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TM機是銀行機構嗎
自動櫃員機(Automatic Teller Machine,通常稱ATM)是銀行系統採用的一種自動存取款機,設置在公共服務場所,通過本地的PC機,再通過通信網路連到銀行主機。用戶使用時,將本人銀行卡插入其中,輸入密碼後,即可自動進行取款或存款。
按功能劃分有自動取款機(CD)、自動存款機(AP)和自動存取款機(ATM);按安裝地點劃分,有大堂式和穿牆式兩種類型。自動櫃員機的推廣應用,打破了銀行營業時間的界限,突破了銀行網點的限制,是銀行業務的擴展和延伸。
目前,國內已有大量自動櫃員機,遍布於銀行營業大廳、超市、商業機構、機場、車站、碼頭和鬧市區。
ATM的功能
ATM可以向持卡人提供提款、存款、查詢余額、更改密碼、轉賬等功能。ATM不僅能接受本行本地卡,還可以通過網路功能接受異地卡、他行卡,同時為持卡人提供24小時服務。
ATM使用注意事項
一般,ATM允許最多三次輸錯密碼,如因輸錯而未按取消鍵,則第四次輸錯時卡將被吞掉(現在許多銀行允許最多六次輸錯密碼);當屏幕提醒取卡後,如半分鍾內沒有取卡,機器將認為機前無人自動將卡吞掉。
ATM取款注意事項
ATM取款金額必須是10元的整倍數;ATM取款操作順序是先取卡後取錢;若現金被吐出半分鍾後未取,則機器自動吞入;清點現金要仔細,並與列印的客戶通知書核對,如金額不符,與當地銀行信用卡部或ATM上提示的服務電話聯系。
吞卡原因:
1、止付卡。信用卡已超過有效期或已被列入止付名單,在ATM上使用時會被吞掉;
2、超時未取卡。持卡人在ATM上操作完畢後忘記取卡,30秒鍾後ATM會將卡自動吞入;
3、密碼輸錯超過規定次數:密碼輸錯超過規定次數,則卡將被吞掉;
4、磁條損壞的卡。
B. 自動取款機故障,引誘顧客「犯罪」,是否也是犯罪
許霆案的法理分析
就許霆案而言,適用特殊減輕的理由有三:一是銀行明顯存在過錯。這一過錯雖然不能成為許霆無罪的理由,卻可以成為適用特殊減輕的根據。二是違法程度較輕。許霆是利用自動取款機的故障而竊取財物,這和採用破壞自動取款機甚至非法潛入金融機構的盜竊行為相比,客觀違法程度較輕。三是責任程度較輕。銀行的過錯產生了巨大的金錢誘惑,從而誘發了許霆的犯罪。從期待可能性上來說,由於存在著自動取款機故障這一附隨狀況而使得期待可能性程度有所降低,由此可以減輕許霆的責任。
許霆案在原一審判決以後,引起媒體的廣泛關注,對以盜竊金融機構判處無期徒刑的判決結果,質疑之聲鵲起。我以為,許霆案的原一審判決結果之所以受到質疑,主要原因還是在於量刑過重。假如許霆盜竊金融機構的數額不是17萬元而是71萬元,對其判處無期徒刑的結果被公眾的認同程度就會高很多。除因量刑過重而產生對該案定罪的質疑,當然也因為許霆利用自動取款機的故障而惡意取款這一行為本身具有某種特殊性。因此,排除公眾對許霆案判決結果的質疑,首先應當對利用自動取款機的故障而惡意取款的行為進行法理上的分析,其次才是考慮在量刑上如何依法採取補救措施。 對於許霆利用自動取款機的故障而惡意取款的行為,主要存在無罪與有罪兩種觀點,需要分別加以法理分析。 無罪的觀點有以下三種說法:一是銀行過錯說,即以銀行的過錯否定許霆行為的有罪性。在本案中,銀行確實存在過錯。這種過錯是未能及時發現並排除自動取款機的故障,因而使自動取款機的款項處於一種疏於管理的狀態。但銀行過錯只是許霆犯罪的誘因,它為許霆盜竊易於得手提供了某種條件,但並不能由此否認許霆行為的犯罪性。因為自動取款機發生故障,但款項仍然在取款機里,不能認為銀行喪失了對款項的佔有。正如同我出門忘記關門,使小偷利用大門洞開之機而竊取財物的行為同樣構成盜竊一樣,我的疏忽不能成為小偷無罪的理由。二是銀行溢付說,認為許霆提出銀行卡中的款項是銀行溢付的結果,並非許霆盜竊之所得。溢付是交付方基於疏忽的一種額外給付,這種給付也是收受方所未曾預料到的。因此,收受方在完全被動的情況下予以收取。在許霆取款過程中,第一次下達100元取款指令,獲利1000元,額外的900元可以說是一種溢付,即不當得利。但在此後許霆又一而再、再而三地170次惡意取款,由此而非法佔有的17萬元款項則不是溢付,而是許霆在非法佔有目的支配下盜竊之所得。三是無效交易說,認為許霆以本人的銀行卡在自動取款機上正常取款,只不過自動取款機出現故障給付了額外的款項,這種交易是無效的,但不能由此否認取款行為本身是一種正常的交易行為。這里涉及對行為之正常與異常的理解。我認為,在刑法中,正常與異常的區分是相對的,尤其要看行為是受何種主觀意圖所支配。