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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單個自然人投資

發布時間:2022-05-12 18:44:35

⑴ [農村商業銀行]設立農商行發起人包括哪些條件是什麼

農村商業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內發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容金融機構。農村商業銀行主要以農村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為基礎組建。農村商業銀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並以全部法人資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東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以所持股份為限對農村商業銀行的債務承擔責任。
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有符合本規定的章程。②發起人不少於500人。③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達到8%。④設立前轄內農村信用社總資產10億元以上,不良貸款比例15%以下。⑤有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⑥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⑵ 農村信用社改製成農村商業銀行怎麼做有什麼樣規定不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15號)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監發〔2003〕10號)精神,現對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組建工作及申報程序
(一)申請籌建的各項工作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縣(縣級市、市轄區)農村信用社聯社符合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條件的,經銀監局同意後即可著手籌建前的各項准備工作;2.加強組建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籌備工作小組;3.履行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法律程序。召開縣級聯社及農村信用社社員代表大會,按照規定程序審議通過農村信用社合並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決議,以及通過必要的授權決議。已經統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縣級聯社召開社員代表大會,不需要再通過與合並內容相關的決議;4.開展清產核資及凈資產分配工作。縣聯社或籌備工作小組(受農村信用杜社員代表大會委託)聘請有審計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農村信用社進行清產核資和整體資產評估。籌備工作小組對清產核資工作進行復查。籌備工作小組、縣聯社、中介機構三方按整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凈資產。在此基礎上,籌備工作小組提出凈資產分配方策;5.驗收整改。經銀監會授權,銀監局組織對組建階段各項工作,重點是法律程序、清產核資、凈資產分配工作進行驗收,向籌備工作小組出具《驗收意見書》。籌備工作小組針對驗收發現的問題予以整改,出具整改報告,銀監局復查。銀監局根據對組建工作檢查驗收和復查結果,出具《組建工作驗收報告》,對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產核資結果真實公允性負責;6.中介機構按整改後的情況出具最終清產核資報告及凈資產確認書;籌備工作小組出具凈資產分配意見;7.確定新發起人。籌備工作小組制定增資擴股方案,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制定募股說明書,按公正透明的原則徵集新發起人,簽訂發起人協議。農村信用社原股東自願作為發起人的,應有優先認購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股份的權利;8.在各項籌備工作完成,符合申請籌建標准後,籌備工作小組准備申請文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籌建申請。銀監局受理後,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核意見(內容主要包括受理情況、申請材料完整性、組建期間各主要工作完成情況、驗收整改落實情況、是否符合設立條件等)、《組建工作驗收報告》和《申請材料》上報銀監會審批。
(二)申請開業的各項工作1.增資擴股和驗資。發起人認繳全部股金後,籌備工作小組聘請中介機構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增資擴股和驗資應區分原農村信用社股金轉增銀行股本與新股東投資入股;2.籌備工作小組就高級管理人員與獨立董事人選資格與銀監部門溝通;3.召開創立大會、股東大會(農村合作銀行為股東代表大會。下同)、職工代表大會、創立大會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籌建工作報告、章程、選舉董事(含獨立董事)和股東監事。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職工監事。發起人、股東人數較多、不能全部參加會議的,可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股東大會實施律師見證制度;4.召開董事會、監事會。選舉和聘任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基本管理制度辦法等;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擬設銀行名稱預先核准;6.籌備工作小組准備申請文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銀監局受理後,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銀監會審批。
二、審核要點
(一)申請籌建材料審核1.申報材料完整,附件齊全;2.組建對象符合規定條件;3.縣級聯社和農村信用在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有關決議齊全,會議程序及決議內容合法合規;4.《發起人協議書》內容合法合規,程序合法有效;發起人具備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資格;5.清產核資工作過程深入完備,評估結果真實公允;凈資產分配法律依據充分;報告內容細致翔實;6.中介機構資質及參與審計評估人員具備合法資格;7.清產核資工作的驗收整改完全落實;8.地方承諾的各項扶持措施基本落實到位;9.籌建方案中關於明晰產權增資擴股、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內部控制、轉換經營機制等方面的措施符合監管要求,切實可行。
(二)申請開業材料審核
1.申請材料完整,附件齊全;
2.創立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各項決議程序完備、決議內容合法合規;
3.《章程》合法合規,內容完備可行;
4.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
5.股本結構以及股權設置符合監管規定,並滿足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
6.股東具備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資格;
7.《驗資報告》符合法律規定,約定的審計內容完備;驗資機構資質合法;
8.法人治理、機構設置、職責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業務發展規劃符合監管要求;
9.業務范圍已批准開辦與擬開辦部分予以區別;
10.從業人員基本情況明晰;
11.法人總部營業場所和安全防範設施證明文件齊備。
三、有關事項說明
(一)機構名稱
1.以縣(或縣級市,以下統稱縣)為單位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其命名規則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十縣名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為:「縣名十農村商業銀行」。如江蘇吳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吳江農村商業銀行。組建農村合作銀行的命名規則相似,為「省(自治區
直轄市)十縣名十農村合作銀行」。如浙江義烏農村合作銀行,簡稱義烏農村合作銀行。
2.以地級市轄區為單位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命名規則為「地級市名十市轄區名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農村合作銀行。3.地級市以「市區、郊區、開發區聯社」等為單位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可能出現重名的特殊情況,另設字型大小,不單獨以地級市名稱作為字型大小,命名規則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十字型大小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農村合作銀行」。如江蘇省蘇州市區農村信用聯社申請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名稱為「江蘇東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江蘇東吳農村商業銀行」。
4.深圳、廈門、青島、寧波和大連5個計劃單列市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其命名規則為:「計劃單列市名十縣或市轄區名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農村合作銀行」。如寧波餘姚農村合作銀行,簡稱「餘姚農村合作銀行」。
(二)籌備工作小組組成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籌備工作小組由地方政府負責人,縣(市
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銀行監管負責人以及稅務、工商、土地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籌備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農村信用社縣級聯社。(三)設立方式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採取發起方式設立,一般採取平價發行的方式。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籌備工作小組制定的募股說明書須在轄區內進行公告,時間不少於七日,徵集發起人應貫徹公正透明的原則。
(四)股權設置、股東資格與持股比例規定1.股權設置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股本結構應充分考慮股東來源的代表性。在股權設置中應處理好自然人股與法人股比例的關系、高管人員持股與普通員工持股比例的關系,既要防止大股東控權,又要避免股權過於分散形成內部控制。擬定的注冊資本總額應適當超前,至少滿足開業兩年內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2.股東資格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股東應符合《關於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中有關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資格。自然人股東應在當地居住,法人股東注冊地址應在當地。
1)新入股的法人股東,設立時間應為兩年以上,並符合連續二年盈利、凈資產30%以上、長期投資比例(包括本次投資)不超過自有資本50%、按期歸還銀行貸款等法人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要求。
2)新入股的法人股東,屬於原企業改制的,原企業經營業績及經營年限可以延續作為新企業的經營業績和經營年限。
3)非法人的經濟組織,如個人獨資企業、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以經濟組織名義入股的,應符合法人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要求,視作法人股管理;不符合法人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要求的,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按自然人股管理。
(4)個體工商戶,作為自然人入股。
3.持股比例
(1)單個自然人股東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職工持股合計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農村合作銀行的非職工自然人股東持股合計不低於股本總額的
30%。
(2)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含中外合資與外商投資企業)持股合計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報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審批。
五)原農村信用社社員股金處理,籌備工作小組應妥善制定原縣級聯社和農村信用社社員股金處置方案。在社員退股前,由縣級聯社和農村信用社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股金處理方案:一是全面披露農村信用社的風險狀況和風險化解措施,以及未來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發展預測和面臨的風險。實事求是做好宣傳工作;二是社員在自願前提下可以將量化後的股金折算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股份;三是對堅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員,在凈資產量化後允許其退股;四是對既不願增資入股又要求維持原股金的社員,折算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股份。折算後的股份金額達不到一個投票權標準的,不具有投票權;五是對暫時無法確認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折算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資格股,不行使表決權。待股東身份落實後再作進一步處理。
(六)法人治理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法人治理結構應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並逐步完善。1.關於獨立董事。董事會中應有1-2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計入董事會總人數中。在首屆董事會中應設有獨立董事。申請開業時獨立董事暫時不能到位的,留下空缺於開業一年內補充。獨立董事的產生及職責可參見《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2〕第
15號)2.關於專門委員會。董事會下應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開業時應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法人股東持股比較集中的地方,應設立關聯交易委員會。其他如薪酬及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可以在開業後逐步建立。專業委員會的職責及人員構成可參見《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2〕第15號)
(七)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農村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比照《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關於城市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規定執行。農村合作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參照有關規定執行。農村商業銀行與農村合作銀行應積極向社會招聘引進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農村商業銀行與農村合作銀行申請開業時,其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監事長的任職資格由銀監會負責;副監事長、營業部總經理、信貸、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行長和支行副行長由銀監局負責審核。
(八)銀監局負責或授權銀監分局負責審批原農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儲蓄所變更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應當在許可證、營業執照、分支機構設立、憑證印製、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準備就緒後開業。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開業後即啟用新的印章、憑證,自行製作獨立的行徽、標識。
(九)申請材料報送程序及格式
1.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申請人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籌備工作小組」;申請書主送機關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抄送機關為銀監局和銀監分局。申請書由銀監局負責受理並初審,銀監會負責審批和核准。
2.申請材料採用活頁裝訂的方式、紙張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標准A4紙張規格,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除外)。申請材料的封面和側面應標有「關於申請籌建XX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或「關於XX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申請的材料」字樣,申請材料須用中文簡體仿宋GB2312小三號字體書寫。如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是以英文書寫的,應附中文譯本且以中文譯本為准。申請文件一般採用雙面列印。
3.申請材料一式四份,銀監會兩份,銀監局一份,銀監分局一份。
4.銀監局上報《審核報告》(《組建工作驗收報告》作為附件)一式兩份正式文件。
(十)銀監局及銀監分局要切實加強對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組建工作的指導,按照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組建標准和申請材料目錄,嚴把受理和審查關,確保組建質量。各銀監局統一整理歸納轄區內組建工作遇到的有關問題,向合作部反映。合作部原則上不接待申請單位直接咨詢。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組建工作應嚴格依法進行,按照規定要求履行相關法律程序,形成法律文書,不得逆程序違規操作。

