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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業務類別分金融機構可分為

發布時間:2021-01-12 11:04:22

❶ 電子商業匯票的辦理程序有哪些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主題的類別分為直接接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金融機構、通過接入機構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組織。
(一)銀行、財務公司開辦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條件
1.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
2.擁有支付系統行號。
3.滿足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相關技術及安全性要求。
4.具有健全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相關內部管理制度。
5.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票據當事人開辦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條件
1.在接入行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或在接入財務公司開立賬戶並開通電子商業匯票服務。
2.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
3.具有數字證書,使用電子簽名,具備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基本技術條件,比如,應當是銀行的網銀客戶等。
4.除接入行、接入財務公司以外的票據當事人應與接入行、接入財務公司簽訂《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電子商業匯票系統
(一)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是什麼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ECDS)是接收、存儲、發送電子商業匯票數據電文,提供與電子商業匯票貨幣給府、資金清算行為等相關服務的業務處理平台,是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依託網路和計算機技術而建立的。目前,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開通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處理功能和紙質商業匯票登記查詢功能。
(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總體結構怎樣組成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是數據集中的業務處理系統,系統由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國家處理中心、電子商業匯票城市處理中心、接入銀行或者接入財務公司內部系統三層組成。客戶通過接入銀行或接入財務公司內部系統接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完成業務處理。
(三)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1.業務處理功能(核心功能)
(1)票據託管。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負責保管所有經系統登記的電子商業匯票業務。
(2)票據信息接收和存儲。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接收系統參與者發來的票據當事人的各類行為申請和回復,並將其存儲在系統內。
(3)信息發送。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根據發起方內部系統提交的電子商業匯票信息,向接收方內部系統准發相關信息,以及根據業務處理需要向系統參與者主動發送相關信息。
(4)信息更新。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根據系統參與者發來的票據當事人的票據行為信息,實時記錄票面信息和行為信息。
(5)票款對付。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作為大額支付系統的無戶特許參與者,提供與電子商業匯票提示付款、貼現、轉貼現、再貼現相關的實時資金清算服務。
(6)信息服務。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提供單筆或批量電子商業匯票票據信息查詢、電子商業匯票當事人支付信用信息查詢、系統參與者相關信息查詢、廣播式公告等信息發布服務。
2.紙質商業匯票登記查詢功能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為紙質商業匯票承兌、未用退回、貼現、轉貼現、再貼現、質押、質押解除、委託收款、付款、拒付、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止付解除等票據行為提供登記查詢服務。
3.公開報價功能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為系統參與者提供電子商業匯票和紙質商業匯票轉貼現公開報價服務。此功能目前暫未開通。
(四)如何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
1.申請。銀行、財務公司按規定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請求。
2.審核。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核准銀行、財務公司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
3.實施。銀行、財務公司按規定完成內部系統接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前各項准備工作。
4.加入。銀行、財務公司正式接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

❷ 銀行工作人員需要什麼學歷

一、學歷要求:

一般需要本科及以上學歷,更高職位(如銀行主管)銀行工作人等類職位更需要研究生以上學歷。

❸ 小額貸款有哪幾種類別

小額貸款有哪些類復型制:

從工商個體戶、小作坊到家庭與個人都是小額貸款業務的服務對象。若把小額貸款定義為不需要抵押的貸款,那麼國內小額貸款可以有以下幾種分類:

一、按機構分:
1、政府開辦的小額貸款:如政府扶貧貼息貸款,城市就業再就業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等等。 2、非政府組織的小額貸款:約有300家主要依靠國際援助和社會捐贈開辦。
3、金融機構自主開辦的小額貸款業務:如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新建小額貸款公司和個別信託投資公司開辦的小額貸款業務。

二、按服務對象和宗旨分:
1、公益性小額貸款:以扶貧和就業為目的,主要是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小額貸款。
2、營利性小額貸款:以營利為目的,主要是金融機構開辦。

