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該如何加強
近年來,在金融科技飛速發展的推動下,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產品與創新服務層出不窮,在擴大消費者的選擇空間的同時,也增加了消費者理解和防範新金融風險的難度。隨著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日益頻繁化和多樣化,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迫在眉睫。
李艷明指出,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各消費維權部門的協作尤為重要。去年8月,國務院批復成立了由工商總局牽頭,二十餘個部門參加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共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她透露,近期,包括「一行三會」在內的27個部委將共同簽署下發關於開展放心消費創建活動的指導意見,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推進金融行業放心消費的創建工作,加強企業自律,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貳』 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項檢查有哪些項目
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項檢查:個人金融信息安全、個人賬戶信息安全
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以「預防為先、教育為重、依法維權、協調處置」為原則,督促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將消費者權益保護落實到產品或服務的設計開發、審批入市、營銷推介、售後評估等各個業務環節,通過妥善處理消費糾紛,合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二是面向全社會開展金融知識宣傳和教育。
以提升社會公眾金融素質和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與能力為目的,通過廣泛開展金融知識宣傳與教育活動,提升社會公眾對金融產品或服務的認知水平,消除由於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隔閡與誤會,提升銀行業信譽和公信力。
金融消費者在接受銀行的金融服務時,銀行應遵守為客戶保密的原則,對ATM機、網銀系統、徵信系統、賬戶管理系統、客戶管理系統等系統採取了設置訪問許可權、增加身份識別功能等措施保護客戶個人金融信息、辦理司法查詢時驗看協查通知書、相關司法文書、留存查詢人員身份證件等措施確保金融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及信息安全。
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安全的信息系統、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財產不受侵害。
『叄』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定義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定義是:消費者有權檢舉和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行政機關有依法接受並處理消費者申訴舉報的義務和責任。
處理消費者的申訴舉報是行政機關直接面對消費者的行政保護行為,既包括對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民事爭議居中進行調解,也包括對調解過程中發現以及消費者舉報的經營者涉嫌違法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對於具名舉報的,相關處理情況還應當及時反饋舉報的消費者。
由於這些原因,在現代經濟條件下,消費者在強大的經營資本面前,呈現出顯著無力的狀態,少數生產經營者為了追求利潤而不擇手段,使消費者置身於喪失財產乃至生命的危險之中。因此,要對處於弱勢的消費者進行保護。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主要職責是:
1、通過對市場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制止違法經營,防止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發生;
2、通過對各類市場的監督管理,查處各種市場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為消費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費環境;
3、通過對廣告的監督管理,查處虛假廣告和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維護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合法權益;
4、通過商標管理,查處商標假冒行為,為消費者選購優質商品創造條件;
5、通過制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打擊和查處各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6、指導消費者協會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肆』 金融消費者權益八大權益
金融消費者權益八大權益有:
1、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2、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3、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4、保障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5、保障金融消費者依法求償權;
6、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
7、保障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
8、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採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採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的意願,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採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和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伍』 消費者權益保護,銀行個人金融信息泄露應急演練怎麼弄
建立個人信息資料庫分級授權管理制度,合理確定本機構員工調取信息的范圍、專許可權和程序,採取屬有效措施,確保個人信息在內部使用及對外提供等流轉環節的安全性,防範信息泄露風險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辦理金融業務過程中,不僅掌握著消費者相關的財產信息,也接觸到消費者相關的身份信息。對消費者財產信息加以保護,既是尊重客戶個人隱私的職業道德需要,也是防範信息被不當利用的現實需要。近年來,隨著個人信息被侵害案件頻發,我國法律加大了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與侵害個人信息的懲處力度。與此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也應高度重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工作,盡快熟悉相關規定,將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陸』 銀行消費者保護主體責任調研匯報材料
關於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情況的報告
一、工作概況
1
、工作機制建專設情況
接到通知後,我屬行立即召開相關部門會議,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
護工作進行部署,
成立了以分管行領導為組長,
綜合部、
零售事業部、
會計結算部負責人為副組長,
相關同志為組員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