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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發布時間:2021-01-13 06:07:30

A. 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保費是否交納印花稅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徵收方式。
從價專計稅情況下屬計稅依據的確定;
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印花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B. 何種借款合同應交印花稅

一、不需要交印花稅的借款合同
1、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和《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這些機構不需要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屬於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2、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
3、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
經過協商僅延長借款合同還款期限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七條規定,暫不貼花。
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
委託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需印花。
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根據《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款,是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
6、限額內的循環借款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根據國稅地字[1988]30號第二條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
7、與金融機構的貼現協議
企業辦理匯票貼現,提前獲得資金,將票據轉移給銀行,銀行扣除貼現利息,曾經山東地稅的魯地稅函[2005]30號文要求按短期借款需要繳納印花稅,但該法規已廢止。根據理道的分析,貼現協議不屬於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8、信用證押匯
信用證買方押匯,是指企業進口貨物付匯時,因資金周轉、投資成本等原因,要求銀行代企業墊付應付款項的短期資金融通,企業需要向銀行支付一定利息,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於印花稅應稅范圍,不需貼花。
9、保理合同
國內保理業務是將應收款項轉讓給保理商(如銀行)提前獲得資金的業務,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於借款,不需貼花。
10、小微企業的優惠
根據財稅[2014]78號文規定:小微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除了上述的類型以外,其他類型的借款合同都需要印花稅。

C. 向非金融機構的貸款是不是不用繳納印花稅

借款合同抄 銀行及其襲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向非金融機構的貸款也要繳納印花稅的

D. 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嗎

融機構與中小企業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財稅[2014]78號)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專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屬進一步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現將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0月24日

E. 金融機構與農戶簽訂的借款合同能免徵印花稅嗎

不能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回稅[2017]77號)第二條規定答,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金融機構與農戶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在免徵印花稅的范圍內,因此需要繳納印花稅。

F. 非金融企業之間借款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專的借款合同屬,按照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那麼是否可以理解為企業與企業、企業與股東方(兩個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合同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G. 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借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根據抄《財政部 稅務總襲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H. 個人在金融機構貸款,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版,都是印花稅的權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法規繳納印花稅。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8、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I. 雙方都為非金融機構的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要不要征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借款合同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因此,非金融企業之間或者非金融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不需要繳納印花稅。<!--end-->

J. 非金融機構通過銀行購買的理財商品是否需要交印花稅

  1.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內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采容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
    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2. 個人購買理財產品不需要繳納任何稅費,但是有手續費。

  3. 公司企業機構購買,分情況繳納營業稅。

3.1對於不承擔投資風險,收取固定利潤的理財產品,亦即所謂的保本保息的理財產品,應當視為發生貸款行為,對收取的固定利潤應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

3.2對於不承擔投資風險,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動收益,亦即所謂的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對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動收益應視為存款利息收入,不繳納營業稅;
3.3對於承擔投資風險,取得不固定的浮動收益,亦即所謂不保本浮動收益的理財產品,應當視為投資收益,不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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