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從中國金融組織體系的現狀出發,談談你對中國金融組織體系改革的一些看法
我對中國金融組織體系改革現狀的看法:
對外開放20多年的經驗告訴我們,一方面,中國的經濟發展得益於從國外引進的資源、技術,得益於中國參與各國之間的分工和合作,也得益於世界經濟的繁榮和國際經濟秩序的逐步改善;另一方面,對外開放也將從各個方面對中國的社會經濟帶來巨大的沖擊,尤其是,當中國的金融體制改革成為市場化進程中的下一個攻堅戰時,對外開放給中國金融部門的改革將帶來越來越多的挑戰和制約。
下面我將通過5個方面來談談對我國金融組織體系改革現狀的看法。
(一) 金融組織體系不斷健全和完善
目前,中國已初步建立起以各類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為主體的比較健全和完善的金融組織體系。到2007年底,全部金融機構(含證券、保險公司)總資產已達21.8萬億元,其中存款貨幣銀行總資產14.1萬億元,所佔比例64.7%。這樣的情況說明了,.銀行組織體系進一步健全以及證券類金融機構在規范中發展和保險機構體系不斷完善。
(二)立了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新的金融體系的建立,中國的金融市場在不斷探索中發展。目前,一個初具規模、分工明確的金融市場體系已經基本形成,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融間接調控方式的逐步建立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在以後的10年裡,中國的貨幣政策主要採取直接調控方式,即通過控制貸款規模來控制貨幣。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這一傳統做法遇到了嚴峻的挑戰,主要表現在:一是隨著金融機構多元化的發展,國家銀行貸款規模控制覆蓋的范圍逐步縮小;二是對外貿易發展迅速,特別是1993年以來外匯占款大量增加,貨幣供應渠道發生變化,國家銀行貸款規模對貨幣供應量的貢獻率下降。
(四)現行外匯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
目前,中國初步確立了在市場匯率基礎上的,以「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為特徵的外匯管理體制。當然,這里講「資本項目外匯管制」,實際上並不是全部的資本項目,現在正處於放寬的過程之中。
(五)金融法制化建設
經過多年努力,中國的金融法律框架基本形成。銀行及其相關法規已經逐步完善。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繼頒布實施,奠定了中國金融法律體系的框架。此後又出台了《擔保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最近又完善了《合同法》。從法律上確定和鞏固了中國在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業發展過程中已積累的有益經驗,從而標志著中國金融事業已經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以上5點就是我對當今金融組織改革現狀的一些看法。
㈡ 在改革開放後,中國的金融機構逐漸多了起來,國家是如何對中國人民銀行進行改革
1998年11月15日,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決定,對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體制實行改革,撤銷省級分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九家分行。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在京召開全國分行行長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溫家寶到會並作重要講話。溫家寶說,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改革的工作開始全面啟動。撤銷人民銀行省級分行,跨行政區設置分行,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要決策,是我國金融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對於建立現代金融體制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
溫家寶說,改革開放20年來,我國金融業穩步發展,對外開放逐步擴大,金融體制改革逐步深化。到今年10月底,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存款余額達9.3萬億元,各項貸款余額8.3萬億元,國家外匯儲備達1437億美元,分別比1978年增長82倍,45倍和845倍;個人儲蓄存款余額5.2萬億元,比1978年增長249倍。目前,已經基本形成了由中央銀行調控和監督、國家銀行為主體、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分工、多種金融機構合作、功能互補的金融體系。新的金融體系在抑制通貨膨脹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與此同時,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國金融業在發展中也存在風險。黨中央、國務院對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十分重視,去年11月,中央召開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制定了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一系列措施。目前,這些措施正在逐步貫徹落實,並已收到成效。
