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後可能會出現哪些問題
最主要來的問題是外資銀源行的人民幣業務輻射能力弱,覆蓋范圍小,區域集中,服務對象窄
1.外資銀行人民幣來源渠道過於狹小和單一,難於確保業務的正常、安全地開展
2.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會對國內貨幣政策和匯率政策目標提出嚴峻挑戰
3.我國對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的監管還很不完善
4.外資銀行的人民幣業務沒有穩妥的市場退出機制
2. 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市場並對中國銀行的影響
自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經濟發展的成就舉世矚目,參與全球化的步伐也越來越快。伴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和國際分工的日益深化,我國的金融業參與全球化的程度也在加深,特別是在2006年我國政府全面放開銀行業以後,外資銀行在我國的投資日益頻繁。外資銀行的進入是一把雙刃劍,既帶來了競爭和挑戰,也帶來了先進的技術和經驗。因此,研究外資銀行進入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尤其是對我國銀行業效率的影響,對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提升我國銀行業競爭力具有深遠的意義。
外資銀行機構的進入給中資金融企業發展帶來的機遇
一是有助於深化金融改革,提高中國金融企業的整體素質和競爭能力。與本國銀行相比,外資銀行在提供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等方面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隨著外資銀行的進入,以及其在華業務范圍和客戶基礎的逐步擴大,運用新產品和新技術的逐漸增加,這勢必會給中資金融企業帶來強大的競爭壓力。這將迫使中資金融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學習和掌握外國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和金融創新產品,合理的選擇和培育優秀客戶,促使資金流向更為合理,提高金融效率,轉換經營機制,建立審慎會計制度,提高經營效率和服務水平。
二是有利於中國金融企業國際化進程。國際化的形式可以是走出去,也可以是請進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中國經濟進一步融入全球經濟,國際經貿活動將更加頻繁,對外招商引資、國際借貸活動將會進一步增多,這將給中資銀行在境外的發展提供更多的機會。在外資銀行競爭壓力加大的情況下,中資銀行將會採取措施,跟蹤中資海外企業和中國經貿活動,在海外增設營業機構,更多參與國際競爭。
外資銀行機構的進入給中資金融企業發展帶來的挑戰
一是市場轉移的挑戰。外資銀行的進入會對中資銀行的壟斷地位形成巨大沖擊,我國加入WTO後,現有對外資銀行的種種限制將逐步取消,外資銀行將憑借完備的商業銀行服務功能與中資銀行展開激烈的優質客戶爭奪戰,存貸款客戶將從國內銀行機構轉移到外資銀行機構,外資銀行在中國國內銀行服務市場中的份額擴大,國內銀行機構的市場份額相應縮小。
二是資本外流的挑戰。外資銀行的進入會使國內貨幣資金首先以本幣形式流入外資銀行機構,同時在外資銀行機構進入中國國內市場業務,客觀上可促使本幣資金兌換為外幣資金的背景下,隨後出現資金從國內銀行體系的流出。中國在對外開放國內銀行市場的同時繼續實行資本流動管制,有助於防範大規模資本外流。但從更加長遠的觀點來看,難以指望資本流動的管制措施會保持不變。
三是人才流失的挑戰。外資銀行拓展中國市場,會以優厚條件大量吸納高素質人才,結果會使中資銀行的業務骨幹流失。而人才的流失,不僅降低銀行的業務開拓能力和管理水平,而且也會帶走一部分客戶。
面對加入WTO,面對更加開放的市場環境,中國金融企業必須加快改革和業務發展。我們的當務之急是突破,關鍵是深化體制改革,把銀行改建成真正的金融企業,這是與外資銀行展開競爭的前提。建立和完善以推動銀行機構穩健經營和增強競爭力為宗旨的人事組織結構是核心工作。同時,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也可以起到進一步強化銀行經營者競爭意識的作用。在這些改革中,增加信息披露、完善會計監督、建立適當的存款保險制度等等是改革獲得成功的必要補充條件。
非金融企業:我們都知道銀行對整個國民經濟存在著至關重要的支撐作用,外資銀行的進入必將對整個國民經濟,對中國的非金融企業產生不容忽視的影響。
外資銀行的進入使非金融企業面臨機遇一是非金融企業可以接受更為全面的金融服務,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外資銀行大多實行混業經營,往往集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以及證券、保險於一身,與嚴格分業管理的中資銀行相比,可以為廣大非金融企業客戶提供更為全面的商業銀行服務和各類咨詢服務,滿足客戶多元化的業務要求。同時,中國加入WTO後,國際貿易量將飛速發展,中國非金融企業對銀行的國際結算、信用證業務需求將大量增加,外資銀行可憑借其操作規范、管理先進以及與跨國公司的長期合作關系,為中國非金融企業提供更為優質的跨國結算業務。