例如,醫生甲經診斷發現病人乙有感冒症狀,遂給乙開感冒葯,這一開葯行為是正常的治療行為。但如果甲知道乙患心臟病,吃了這種感冒葯就會誘發心臟病而死亡,基於希望乙死亡的故意仍然開出感冒葯,結果吃葯後致使乙死亡。從抽象來看,這一開葯行為是對感冒的正常治療行為,但在病人患心臟病吃了感冒葯就會誘發心臟病而死亡的情況下仍然開葯,這一開葯行為就是一種殺人行為。在本案中也是如此,盡管許霆是以自己的銀行卡在取款似乎是正常的交易行為,但許霆明知自動取款機發生故障而利用這一故障進行惡意取款,這已經不是一種交易行為而是一種犯罪行為。 有罪的觀點對應定何罪存在爭議,除贊同原一審判決定盜竊罪的觀點以外,還有主張定侵佔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等觀點。之所以存在不認同原一審判決認定為盜竊罪的觀點,主要是對許霆的惡意取款行為是否符合盜竊罪的秘密竊取的特徵存在不同看法,認為許霆使用本人的實名銀行卡到有監控系統的自動取款機上取款,輸入的是自己的密碼,因此取款行為是公開的,不符合盜竊罪所要求的秘密特徵。關於盜竊罪的秘密特徵,傳統刑法理論對盜竊罪的構成都要求這一特徵,但也出現了否認盜竊罪必須以秘密為條件的觀點。例如日本學者提出:竊取,本來是指秘密取得之意,但即便公然實施也可構成本罪(參見[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論》第3版,劉明祥、王昭武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頁)。我國學者也有贊同這一觀點的,認為只要是以平和而非暴力的手段,違反佔有人的意思而取得財物,就是盜竊罪中的竊取,而不以實施隱秘方法為條件(參見周光權:《刑法各論講義》,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至109頁)。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但我認為竊取的‚竊‛本來就有秘密的意思,秘密取得也是區別於搶劫、搶奪、詐騙等其他財產犯罪的主要特徵。因此,我認為可以對‚秘密‛一詞賦予特定的含義即可解決這個問題,而無須取消盜竊罪的‚秘密‛這一特徵。例如,盜竊罪的秘密具有主觀性,是指行為人主觀上自以為財產所有人或佔有人不知曉,因此即使在客觀上財產所有人或佔有人知曉也符合盜竊罪的秘密特徵。同時,盜竊罪的秘密具有相對性,是指行為時財產所有人或佔有人不知曉,即使財產所有人或佔有人事後知曉也應當認為符合盜竊罪的秘密特徵。根據這一解釋,即使許霆使用本人實名的銀行卡取款,事後銀行能夠追查到許霆,只要許霆在取款當時銀行不知曉,就應當認為是秘密竊取。總之,許霆的行為是利用自動取款機的故障在銀行當時不知曉的情況下惡意取款,其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特徵。
在許霆案的審理中,還存在許霆是否屬於盜竊金融機構的問題。對此,亦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自動取款機不是金融機構本身。其中理由之一,就是金融機構的設立需要金融主管部門批准,而自動取款機的設臵則可以由金融機構自身決定。自動取款機當然不是金融機構,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盜竊金融機構的財物‛的縮略語,因為金融機構本身是不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的。對此,199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明確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因此,只要承認自動取款機中的款項是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就難以否認許霆的行為屬於盜竊金融機構。
