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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對非金融機構債權

發布時間:2022-05-01 21:26:21

A. 銀行的債權債務轉讓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銀行債權是不能隨便轉讓給企業的。第一,銀行轉讓債權不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被認定合同有效。第二,商業銀行可以將貸款債權轉讓給自然人、其他組織,以及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法人。第三,轉讓具體貸款債權的行為屬於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並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經營性活動,不涉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問題,受讓主體無須具備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同時,該行為也不是一種規避「非金融企業之間不得借貸」的行為。第四,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必須操作規范:要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相應的制度和內部批准程序;對轉讓的貸款債權,應當採取拍賣等公開形式,以形成公允的價格,接受社會監督;轉讓貸款債權的,應當向銀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報告,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一)目前對商業銀行能否向非金融機構轉讓債權,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已有的一些部門文件相互沖突,案例也不統一。(二)如果商業銀行確有必要向非金融機構轉讓債權的,應至少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該債權轉讓應事先取得省級以上銀監會的同意批復。2、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時,最好是由銀行、受讓人(包括擔保人在內)、債務人及擔保人幾方共同簽署,同時對抵押權等擔保權利同時轉讓也一並作出約定。3、如果能夠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的(比如內蒙古就不允許將礦業權抵押給除銀行等金融機構之外的主體,因此,就無法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一定要確保盡快去辦理變更登記。4、因為債權轉讓而需要受讓人(受讓人為擔保人的情況下)支付對價的,受讓人支付債權轉讓對價的時間一定要確保至少是在各方簽訂完畢債權轉讓協議(抵押權等擔保權利同時轉讓並辦理完畢變更登記)之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B. 非銀行金融機構體系及其主要業務領域和功能是什麼

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種類及其主要業務有:
一、證券公司。投行業務。
二、保險公司。保險業務。
三、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
四、財務公司。相當企業集團內部的准銀行。
金融機構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②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③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④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⑤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於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於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
拓展資料:
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社會資金流動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是:
從最終借款人那裡買進初級證券,並為最終貸款人持有資產而發行間接債券。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這種中介活動,可以降低投資的單位成本;可以通過多樣化降低投資風險,調整期限結構以最大限度地縮小流動性危機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預測償付要求的情況,即使流動性比較小的資產結構也可以應付自如。
非銀行金融機構吸引無數債權人債務人從事大規模借貸活動 ,可以用優惠貸款條件的形式分到債務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債權人身上,也可以用優厚紅利的形式分到股東身上以吸引更多的資本。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形式主要有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C. 非銀行金融機構是企業的債權人嗎

企業債權人包括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信託投資公司等)、債券購買者及其他提供貸款的單位或個人。
公司企業的債權人是指除股權資金以外的公司主要資金的提供者。公司企業的債權人具體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他法人單位及企業債券持有者。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拓展資料:
債權人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主動債權人
所謂主動債權人,通常指的是與公司發生契約之債的債權人。契約遵守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須由當事人雙方台意簽署,契約始能成立生效。故公司債權人透過契約而與公司發生債之關系,可謂是基於其意思自主的結果,性質上是主動促成債之關系發生的,故此種公司債權人稱為主動債權人。
二、被動債權人
所謂被動債權,顧名思義可以得知,此種債之關系並非出於債權人之自願,而是被動發生的債權。公司於營利過程,因其與外部之接觸,外部人即有可能因公司本身的行為或其僱用人之行為受到損害,從而對公司產生債權,侵權之債即為被動債權,而對公司擁有被動債權的主體即為被動債權人。
三、社會債權人
在公司法中與主動債權人以及被動債權人相並存的,還有另一大類的債權人,他們是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舉凡對員工以及顧客之保護、對環境與生態之保護、對社會資源之節約利用、甚至稅收之繳納,均為社會債權之一部分,而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因是基於對社會公平和諧所做出的法律調整,亦可視為是社會債權的一部分,基於社會債權而對公司擁有債權的人即為社會債權人,既然此種債權是基於社會公益而生,則政府往往成為此種社會債權人,乃是極容易想像的事了。
四、公司債債權人
公司債債權人是指因購買公司所發行的公司債券而對公司享有公司債權的人。此種債權人屬於主動債權人,因其與公司債之關系的發生系基於購買公司債的行為,但債權人本身又是以投資者的角度而購買公司債,此又類似於股東,故而特別劃為一類債權人形式。
公司債債權人之所以類似於股東,主要是基於公司債券的有價證券性、流通性以及可轉換性。所謂有價證券性是指公司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證券本身可表彰其價值:流通性是指公司債券可以自由流通,記名債券可透過背書轉讓,無記名債券則以交付轉讓,因其可以流通,故其有價證券之性質表露無疑;至於可轉換性,是指公司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則公司須依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入對於將債券轉換為股票或不轉換為股票有選擇的權利,一旦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轉換成股票。則其馬上由債權人轉換成為股東的身份,若持有債券的數量龐大,更有可能藉此掌握公司的經營權。