⑶ 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最新的准入政策是什麼如何開辦農村金融機構(具體步驟),例如村級信貸機構

第二部分:了抄解最近出台的農村金融新政策

中國銀監會積極響應黨中央關於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決定,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於2006年12月發布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

⑷ 如何深化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改革

《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改善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保持縣(市)社法人地位穩定,發揮為農民服務主力軍作用」,這是對農村信用社未來的發展定位和基本要求。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是農村信用社在深化改革中根本性的問題,有必要充分借鑒和學習先進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經驗,探討完善適合農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結構。

一、產權制度改革初見成效

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成立以來,始終把產權制度改革作為各項改革的關鍵。經過多年努力,產權制度改革成效明顯。一是增資擴股,規范股金。堅持正確的募集導向,實行權責對等,優化股權結構,保持股金穩定,促進產權制度改革進一步深化。二是抓好統一法人社、合作銀行和商業銀行組建。原公主嶺聯社改制為吉林公主嶺農村合作銀行,原延吉、龍井、圖們三家聯社組建了延邊農村合作銀行。吉林九台農村商業銀行已經掛牌開業,長春聯合營業部改制農村商業銀行已經上報中國銀監會。雙陽、舒蘭等縣級聯社已經達到或接近農村商業銀行標准。三是落實國家扶持政策,兌付專項票據。全省縣級機構專項票據基本獲得兌付,兌付資金50.16億元,占票據發行總額的98.1%。四是制定三年補虧目標,化解歷史包袱,努力達到組建商行標准。截至2008年末,48家有歷年虧損掛賬的縣級聯社中有43家聯社完成補虧任務,三年累計彌補虧損31.4億元,超計劃2.5億元。

二、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

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進行正確決策、防止出現重大決策失誤的制度保障。農村信用社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雖然不斷地向現代化法人治理結構方面努力,但在民主管理、股權配置、激勵監督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農村信用社社員並不是信用社真正意義上的所有者。信用社股東對信用社的經營和管理沒有行使任何權利,對法人沒有任何約束,因此對信用社的經營風險也不承擔任何責任,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信用社的所有者。由於產權不清、責權不明,導致沒有固定的產權監護人,治理結構缺乏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控制主體和客體均缺乏動力。