溫家寶說,中央銀行是金融體系的核心,中央銀行管理體制的改革事關整個經濟體制改革和宏觀調控的大局。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市場的發展,現行管理體制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下中央銀行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而且與金融機構業務發展不相適應,改革勢在必行。這次改革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也是當前加強金融監管的迫切需要。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改革方案,是黨中央、國務院經過長期醞釀、反復研究、慎重決策確定的。撤銷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建立九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有利於增強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的權威性;有利於增強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獨立性;有利於增強金融監管的統一和效能,在跨省范圍內統一調度監管力量,擺脫各方面的干預,嚴肅查處違規的金融機構和責任人,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這項改革標志著中國金融改革進入了一個新階段,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溫家寶說,這次人民銀行跨省區市設置分行的改革,牽涉各個方面的關系,工作任務很艱巨。因此,一定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要把各方面的思想統一到中央的決策上來。統一認識,統一行動,確保體制改革和金融監管工作兩不誤。他對做好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提出了三點要求:
一是抓緊配備分行的領導班子。選配好跨省區市分行的領導班子,是這次改革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關鍵是要堅持正確的幹部路線,堅持任人唯賢,堅持德才兼備,堅持幹部的「四化」,真正把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有高度革命事業心和強烈的政治責任感,熟悉金融業務,在金融改革和發展中實績突出、清正廉潔、群眾信任的幹部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領導幹部必須能上能下,能進能出,人民銀行各級領導幹部,要正確對待權力、名位和去留,自覺服從組織安排,在新的崗位上更好地為黨和人民工作。
二是認真履行中央銀行職能。這次改革,要貫徹宏觀調控權集中於總行,監管權適當集中,金融服務面向基層的原則。要在服務中加強監管,在監管中做好服務,在實踐中提高監管和服務的水平。在改革過程中,要嚴格工作紀律和財經紀律。業務工作不能脫節,不能出現監管真空。跨行政區分行的工作要盡快到位。要與原省級分行做好銜接。體制改革後,要抓緊建立健全新的管理制度,適應新的工作需要。
三是主動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確保改革順利進行。人民銀行跨行政區分行的設置,考慮了各地經濟和金融的關聯度、各地金融市場的發育程度、各地金融業務量以及地理交通條件等要素。在管理體制改革和今後履行職責中,人民銀行要主動爭取各地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和配合。各級地方黨委和政府也要關心、支持和幫助人民銀行做好改革工作,保證中央銀行依法履行職責。要協助人民銀行做好乾部思想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困難;要支持人民銀行依法監管,協助人民銀行查處金融違規違法案件;對人民銀行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但不幹涉人民銀行的具體業務;要管理好本地區城市銀行和其它小型金融機構,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
溫家寶最後要求人民銀行各級領導,在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下,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認真做好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會議期間,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對中央銀行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進行具體部署,並要求人民銀行系統廣大幹部和職工要以對黨、對人民、對中央銀行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統一安排各項工作,按期推進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改革。
據介紹,人民銀行新設立的九個跨省區市分行分別是:天津分行(管轄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沈陽分行(管轄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分行(管轄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轄江蘇、安徽);濟南分行(管轄山東、河南);武漢分行(管轄江西、湖北、湖南);廣州分行(管轄廣東、廣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轄四川、貴州、雲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轄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撤銷北京分行和重慶分行,由總行營業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銀行職責。
㈢ 在整個金融體制改革中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有什麼意義 答案
銀行金融機構為推動實體經濟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非銀行金版融機構中卻存在著違規權開展業務、恣意改變或承諾資金價格、怠於風險控制的現象。非銀行金融機構違規運作獲得高額收益同時面臨巨大風險,提高資金價格能快速吸收資金卻加大了運營的風險,忽視風險管理導致了財務危機乃至破產倒閉。為改善金融市場生態環境,保證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非銀行金融機構應改變監管理念,提高監管水平,改善金融生態環境,促進行業自律,提高金融機構治理水平,促進規范運營。