二是有利於引進外資,改善中國的投資環境。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隨著對外資銀行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限制的取消,非金融企業對外資銀行的外匯貸款需求將會大大增加。在中國國內外匯資金來源有限的情況下,外資銀行作為直接引資渠道的作用會進一步增強。外商投資企業在華的發展需要高質量的金融服務,一般說來,外資銀行的服務比中資銀行更能滿足外商投資企業需要。
三是有利於國內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尤其是對中國民營企業和中小型企業。入世後,外資銀行經營業務的地域限制將被取消,政府逐步向外資銀行放開人民幣業務及金融零售業務的經營權。這無疑對民營及中小型企業是個好消息。外資銀行的進入將會拓寬國內企業融資渠道,有實力的民營企業、中小型企業貸款難的問題將會得到緩解,有利於國內企業經營范圍和發展空間的進一步拓展。
四是外資銀行通過培植優質客戶和提供各類企業咨詢服務,有利於國內企業的會計處理方法和信息披漏方式向國際慣例靠攏,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競爭力,加快國內企業的國際化進程。外資銀行大多在成熟的市場環境中摸爬打滾多年,具有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和成熟的評估技術體系和規則意,可識以為客戶經營管理提供更為全面和先進的監督咨詢服務和國際市場信息,提高國內企業的規則意識和經營的國際化。
3. 2010年中美經濟對話。外資可以進來了,進入那些領域可以進入股市嗎
我國實行多種所有制經濟,包括外資經濟,外資可進入許多行業,除國防軍工,郵政電信等控制國家命脈的行業,股市是可以進入的(QFII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4. 銀行種類的區別
分類
1.中央銀行:如,中國人民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美聯儲、
英格蘭銀行。
2.監管機構: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簡稱銀監會。
3.自律組織:如,中國銀行業協會(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 ,CBA)。
4.銀行業金融機構:
包括政策性銀行、大型商業銀行5家(工、農、建、中、交)、全國性股份制中小型商業銀行12家(招商、浦發、中信、民生、興業、平安、光大、華夏、廣發、浙商、渤海、恆豐)。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外資銀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
作用
銀行是經營貨幣的企業,它的存在方便了社會資金的籌措與融通,它是金融機構裡面非常重要的一員。
我們可以看出銀行的業務,一方面,它以吸收存款的方式,把社會上閑置的貨幣資金和小額貨幣節余集中起來,然後以貸款的形式借給需要補充貨幣的人去使用;在這里,銀行充當貸款人和借款人的中介。
另一方面,銀行為商品生產者和商人辦理貨幣的收付、結算等業務,它又充當支付中介。總之,銀行起信用中介作用。
商業銀行的基本職能包括: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創造、金融服務。
(4)在美外資金融機構有國民待遇嗎擴展閱讀:
盈利渠道
銀行的盈利渠道分別是貸款、銀行類保險、銷售理財基金類產品、金融機具的銷售、金融智能終端業務消費獲利、對沖業務、票據業務等。
中國的大部分銀行的盈利比例為:貸款30%,銀行類保險10%、銷售理財基金類產品10%、金融機具的銷售5%、金融智能終端業務消費獲利30%、對沖業務5%、票據業務10%等。
國外銀行的盈利比例為:貸款15%,銀行類保險15%、銷售理財基金類產品15%、金融機具的銷售10%、金融智能終端業務消費獲利35%、對沖業務5%、票據業務5%等。
2016年2月24日,媒體報道:16家上市銀行中已有7家銀行交出去年成績單,普遍凈利潤繼續下降。業績報告顯示,這7家銀行在2015年中,歸屬母公司股東凈利潤共為2716.61億元,這意味著,7家銀行去年每天凈賺7.44億元。
盡管這一數值在各行業中仍屬佼佼者,但利潤增速繼續下降仍是未來趨勢。7家銀行凈利潤增速均較2014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6家股份制銀行凈利潤增速更是跌至個位數,招商銀行、興業銀行、華夏銀行、中信銀行、浦發銀行凈利潤增速均下降一半以上。
中信銀行凈利增速最低,僅為1.15%。只有身為城商行的南京銀行業績保持在兩位數,達到24.86%。
5. 與外國銀行相比,我國銀行業劣勢是什麼
1、由於長期計劃經濟,國有銀行體制、機制較僵硬,資金、人事效率較低;
2、轉型期間,不適應市場,呆帳、壞帳率較高;
3、銀行受政府左右,長官插手銀行事務,使呆帳、壞帳率較高;
4、監管不夠嚴,內外勾結,易發生資金外逃事件;
5、不熟悉現代金融工具,較難與國際接軌。
……
6. 外資金融的大量進入將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機構產生什麼樣的沖擊
是我國經濟受外部影響變大,甚至受控於他國。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現狀政策趨勢
一,中國金融業當前對外開放的進展
(一)外資金融機構已經成為中國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1,銀行業
從中國加入WTO以來,外資銀行在2002~2003兩年在中國銀行業中的總資產佔比呈下降趨勢,盈利情況不穩定,信貸風險突出,分支機構收縮.但其後在中國銀行業中的總資產佔比穩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貸款率穩步下降,營業性機構數量快速增長(圖1,圖2).