(二)農村信用社所有權和管理支配權不匹配。廣大入股股東盡管擁有農村信用社大部分所有權,但由於股權分散且單股股金額度較小,實際上基本失去監督、參與、管理和決策權利以及其他相應授權權利。

(三)農村信用社「三會」流於形式。「三會」即: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首先,由於信用社社員代表對信用社經營管理的基本情況了解不多,一些社員代表本身素質不高,缺乏參與信用社經營決策的能力,使得社員代表大會流於形式。其次,管理決策層的權力制約機制沒有完全建立起來。最後,監事會的監督作用沒有充分發揮,還沒建立完善的監事會工作程序和制度保障,沒有起到應有的監督作用。

三、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改革的思考

明晰農村信用社產權要與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轉換經營機制、解決歷史財務包袱、營造誠信環境、明確改革目標和有助於防範風險統籌考慮。主要目標是解決好出資人到位問題,避免股權分散和股權虛置;解決好理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設置問題,建立真正意義上的法人治理結構。

(一)明晰產權關系。產權改革的最佳選擇是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模式下的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是將農村信用社股本金在平等自願基礎上轉為農村商業銀行股本金,並通過募集股本,實行由社會法人、自然人、系統內員工按一定比例分別持股,重新構建農村商業銀行的內部治理結構。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可以實現所有權、經營權、監督權「三權分離」,規范的股份制明晰了產權、強化了約束機制,利潤與風險由股東按出資比例分享和承擔,有效解決了農村信用社所有者現實缺位問題。一要適當提高股權集中度。大股東要相對集中,單個法人要達到5%,單個自然人要達到2%,無論法人還是自然人都要達到入股比例的最高限。二要引進戰略投資者,運作上市。堅持市場化取向,加快推進省內、省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之間的戰略合作、區域聯合和兼並重組,開展業務合作與資本聯合。鼓勵和支持國內外金融機構戰略投資農信社,拓寬機構資金來源、有效改善股權結構,使農村信用社真正成為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獨立的市場主體,在時機成熟時,運作上市。

(二)完善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目標,改革「三會」制度,全面推行理事長、主任、監事長「三長」分設制。一是通過有效形式提高和擴大股東權利,設立股東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具體負責股東代表大會的事務處理。定期召開股東大會,做到還權於股東,把涉及農信社改革與發展及高管人員的提拔、撤銷等重大問題交由股東討論決定,其經營情況應向社會公布,充分吸收股東參與民主管理的好意見、好建議,對股東提出的質詢和質疑,做出報告說明。二是實行理事長與主任分設,明確二者的具體義務、職責和權力。理事長負有決策權和監督權、引導權,主任負有日常經營權,在日常的經營工作中,應嚴格按規章操作辦理,並接受理事長的監督。三是建立名副其實的監事會制度,賦予監事會更大的權力。如對業務、財務的審計權,對管理層的監察權,對理事長、主任重大決策的否決權等,使監事會行使職權不受制於理事長和主任。同時,監事會應廣泛聽取和收集股東的建議,聽取各界對農信社的反映,及時向理事會和主任提出改進建議,對股東代表大會和全體股東負責。同時,要加強黨的領導,明確黨委書記的「一把手」地位,將「三會」、「三長」難以解決和不好運作的方方面面統籌由黨委予以協調,以此統一到信用社的改革和發展大局上來。

(三)轉換農村信用社經營機制。農村信用社產權改革的根本目的在於,建立決策、管理、監督相互制衡、激勵和約束相互結合的經營機制。要防止只注重組織形式改造,而忽視內部機制轉變的「換湯不換葯」的問題。在各項規章制度比較健全和各方面關系比較協調的情況下,著眼於建立行之有效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一是強化防範風險的內控機制建設。規范業務流程和崗位責任制,理順完善監督體系,加強授權(授信)管理和資本約束管理,推行問責制,強化內部稽核審計。二是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把人才吸納和培養作為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既要立足現有人才的培養,又要加大人才引進力度。對農村信用社高級管理層應堅持任人唯賢、客觀公正的人事任用原則,實行公開招聘和綜合考評。推進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員工競爭上崗,通過崗位培訓,不斷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從而改善法人治理環境。三是大力推進薪酬制度改革。按勞分配,按績取酬,正向激勵,績效考評。真正建立起決策、管理、監督相互制衡,激勵約束相互結合的治理結構和經營機制,促進業務快速發展和經營效益的根本改善。四是強化內部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要嚴格規范財務管理制度,每項重要開支都要依據工作需要而定,支出要嚴格控制並由「三會」有效監督。在日常經營管理工作方面,要嚴格遵照有關制度,除受「三會」有效監督外,應加強自律經營意識,不斷開拓新業務,積極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辦公效率,更好地為「三農」服務。

(四)提高高管人員能力水平。一是素質保證,即保證高管人員的素質符合行業特點,具備勝任本行業工作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識和業務技能;二是行為規范,就是要建立嚴格的業務操作規程,嚴格依章辦事,引導高管人員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把個人目標與團體目標統一起來。同時,要嚴格責任追究,並予以公開曝光,以維護行為規章的嚴肅性,培養職業道德規范;三是潛能激發,讓高管人員的行為既符合政策框架,又能充分發揮高管人員的聰明才智;四是道德懲戒。每一個高管人員都要對自己行為後果負責,對於違規和釀造風險的行為一定要懲戒到位,將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戰線前移到風險的源頭。

(五)明確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的戰略性目標。改革的深處是產權,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最終目標是通過產權改革把農村信用社建設成為「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市場主體。未來幾年,將以股份制改造為方向,以進入資本市場為目標,制定5年產權達標規劃,本著先統後分的原則,用5年的時間,將全省縣級聯社分期分批改製成農村商業銀行。通過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通過產權改革提高撥備,凝聚人心,激勵員工,形成共謀發展的良好氛圍。