㈣ 目前我國金融體制存在哪些問題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金融業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金融業為經濟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但是整體來說我國金融體系還面臨以下問題:
(一)金融發展格局還不合理
我國間接融資比重高,金融發展格局還不合理等問題仍未解決。金融體系仍然由銀行主導,銀行業資產佔全部金融資產的90%以上,全社會的融資風險仍高度集中於銀行體系。資本市場仍具有新興加轉軌的基本階段性特徵,證券業業務結構雷同且業務種類單一,資本擴張和市場融資能力有限;業處於發展初級階段,保險密度和深度較低,保險產品不豐富保障功能發揮不夠。
(二) 金融組織體系和金融服務需要加強與完善
從組織體系看中小金融機構發展不足,銀行業對民營資本的市場開放仍有空間。從服務領域看農村金融服務需要強化,截至2009年末全國金融機構空白鄉鎮還有2792個。農村金融產品單一,服務不到位。同時,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往往面臨融資困難的問題,金融體系對對民營經濟、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仍不足。2012年5月26日,中國銀監會制定《中國銀監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2013年7月初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這些舉措表明意在完善我國的金融組織體系。
(三) 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和經營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些金融改革偏重於機構的增減和人員變動,對金融制度和組織結構創新不夠重視。銀行業戰略規劃比較薄弱、競爭同質化考核機制和經營模式不科學等問題尚未得到根本改觀。農村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問題較為突出,證券公司業務模式比較傳統,創新能力較弱。一些保險公司內控和基礎管理較為薄弱,治理結構還不完善,市場競爭行為仍不規范。
(四) 金融機構潛在風險和金融系統性風險不容忽視
銀行信用風險操作風險仍然突出,市場風險管理水平不高,內部控制需要進一步加強。銀行巨量信貸增長存在風險隱患,貸款集中度風險日趨突出,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有所加劇。國有大型銀行和股份制銀行普遍存在資本金補充壓力,證券保險類機構的經營機制和風險管控能力需要加強。普遍存在的順周期行為和監管、會計等制度因素不利於防止和化解系統性風險。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存在縫隙,此外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等融資主體和部分金融產品存在風險隱患。
主要金融價格形成機制市場化改革有待深化。貨幣市場利率向信貸市場利率的傳導機制不暢,商業銀行存款利率上限和貸款利率下限仍有管制長期利率定價缺乏有效的外部基準,金融機構風險定價能力較低,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存在靈活性不足,市場供求的決定作用有待提高,供求關系不盡合理等問題。
㈤ 金融體制的金融機構
各國金融機構的設置方式、組成結構、隸屬關系,及其業務的組織管理根據社會制度和經濟管理體制的差別,以及歷史的原因而異。 主要表現為中央銀行與政府的關系和中央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關系。中央銀行與政府,有的具有直接隸屬關系,如中國人民銀行直接隸屬國務院;有的則歸屬政府有關部門,如民間股份佔45%的日本銀行歸日本政府的大藏省(財政部)管理。一些國家的中央銀行則不隸屬於政府,而直接對社會負責。如美國、德國等。這類中央銀行也與政府緊密配合,但對政府具有較大的獨立性。
在中央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關系方面,有的對各種金融機構具有領導、管理和監督權,如中國;有的對金融機構的管理、監督權名義上屬於政府其他機構,而實質上中央銀行仍在很大程度上參與,如法國、日本。美國的中央銀行比較特殊,是一個有多種管理和調控機構組成的體系,聯邦儲備銀行(中央銀行)只是這個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美國對其他金融機構的管理分屬美國聯邦儲備系統的各有關機構,對州銀行的管理則屬於州政府。 各國的中央銀行一般作為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發揮作用,主要負責金融宏觀調控和金融管理。只有個別國家的中央銀行同時兼管商業銀行業務。商業銀行一般具有綜合性經營的特點,特別是一些壟斷性的大商業銀行,在金融領域屬於全能性機構。專業銀行一般在經營對象方面各有自己的重點,主要按政府的經濟政策或產業政策進行重點扶植。專業銀行有的屬於政策性銀行。銀行以外的各種金融機構,一般都按規定的業務范圍經營。在一個國家的金融體制中,各金融機構的職能劃分,會隨著經濟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而有所變化。各有分工的金融機構實行某種組合和一定方式的協調配合,形成一個國家金融體制的特定格局。
㈥ 金融領域存在的八大事實是什麼為什麼會存在這八大事實如何解釋應對策略是什麼
一、金融和諧發展中的八大矛盾
( 一) 金融組織架構與經濟發展多元化的矛盾。近年來隨
著國有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造, 一些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
陸續從農村撤離,形成了農村信用社「一獨」支農的格局, 這與
地域廣闊的農村、數量龐大的農民對金融服務的需求相比顯
得十分不適應。
( 二) 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比例失調的矛盾。有資料顯示, 目
前, 我國國內金融市場融資格局中, 以銀行貸款為主的間接融資