從整體上看,外資銀行呈現出穩健發展的態勢,業務經營較為活躍,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在信貸市場上,人民幣和外匯存貸款增長速度均相對較快,市場份額在近兩年也逐漸增加,不良貸款率逐步降低.特別是在一些開放程度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匯貸款佔比已達54.8%,人民幣業務資產總額5年增長253.6%.在業務開拓方面,外資銀行在規定的12項基本業務范圍內,經營的業務品種達到100多個,特別是在銀團貸款,貿易融資,零售業務,資金管理和衍生產品等業務方面的優勢進一步顯現.
2,保險業
從不同領域的比較看,中國的保險業則是中國金融行業中開放力度最大的一個行業.到2004年12月11日,中國保險業全面對外資開放,對外資的地域限制和業務范圍限製取消,中外資保險公司基本上處於同一平台進行競爭,因而保險業也成為在開放推動下競爭最為活躍的金融市場.
2005年,中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同比增長8.52%,而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同比增長248.45%,增幅明顯高於同期中資保險公司的增長速度;從市場份額看,2005年外資保險公司的壽險保費和財產保險保費在全國保費收入中的佔比分別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個百分點(參見圖5,圖6).在北京,上海等外資公司相對更為集中的區域保險市場中,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廣東地區,外資壽險的份額分別為51.86%,19.79%,12.24%.
3,證券業
由於中國資本市場改革和人民幣在資本項目的可兌換進程的制約,中國在證券業開放上的力度相對要謹慎一些.到目前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銀國際,華歐國際,長江巴黎百富勤,海際大和,高盛高華以及瑞銀北證等7家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獲准成立.與證券業的謹慎開放相比,合資基金公司的建立則成為證券市場上一大亮點.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國安基金管理公司獲准籌建以來,2年半的時間內,中國證監會先後批准了22家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遠遠超過了合資證券公司的數量.合資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優勢,技術能力,全球網路和資金實力,正成為中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動了中國基金市場的快速成長(圖7).
另外,中國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資直接參與中國A股市場的機會.2003年7月9日,瑞士銀行完成QFII第一單,QFII正式進入中國A股市場.截至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機構獲得QFII資格,QFII總額度已經達到126億美元.
(二)外資金融機構參與中國金融業的形式趨向多元化
從投資形式來看,隨著金融業開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資參與國內市場的模式日益多樣化,除了設立分支機構以外,合資,獨資,參股等形式也日益為外資金融機構所採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國內銀行業就曾掀起一場外資金融機構參股中資銀行的浪潮,隨後在特定的市場環境和政策導引下,外資參股中資機構成為國外大型金融集團進入中國的首選方式,特別是2003年中國銀監會頒布了《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為外資參股創造了有利的監管環境,巨大的市場潛力吸引著眾多外資金融機構加入到這一特殊的並購市場中.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了中資18家銀行,入股的總金額為179億美元,外資參股的保險公司達到22家,並且建立了23家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資證券公司.(參見附表).外資金融機構對參股目標的選擇范圍擴大,除城市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外,國有銀行也[FS:PAGE]隨著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為外資新的爭奪熱點,地域上也不僅限於東南沿海,開始涉足西部地區.