⑸ 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重點需要解決哪兩個問題

歷史包袱問題實施財務重組、消化歷史包袱是農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關鍵性環節之一。自 2003年實施農村信用社新一輪改革以來,通過發行1650億元央行專項票據和減免稅收、撥補保值儲蓄貼補等手段,消化了一部分歷史包袱,部分農村信用社在此基礎上實施產權制度改革,為持續穩定發展打下了基礎。但是,經過50年的不斷累積,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較重,風險狀態嚴峻。目前全國農村信用社還有約6000億元的歷史存量包袱,其中貸款損失約4000億元,歷年虧損掛賬約880億元,非信貸資產損失約950億元。事實上,相當多的農村信用社仍然處於嚴重資不抵債狀態,依靠負債擴張勉強維持。歷史包袱問題是農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持續發展與保持穩定無法迴避的關鍵性問題之一。不正視歷史包袱,改革就會找不到起點;不為舊體制「埋單」,就不可能孕育新體制。只有從實際出發,對農村信用社進一步實施財務重組,才能從根本上掃清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的現實障礙。消化歷史包袱可考慮採取政府注資與新投資者適當分擔相結合的辦法,即政府注資消化一部分歷史包袱,另一部分歷史包袱在股份制改造時由新投資者承擔。在全額兌付現有央行票據的基礎上,政府注資可採取繼續發行央行票據和認購優先股相結合的辦法。由於銀行業具有持續穩定的回報和良好的發展前景,投資銀行業已成為一個熱點,只要在政策上進行適度調整,就可以大量運用市場手段化解風險。
產權制度問題 解決了產權模糊、所有者缺位這個根本性問題,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才能為農村信用社的穩定與發展提供製度性安排。2006年全國合作金融監管暨改革工作會議提出,股份制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的總體方向,堅持市場化、商業化導向,把農村信用社辦成現代金融企業。這是在總結我國農村信用社幾十年發展歷史基礎上作出的正確判斷,當前的問題是如何加快農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步伐。現行政策下,單個境內非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能超過股本總額的10%,單個自然人投資入股比例不能超過股本總額的2%,這雖然有利於有效防範單個股東或利益集團控制的道德風險,但由於股權比較分散,容易產生「內部人」或「外部人」控制,股東權益容易受到損害,不利於吸引投資者,也不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持續穩定發展。建議考慮在提高最低注冊資本和資本充足率要求的同時,放寬對非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限制甚至允許單一股東控股,進一步擴大開放農村金融市場,大力吸引與引導各類資本投資農村金融機構。必須看到,如果在股權結構安排上沒有大的突破,農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就不會有大的突破。股份制的核心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基礎上,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只要有科學的制度安排和強有力的監管,就能夠有效防止一股獨大產生的道德風險。

⑹ 有個人可以入股農村信用社的情況嗎

有個人可以入股農村信用社的情況。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信用合作機構,由個人集資聯合組成的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機構,簡稱「信用社」,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社員中開展存款、放款業務。

機構性質、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銀行類金融機構,其特徵是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由農民入股組成,實行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是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設立的合法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同時,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6)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單個自然人投資擴展閱讀:

機構特點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3、由於業務對象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

⑺ 農村商業銀行成立後,財務怎麼轉型

允許差異化市場准入,更好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農村商業銀行長期植根於我國最低層次的金融市場中,對小微、對三農金融服務最熟悉,也最有經驗與自覺性。為此,未來農村商業銀行的發展應該允許有以下兩種類型的農村商業銀行並存:一類是佔大多數的中小型農村商業銀行。這類農村商業銀行因規模和能力等原因,以深耕本土、服務本土中小微企業、發展零售銀行業務為己任,深入社區,堅定做有地方特色的社區銀行的決心和信心,與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進行錯位競爭;一類是佔少數的大型優秀農商行,比如監管評級為二級以上的資產規模1000億元以上的農商行。這類農商行規模大、內控好、服務三農或中小微企業到位,監管政策可考慮允許突破經營地域局限,向省內跨區尤其是向地級市以下的農業地區發展。

⑻ 求各大銀行考試專業資料與真題

一、簡答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何時通過並開始施行?

2003年12月27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

3、《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所指的銀行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什麼?

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4、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原則是什麼?

依法原則;公開原則;公正原則;效率原則。

5、銀監會提出的四項現代監管理念是什麼?

管法人,將銀行機構作為一個法人整體進行管理;管風險,增強銀行機構識別、監測和控制風險的能力;管內控,嚴格監管銀行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提高透明度,通過真實披露信息,約束經營者的行為。

6、《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哪些機構?

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行為准則是什麼?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8、非現場監管包括哪些環節?

六個環節:一是採集數據;二是對有關數據進行了核對、整理;三是生成風險監管指標值;四是風險監測分析和質詢;五是風險初步評價與早期預警;六是指導現場檢查。

9、非現場監管工作目標由哪幾部分組成?

一是非現場監管體系建設年度工作目標;二是日常性監測分析和風險評價工作目標;三是當年計劃完成的監管目標任務。

10、《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內容是什麼?

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11、河北銀監局監管運行機制以增強監管有效性為根本目標,主要體現在哪五個方面的有效運行?

市場准入監管、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監管組織管理、監管保障。

12、《監管運行框架意見》中規范監管行為,實現科學監管的四項制度是什麼?

(1)管檢交叉制度;(2)查處分離制度;(3)跟蹤問責制度;(4)績效考核制度。

13、銀監會對其監管工作提出的「約法三章」是指什麼?

指:一是不得超越職權干預被監管單位授信(含貸款、擔保、承兌、貼現)、資產處置、項目投資等業務的決策;二是不得插手被監管單位建設工程、物資采購招投標和人事安排等事務;三是不得接受被監管單位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宴請、旅遊度假和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禮品。

14、吊銷金融許可證和責令停業整頓行政處罰應當由誰實施?

吊銷金融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該許可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由批准設立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實施。

1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中重大行政處罰包括哪些?

①較大數額的罰款。包括:銀監會決定的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0萬元)的罰款,銀監局決定的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萬元)的罰款,銀監分局決定的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萬元)的罰款。對個人作出的1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萬元)的罰款;②責令停業整頓;③吊銷金融許可證;④取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5年(含5年)以上直至終身;⑤對其他情況復雜或重大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16、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中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停止執行?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17、對現場檢查工作中出現哪些情形,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應對有關人員試行問責?