比重高達96%, 而直接融資佔比還不到4%。這樣, 就很難發揮市
場在配置資金方面的優勢, 不利於資金的高效優化配置。
( 三) 農村金融與城鎮金融發展速度不一的矛盾。我國經
濟是典型的二元結構, 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很大。與此相
對應, 我國的金融業發展也具有二元結構特點。城鄉金融發
展速度極不協調,且呈逐年加劇之勢。目前佔全國80%以上的
農業人口, 只能享受到佔全部貸款6%的農業貸款的扶持。本應
加速發展的農村經濟因資金大量「失血」而受到遏制。貸款的投
放日趨向大中城市的大企業、大項目和壟斷行業集中。
( 四) 中央銀行管理體制與分支機構履行職責相互掣肘的
矛盾。具體表現在「三個不一致」: 職責范圍與管轄區域不一致,
業務管理與行政隸屬不一致, 工作責任與對應權力不一致。省
會中支承擔管理全省人行金融業務的職能, 但對省內中支( 除
所在城市轄區支行外) 沒有行政隸屬關系。大區分行只承擔所
在省( 市) 業務的責任, 但有轄區人事管理調配、內審監督權。
這種體制增加了管理難度和管理成本, 降低了管理效率。
( 五) 實行分業監管與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矛盾。目前我國實
行的是與分業經營相適應的分業監管體制。在加入世貿組織、
金融全面對外開放的新形勢下, 銀行、證券、保險三者之間業務
相互滲透, 金融綜合經營己成事實。而一行三會的監管體制, 將
不可避免地出現監管缺位, 從而增加了金融風險隱患。
( 六) 金融監管激勵不足和金融產品創新嚴重滯後的矛
盾。近年來, 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下, 我國銀行業的金融產品逐
步走向多樣化, 除傳統的存貸款業務外, 出現了個人消費信
貸、中間業務、同業拆借、銀行債券等新的金融業務。但是與發
達國家銀行相比, 我國金融業務的創新能力還處於一個比較低
的水平。創新產品主要靠模仿同業的產品, 缺乏自己的技術含
量, 而且創新業務產品種類較少, 難以滿足客戶的需要。
( 七) 金融風險監管責任和權力不統一的矛盾。一方面,
垂直監管的體制降低了地方政府對風險監管處置積極性; 另
一方面, 作為最後貸款人的人民銀行風險資金救助制度又弱
化了其它金融監管機構的責任。這種責權不一的體制, 對金
融風險的有效監管和高效處置都將產生消極的影響。
( 八) 金融業全能化競爭與人員素質不適應的矛盾。習慣
於面向國民、分業經營的金融從業人員, 無論在服務意識、服
務能力上, 還是在高科技應用、經營管理上都與外資銀行有
相當大的差距。這一問題不解決, 我們與外資銀行的競爭就
很難取勝, 中國金融業的發展就會受到不良影響。
二、推進金融和諧發展的路徑
( 一) 深化金融體制改革, 健全金融體系。工作重點是改
造國有大銀行、改革中小銀行、增設「草根」銀行。具體是繼續
推進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 改進國有商業銀行貸款授權
授信制度, 適當下放貸款審批許可權; 組建風險投資機構, 扶持
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而風險也大的中小企業成長; 在推進
農村信用社改革的同時, 拓寬農發行經營范圍。建立農業政策
性保險機構, 成立農業產業化風險基金, 構建農村資金迴流機
制; 大力組建各種合作金融機構, 滿足社會各層次的金融需要。
( 二) 大力完善金融市場。繼續擴大債券市場規模, 增加
投資機構主體, 拓展個人投資渠道, 促進儲蓄轉化為投資。豐
富債券品種, 鼓勵企業發行債券。對一些發展前景好的企業
可發行長期債券, 繼續擴大股票市場規模, 鼓勵企業上市融
資, 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規范發展民間借貸, 使之成為支持經
濟發展的有益補充。通過多種途徑, 為直接融資的發展提供
足夠的空間, 形成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合理比例關系。
( 三) 調整中央銀行管理體制。建議以「經濟區域」設置改
為以省為單位設置, 實現央行管理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相適
應。實現人民銀行體制與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設置相
對接, 使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的工作更易得到他們的支持和
配合, 有利於更好地發揮人民銀行在地方金融的牽頭作用。
( 四) 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體制。應順應綜合經營發展的影響一: 加息政策使基層商業銀行增加融資成本, 減少
盈利能力。目前現存的商業銀行縣級機構, 貸款權較小, 每
年大量資金以吸儲上存方式從農村流向城市。在存差逐漸
增大的情況下, 加息政策導致存款成本增長大於貸款利息
收入的增長, 勢必增加融資成本, 減少盈利能力。與此同時,
加息政策使金融機構「倒單」業務量增加, 一些剛存入或存
入時間不長的存款會取出來重存, 以期增加利息收入。
影響二: 准備金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新農村經濟
的發展。上調存款准備金利率, 使基層金融機構, 尤其是農
村信用社在人行存款增加, 可用信貸資金減少, 無疑給農村
信用社帶來一定資金壓力, 在農村信用社主要支撐縣域信
貸市場的情況下, 勢必削弱新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供給, 在
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縣域經濟的發展, 同時降低農村信用社
資金運用效益, 減少農村信用社盈利水平。
影響三: 加息政策不利於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由於貸
款利率的多次上調, 企業實際利息等財務費用的支出將會
增加, 加大了縣域中小企業融資成本, 加重了企業經營負
擔。雖然貸款利率每次上調幅度較小, 但是頻繁的上調貸款
利率, 對於經營不是很景氣的企業無疑是雪上加霜, 不利於
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縣域中小企業貸款
難問題, 反而使縣域中小企業資金短缺的問題更加突出, 對
縣域經濟發展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影響四: 加息政策對農戶貸款和城鎮居民住房貸款形
成一定壓力。貸款利率的多次上調對於農戶貸款和居民購