(三)對於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逐步與國際接軌
中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即由"一行三會"(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金融業.其中,銀監會統一監管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保監會統一監管全國保險市場.
在過渡期內,中國根據入世承諾和外資銀行的實際發展情況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進行多次的修改和補充.在銀行業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自1994年2月25日發布以來,已進行了兩次修改,特別是從2004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在維持原框架下進一步突出了審慎監管的原則,簡化了審批程序,並按照國際慣例,使其盡可能與中資監管的要求相配合,因而,這一條例成為現階段中國對外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最主要依據.另外,《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及2006年起實施的《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共同構成了對外資銀行進行有效監管的法規體系.在證券業中,2002年發布並開始實行《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2006年9月開始實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以及新修訂的《證券法》成為對外資證券基金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主要依據.在保險業中,主要針對外資監管的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同時,隨著開放的推進和監管對象的多元化,中國的監管技術標准不斷進步.入世後,中國金融監管部門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將由以前的過多強調的市場准入監管轉向市場運營的監管,尋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國際標準的規范化的操作程序.比如在銀行業的監管方面,中國沿用國際慣例,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外資銀行實施並表監管,對外資銀行分行的業務進行風險和資本充足性管理.銀監會目前對各家外資銀行在華分行分別制定了ROCA評價體系和並表風險評價體系,對分行進行合並的考核評價,對其總行及其在全球的業務安全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外資銀行頒發3類不同的營業執照,在監管手段上包括了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同時,監管部門加強了溝通和協調,通過簽署備忘錄和監管聯席會議的方式加強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傳遞,此外,中國還重視國際協調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中發揮的作用,加強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
二,後過渡期各領域外資金融機構准入的政策取向
(一)銀行業
1,銀行業對外開放的承諾
根據WTO有關協議,中國將逐步取消對於涉及到外資銀行"商業存在"的保護性措施,即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開放的25個城市擴展到全國;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對象限制,向外資銀行開放國內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取消現有的限制所有權,經營及外國金融機構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審慎性措施.
2,政策焦點
(1)法人導向政策
中國正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預計將在12月份正式頒布.該條例的初稿中明確指出,"適應外資銀行在華機構和業務發展需要,在允許外資銀行自由選擇在華商業形式的前提下,實施當地注冊法人銀行導向."該條例初稿中明確:對於法人銀行與外國銀行將實行差別政策.①允許法人銀行從事全面人民幣業務,外國銀行分行只允許吸收中國居民個人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定期存款;②允許法人銀行從事銀行卡業務,外國銀行分行由於非法人主體,不能發行信用卡;③法人銀行及其下設分行注冊資本和營運資金的要求[FS:PAGE]與中資銀行保持一致,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營運資金充足率繼續保持單家考核等.
雖然目前該條例仍然沒有正式頒布,但法人導向的監管政策已經成為中國銀行業在全面開放時代對於外資銀行監管的主基調.對於外資金融機構來說,設置獨立法人機構意味著必須接受與中資銀行同等嚴格的監管.按目前《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於銀行運營的一些具體要求,例如存貸比率,外債額度,同業拆借金額,資本充足率,大客戶集中度比率等標准,外資銀行現有水平與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可能在一定階段會制約其業務發展.比如,按照國內監管要求,中資銀行的存貸比率不得高於75%,而外資行目前的存貸比平均水平是46%.另外,法人機構的設立將會增加外資金融機構一定的成本.按條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冊資本為10億元,下設分行運營資金為1億元,資本充足率本外幣合並考核.對於外資金融機構來說,增加資本等事宜是一個較為復雜的程序.
(2)人民幣業務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初稿中指出:根據承諾中國將在2006年底開放人民幣零售業務,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獲准經營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可自動獲得人民幣業務的許可.對法人銀行,允許其從事全面的人民幣業務,其總行初次獲得人民幣業務許可仍需滿足"開業三年,連續盈利兩年的條件",對其下設的分行,可在總行獲準的業務范圍內授權,在滿足營業網點,專業人才配備,制度建設等審慎性條件後,經批准可經營人民幣業務;而對於外國銀行分行,開展人民幣業務除需滿足"開業三年,連續盈利兩年的條件",還需單家審批,另外,擴大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資金來源,允許其吸收中國居民個人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定期存款.
