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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利息可以計算房地產開發成本

發布時間:2021-01-12 20:24:26

⑴ 土增稅清算時,利息支出有金融機構證明,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建造成本5%扣,但當地政府規定10%,應按哪個

土增稅清算抄時,利襲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 %以內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不單獨扣除,三項費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的10 %以內計算扣除。

⑵ 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房地產開發費用中的利息化支出可以扣除嗎

可以扣除,但是不得資本化,也就是不得計入開發成本中。
就說如果借款利息在施工成本中(1)或者在土地費用中(2)列支了,就必須調整出來。
但是可以再(1)+(2)乘以5%(如果不能合理確定)扣除。

⑶ 利息罰息能不能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計算扣除項目

一.利息罰息不能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計算扣除項目;
二.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計算扣除項目是: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業務問題問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47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銀行貸款使用的借據(借款合同)、利息結算單據等,都可以作為金融機構證明對待。
依據上述規定,A、B公司及銀行三方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房地產公司B公司通過銀行向A公司借款,銀行為第三方,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屬於向銀行貸款。因此,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⑷ 土地增值稅清算,利息扣除有什麼說法

根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七條審核利息支出時應當重點關註:

(一)是否將利息支出從房地產開發成本中調整至開發費用。

(二)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貸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項目合理分攤。

(三)利用閑置專項借款對外投資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沖減利息支出。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第六條規定:(一)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借入專門借款的,應當以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費用,減去將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進行暫時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後的金額確定。

因此,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利息的利息支出應為減去存款利息收入之後的余額。

(4)金融機構利息可以計算房地產開發成本擴展閱讀:

對於符合清算條件,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於符合第二種清算條件,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

對於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或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納稅人,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⑸ 房地產企業利息支出扣除時的憑證是什麼

【解答】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銀行貸款使用的借據(借款合同)、利息結算單據等,都可以回作為金融機構證答明對待。此類利息支出,凡能夠按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以按規定計算的土地和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具體比率視該地方規定)計算扣除。開發項目未發生利息支出的,不予扣除。
對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項目計算分攤或提供金融機構利息證明的,利息不能單獨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採用按率扣除的方法,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具體比率視該地方規定)進行計算扣除。

⑹ 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扣除時,其提供的金融機構證明是指什麼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銀行貸款使用的借據(借款合同)、利息結算單據內等,都可以作為容金融機構證明對待。此類利息支出,凡能夠按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百 財 易老師為您解答

⑺ 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利息怎麼確認開發費用

房地產開發費用的確認分為兩種情況:

①納稅人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專分攤利息支屬出,並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

②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

⑻ 房地產開發企業銀行借款利息費用能否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第三款規定:「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三、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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