房貸款來講, 就意味著還款負擔的逐步增加, 新增的利息負
擔將影響他們的日常生活, 使本來不寬裕的日子更加緊巴。
雖然按銀行規定, 房貸利率到2008 年1 月1 日起才能執
行, 但頻繁上調貸款利率的政策效應給居民帶來的壓力遠
遠大於利息負擔。
影響五: 匯率政策不利於招商引資和外貿出口企業的
發展。擴大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匯率浮動幅
度, 有利於加速人民幣升值。當人民幣升值後, 外商在境內
投資的成本加大, 在短期內招商引資勢必會受到人民幣升
值的影響, 外商直接投資將會減少。人民幣升值後, 由於出
口成本增加, 外貿出口企業利潤率、國際市場競爭力必然降
低, 對企業產品出口帶來不利影響。
影響六: 貸款利率浮動政策加重了企業負擔, 抑制了企
業投資需求。目前基層國有商業銀行貸款「門檻」越來越高,
農村信用社主要支撐縣域信貸市場。為追求更大的利潤, 在
缺乏競爭機制的情況下, 農村信用社對貸款利率一律實行
上浮, 並且利率浮動水平較高, 從而進一步增加了企業財務
費用支出, 導致企業融資成本增加, 致使企業一些投資項目
推遲或取消, 延緩了企業技術改造和擴大再生產進程, 在一
定程度上影響了縣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㈦ 體系同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金融機構體系有何異同
中西方不同的金融體制是由中西方不同的國家社會政治體制決定的,西方是個體自由資本主義經濟,市場參與者主體是民企,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或者說是國家資本主義體制領導下的混合特色經濟制度。
西方經濟市場經濟發展到現在,已經非常成熟,現代金融監管制度也發展了幾百年的歷史,最開始是由世界金融中心荷蘭---英國----美國 。其實現在全世界國家的金融機構設置及業務監管模式,還有金融業態大體都差不多,都是由 保險 證券 銀行業 三大板塊組成的,剩下的就是金融創新程度不一樣導致的金融衍生品發展程度也不一樣。西方的法治環境,監管環境更好更完善,他們的金融產品比較多,業態也比較豐富,。
中國是發展中的社會主義特色市場經濟,政府在金融制度監管方面比較保守,相對來說,中國金融機構發展也不成熟,市場化程度不夠,因為中國幾乎所有大金融機構都是政府經營,大家也知道體制內保守而又缺乏創新,所以導致中國投融資市場主要由銀行承擔,主要以間接融資,金融產品不豐富,輻射群體不廣泛,社會資產分布也冷熱不均。當然,隨著中國金融業逐漸全開放也會與國際主流發達國家的金融市場趨同,同時中國未來金融業發展也會反向影響到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市場及金融監管政策。
這個課題太專業而又寬泛,涉及的知識也很多,這里沒法一 一 展開詳細描述,如果你喜歡的話,自己多到網上搜羅些相關知識學習。這樣更能系統專業化得了解這行業,及這行業未來發展變化趨勢。
㈧ 金融法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准入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有不同的要求,但對於不需要特許的行業已取消注冊資本限制,即一元也能注冊公司。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金融機構經營范圍
金融機構允許在什麼范圍內開展業務也是法律要規定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規定的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金融經營的范圍越窄,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也越小,風險也相應減少。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金融機構自律
金融資產大部分是以負債形式取得的,在債權意義上金融資產是屬於「別人的錢」;這個行業的風險非常大,而且屬於系統性的風險,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後,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危機。所以,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機製表現為三個層次:第一是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機制;第二是金融同業之間的自律機制;第三是金融市場中的客戶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我國證券業組成同業協會,它的職責包括: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等。
我國商業銀行的同業協會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證券公司的同業協會、保險業的同業協會也已依法成立。
各種金融機構的同業協會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並對本行業的營業者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管,以便維護在行業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存款人和大眾投資者保護
在金融法律調整的金融交易關系中,法律更多地關注保護存款人或投資人的利益。這是金融法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機構更多的是利用「別人的錢」在經營。如果經營失敗,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資人又沒有參與經營,讓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資人再承擔責任,顯然是過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護存款人和基金投資人。具體表現在:
(1)商業銀行法設專章對存款人進行保護。保護的內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其二,拒絕法律授權以外對個人儲蓄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三,拒絕法律和法規授權以外,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四,保證存款本金與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還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其六,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且公告。
(2)證券法也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主要內容分為兩類,其一,是對證券發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與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及發行後的持續披露。其二,是規定禁止交易行為,保護證券市場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禁止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從事法律認定的各種欺詐客戶利益的行為等。
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金融交易合同,無論是貸款合同,還是證券交易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都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金融交易合同不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且,還是受到政府宏觀調控的合同。
我們可以舉目前正在流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為例子(以下簡稱「個貸」),來說明政府宏觀調控的情況。從1998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舉辦「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到2000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發放的城鎮居民住房貸款達3991億元人民幣,占今年新增貸款的40%。
上述表面看,「個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借貸關系從產生、發展到最終結束,都將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這種調控在金融法及有關法規中都有規定。
對「個貸」宏觀調控開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轉變觀念,城市居民住房從非商品化轉變為商品化。然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批准商業銀行在個別城市,進行「個貸」業務試點。接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項貸款業務,整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貸款市場開始被調理好轉。全國城市空置5000多萬平米房產,以及被房產占壓銀行大約幾千億元貸款資金,重新流動起來。又間接帶動了大約40多個相關行業發展,解決了一批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還為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從「個貸」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觀調控對金融業和與金融有關的其他行業的影響之大。
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由於我國處於資金供不應求的情況,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許的范圍之外,不時會出現金融市場禁止的情況,例如,在銀行領域,出現的資金「體外循環」,「亂集資」,「高息攬存」,「資金地方保護主義」和「抵押執行難」,「暴力搶劫銀行現金」,「傷害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非法製造、販運假鈔假幣」,「非法設立假銀行」,「偽造銀行匯票和印鋻」,「製造假存單」,「偽造信用卡」,等等情況。在外匯管理領域,出現的「外匯黑市」;在證券市場出現的「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私下交易」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情況;在保險市場出現的「保險詐騙」等情況。所以,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降低與預防上述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現像。為此:一,在金融立法時,就要考慮針對該領域犯罪的解決方案;二,在金融市場各種交易中,事先進行規范性程序設計,採用規范程序與制度建設,輔助技術措施,預防違法與犯罪;三,對金融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強金融法制觀念與金融職業操守的自律。
建立金融信用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以信用為基礎,信用依靠交易記錄來積累與評價。個人在金融支付與結算中的記錄,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國與歐洲的金融市場上,就被業內管理系統作為信用記錄與評價的參考因素。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這種信用關系需要金融法來建立,並加以維護。
規範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框架協議中,有服務貿易的一攬子協議(GATS)。服務貿易協議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該協議已於1997年12月13日簽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現有102個WTO成員國,作出了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承諾。