(1)違反現場檢查操作規程的;

(2)違反現場檢查項目責任管理條款的。

18、銀監會統計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中規定,按季披露的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賬面利潤的匯總和分類情況;銀行業主要金融機構境內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五級分類不良貸款、中間業務的匯總和分類情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的匯總和分類情況。

19、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可對其怎樣處罰?

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數額的罰款。

20、現場檢查的重點包括哪些?

包括合規性檢查、風險性檢查、內部控制檢查、財務收支及經營成果真實性和合規性的檢查。

21、按照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屬於內部控制主要內容的有?

組織結構 ;會計規劃;雙人原則和對資產和投資的實物控制。

2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所指的操作風險是什麼?

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

23、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對股東的什麼狀況進行審查?

股東的資金來源;股東的財務狀況;股東的資本補充能力;股東的誠信狀況。

24、《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所稱房地產貸款主要包括哪些?

土地儲備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以及用於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產項目的貸款等。

25、非現場監管的主要目的有哪些?

包括評估銀行機構的總體狀況、對有問題的銀行機構進行密切跟蹤、通過對同組銀行機構的比較,關注整個銀行業的經營、對銀行風險進行預警。

26、國際上通行的駱駝風險評級的主要內容包括?

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管理與內控、盈虧能力、流動性和風險敏感性等。

27、市場風險主要包括哪些?

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包括黃金)、股票價格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

28、《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中所稱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是指什麼?

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是指由於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多頭授信、過度授信和不適當分配授信額度,或集團客戶經營不善以及集團客戶通過關聯交易、資產重組等手段在內部關聯方之間不按公允價格原則轉移資產或利潤等情況,導致商業銀行不能按時收回由於授信產生的貸款本金及利息,或給商業銀行帶來其他損失的可能性。

29、金融許可證頒發或更換時,應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報紙上進行公告,其公告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哪些?

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機構編碼、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30、金融機構違反《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有哪些行為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1)不按規定換領金融許可證;(2)損壞金融許可證; (3) 遺失金融許可證且不向銀監會報告;(4)未在營業場所公示金融許可證;(5)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

31、金融創新的動因主要有哪些?

主要動因包括金融管制的放鬆、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追求利潤的最大化以及科學技術的進步。

32、金融監管模式的確定,與一個國家的什麼因素密切相關?

與一個國家的金融機構的經營方式、金融監管水平和經濟金融的發展狀況密切相關。

33、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是什麼?

穩定物價、經濟增長、充分就業和國際收支平衡。

34、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分別包括哪些項目?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量股權;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准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等。

35、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具體是指什麼?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下列事項:授信、資產轉移、提供服務以及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

36、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應遵循什麼原則?

對集團客戶授信應遵循統一原則、適度原則和預警原則。

37、商業銀行的經濟資本是指什麼?

經濟資本是商業銀行根據自身能力決定其業務發展和用來抵禦風險並為債權人提供「目標清償能力」計算出來的資本。是一種 「虛擬資本」,在數量上等於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非預期損失額;

38、商業銀行次級債券是指什麼債券?

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商業銀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商業銀行股權資本的債券。

39、商業銀行不得對哪些用途的業務進行授信?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中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對以下用途的業務進行授信。①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和項目;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以授信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和增資擴股;③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④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

40、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應遵循哪些原則?

全面性原則,統一性原則,獨立性原則,公正性原則,重要性原則,及時性原則。

41、內部控制包含哪五個要素?

內部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內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與反饋,監督評價與糾正。

42、會計中公允價值的涵義什麼?

答案: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

43、風險為本監管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三方聯席會議,審慎監管會議,與董事會會面,外聘審計師,與其他監管機構交流信息。

44、按五級分類劃分貸款,可分為哪些?

可分為正常貸款、關注貸款、次級貸款、可疑貸款、損失貸款。

45、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是什麼?

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46、《商業銀行法》規定「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中的關系人是指哪些人?

一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是指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47、《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所指的呆賬准備是什麼?

是指金融企業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債權和股權資產計提的呆賬准備金,包括一般准備和相關資產減值准備。

48、什麼是《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所稱的一般准備?

是指金融企業按照一定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於彌補尚未識別和可能性損失的准備。

49、什麼是資產減值准備?

是指金融企業對債權和股權資產預計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部分提取的,用於彌補特定損失的准備,包括貸款損失准備、壞賬准備和長期資產減值准備。

50、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哪幾種?

答: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51、根據《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銀行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時,應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取得那「四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52、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制度和處置預案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處置機構和人員;處置機構及人員的職責;處置措施;處置程序。

53、《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提到的金融衍生是指?

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合約的基本品種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合約。

54、在哪些情況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金融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

5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銀監會應如何處罰?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6、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行為,銀監會應如何處罰?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上述行為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7、《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一般復議時效為?

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六十日內。

58、對金融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工作可分為哪五個階段?

信息採集、信息核對整理、風險分析與評價、非現場監管報告和檔案整理五個階段。

59、按照貸款風險五級分類法,哪些貸款合稱不良貸款?

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

60、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的條件是?

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符合有關對商業銀行審慎經營管理的要求。

61、商業銀行設立分支機構的原則要求是?

應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分支機構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的營運資金額,且撥付給各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總行資本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62、《商業銀行法》規定不得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幾種情形是?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63、商業銀行變更哪些事項應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調整業務范圍;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修改章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64、《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遵循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該規定的具體內容為?

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五;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6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撤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條件是?

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違法經營或經營管理不善情形,且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

66、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採取的強制措施是?

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資產轉讓;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

67、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是?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68、商業銀行貸款合同的主要內容為?

主要內容為: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69、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應遵循的原則是?

應公布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

70、商業銀行辦理儲蓄業務應遵循什麼原則?

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四個原則。

71、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哪些基本要素?

(1)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2)完善的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3)完善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製程序;(4)完善的內部控制和獨立的外部審計;(5)適當的市場風險資本分配機制。

72、國際上銀行監管模式可分為集中監管體制和分散監管體制兩種,請簡要說明集中監管模式有哪三種類型?

一種是由中央銀行或政府貨幣當局進行監管;一種是由政府財政部或商貿部進行監管;還有一種是由獨立的政府檢查部門進行監管。

73、《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目的是?