從目前的政策趨勢來看,外資金融機構大面積開展人民幣業務還需要做一段時間的准備,並將設定了一定的門檻.銀監會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貿規則和其允許的審慎原則,對向外資銀行開放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設置審慎性條件,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體系安全.從國際情況來看,各個國家對於外國銀行開展零售業務都有相應的限制.例如在美國,大多數外國銀行分行只能吸收10萬美元以上的存款,從事批發業務,外國銀行要在美國從事零售業務,首先要加入聯邦存款保險,而加入聯邦存款保險必須是法人銀行.
在實施法人導向政策以前,外資銀行的實質風險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為本國獨立的法人機構後,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冊資本金外,沒有其他責任和義務,假如銀行遭遇經營危機,承擔後果的將是當地的存款人.在中國當前存款保險制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將外資銀行的存款門檻提高,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這和中國的國情是相適應的,與對外開放的原則並不相悖.
(3)投資入股中資銀行股份比例限制
根據現行規定,單個外資機構在一家中資銀行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一家中資銀行的外資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25%.當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針對非上市銀行的,上市銀行不受此限.
由於入世承諾中並未對此做出規定,因而何時放開外資在非上市銀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說法.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中國政府將會堅定的保持對於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以及交通銀行等國有商業銀行的絕對控股,對於其他類型商業銀行的持股比例做適當程度的放寬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參照國際經驗,中國政府可能仍然會對外資持股國內銀行比例上限做出規定,慎用自主開放政策.
(二)證券業
1,證券業對外開放承諾
根據有關協議,中國證券業的開放包括以下內容:(1)允許外國證券機構直接從事B股交易,加入後3年內,允許設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從事A股承銷,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外資比例不超過1/3.(2)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比例在加入時不超過33%,加入後3年內不超過49%.
2,政策焦點
(1)設立合資證券公司
中國目前不允許外資通過建立獨資證券經營機構進行經營,因而通[FS:PAGE]過建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成為外資進入證券業的主要方式.到目前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銀國際,華歐國際,長江巴黎百富勤,海際大和,高盛高華以及瑞銀北證等7家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獲准成立,但瑞銀重組北證的方案雖然在2005年9月獲批,但是目前為止仍然沒有開業.
從時間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國證監會2005年7月開始實施證券公司綜合治理的政策以來,為了防止一些質量較差,風險較大的證券公司希望通過合資來躲避責任等行為,停止了批設新的證券公司以及設立合資證券公司的事宜.從目前形勢來看,2007年10月底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基本完成後,中國重新開啟合資證券公司的審批事項.但是,在後過渡期,中國證券業的開放的步伐仍然將視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進程,中國證券公司行業的治理與運行的狀況循序進行.中國證券市場仍然具有明顯的"新興加轉軌"的特徵,雖然股權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諸多基礎制度的建設仍然在推進之中,規范化,市場化的進程要先於國際化,國際化的進程亦應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與資本市場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時間內可能仍然會設置一些保護性條款.
(2)交易和買賣A股
中國尚未承諾開放A股市場,外資進入A股市場主要有三條路徑: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制度;二是允許外資直接以戰略投資者身份投資股權分置改革後的A股市場.可以看出,由於受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程度以及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的制約,中國A股市場開放仍將是個漸進的過程,這幾條路徑仍然一段時間內外資介入A股市場的主要渠道.