我國在加入WTO後,也面臨是否承諾接受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以及開放本國金融服務市場的時間問題。我國金融法律界要加緊研究有關法律文件,比較我國金融業發展情況,預先作好立法准備工作。
我們還面臨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戰,這就是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將對我國傳統金融業形成另一沖擊。在國際上,金融業電子化與信息化,正在改變著金融機構外在的形式和內在的內容。銀行營業門市數量正在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動提款機(ATM),甚至是安裝在筆記本電腦中的網路銀行服務系統(ONLINE-BANKING)。
證券交易的網上運行,將股票交易大廳變成了新股上市的儀式場所,實際交易完全可採用「無場所化」運作。「將大戶室搬到家裡」和使用電話委託買賣證券,基本實現股票交易「無紙化」和「無場所化」。這種電子化與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場中運用,將金融交易正在轉化成為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未來的金融機構將演變成為金融數據信息處理與服務公司。
諸如這些變化,必將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法提出難題。由於我國金融法立法中積累的經驗,主要是在「有紙化」和「有場化」金融交易與監管基礎上形成的。對於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還有待於實踐,它將給金融立法帶來什麼問題,現在還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員應該從現在起,迅速開展研究,准備新的立法設計方案。 金融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調整的平等主體間的金融交易關系應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但金融交易的具體關系和金融調控以及金融監管關系則是民法不予調整的。
金融法與商法
商法是調整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引起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系的性質,其中既有民事關系,也有商事關系,還有經濟調控管理關系。商法中關於商業信用的票據、公司融資的股票、債券等法律規范與金融法競合,但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系中的民事關系、經濟調控管理關系則顯然是商法所不能調整的。
金融法與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法中的調控關系應有行政關系的性質,因此應適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則。但行政法顯然不能調整金融交易關系。
金融法與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平等經濟主體的經濟協作關系和不平等主體的經濟調控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前所述,金融法調控的社會關系,既有金融交易關系,又有金融調控管理關系,且是兩者縱橫協調關系的總和。因此,金融法屬於經濟法的范疇,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應適用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加入WTO後,修訂現有金融法的建議
由於我國現有金融法律與法規的一些內容,與WTO規則不適應,急需修訂。為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明年適當的時間開始,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上述法律,同時修訂外匯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銀行結算管理條例等。另外,還要抓緊制定中外合資投資基金管理條例等新法規,使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與WTO規則協調一致,同時,也使我國政府在談判過程中所做的承諾,在立法上得以實現。
國家金融系統安全立法問題
1、金融法在「金融市場准入」、「經營范圍」、「利率及匯率」和「從業人員資格」等四個基本層面上進行規范。將金融安全行為規范依法確定在一定條件之上。
2、通過眾多法律與法規,將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的具體內容,落實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層面。金融機構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行業和機構內部的操作規范與程序,將金融交易中的風險或不安全隱患,採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預防。
3、將違反金融法律規定,造成較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行為,認定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為人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4、要加強現場的檢查與監督。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督有四個方面:一是,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督;二是,同業協會的行業監督;三是,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業務合規性檢查與監督、財務稽核、審計監督、財經紀律檢查、稅務監督等;四是,司法部門監督。我國的檢察院與公安部門對接到舉報的違法行為,要開展有關司法程序的調查。我國法院對於金融市場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或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受理有關的訴訟案件。
