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刑法上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是指什麼罪
我國《刑法》對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處罰規定如下:自然人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Ⅱ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是什麼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成立條件是: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Ⅲ 刑法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判罪標准
法律分析:刑法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判罪標准:1、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Ⅳ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認定標准:1、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2、犯罪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3、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設立金融機構應當經過批准,擅自設立屬於違法的行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設立金融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認定標准:
1、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犯罪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3、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設立金融機構應當經過批准,擅自設立屬於違法的行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設立金融機構而仍決意設立之,並希望發生金融機構擅自設立成功的危害結果。
4、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
Ⅳ 什麼叫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擅自成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Ⅵ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怎麼判
法律分析:一般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擅自成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Ⅶ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可判幾年
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判刑規定是:行為人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設立金融機構需要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否則涉嫌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Ⅷ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構成什麼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Ⅸ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如何量刑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構成要件有: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的管理制度;客觀上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情形;主體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單位;主觀上是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Ⅹ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擅自成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擅自成立金融機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單位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成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