7. 國民待遇原則的其它資料
在中國,實施國民待遇原則,採取進取性的應對戰略,應當著重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國民待遇的基本精神是公平競爭,這就要求對待國內不同地區、不同的經濟主體要平等。我國的經濟特區政策,對不同所有制企業的差別待遇違反了國民待遇的基本精神,必須予以糾正。
我國以前的經濟特區政策違背了國民待遇的基本精神。經濟特區是中國改革開放的產物,是以特殊方式開辟的「政策試驗田」。它保證了中國改革開放的進程沒有因為當時的反對而夭折,保證了「摸著石頭過河」的步子能夠繼續往前邁。不可否認,經濟特區為中國的漸進式改革做出了巨大貢獻,為中國的經濟發展起到了難以替代的示範效應。現在,中國的經濟發展,已經從局部性試驗向普遍改革推進,搞市場經濟、對外開放、與國際市場接軌,已經成為全中國的要求,不能再把優惠局限於幾個特殊的區域。而這也意味著,在中國加入WTO,實施國民待遇原則的背景下,經濟特區正在越來越失去其特殊性。盡管每一個經濟特區都不願意放棄其特殊性,但它們仍然不能不接受一個越來越明顯的現實:經濟特區在中國的歷史使命已經完結。經濟特區雖然在中國是一個有進步意義的創造,但從嚴格意義上說,它卻是與WTO的精神,與國民待遇原則相違背的。國民待遇原則要求給予國內企業的各種政策待遇,同樣要給予外資企業和其他國內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中國還繼續圍出一塊地,繼續搞特殊政策下的經濟特區,顯然是有違國民待遇原則的。中國的經濟特區已經從促進改革和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變成了阻礙繼續完善市場經濟的障礙,變成了在中國維持局部利益的又一種特權。
現在,國家總體政策上已經不存在歧視民營經濟的問題。但在具體操作層面上還存在一些歧視民營經濟的現象。一是制度性歧視,仍然有一部分人認為民營企業本質上屬於私有范疇,私有總不同於公有;二是政策性歧視,在稅收政策上,政府部門常常給國有企業、外資企業各種優惠,而對民營企業往往比較苛刻;三是融資歧視,民營企業申請銀行貸款,必須提供全額抵押,除了銀行儲蓄存單外,還必須提供房產證、地產證等等值抵押品,但對於國有企業來說,則很少有此類要求,國有企業往往僅憑「國有」這個牌子就能取得貸款。比如在市場准入問題上,國家的政策是凡允許外資進入的領域民間資本都可以進入。2003年前後,一些地方政府紛紛表示,對內外資一視同仁。但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仍沒有拿出實質性的舉措。有媒體報道說,據統計,在廣東東莞市的80多個行業中,外資可進入62個,而民營企業只能進入41個,相差20多個行業。可見,在民企「國民待遇」問題上,政策的落實與政策本身之間存在的落差還是比較大,這種狀況必須予以改變。 一是政策法規對它服從性: 在政策法規方面, 要對與國民待遇原則沖突的國內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如地方政府對於下崗職工開辦企業的稅費減免問題, 對開發區、保稅區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於鼓勵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等, 都可能涉及到市場貿易的平等性的問題;再如我國政府在改革中有選擇性地對一些企業實行的債轉股政策,也可能涉及待遇的不平等。總之, 國內政策法規必須作一些修改, 以適應國民待遇原則。
二是觀念對它的服從性: 我們在政府與企業之間, 企業與某些政府的職能部門之間, 聽得較多的一句話是「一筆難寫二個國字」, 這就是一種觀念。而這種觀念可能就是我們對新的游戲規則不適應的最大障礙。對有些現象, 在我們傳統的觀念上認為是合理的, 但卻是違背國際貿易制度的, 那些得到優惠的企業, 往往是些特困企業, 它們比別的企業更困難,歷史包袱更重, 因此更有理由享受到一些優惠。但是國民待遇原則並不是以企業財務成果或財務狀況為標准, 來判斷是否公平的,它的標准只有一條——就是看在市場上是否處於平等競爭的地位。 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對欠發達國家的民族產業有不可忽視的壓抑作用。近些年來,一些外資企業憑借雄厚的資本實力、技術優勢在我國的部分經濟領域形成了較強控制能力和壟斷趨勢, 嚴重壓制了我國民族工業的發展。目前, 國內90%的電訊市場已被摩托羅拉、愛立信、NEC等公司佔有;在日化行業,美國的寶潔、英國的利華、日本的花王、德國的漢高已佔領了國內洗滌劑市場的「半壁河山「;啤酒市場也被美、日、歐等「多國部隊」攻入, 全國年產啤酒5萬噸以上的60多家企業已有70%與外商合資;我國被譽為「自行車王國」,目前國內市場的15大名牌中,外方已佔到8家;在全國最大的59家定點輪胎廠中被外商控股的已有10家。另外, 化妝品、飲料、彩色膠卷、電梯、轎車、彩色顯像管等市場都不同程度地為外商所搶占。目前, 中國的金融、保險、航空、交通等關繫到國家經濟命脈的部門, 隨著入世的也正面臨沉重的「門戶開放」壓力。我們還需利用好國民待遇這一工具來保護民族工業,維護國家利益。