5、金融從業人員入門的素質要高,入門後還要不斷進行素質培訓和學習,不斷提高業務與職業道德素質水平。
最後,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機制設計也要考慮到經濟發展與科技進步帶來的變化,參考國際其他國家金融機構管理機制設計的經驗,不斷改進與完善我們的管理機制的設計。達到管理機制設計的合理性與業務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結合。
金融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問題
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正在進行之中。我們還存在要解決的問題。例如,在金融機構管理體制與市場運作的關系中,依然帶有濃重的政府「政策導向」的色彩,使金融機構對「市場導向」不夠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機構會養成過度依賴政府,不依靠市場生存和發展的習慣。
政府對金融業的宏觀調控的效果比較明顯,調節手段也更為直接,這是必要的。但是,過度使用它,也會帶來負面影響,例如,政府承擔過重的金融市場風險。這種負面影響,在國內金融市場還沒有更多對外資金融機構開放的現階段還表現不明顯,但是,如果國內金融市場對外進一步開放時,其負面效果就會更加明顯的表現出來。
政府政策導向型的金融業另一種負面影響,是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是公司,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它們更偏重於政府部門。例如,法律要求設立商業銀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的三家,沒有公布與法律相適應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關於是否設立董事會制度的問題,至今還沒有明確的說法。類似情況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這種情況如果長期存在,將使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法律形式與實際內容方面出現脫節,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場競爭中發展。
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問題
在我國金融法的立法與執法過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機構在經營中的自主權。這個問題與金融機構自律問題是相輔相成的。
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中,幾乎都規定了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內容,依法享有企業法人的經營自主權。從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來看,也必須對其授予經營自主權。因為金融行業屬於高風險行業,既然要求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就要給予金融機構經營上的自主權。使它們根據風險大小,選擇經營業務。如果金融機構選擇了某種業務,經營失敗而造成損失時,風險就要由他們自己承擔,政府不替它承擔。相反,金融機構經營什麼業務不是由他們選擇的,而是有其他外來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就不應該由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銀行承擔金融風險的性質的區別:如果是純商業性,或經營性風險,銀行自己承擔。如果是帶有政策性的風險,就不能完全讓銀行來承擔,而由政府間接承擔。當金融機構承擔經營性風險的時候,就要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
金融資產市場化的新問題
我們還面臨著金融業發展市場化的挑戰。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規模還比較小,人員數量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還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國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不高,金融資產的市場化,特別是證券化程度不高。
我國金融領域的銀行抵押資產的證券化,股票抵押融資,保險資金部分證券化,商業票據的貼現與再貼現已經開始探索,「債轉股」的法律問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商業機構應收款證券化等也需要抓緊研究。再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上市,以及證券交易所自身掛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業務的發展,速度快,觀念新,影響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與司法實踐滯後。
目前,這方面表現出來的問題是:政府一些金融體制改革新措施已經開始實施,而法律措施還沒有及時跟上。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政府金融改革措施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情況。這些新的法律問題將來會越來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評價、審計師的責任、風險隔離機制、電子系統事故責任等問題。所以,建議立法機關要加強對金融法的系統研究,為已經出現和即將出現的問題的解決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