三、按是否可持續分:
1、可持續小額貸款:以財務自負盈虧為標准。
2、階段性小額貸款項目:不追求自負盈虧,主要依靠補貼和捐助。 以上各種分類可以交叉組合成各種不同類型的小額貸款機構,比如有可持續的公益性小額貸款機構,有商業可持續的小額貸款機構等等。

❹ 商業銀行、建行、郵政分這么多種類有什麼區別嗎

我國目前存在的銀行種類及其在監管上的區別

透視我國目前的金融體系,大體有如下的機構劃分: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其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就是銀行,而銀行又有著各種不同的分類形式。各個種類銀行在權利能力、資金注入條件及方式、注冊資本、設立程序、管理層等方面的規定又不盡相同,本文試就目前國內存在的各類銀行在監管層面的區別作一詳細劃分。在區分其監管規范之前,讓我們先來釐清本文的各類主體,即各類銀行之間的關系:

首先,根據2001年國務院《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我國境內的外資銀行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類型:(1)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即所謂的外資獨資銀行;(2)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3)外國金融機構與中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即合資銀行。總體而言,我國外資銀行的形式包括外資獨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和代表處等,在金融統計時,外資獨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往往合稱營業性外資銀行,代表處則被單列為非營業性外資銀行,而後者在本文中不作討論。

其次,根據銀監會2003年12月8日發布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非上市金融機構按照外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上市金融機構仍按照中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因此,外資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銀行持股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非上市中資銀行按外資銀行類型中的中外合資銀行監管;外資金融機構對上市中資銀行持股得到或超過25%的,對該上市中資銀行按中資商業銀行監管。當然,在具體的監管規范上會有所區別,下文詳述。

最後,此處中資銀行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第二條所規定的商業銀行。

一、 我國對各類銀行市場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區別

1、注冊資本金與總資產要求

在注冊資本金上,《管理條例》第五條要求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與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外國銀行分行應由其總行以可自由兌換貨幣無償撥給不少於價值1億元人民幣的營運資金。

在總資產方面,《管理條例》要求,若設立外資獨資銀行,其申請者提出准入申請前一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100億美元;若設立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得少於100億美元;若設立外國銀行分行,其申請者在提出准入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且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

上述規定特別是對申請准入者資產實力的要求是不同於中資銀行的設立標准①的,這反映了中國對外資銀行審慎的監管態度。為了確保引進高質量的外國資本,保證本國銀行業的穩定和本國存款人的資金安全,對外資銀行設定較高的總資產和注冊資本金標准,可以達到甄別取捨的作用,即吸納資力雄厚、規模較大的跨國銀行進入中國,而將資力較弱、規模較小的跨國銀行排斥在外。

2、雙重許可與母國監管要求

《管理條例》第六、七、八條規定了外資銀行的雙重許可與母國監管要求:設立外資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應同意其申請,申請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應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並且申請人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設立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應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並且外國合資者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針對我國目前市場准入形式中外國銀行分行居多的特點,母國監管的履行要求顯得尤為重要。因為東道國對境內分行的監管僅能保證該國分行的局部安全,而母國對總行的監管程度則直接關繫到其全球分行系統的全局性安全,因此,我國監管當局在考慮是否讓外資銀行准入時,將母國對外國銀行的監管狀況作為一個重要的准入條件。

3、適格管理層要求

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在第四章《任職資格管理》中明確地提出了對外資銀行准入的適格管理層要求。

《實施細則》授權監管機構對外資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包括正反兩方面的具體要求。正面條件包括:(1) 熟悉並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2) 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3) 無不良記錄。反面條件則指不得擔任外資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1) 有犯罪記錄的;(2) 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3) 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五年的;(4) 過去五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綜觀上述規定,我國監管當局對外資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作出的要求或限制相較中資商業銀行高管任職資格②可謂處心積慮,這可以從制度上保障管理層的公平有效運作,優化銀行內控制制度,有效地防範和控制風險的發生,保證符合安全穩健經營標準的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維護我國的金融安全。