國民待遇的實施上有自由度是通行的國際慣例。作為現行市場經濟國家或以市場為取向進行改革的國家,都程度不同的實行國民待遇原則,然而,迄今為止尚沒有一個國家實行的是100%的國民待遇。這不僅表現為國民待遇原則受到國際法中國家屬地優越權原則的制約,有例外條款的規定,本身就有伸縮性。而且,還表現在國際經濟交往中,不同的國內法律和法規對國民待遇原則有著形形色色的限制。一般說來,發達國家限制少些,發展中國家限制多些。即使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如果全面研究其法規中的限制條款,也令人咋舌。以美國為例,它是迄今少數幾個尚未建立外資審批制度的國家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對外投資國和東道國。盡管如此,美國在原子能利用、沿海及國內航運、水電等行業禁止外資投入,在通訊、航空、礦業等領域只允許外資擁有20%——25%以下的股權。總之,無論是過去的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還是現在的世貿組織成員方,從發達國家到發展中國家,國民待遇的實施度是很不相同的,這就是國民待遇原則在實施上的自由度。我們也必須利用國民待遇原則在實施上的自由度,利用國際法和國內法保護我國幼稚產業。
國民待遇原則與「對等待遇」不相同,國民待遇是向外國的企業、產品、人提供與本國的企業、產品、人相同的待遇。只要某國政府對本國的企業、產品、人等沒有提供某項待遇,那麼即使它國政府向某國的企業、產品、人提供了這項待遇,也不產生某國政府向它國提供該項待遇的義務。因此,國民待遇是在東道國境內「機會的平等」,而不是締約方國民間待遇「對等」。我們可以利用國民待遇原則的這一精髓保護我國的民族工業,如前所述,在約定的領域內,只要賦予了本國企業的待遇, 也就要同樣地賦予外國企業。換言之, 如果不想賦予外國某種待遇, 或只讓一部分外國企業得到某種待遇, 那麼只要不賦予中國企業該種待遇, 或只賦予一部分本國企業該種待遇即可。這正是中國可以大加利用的。在國際上,這也是有先例可借鑒的。1971年,日本的興業等大銀行的海外分行, 開始紛紛在英國、美國發行CD(可轉讓定期存單)。CD的特點是面額大、利率高、未到期可向第三者轉讓。對銀行來說,發行CD可在短期內吸收大量存款, 增強競爭實力。對購買者而言,對CD的投資則更安全, 利率更高、更靈活。但為了防止原來流向證券市場的大量資金會流向銀行, 從而打擊國內證券業, 日本政府便禁止在本國發行CD, 因此, 當時無論日本本國銀行還是外國銀行都不能在日本發行CD。如此一來, 外國銀行也不能在日本發行CD, 這引起了美國的強烈不滿。美方認為, 日本的興業銀行可以在美國發行CD, 而美國的銀行卻不能在日本發行, 豈有如此不公之理; 但同時又不得不承認,「日本的做法並未違反戰後的國民待遇這個原則」。綜上所述,由於國民待遇原則的精髓是內外非歧視, 所以, 它既可被強者用來向弱者施壓,亦可以為弱者保護自己提供有力依據。我們要善於吸收國際經驗, 利用國民待遇原則抵制發達國家的超越國情的「自由化」壓力, 更好地把握「入世」機遇,迎接外來挑戰。
8. 國外有關金融業稅收制度有哪些特點
從國外情況看,我國的營業稅稅率也處於高水平。為減少稅收對金融的負面影響,國外一般是少征營業稅或者是徵收登記稅、印花稅等其他稅種,而且稅率也很低,如韓國金融業營業稅率僅為O.5%;歐洲國家則一般不徵收流轉稅,而徵收稅率較低的印花稅或登記稅;德國、義大利只對部分業務徵收營業稅。
近年來, 國際上特別是我國周邊的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普遍呈現下降的趨勢。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33%的稅率雖然略低於一些經濟發達國家,例如,比利時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9%,義大利為36%。法國為33.33%,西班牙和荷蘭為35%,美國公司所得稅實行15%—39%的超額累進稅率。但是,已經高於巴西(15%)、馬來西亞(28%)、韓國(28%)等發展中國家或新興工業國家,也高於英國、澳大利亞、日本(30%)和新加坡(25.5%)等經濟發達國家。並且,多數國家對於包括證券交易利得在內的長期資本利得,通常區別於普通資本所得而適用較低的稅率,而我國對於證券交易所得等資本利得統一按照普遍所得征稅。
稅收政策不統一:
我國對內外資商業銀行一直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外資商業銀行享受的超國民待遇較為明顯。導致中外資銀行在實際稅負方面存在巨大的差異。
1.稅率不同
我國稅法規定,外資金融機構享有稅收減免優惠:凡在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其來源於特區內的營業收入。從注冊之日起。可享受免稅5年的優惠;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人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lO年以上的,其經營業務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而中資金融機構一律適用33%的企業所得稅。
2.稅基不同
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在計稅工資、職工福利費、捐贈支出、業務招待費、利息支出、壞賬損失、固定資產折舊等方面的扣除規定都有所不同,外資銀行的稅收扣除比中資銀行寬松,從而造成兩者實際稅基上的差異。例如,中資銀行的折舊殘值規定一般應不高於原價的5%,而外資銀行的折舊殘值則應不低於原價的lO%等。
