管體制不適應等問題,強化功能監管和綜合監管,抓緊明確跨界、交叉型互聯網金融產品的「穿透式」監管規則。
2、加強風險監測
建立互聯網金融產品集中登記制度,研究互聯網金融平台資金賬戶的統一設立和集中監測,依靠對賬戶的嚴格管理和對資金的集中監測,實現對互聯網金融活動的常態化監測和有效監管。
加快推進互聯網金融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對徵信機構的監管,使徵信為互聯網金融活動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技術支持,擴展技術支持系統功能,提高安全監控能力。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建立預警信息傳遞、核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
3、完善行業自律
充分發揮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作用,制定行業標准和數據統計、信息披露、反不正當競爭等制度,完善自律懲戒機制,開展風險教育,形成依法依規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對互聯網金融領域全覆蓋的監管長效機制。
4、加強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
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政策解讀及輿論引導,鼓勵互聯網金融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創新發展。以案說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提高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主動、適時發聲,統一對外宣傳口徑,有針對性地回應投資人關切和訴求。以適當方式適時公布案件進展,盡量減少信息不對稱的影響。加強輿情監測,強化媒體責任,引導投資人合理合法反映訴求,為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④ 針對互聯網金融的國家政策有哪些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為鼓勵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明確監管責任,規范市場秩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堅持簡政放權和落實、完善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意見》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
《指導意見》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發展互聯網金融,遵循服務好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與信息安全,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的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互聯網金融行業從業機構應按照《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各項經營活動。(完)
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工商總局 法制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投資模式、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投資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託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台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路投資產品銷售平台,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投資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投資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路借款平台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投資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投資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投資模式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台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路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託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路借貸。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借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借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借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借款。網路小額借款應遵守現有小額借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借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投資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准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投資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牆。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預期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信息。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託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託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投資模式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准和操作流程。嚴禁網路銷售投資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路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准。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准。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准,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⑤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政策有什麼
政策一:
央行下發《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支付機構內網路支付業容務管理辦法》草案,徵求對第三方支付做出限制,包括第三方支付轉賬、消費將被限制,如單筆消費不得超過5000元,月累計不能超過1萬;單筆轉賬不能超過1000元,年累計不能超過1萬等。
政策二:
央行和銀監會聯手發出《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
通知對交易限額作了要求,包括單筆支付限額和日累計支付限額,客戶提出申請且通過身份驗證和辨別後,在臨時期限內,可以適當調整單筆支付限額和日累計支付限額。
第三方支付規模和次數被限制,用戶投入網路理財產品的資金規模也被限制。如現在使用余額寶轉賬工行限額5000、農行限額10000等顯示。
⑥ 互聯網金融監管新政策,如何規范p2p
2015年以來,P2P網貸行業規模高速擴張,風險事件也持續升級,處在冰火交困中的P2P行業引起了監管層的高度重視。
去年7月銀監會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更標志著P2P行業正式進入「監管時代」。