許霆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從我國目前的刑法理論來分析,應該是正確的判斷。關鍵問題是對許霆的量刑過重,難以為公眾所接受,尤其是在貪污受賄數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也只不過判處十幾年。兩相對比,對許霆量刑過重的意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更何況許霆是利用自動取款機的故障盜竊,犯罪行為的發生與銀行過錯存在一定的關聯。當然,這個問題的出現本身較為復雜,既有規則制定上的原因,也有規則適用上的原因。從規則制定上來說,刑法對金融機構財產的特殊保護的正當性何在?司法解釋將3萬元至10萬元以上規定為‚數額特別巨大‛的合理性何在?這些都是可以從應然的層面上討論的。從規則適用上來說,由於許霆盜竊金融機構數額已經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的上限標准,對其判處法定最低刑——無期徒刑,似乎是依法判決的結果。但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就是我國刑法中的特殊減輕制度。這里的特殊情況,雖然立法的初衷是指案件的特殊性如涉及政治、外交等情況(參見胡康生、郎勝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頁),但在司法實踐中已有適用於一般的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偏重的案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得以適用特殊減輕的先例(參見:‚程乃偉綁架案——特殊情況下減輕處罰的適用‛,載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編:《刑事審判參考》第4卷〃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頁)。因此,對於許霆案應當考慮適用特殊減輕。但原一審判決為什麼不啟動這一特殊減輕的程序?這里確實存在機械司法之嫌。特殊減輕的規定具有某種對過於僵硬的刑法進行補救的機能,我個人傾向於對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明顯過重的案件適用特殊減輕,而不是特殊減輕規定只適用於涉及政治、外交等情況的案件。就許霆案而言,適用特殊減輕的理由有三:一是銀行明顯存在過錯。這一過錯雖然不能成為許霆無罪的理由,卻可以成為適用特殊減輕的根據。二是違法程度較輕。許霆是利用自動取款機的故障而竊取財物,這和採用破壞自動取款機甚至非法潛入金融機構的盜竊行為相比,客觀違法程度較輕。三是責任程度較輕。銀行的過錯產生了巨大的金錢誘惑,從而誘發了許霆的犯罪。從期待可能性上來說,由於存在著自動取款機故障這一附隨狀況而使得期待可能性程度有所降低,由此可以減輕許霆的責任。
C. 盜竊ATM取款機中的錢是否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為什麼
這個現在沒來有定論,但是我的觀點是源不是。因為,第一,ATM取款機其實只是金融機構下設的機械設備,「在法律地位上,和銀行的辦公桌、電腦一樣,不能稱之為金融機構」。毫無疑問,我們必須准確界定什麼是金融機構,既然法律沒有對ATM取款機界定為金融機構的一部分,或者是金融機構的延伸,那麼從從ATM取款機中盜竊的行為就不屬於盜竊金融機構。第二,當初刑法對「盜竊金融機構」要加重刑罰也是有一定的立法目的的。銀行容易成為盜竊搶劫的目標,需要特別的保護。但銀行有嚴格的保安系統,突破層層關卡進入銀行盜取東西並不容易,如果真的成功了,其行為則比較惡劣,法律上將這種行為作為「加重情節」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盜竊ATM並不需要突破層層保安,就表明櫃員機和銀行受到的風險是不一樣的,它們的地位是不同的,將櫃員機等同於金融機構是不符合理性的邏輯和生活常識的。說明盜竊ATM也是不屬於盜竊金融機構。
D. 什麼叫盜竊金融機構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
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4)自動取款機算金融機構嗎擴展閱讀:
案例:砸取款機偷錢400獲刑8年法院認定為盜竊金融機構