3.限制措施不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對外資金融機構剔除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外而支付給境外總行、分行及同業的拆借資金利息所得一律徵收預提所得稅。外國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息所得,預提所得稅率為20%,外國企業從中國國家銀行取得的利息以不高於同業拆借的條件免徵預提所得稅。這樣加大了外資銀行的籌資成本和經營費用。但是外資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放款利率及各種手續費率,可以通過同業公會協商確定或者參照國際市場行情制定,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相比之下,中資銀行的經營成本明顯高於外資銀行。
4.優惠政策不同
外資銀行可享受再投資退稅。外資銀行將本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可退還其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O%稅款。此外,在其他稅種方面,兩者交繳的稅種數量、稅種內容和稅負均不相同。如中資銀行除繳納房產稅外,還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而外資銀行則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9. 請問在國際商面,有個問題,問題是''我國涉外經濟發展中國民待遇原則的表現的答案是什麼
我國涉外經濟發展中國民待遇原則的表現是(B.在所有服務貿易領域普遍適用最惠國待遇)。
國民待遇原則
WTO的基本法律原則之一是指在民事權利方面一個國家給予在其國境內的外國公民和企業與其國內公民、企業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國民待遇原則是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重要補充。在實現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平等待遇基礎上,世貿組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另一成員領土後,也應該享受與該國的商品或服務相同的待遇,這正是世貿組織非歧視貿易原則的重要體現。國民待遇原則嚴格講就是外國商品或服務與進口國國內商品或服務處於平等待遇的原則。
含義要點
國民待遇原則是關貿總協定中的重要原則之一,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這一原則已擴大到「服務貿易」等領域。其含義是指,對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於本國同類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它包括三個要點:第一,國民待遇原則適用的對象是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產品、服務和知識產權領域具體受惠對象不同,國民待遇條款的適用范圍、具體規則和重要性有所不同;第二,國民待遇原則只涉及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在進口成員方境內所享有的待遇;第三,國民待遇定義中「不低於」一詞的含義是指,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應與進口成員方同類產品、相同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進口成員方給予前者更高的待遇,並不違背國民待遇原則。
廣義的國民待遇原則也可稱為非歧視原則或無差別待遇原則。如何理解呢?其實,外資領域的國民待遇制度包含著兩個不同層次的要求,一是它首先要求實現相對於內國企業的非歧視待遇,即外國投資者所享受的法律上的待遇不得低於內國企業;二是在此基礎上的一個更高的要求,則為實現相對於內國企業的無差別待遇,即內外資企業基本上實現地位平等、公平競爭。第一個層次關於非歧視性的觀點目前在學術界有比較一致的共識,這一精神同時在一些國家國內立法及諸多雙邊、多邊投資保護協定中也有充分的體現。而第二個層次關於無差別性的觀點則很少有人專門論及,各國國內立法也頗為鮮見。然而,從法理上說,非歧視性只是國民待遇制度的最起碼和最基本的要求,而內外資企業的無差別待遇才是國民待遇制度的本質含義,它既反對歧視性的次國民待遇,更不贊成對外資過度優惠的超國民待遇,而主張內外資企業,在市場准入、設立程序、稅收負擔、外匯平衡等各方面都基本保持一致。換句話說,也就是使外國投資者在投資領域完全享受與內國投資者相同的待遇,不設置內外兩套法律制度,真正實現地位平等、公平競爭。雖然,外資在享受優惠待遇方面不與非歧視性的國民制度相抵觸,並得到外國投資者的格外重視和普遍擁護,但它與無差別國民待遇制度的基本精神還有相當大的差距。供參考。
10. 外資企業與民營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問題及國民待遇問題
國家正在計劃實行統一的稅負,應該不會太長的時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