近一年多時間里,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工作雖然整體進展較慢,但政策層面的關注卻十分密集,期間出台了包括《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在內的多份重量級監管文件。近期,在距離《暫行辦法》的頒布不到兩個月時間里,銀監會又出台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引起了業內的高度重視。
監管緊盯、政策密集,短期內可能會給P2P平台以較大的生存壓力,但長期來看,卻是一股推動行業有序發展的重要力量。
有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9月底,P2P行業停業及問題平台共計98家,其中問題平台40家(跑路32家、提現困難8家),停業平台58家(停業57家、轉型1家),主動停業平台佔比逐漸擴大,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監管整改的初見成效。
監管的持續推進,一方面能夠凈化現有的行業環境,早期由於監管缺失,P2P行業出現了不少亂象,包括線下攬客、資金池、拆標等灰色行為,監管對諸如此類的行為進行嚴打,無疑是在為新秩序的建立清掃障礙。另一方面也有利於監督平台規范運營,最大限度保障投資人權益。
伴隨著政策潮的開啟,P2P平台今後在業務規范、行為准則、職業操守等方面都將受到諸多法規的約束,行業的規范化一定程度上也是在為投資人創造一個相對透明、穩定的投資環境。
⑦ 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是什麼
配套硬體的支持、推動傳統金融機構轉型升級、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對中小微企業進行融資支持、企業補貼與相應人才政策等,這些都是地方性的政策
互聯網金融產業政策應該由地方政策上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互聯網金融對中國經濟發展的意義不言而喻,只有在全國層面對互聯網金融政策實施頂層設計與長遠規劃,方能進一步深化該行業的創新局面,並使互聯網金融與國家經濟的發展戰略協調和統一起來。
原有嚴格的金融監管制度(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等)應作適當調整,解決監管制度與地方政府產業政策的沖突。有的地方性產業政策鼓勵眾籌的發展,但據現有中國法律,諸如眾籌以及某些P2P 網貸的營運方式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這就需要在適當監管的同時,在全國層面上使監管制度與產業政策協調,否則地方政府某些產業政策有違法之嫌。
⑧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來正與銀行業、證券業自及保險業監管機構聯手,試圖落實相關監管措施,防止消費者信息被盜用或誤用,確保互聯網投資產品的風險得到充分披露,並禁止非法融資活動。管理層人士曾多次對互聯網金融監管表態。其中,央行副行長劉士余就表示,對於互聯網金融進行評價,尚缺乏足夠的時間序列和數據支持,要留有一定的觀察期。要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和發展,包容失誤。
但同時絕不姑息欺詐、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但劉士余也強調,(互聯網金融)不能觸碰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兩條法律紅線,尤其P2P平台不可以辦資金池,也不能集擔保、借貸於一體。傳統線下金融業務轉到線上開展,要遵守線下金融業務的監管規定。央行調查統計司副司長徐諾金公開稱,互聯網金融需要監管。因為金融行業是高風險行業,比IT產業的風險更大。
他當時還開列了互聯網金融的三條不能碰的紅線:
第一,不能碰亂集資的紅線;第二,吸收公眾存款的紅線;第三,詐騙的紅線。
⑨ 國家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有哪些
一、國家怎麼看互聯網金融
1、互聯網金融是大勢所趨
2、角內色重要:促就業容、利創新
3、利於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
二、國家對互聯網企業參與金融持什麼態度
《意見》指出,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路金融產品銷售平台,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
三、除了「鼓勵」,國家對互聯網金融有啥實打實的支持
1、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
2、立法研究,在法律上撐腰
3、真金白銀,稅收優惠
四、互聯網金融帶來便利,但風險如何防範
1、適度寬松的監管
2、20字監管原則
3、明確風險底線
4、確定監管機構
⑩ 互聯網金融監管原則是什麼
一、對互聯網金融功能和風險特徵的基本判斷
盡管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可以創造價值,但研究討論中有三點需要把握。
第一,互聯網金融並沒有改變金融的功能和本質。P2P、余額寶等創新的是業務技術、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資金融通、發現價格、支付清算等,並未超越現有金融體系的范疇。就此而言,互聯網金融可能並不會像有些人預言的那樣徹底顛覆現有的金融體系。其發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證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頓的「金融功能論」: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為穩定。
第二,互聯網與金融之間並非沒有沖突。互聯網強調便捷、強調快,金融業強調規范;互聯網強調創新,金融業強調穩健。互聯網金融畢竟是在開展金融活動,其運營管理不能沒有風險管控這樣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來互聯網金融的成長具有不確定性,應當避免過度樂觀的預期。有不少意見就認為,互聯網金融本身並沒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個偽命題,只不過是傳統金融在互聯網技術上的延伸,與電報、電話、計算機在金融業的應用相比,並沒有革命性變化。
互聯網金融能否可持續發展,進而沿著什麼樣的路徑、以多快的方式影響或改變現有的金融體系,還需要邊走邊看。1975年,美國《商業周刊》基於當時美國電子支付的蓬勃發展就曾經預言,電子支付方式「不久將改變貨幣的定義」,並將在數年後顛覆貨幣本身。但38年後的今天,我們並沒有觀察到貨幣定義和屬性的巨大變化。也許等十年、二十年以後,我們才能真正判斷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可持續的業務模式還是一個曇花一現的概念;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有自生能力的新興業態還是必須依附傳統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終相互融合,實現了基因重組。
從風險角度看,互聯網金融參與者眾多,帶有明顯的公眾性,很容易觸及法律紅線,甚至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盡管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鏈上的部分業態和部分環節受到了監管(如第三方支付),但從整體上看,還處於無門檻、無標准、無監管的「三無」狀態。這一方面是由於P2P等業務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礎,公法未必適合或沒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業務同時混集了多種業務屬性,難以清晰界定其監管歸屬。如何一方面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選擇面臨的一大難題。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
一是各國普遍重視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強化法律規范,強調行業自律。各國都強調,互聯網金融平台必須嚴格遵守已有的各類法律法規,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信息保密法、消費信貸法、第三方支付法規等。這是金融交易運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礎。
二是各國針對本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不同情況,採取了強度不等的外部監管措施。澳大利亞、英國等大多數國家採取輕監管方式,對互聯網金融的硬性監管要求少,佔用的監管資源也相對有限。而美國證監會面對金融危機中公眾對監管不作為的指責,認定Prosper出售的憑證屬於證券,須接受其監管。
三是監管手段主要是注冊登記和強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為重心。