拿著一紙袋,憑借一根鋼筋和磚頭水泥塊,泗洪一青年在夜深人靜的時候三次沖砸ATM機(自動取款機)去「取錢」。7日,泗洪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被告人張豹以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一萬元。接到法院判決時,距離張豹19歲生日還差一個星期時間。
家住泗洪縣瑤溝鄉周塘村的張豹衛校畢業後,一時找不到工作,因為沒有任何收入來源,上網、吸煙等開銷又大,無所事事的張豹開始盯上了街邊的自動取款機。隨後,張豹開始尋找下手的機會。
今年3月4日,下午天空中開始飄起了蒙蒙細雨,張豹焦急地等待著一家家商店打烊。等到街上的行人在夜幕中漸漸隱去,接近午夜11點多鍾時,大街上已看不到人影了。
張豹把棉襖後面的帽子戴在頭上,然後面戴黑色毛線口罩,走到當地時代超市一店西側的自動取款機前,他看到自動取款機的面板上有一條裂縫,就用拳頭使勁砸。但砸了十幾下,自動取款機那裂縫還是原樣。
但他並不甘心就此罷手,發現路邊有一水泥塊,於是他拿起水泥塊向自動取款機一陣瘋狂猛砸,自動取款機面板終於被砸碎了,張豹從裡面取出400元後逃離現場。
3月7日晚10時許,有了第一次得手的經驗的張豹,帶上一根鋼筋、一個紙袋和半塊磚頭等作案工具,來到縣城農村合作銀行設在青陽鎮步行街西北角的銀亭,採取用拳頭砸、鋼筋撬銀亭東南側的自動取款機,欲盜竊機內現金。
後張豹發現來往行人較多而離開。此時,銀行的值班人員已在監控屏幕上發現了張豹砸自動取款機的一舉一動,他們立即向「110」報了警。
23時許,當張豹再次來到時代超市一店西側的銀亭,用拳頭砸、鋼筋撬自動取款機實施盜竊時,發現街上有巡防保安在巡邏,張豹慌張逃跑過程中,被巡防保安抓獲。
6月22日泗洪法院受理了檢察機關起訴張豹盜竊一案。7月7日泗洪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3月4日、7日晚,被告人張豹先後三次進入泗洪縣農村合作銀行設在青陽鎮時代超市一店西側、步行街西北角的兩座銀亭,用手扳、鋼筋撬、水泥塊砸其中三台自動取款機。
欲盜竊機內現金,造成時代超市一店西側銀亭一自動取款機損壞,價值計人民幣70233元,張豹三次共盜取現金400元。在張豹作案時,三台自動取款機內共有現金41.23萬元。
泗洪法院認為,張豹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張豹的辯護人則提出,自動取款機不屬金融機構,不應認定被告人張豹盜竊金融機構的辯護意見。
法院則認為,自動取款機是銀行營業場所的空間延伸,並處於銀行的嚴密控制之下,是金融機構的組成部分,自動取款機內的現金是銀行的經營資金。
被告人盜竊自動取款機內的現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盜竊金融機構。
被告人張豹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張豹認罪態度較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E. 農村信用社的自動取款機能無卡取款嗎
農村信用社的ATM機可以無卡取款,但是需要提前網上預約。
以小米手機(版本號:MIUI12.5.9)為例:
使用手機預約取現時先登錄農村信用社手機銀行,選擇「預約取現」功能,根據提示輸入預留取款相關信息,並通過口令卡或電子密碼器等介質進行身份認證,隨後就會收到一條臨時密碼簡訊。
用戶可以在自己設定的有效時間內到就近農村信用社櫃員機取款,取款時要輸入手機號、預留的「預約碼」和農村信用社發送的臨時密碼等信息。
拓展資料: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農信社分為以下部門:農信社合作社、農信社國際金融部門,政通農信社培訓學校,農信社信貸部門等,是目前由銀監會和雙重領導的部門。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銀行類金融機構,所謂銀行類金融機構又叫做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其共同特徵是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賬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農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機構,所謂信用合作機構是由個人集資聯合組成的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機構,簡稱"信用社",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社員中開展存款、放款業務。