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74、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為?

共七項,分別為: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75、《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為?

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76、《合同法》規定的融資租賃合同概念是?

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7、《擔保法》規定的最高額抵押的概念是?

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擔保。

78、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的事項為?

共五項,分別為: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保證人簽章。

79、依票據法原理,票據為什麼被稱為無因證券?

因為佔有票據即能行使票據權利,不問佔有原因和資金關系。

80、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的出資證明書的主要內容為?

公司名稱;公司登記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81、《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系人」具體指哪些人?

答: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82、《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接管終止的條件是?

答: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恢復正常經營能力;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並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83、《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答: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年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84、什麼是一般保證?

答: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享有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

85、什麼是金融風險?

指金融機構在貨幣資金的借貸和經營過程中,由於各種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使得預期收益和實際收益發生偏差,從而發生損失的可能性。金融風險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可控性、擴散性、不確定性以及隱蔽性和疊加性。

86、什麼是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指以目標項目所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該項目資產的未來收益為保證,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高檔債券來籌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證券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的本質在於,通過其特有的提高信用等級的方式,使得原本信用等級較低的項目照樣可以進入高檔證券市場,利用該市場信用等級高、債券安全性和流動性高、債券利率低的特點,大幅度降低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的成本。

87、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的重大事項方面的信息是?

答: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其他重大事項。

88、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應經哪級機關負責人批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

89、現代商業銀行的特徵有哪些?

一是在組織形式上大多採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二是在內部結構上,設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日常經營瞥理層;三是在經營體制上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我發展。

90、商業銀行與客戶進行業務往來應遵循的原則是?

答: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四個原則。

91、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基本會計報表包括?

答: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92、什麼是金融創新?

指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當局出於對微觀和宏觀利益的考慮而對金融機構、金融制度、金融業務、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市場等方面所進行的創新性的變革和開發活動。包括狹義和廣義兩種。

93、什麼是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

在一定的產權制度下,一組聯結並規范所有者(股東)、經營者(董事會、經理)、使用者(職員)相互權力與利益關系的制度安排,以解決銀行內部不同產權主體之間的監督、激勵和風險監督、激勵以及風險分配等問題。

94、什麼是金融深化?

指隨著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對金融服務不斷提出的新要求,其金融中介、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場不斷進行創新,市場可以運用的資金潛力不斷被挖掘,市場規模不斷增加,同時不斷走向專業化和復雜化的過程。它包括金融機構和產品的創新,也包括金融制度和技術的創新;既包含有數量的增加,也包含有質量的提高。

二、選擇題

1、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重點是( A )

A. 資產風險管理 B. 負債風險管理 C. 資本風險管理 D. 成本風險管理

2、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A B D )

A.商譽;B.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C.利潤;D.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

3. 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包括:(A B C D )

A.實收資本或普通股;B、資本公積;C. 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D、少數股權。

4、根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 ;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 。( C )

A.80% 50% B.90% 45%

C.100% 50% D.100% 40%

5、國際銀行監管的資本標准規定,附屬資本不能超過核心資本的 %(C)。

A.20% B.50% C.100% D.150%

6、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形式是( C )

A.業主制 B.合夥制 C.公司制 D.股份制

7、商業銀行不得向( B )發放信用貸款

A.自然人 B.關系人 C.關聯人 D.個人

8、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 C )以上的,應當事先給國務院銀監機構批准。

A.8% B.6% C.5% D.10%

9、下列有關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說法哪種是錯誤的?(B)

A 商業銀行可以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

B 商業銀行可以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

C 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0%

D 商業銀行的一筆關聯交易被否決後,在六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內容的關聯交易進行審議。

10、《關於規范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中,信用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 %,單個法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 %。( A )

A.2% 5% B.2% 4% C.5% 2% D.4% 5%

11、按《郵政儲蓄機構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省級、地市級郵政儲匯管理部門獲得授權開辦適用審批制的新業務,應在開辦後 幾個工作日內向當地銀監局、銀監分局報告。( B )

A.7 B.10 C.15 D.30

12、商業銀行對我國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 %,其中原始期限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債券的風險權重為 %。( D)

⑼ 問 銀行名字之間的關系

農村信用合作社(即農村信用社、農信社) ,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農村商業銀行(Rural commercial bank)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農村商業銀行,是部分地區的農村信用合作社體制改革後的稱呼。
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9月12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發[2003]10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農村合作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村合作銀行的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農村合作銀行的穩健運行,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農村合作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入股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主要任務是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本規定所稱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礎上,吸收股份制運作機制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第三條 農村合作銀行主要以農村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為基礎組建。組建縣(市)以上農村合作銀行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農村合作銀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股東入股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並以全部法人資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農村合作銀行的股東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以所持股份為限對農村合作銀行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農村合作銀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第六條 農村合作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農村合作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第八條 農村合作銀行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的設立

第九條 設立農村合作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規定的章程;
(二)發起人不少於1000人;
(三)注冊資本金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4%;
(四)不良貸款比率低於15%;
(五)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六)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它設施;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條 籌建農村合作銀行應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地區(市、州)分局提出申請,由地區(市、州)分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局逐級審核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局受理並審核轄區內以省、地級城市為單位設立農村合作銀行的籌建申請,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在接到籌建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第十一條 申請籌建農村合作銀行應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籌建申請書。籌建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農村合作銀行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籌建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自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籌建之日起滿6個月,仍不具備申請開業條件的,自動取消籌建資格,且3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籌建申請。
第十二條 農村合作銀行籌建結束,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籌建工作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材料;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它資料。
開業申請的審批程序同第十條 。
第十三條 經批准設立的農村合作銀行,由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局頒發金融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農村合作銀行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轄內設立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分支機構。農村合作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總和不得超過農村合作銀行資本總額的60%。
第十五條 農村合作銀行設立分支機構由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地區(市、州)分局受理並審核,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局審批。經批准設立的農村合作銀行分支機構,由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地(市、州)分局頒發金融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章 股權設置