四是涉及誰的監管職責就由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往往沒有統一的主監管機構。美國第一網路銀行(SFNB)、貝寶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別由銀行和證券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五是少數國家開始嘗試評估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框架,探討未來監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國國會下屬的政府責任辦公室就P2P借貸的發展和不同監管體系的優缺點進行了評估,強調持續一致的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靈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個「新事物」,金融監管總體上應當體現開放性、包容性、適應性,同時堅持鼓勵和規范並重、培育和防險並舉,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構建包括市場自律、司法干預和外部監管在內的三位一體的安全網,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秉承這樣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12個原則,試圖為今後該領域的討論提供一個基礎和出發點。這些原則也大體構成了金融創新監管的一個概念性框架。
原則1: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體現適當的風險容忍度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樣一類新出現的金融業態,需要留有一定的試錯空間,過早的、過嚴的監管會抑制創新。美國經濟學家斯萊弗認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無序」和「專制」兩種社會成本之間權衡。如果P2P和眾籌的業務模式能堅持單筆金額小、人數少,就應該用私人秩序和司法來規范。P2P等無區域性、系統性影響地自然退出,是市場的一種自我淘汰機制,對整個互聯網金融的長期有序發展未必是壞事。另一方面,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可以在摸索中尋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錯誤,整體風險須在可控范圍內。因此,監管的良好目標應是:既避免過度監管,又防範重大風險。
原則2:實行動態比例監管
金融監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需要進一步釐清。從松到嚴,金融監管可以分為市場自律、注冊、監督、審慎監管四個層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督約束作用,可以視為一種廣義的監管。違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機關負責處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貸機構的監管就是由警務處負責。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定期評估不同互聯網金融平台和產品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程度和風險水平,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監管的范圍、方式和強度,實行分類監管。對於影響小、風險低的,可以採取市場自律、注冊等監管方式;對於影響大、風險高的,則必須納入監管范圍,直至實行最嚴格的監管,從而構建靈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針對性的與有效性的(而不是籠統與無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評估應定期進行,監管方式需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
原則3: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相結合
在原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對監管對象以引導為主,關注最終監管目標能否實現,一般不對監管對象做過多過細要求,較少介入或干預具體業務。而在規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主要依據成文法規定,對金融企業各項業務內容和程序做出詳細規定,強制每個機構嚴格執行,屬於過程式控制制式監管。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在明確監管目標的基礎上,實現「原則」先行。監管原則應充分體現互聯網金融運營模式的特點,給業界提供必要的創新空間,同時指導和約束運營者承擔對消費者的責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點的基礎上,對互聯網金融中風險高發的業態和交易制定監管規則,事先予以規范。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的結合,有助於在維護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良好平衡,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原則4:防止監管套利,注重監管的一致性
監管套利是指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標準的差異或模糊地帶,選擇按照相對寬松的標准展業,以此降低監管成本、獲取超額收益。互聯網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貸等服務與傳統金融業相仿,如果二者執行不同的監管標准,將易於引起不公平競爭。事實上已經有持牌金融機構提出:為什麼同樣都提供支付服務或者從事貸款業務,受到的監管卻不一樣?為確保監管有效性,維護公平競爭,在設計互聯網金融監管的規則時,應確保兩個「一致性」:一是不論是互聯網企業還是傳統的持牌金融機構,只要其從事的金融業務相同,原則上就應該受到同樣的監管;二是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線上、線下業務的監管應當具有一致性。
原則5:關注和防範系統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於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具有雙重性,這應當是金融監管機構關注的焦點。一方面,通過增加金融服務供給、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進實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助於降低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也可能會放大系統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可能會使非金融機構短時間內大量介入金融業務,降低金融機構的特許權價值,增加金融機構冒險經營的動機。互聯網金融的信息科技風險突出,其獨有的快速處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也加快了相關風險積聚的速度,極易形成系統性風險。此外某些業務模式存在流動性風險隱患。例如,互聯網直銷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時都可以交易,但貨幣市場基金有固定交易時間,第三方支付機構需要承擔隔夜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這類「小概率、大損失」的黑天鵝事件對於此類模式的成敗有重要影響。金融監管機構對此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及時化解和干預。
原則6: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
及時獲得足夠的信息尤其是數據信息是理解互聯網金融風險全貌的基礎和關鍵,是避免監管漏洞,防止出現監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觀上,大數據為實施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加強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識別、監測、計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為此,監管機構需要基於行業良好實踐,提出數據監測、分析的指標定義、統計范圍、頻率等技術標准。如對P2P平台設計經營性指標和風險性指標的定期與實時報送和分析機制。在數據監測、分析機制的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保持足夠的靈活性,在定期評估的基礎上持續完善,以及時捕獲新風險。