4、代表處前置要求

《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申請設立外資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者,必須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申請設立合資銀行的外國合資者,必須在中國境內已經設有代表機構。筆者認為,代表處前置要求不僅僅是一項程序要求,而且具有深遠的實際用意。首先,代表處前置要求有助於中國監管機關了解申請者的資信和財務狀況,增強對准入申請實質審查的科學性和准確性;其次,要求外資銀行在准入前設立代表處,可以使外資銀行對陌生的中國市場有所了解,作好准入後應對風險的充分准備,從而加快外資銀行適應中國市場的進度,減少經營風險,實現外資銀行的安全穩健經營;最後,在外資銀行大量申請准入的情況下,對申請設立外資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者規定必須已設有代表機構兩年以上,實際上是創設一種變相的"緩沖期",以減小同一時段跨國銀行大舉進入對我國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造成的沖擊,同時也為民族銀行業的發展贏得寶貴的喘息之機。

5、其它審慎性條件

在2002年《實施細則》中規定了交由監管機構個案審查的其它審慎性條件:(1) 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2) 具有穩健的風險管理體系;(3) 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4) 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5) 申請人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6) 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這些條件從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強化了對外資銀行的准入要求,也使我國監管當局在審核外資銀行准入申請時擁有更大的主動權和靈活性。

二、 我國各類銀行業務准入(權利能力)方面的區別

我國現有的銀行市場准入法制明顯區分為中資銀行准入和外資銀行准入兩塊,這是我國長期以來奉行金融業適度開放政策的結果。《商業銀行法》及其附屬規章所確定的准入規則原則上不適用於外資銀行,外資銀行的市場准入適用規定更為詳盡的規定在《管理條例》、《管理辦法》及其附屬規章中,如此在現有的法律規范體系中,形成內外有別的兩套准入規則。

比較2002年《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關於外資銀行業務范圍和《商業銀行法》第三條關於中資銀行業務范圍②的規定,我們發現:按照書面文義,外資銀行除不能發行金融債券,不能代理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外,似乎在業務准入領域上與內資銀行並無二致。而實踐中,外資銀行在業務領域上較之內資銀行仍存在著較大的局限性。

1、根據加入WTO的有關協議,我國將在五年內逐步取消外資銀行經營外幣業務、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和業務范圍限制。

首先,盡管我國承諾在從2002年開始每年開放四個城市可以經營人民幣業務,到2007年完全放開,但是外資銀行開展人民幣業務依然受到各種限制。根據《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當:(1)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三年以上;(2)提出申請前兩年連續盈利;(3)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此外還在《實施細則》中對外資銀行開展人民幣業務做出了具體限制①。

其次,在設立分支機構方面,外資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前次批准設立分行之日起一年後方可提出。在分支機構較少的情況下,外資銀行吸收人民幣存款的能力受到影響。缺乏穩定的、低成本的人民幣儲蓄存款,將使外資銀行在與中資銀行的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外資銀行只有通過同業借款來獲得人民幣資金。而同業借款的成本遠高於儲蓄存款成本,將壓縮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利潤空間。

此外,一些審慎性監管規定也限制了外資銀行的權利能力。比如,根據《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外資銀行經營全面外匯業務和全面人民幣業務要求具有6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自由兌換外幣的運營資金,並要求外資銀行的人民幣業務遵守8%的資本充足率的規定。這樣規定有助於保護國內儲蓄者的權益,但同時也提高了外資銀行的經營成本。

2、對於外資銀行業務准入的監管審核機制,《管理條例》僅規定了審批制一種,意即未經過監管機構的審批,外資銀行不得從事《管理條例》規定的任何一種銀行業務。

從銀行業務的發展態勢看,銀行間業務的競爭日趨激烈,在瞬息萬變的市場環境下要求銀行對其每項業務創新均申請審批不僅會貽誤商機,而且可能導致銀行在市場上處於競爭劣勢。因此,單一的審批制業務准入模式已經不能適應銀行業競爭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對於外資銀行而言,引入業務備案機制更具現實意義,區分不同的業務種類,適用不同的准入審核機制,不僅可以提高業務准入審核效率,鼓勵外資銀行的業務創新,而且將外資銀行大量事實存在的未經審批的業務創新活動納入法制軌道,對規範金融市場,提高金融市場的活躍程度具有重要的意義。