第十六條 農村合作銀行根據股本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農村合作銀行的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兩種股權。資格股是取得農村合作銀行股東資格必須交納的基礎股金。投資股是由股東在基礎股金外投資形成的股份。
農村合作銀行股東應當符合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十七條 農村合作銀行股東可獲取農村合作銀行優先、優惠服務。股東持有的投資股可憑投資份額大小取得相應的投資分紅。
第十八條 資格股實行一人一票。
自然人股東每增加2000元投資股增加一個投票權,法人股東每增加20000元投資股增加一個投票權。
第十九條 農村合作銀行每股金額為人民幣1元,自然人股東資格股起點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進行調整),法人股東資格股起點金額為人民幣10000元。
投資股金額由股東自行決定。
第二十條 單個自然人股東(包括職工)持股比例(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不得超過農村合作銀行股本總額的5‰。本行職工的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職工之外的自然人股東持股總額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30%。
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和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報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審批。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是指相互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受同一企業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 除原農村信用社社員可按照自願原則將其清產核資、評估量化後的股金轉為農村合作銀行股本金外,農村合作銀行發起人必須以貨幣資金認繳股本,並一次募足。
第二十二條 農村合作銀行印發記名股權證,作為入股股東的所有權憑證。
第二十三條 農村合作銀行的投資股可轉讓,但不可退股。農村合作銀行股東轉讓其全部投資股,同時資格股持滿3年後可以退股。退股或轉讓股份的,需事先向農村合作銀行董事會申報並徵得董事會同意,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農村合作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
第二十四條 農村合作銀行股東以本行股份為自己或他人擔保的應當事先告知董事會,農村合作銀行董事、監事、行長和副行長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或質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五條 農村合作銀行實行民主管理,其權力機構是股東代表大會。股東代表由股東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
農村合作銀行股東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或修改章程;
(二)審議通過股東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三)選舉和更換董事和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准農村合作銀行的發展規劃,決定農村合作銀行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六)審議、批准農村合作銀行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對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農村合作銀行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股東代表大會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召開,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會認為必要,可隨時召開。經1/2以上股東代表提議或者2/3監事提議也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七條 股東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過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所持投票權的半數通過。對農村合作銀行修改章程、合並、分立或解散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所持投票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八條 農村合作銀行股東代表大會應當實行律師見證制度,並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第二十九條 農村合作銀行股東代表大會會議紀錄、股東代表大會決議等文件應當報送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農村合作銀行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其成員為7至19人。其中農戶、農村工商戶股東擔任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董事人數的1/3。本行職工股東擔任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1/3。董事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 農村合作銀行董事會應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與農村合作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應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系。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尤其要關注存款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第三十二條 農村合作銀行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1至2人,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副董事長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代表大會,並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三)決定農村合作銀行的經營計劃和入股及投資方案;
(四)制訂農村合作銀行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五)制訂農村合作銀行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決定農村合作銀行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七)制訂農村合作銀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聘任和解聘農村合作銀行行長,根據行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長、財務和信貸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
(九)擬訂農村合作銀行的合並、分立和解散方案;
(十)章程規定和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權利。
第三十四條 農村合作銀行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應召開4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應當通知監事會派員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農村合作銀行董事(包括獨立董事)每年應至少參加兩次董事會。
違反前款規定的,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可取消其董事資格。
第三十六條 農村合作銀行董事會應當建立規范公開的董事選舉程序,經股東代表大會批准後實施。在股東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向股東披露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
第三十七條 農村合作銀行董事會決議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簽字,並在會議結束後10日內報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備案。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能生效。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致使農村合作銀行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策且未表示異議的董事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在聘任期限內解除行長職務,應及時告知監事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作出書面說明。未經行長提名,董事會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長、財務和信貸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 農村合作銀行設行長1人,可設副行長2至3人。行長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長、財務和信貸負責人等高級管理層成員;
(二)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農村合作銀行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
(三)代表高級管理層向董事會提交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經董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授權高級管理層成員、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從事經營活動;
(五)在農村合作銀行發生擠兌等重大突發事件時,採取緊急措施,並立即向銀行監管機構和董事會、監事會報告;
(六)其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農村合作銀行章程規定應由行長行使的職權。
第四十條 農村合作銀行行長人選由董事提名,董事會聘任。副行長由行長提名,董事會聘任。行長、副行長每屆任期3年,可連聘連任。
農村合作銀行行長不得由董事長兼任。
第四十一條 農村合作銀行行長每年接受監事會的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和股東代表大會報告。行長、副行長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農村合作銀行行長、副行長超出董事會授權范圍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作出經營決策,致使農村合作銀行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策的行長、副行長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二條 農村合作銀行設監事會,人數為5到9人,監事會成員由職工代表和股東代表組成,其中,職工擔任的監事不得超過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非職工監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成員、行長、副行長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擔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二)要求董事、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農村合作銀行利益的行為;
(三)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專項審計和離任審計;
(四)檢查監督農村合作銀行的財務活動;
(五)對農村合作銀行的經營決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進行審計並指導農村合作銀行內部稽核工作;
(六)對董事、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質詢;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農村合作銀行章程規定應當由監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四十四條 對監事會提出的糾正措施、整改建議等,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拒絕或者拖延執行的,監事會應當向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和股東代表大會報告。
第四十五條 農村合作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條件比照城市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規定執行。農村合作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四十六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農村合作銀行可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業務。
第四十七條 農村合作銀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
(一)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80%;
(二)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
(三)對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與農村合作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20%,關聯企業在計算比例時合並計算;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它資產負債比例。
第四十八條 農村合作銀行在轄區內開展存貸款及其他金融業務,要重點面向入股農民,為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農村合作銀行要將一定比例的貸款用於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具體比例由當地銀行監管機構根據當地農村產業結構狀況確定。
銀行監管機構應定期對農村合作銀行發放支農貸款情況進行評價,並可將評價結果作為審批農村合作銀行網點增設、新業務開辦等申請的參考。
第四十九條 農村合作銀行必須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等各項業務的內控制度,應當建立薪酬與農村合作銀行效益和個人業績相聯系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
第五十條 農村合作銀行不得向股東(農民股東除外)及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發放擔保貸款不得優於其它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指:
(一)農村合作銀行的董事(包括獨立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
第五十一條 農村合作銀行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依法納稅。
第五十二條 農村合作銀行應按規定向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報送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及其他資料。農村合作銀行對所報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農村合作銀行應按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第五十三條 農村合作銀行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對向股東及關系人發放貸款情況進行披露。股東或關系人的借款在披露時應與其關聯企業借款合並計算。第五十四條農村合作銀行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由監事會聘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報告應由監事會通過,經股東代表大會年會審議後,報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備案。
第五十五條 農村合作銀行的財務會計報表應當在召開股東代表大會的20日前置備於該行,供股東查閱。