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由於農業生產者和小商品生產者對資金需要存在季節性、零散、小數額、小規模的特點,使得小生產者和農民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但客觀上生產和流通的發展又必須解決資本不足的困難,於是就出現了這種以繳納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組織。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由農民入股組成,實行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是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設立的合法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同時,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F. 自助取款室內搶劫什麼罪,是普通搶劫罪還是搶劫金融機構罪。
這個屬於一般情節的搶劫,不屬於搶劫金融機構,搶劫金融機構的對象一定是針對回金融機構的錢答,別人已經將這個錢取出來了,鈔票屬於動產,ATM機一經吐出,所有權即宣告所有權轉移,所以是一般搶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G. ATM櫃員機屬於金融機構嗎
ATM櫃員機是否屬於金融機構現在還沒定論。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認定,「金融機構」包括: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該法律條款並沒有明確自動櫃員機是否屬於金融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盜竊金融機構罪名中的「金融機構」進行了定義。
其中第八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該規定中也沒有對ATM機是否屬於金融機構進行明確定義。
(7)自動取款機算金融機構嗎擴展閱讀:
自動櫃員機,即ATM,是指銀行在不同地點設置一種小型機器,利用一張信用卡大小的膠卡上的磁帶記錄客戶的基本戶口資料,讓客戶可以通過機器進行提款、存款、轉賬等銀行櫃台服務,大多數客戶都把這種自助機器稱為自動提款機。
中國銀聯2015年6月8日宣布,ATM跨行轉賬業務已在全國所有銀行開通,持卡人可在任意銀行ATM機上,用任何一張銀聯卡向其它銀聯卡跨行轉賬,限額是每天5萬元,目前大部分銀行ATM機跨行轉賬收費標准,比櫃台轉賬略低,但比網銀、手機銀行轉賬收費要高。
2017年8月1日起,取消個人異地本行櫃台取現手續費,暫停收取本票、匯票的手續費、掛失費、工本費6項收費,各商業銀行應主動對客戶在本行開立的唯一賬戶免收賬戶管理費和年費等。
H. 銀聯標志的 ATM提款機是 屬於銀行還是 銀聯機構
銀行出資放置的提款機,系統內聯網共享銀聯的認證資源。
簡單的說,就像是咱家買的電腦,上面裝了office,讓文件和別的機器上的office都能打開一樣。
電腦是咱家的,銀行的。
office是各家都有的,銀聯的。
I. ATM是否屬於金融機構
廣東上抄次有人因為在櫃員機非法取得17.5萬的非法收入,最後給斃了,從法院判決的結果來看,ATM機應該屬於銀行營業廳的一種延伸,是營業廳的組成部分,是具有辦理銀行業務的功能的.而它是不是機器,不關它是不是金融機構的事.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而櫃員機屬於銀行的財產.你不能說我打劫了銀行的錢,可是沒有打劫銀行.所以沒有打劫金融機構.
故我認為ATM機是金融機構的組成部分.