原則7: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
在精心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時,必須及時懲治各類金融違法犯罪行為。互聯網金融發展良莠不齊,少數互聯網企業運營中基本沒有建立數據的採集和分析體系,而是披著互聯網的外衣不持牌地做傳統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戰了法律底線。如一部分P2P脫離了平台的居間功能,先以平台名義獲取資金再進行資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資人與借款人並不直接接觸,這已突破了傳統意義上P2P貸款的范疇。為此,必須不斷跟蹤研究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演變,劃清各種商業模式與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依法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
在打擊金融犯罪的同時,也應當考慮與時俱進地修改部分法律條款,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例如,美國《創業企業融資法》就是通過修訂法條,將需要向SEC注冊並公開披露財務信息的公司股東人數從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勵小企業通過眾籌融資。
原則8: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聯網金融企業將其經營信息、財務信息、風險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戶、股東等。准確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於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整體和單家企業的運營管理透明度,從而讓市場參與者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及其內在風險進行有效評估,發揮好市場的外部監督作用。二是有助於增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聯網金融行業持續發展的基礎。三是有助於避免監管機構因信息缺失、無從了解行業經營和風險狀況,而出台過嚴的監管措施,抑制互聯網金融發展。加強信息披露的落腳點是以行業自律為依託,建立互聯網金融各細分行業的數據統計分析系統,並就信息披露的指標定義、內容、頻率、范圍等達成共識。當前,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透明度的抓手是實現財務數據和風險信息的公開透明。
原則9: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應保持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
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是增進相互理解、消除誤會、達成共識的重要途徑。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企業應主動與監管機構溝通,努力使雙方就業務模式、產品特性、風險識別等行業發展中難題達成理解。特別是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拿不準的環節,更要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力求避免法律風險。在此過程中,推進行業規則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設性的溝通機制有助於推動監管當局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設計監管規則,充分體認互聯網金融企業在運營和內部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進監管要求與行業內部風險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規成本。
原則10:加強消費者教育和消費者保護
強化消費者保護是金融監管的一項重要目標,也是許多國家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點。要引導消費者釐清互聯網金融業務與傳統金融業務的區別,促進公眾了解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性質,提升風險意識。在此基礎上,切實維護放貸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資人等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前重點是加強客戶信息保密,維護消費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對侵害消費者各類權益行為的監管和打擊力度。例如,針對第三方支付中消費者面臨的交易欺詐、資金被盜、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問題,應針對性地加強風險提示,及時採取強制性監管措施。
原則11:強化行業自律
相比於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的優勢在於:作用范圍和空間更大、效果更明顯、自覺性更強。今後一段時期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程度、行業發展的有序或無序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監管的態度和強度,從而也影響著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未來的發展。為此,行業領頭的企業必須發揮主動性,盡快帶頭制定自律標准,建立行業內部自我約束機制,不應一味等待政府的強制性干預。近期陸續成立的互聯網金融協會應當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盡快發揮影響力。特別是要在全行業樹立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強化整個行業對各類風險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風險、IT風險、洗錢風險、流動性及兌付風險、法律風險,等等。
原則12:加強監管協調
互聯網金融橫跨多個行業和市場,交易方式廣泛、參與者眾多,有效控制風險的傳染和擴散,離不開有效的監管協調。一是可以通過已有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跨部門的互聯網金融運營、風險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溝通和協調監管立場。二是以打擊互聯網金融違法犯罪為重點,加強司法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三是以維護金融穩定,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為目標,加強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四、積極探索新金融監管範式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各條原則各有側重,不同原則之間並非完全一致,這些原則的同時實現並不容易。事實上,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挑戰,亦是全球監管者在金融創新領域中面臨的永恆難題: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維護金融穩定之間恰當地平衡?
美國的次貸危機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穩定、「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單純追求穩健而過度抑制創新,也遠非良好的監管選擇。一個現實問題是,金融監管的格局是基於已有的金融業務並遵從法律規定確立的。在這樣的框架下,當新的金融業態出現後,難以找到或客觀上並不存在明確的主監管機構,這常常使得只有當風險累積到一定程度後,相關監管問題才可能會被嚴肅地提上議事日程。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個新興的金融業態,為探索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模式提供了一個不可多得的機遇。應當立足我國金融發展實際,把互聯網金融作為踐行良好金融創新監管理念的試驗田,積極探索未來新金融監管的範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