第六章 機構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六條 農村合作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一) 變更名稱;
(二) 變更注冊資本;
(三) 變更營業場所;
(四) 調整業務范圍;
(五) 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六) 修改章程;
(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它變更事項。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視情況批准或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銀監局批准以上變更事項。
第五十七條 農村合作銀行接管、解散、撤銷和破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農村合作銀行因解散、撤銷和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局繳回金融許可證,並持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局通知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並公告。

第七章 罰 則

第五十九條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擅自設立農村合作銀行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並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村合作銀行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擅自設立、合並、撤銷分支機構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條 農村合作銀行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擅自變更第五十六條所列變更事項的,給予警告,並處l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擅自更換高級管理人員的,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一條 農村合作銀行超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金融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農村合作銀行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規定的,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農村合作銀行辦理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時,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
第六十四條 農村合作銀行的工作人員在業務經營與管理過程中,有侵佔、挪用、受賄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農村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實施處罰。
第六十六條 農村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這些都和農業銀行 不是一個系統的。

⑽ 農村合作銀行又上不了市,資格股又不給退,現在又不給分紅了,只是增股,我感覺合作銀行好像是騙取資金,

上市暫時不可能,應該是改現在農村信用社為商業銀行,要是改革成功,長期看入股好的農村信用社還是有保障的。農村信用社說的有些是對的,做的有些是不規范的。關於規范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
銀監發〔2004〕23號 2004年4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金管理,保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入股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有關精神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於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提出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經批准實行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以下簡稱縣聯社)和農村合作銀行。

實行縣(市)、鄉(鎮)兩級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地(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及農村商業銀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堅持入股自願、風險自擔、服務優惠、利益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由入股人自主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制。

第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股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應當在章程、招股說明書等公開文字材料中載明,並置於營業場所,以供查詢。

第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第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享有按規定獲取優惠服務和參與收益分配的權利。

第二章 入股條件

第八條 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條件的,均可申請向其戶口所在地或注冊地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

第九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應以貨幣資金入股,不得以實物資產、債權、有價證券等形式作價入股。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原有非貨幣形式的股金,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確認或清理。

第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機構貸款入股。

第十一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與工商企業以換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十二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資金直接入股。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贈資產(資金)或以優質資產置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方式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所捐贈資產(資金)應計入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公積,不能直接計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贈原則上應以貨幣資金形式進行。以實物資產形式捐贈的,應當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確認其價值。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其戰略投資人的,應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的有關規定,並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章 股權設置

第十四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股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兩種股權。農村合作銀行、縣聯社應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

資格股是取得社員(股東)資格必須繳納的基礎股金。投資股是由社員(股東)在基礎股金外投資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參照縣聯社股權設置的有關規定執行,未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視同資格股管理。

第十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入股的最低數額,並報經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每股人民幣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少於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縣聯社及農村合作銀行自然人(含職工)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法人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0股。

第十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以體現各方面股東(含社員)的利益,確保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單個法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

縣聯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社員(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單個法人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多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自然人持股總額不得少於總股本的50%,其中,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25%。

農村合作銀行股金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本行職工的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職工之外的自然人股東持股總額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30%。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額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是指相互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受同一企業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

第四章 股金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對認繳股金的社員(股東)簽發記名股金證,作為社員(股東)所有權憑證和參與利益分配的依據。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證作為質押標的。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以本社(行)股金證為自己或他人擔保應事先告知理(董)事會。

第十八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社員(股東)代表大會,行使表決權;

(二)選舉理(董)事、監事和被選舉為理(董)事和監事;

(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質詢;

(四)獲得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五)享有股金分紅和參與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轉讓股金和優先認購股金;

(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終止或清算後依法參加剩餘財產分配;

(八)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

(二)按其所認購的數額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繳納股金;

(三)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四)維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利益和信譽,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合法開展各項業務;

(五)服從和履行社員(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六)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其盈利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但不得對股金支付利息。

當年虧損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當年盈利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未全部彌補歷年虧損掛賬或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前,應嚴格限制分紅比例,其紅利分配原則上應採用轉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現金紅利。具體辦法可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商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後,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予。

第二十二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退股:

(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當年虧損的;

(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或退股後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二十三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辦理退股:

(一)社員(股東)提出退股申請的;

(二)不存在本意見第二十二條所列情況的;

(三)持滿三年並轉讓所持全部投資股的;

(四)經理(董)事會同意的。

資格股退股原則上應在當年年底財務決算後辦理,在年底財務決算前辦理退股的,不支付當年股金紅利。

第二十四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投資股,可以轉讓、繼承和贈予,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定期補充資本金的機制,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確定增資擴股的規劃,確保在任何時點資本充足率達到規定要求。

第五章 股金證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簽發的股金證,應在明顯位置以入股須知的形式對社員(股東)應了解的事項加以說明。

入股須知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社員(股東)入股前應詳細閱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知曉社員(股東)的權利、義務;

(二)根據盈利狀況,按規定向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不對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三)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為限承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和民事責任;

(四)社員(股東)退股應符合章程中規定的條件;

(五)社員(股東)對股金證所列項目應如實申報,如有變化應及時變更。

第二十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證應列明以下事項:

(一)自然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二)法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法人名稱、法人代表姓名、營業執照號碼、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在股金證中對資格股、投資股分別列示。

第二十八條 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證發生被盜、遺失、滅失或毀損時,單位持介紹信、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到入股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手續。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條 在本意見印發之前已進行的增資擴股工作中,有與本意見規定不符的,應按本意見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計劃,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並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實施。

第三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意見要求對章程進行修改,並換發股金證。

第一批改革試點8個省(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已經按改革後的產權組織形式通過新章程,頒發新股金證的,應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告知本意見的有關要求,並及時對章程進行修改,換發股金證。具體辦法由各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實際確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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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單個自然人投資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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