J. 存取款一體機怎麼存款
存取款一體機存款流程如下:找到銀行自動存取款機以後,先插入銀行卡,然後輸入銀行卡密碼。、這個時候屏幕上會有「存款」的字樣,點擊存款口打開,這個時候放入鈔票,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一次不能超過100張鈔票。、鈔票放好以後點擊「確定」,然後存取款機開始識別鈔票,如果發現有損壞或者折疊的鈔票將會退回來,這個時候要重新整理一下再放回。、存款完成以後,要點擊「結束放鈔」,最後取出銀行卡就好了。按銀行卡找到對應的銀行,否則跨行要交手續費或有不能辦理的情況。
拓展資料:
1.自動櫃員機,即ATM,是指銀行在不同地點設置一種小型機器,利用一張信用卡大小的膠卡上的磁帶記錄客戶的基本戶口資料(通常就是銀行卡),讓客戶可以通過機器進行提款、存款、轉賬等銀行櫃台服務,大多數客戶都把這種自助機器稱為自動提款機。中國銀聯2015年6月8日宣布,ATM跨行轉賬業務已在全國所有銀行開通,持卡人可在任意銀行ATM上,用任何一張銀聯卡向其它銀聯卡跨行轉賬,限額是每天5萬元,大部分銀行ATM跨行轉賬收費標准,比櫃台轉賬略低,但比網銀、手機銀行轉賬收費要高。
2.銀行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絕大多數銀行都實行部分准備金制度,它允許銀行在向中央銀行交存一定比例准備金後,將剩餘部分資金用於發放貸款等業務。銀行在發放貸款的同時自然派生出新的存款,使得其具備貨幣創造的能力。銀行在金融體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對一國乃至全球金融穩定產生巨大影響,通常都被置於各國金融管理當局的嚴格監管之下。在滿足不同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各具差異的監管規則之餘,銀行還普遍遵循基於巴塞爾協定的最低資本要求。
存摺是不可以放進自助機裡面進行業務操作的,可以使用自動存款機的無卡無折存款功能,所以要找自動存款機。如果要拿存摺去自助機存取錢,可以去對應銀行的24小時自助存取款機找一台可以存取款的ATM機器。一般ATM機上方都有「取款」或「存取款」字樣,選擇有「存取款」字樣的機器。自己的存摺是哪個銀行,最好就在哪個銀行的ATM機上操作,不然可能操作不了,或者要收手續費。選擇無卡存款或者無卡交易。輸入相應的存摺賬號,信息確認無誤後點擊確認。根據上面的文字或者語音提示進行存取款就可以了。
拓展資料:
1.銀行存摺,或存款簿,粵語區俗稱紅簿仔、銀行簿,中華郵政稱為儲金簿,是用來記錄賬戶交易的紙制簿子。其面積大小會因不同多家以及銀行機構而不同,可以像支票簿般大小,或護照的大小。存摺除了用於本國貨幣的賬戶,還可用於外幣的賬戶,甚至證券以及黃金等非貨幣賬戶也會利用存摺。一般情況,銀行存摺是用於少數量交易的戶口,例如活期存款。在早期的銀行裡面,銀行櫃員會用手寫下交易的日期和款項,最新的存款結余,並簽下他們的記號或印章。現在客戶則可透過自動櫃員機,自助列印機(類似自動櫃員機),或直接到銀行分行利用小型點陣列印機或噴墨列印機來更新銀行存摺。
2.自動櫃員機(英語:Automated Teller Machine,ATM,新加坡稱為自動提款機,香港稱為自動櫃員機,台灣稱為自動提款機,北美華人稱自動金融機),是指銀行設置一種小型機器,利用一張信用卡大小的磁條卡或晶元卡上的晶元來記錄客戶的基本戶口資料(通常稱銀行卡,或稱金融卡、取款卡等),讓客戶可以透過機器自助辦理取款、存款、轉賬等銀行櫃台服務,一些客戶把這種自助機器稱為「取款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