D. 銀行可以向非金融機構轉讓未到期的貸款合同嗎

應該是可以的,但必須滿足一定條件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回才能有效答:(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四)、必須有轉讓通知。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這里法律只規定了債權人的通知義務,並沒有規定,必須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因此,你們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E. 銀行債權轉讓都有什麼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第一、銀行轉讓債權不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被認定合同有效。第二、商業銀行可以將貸款債權轉讓給自然人、其他組織,以及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法人。第三、轉讓具體貸款債權的行為屬於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並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經營性活動,不涉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問題,受讓主體無須具備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第四、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必須操作規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F. 銀行債權可以轉讓給非金融機構嗎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在這里法律只規定了債權人的通知義務,並沒有規定,必須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因此,你們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6)銀行對非金融機構債權擴展閱讀:

我國銀行債權保護所面臨的困境:

在《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頒布前,公眾對於銀行債權保護的概念還十分陌生。近年來,伴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雖然我國銀行債權的保護有了一些進步,但仍面臨較大困境。其主要原因是:

中央與地方利益的沖突。我國工、農、中、建四大銀行擁有全國絕對多數的金融資源,四大銀行都是一級法人,都是國家控股,地方政府在處理銀行與本地企業的借貸糾紛時,往往更多地考慮地方經濟、就業、社會穩定等因素,想方設法幫助企業逃廢銀行債務,通過犧牲國有銀行利益來保全地方局部利益。

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的沖突。理論上,銀行作為債權人,發放貸款是為了賺取利息;借款人作為債務人,申請貸款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以獲得利潤。在理想狀況下,兩者的利益是和諧一致的。但在現實中,由於各方面的原因,借款人貸款到期後往往不能按時償還,形成借貸糾紛。

G. 我國國內非金融機構部門的融資方式有哪些

首先大家最熟悉的一類渠道是銀行貸款,全國有7百多家銀行,國有五大行和大部分全專國屬性股份制銀行在廣西都有分支機構,本土城商行有北部灣銀行、桂林銀行、柳州銀行,另外還有農信社、農合行、國民村鎮銀行等一百多家獨立法人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銀行以外信託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十多類持牌金融機構可分為一個大類;

第三類是民間融資渠道,包括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金融服務公司、P2P/眾籌網站等公開渠道,還有更多方式靈活多變完全不持任何牌照的民間資金渠道。

第四類是股權融資渠道,高大上企業到上交所、深交所主版上市公募融資,私募融資可以在北部灣股權交易所等場外市場掛牌融資、向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專業投資公司、專業投資者尋求股權私募融資。

H. 銀行對非銀金融機構凈債權是什麼意思

很多想當來然的將這種凈債權的激源增歸因到了銀行通過委外等模式將資產轉移到了非銀機構手中,這就是所謂金融杠桿激增、風險變大的依據。
在此基礎上再細致分析一下。分析如下:
其他存款性公司對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凈債權=其他存款性公司對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債權-其他存款性公司對其他金融性公司的負債。
凈債權的變化是總債權與總負債軋差的結果,那麼我們分別看看總債權和總負債是如何變化的。

I. 商業銀行直接向非金融機構單位或個人轉讓不良貸款債權是否合法有效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報刊公告」適用主體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回資產管理公司或銀答行機構。一些人誤把在報刊登的「債權轉讓通知」理解為「公告送達」,其實只有「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時「報刊公告」方可適用。在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通知,不能認定為債權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若涉及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債權轉讓,一定要選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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