3、關於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的問題。從所得稅看,中外資金融機構分別適用兩套所得稅制,外資金融機構享受了超國民待遇。根據有關資料,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按照目前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稅率優惠政策,設立在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其來源於特區內的營業收入,從注冊之日起5年免稅;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其經營業務所得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從獲利年度起,享受"一免兩減半"的所得稅優惠。而中資金融機構一律適用33%的企業所得稅率。

第二,稅基優惠政策。外資銀行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可以據實列支,全部在稅前扣除,中資銀行只能按國家規定的計稅工資標准,在稅前列支部分工資支出;外資銀行的公益捐贈可全部作為當期的成本、費用列支,中資銀行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只能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1.5%的標准內據實扣除;固定資產折舊方面,中資銀行折舊殘值規定一般應不高於原價的5%,而外資銀行折舊殘值應不低於原價的10%等等。

第三、從流轉稅看,按照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表面上看,內外資銀行的政策是一致的,對一般性貸款按利息收入全額征稅,對外匯轉貸款按利差征稅。但實際上,由於內資與外資銀行的收入結構存在明顯差異,內資銀行的收入主要來自於存款利息,中間業務收入只佔5%;而外資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要佔全部收入的50%,而且大多是外匯貸款,因此,中資銀行的營業稅負擔要遠高於外資銀行。

三、 外資金融機構參股中資銀行(外資銀行的並購)准入問題

外資銀行以並購方式進入中國市場,既可以規避既有的外資銀行新設機構審批機制,繞過上述業務限制,又可以充分利用中資銀行的網點和資源,進行業務拓展,分享中國銀行業發展的豐厚收益,這是外資並購國內銀行蔚為風潮的原因。

我國《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將單個外資金融機構參股比例不超過20%、多個外資金融機構參股合計不超過25%、多個外資金融機構合計持有股權比例達到或超過25%的被投資中資上市銀行,仍按照中資商業銀行實施監督管理。而將單個外資金融機構參股比例達到或超過20%的被投資中資銀行、多個外資金融機構合計持有股權比例達到或超過25%的被投資非上市中資銀行,將按照中外合資銀行實施監督管理。

這對監管者而言,就提出了一個嶄新的課題,因為並購進入方式相對於傳統的"商業存在"進入方式,有著本質的區別,不可能簡單地套用現行關於合資銀行設立的法律加以規范,即上述按照中外合資銀行實施監管的外資金融機構參股的中資銀行,其在具體監管措施上區別於外資銀行和純粹的中外合資銀行。①

1、 投資形式與投資者總資產要求

根據《管理辦法》,按合資銀行監管的外資參股的中資銀行中,外資入股應首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且應基於誠實信用以中長期投資為目標,投資形式為貨幣出資。

在總資產方面,投資入股中資商業銀行的外資金融機構,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

2、外資金融機構參股中資銀行,只需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該境外金融機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向中資銀行投資入股即可①,不必如外資銀行、外資行分行和合資銀行般需要雙重許可與母國監管等方面的要求。

3、參股中資銀行的外資金融機構有資信及經營方面的要求,而外資銀行、外資行分行和合資銀行則無此方面規定。前者要求(1)中國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二年對其給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2)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3)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4、現行的關於合資銀行申請者的從業年限和代表處前置要求不適用於銀行並購的並購方,因為並購進入注重的是並購方的資金優勢和資質信譽,與並購方是否有在華從業經驗及是否在華設立代表處並無直接關聯。

5、外資參股銀行和合資銀行在對存款人的風險承擔機制上存在主體缺位的問題,這一點不同於外國銀行分行和中資商業銀行。

在我國設立的外資銀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資格,由其母行承擔債務風險,因此我國居民存放於外國銀行分行的存款能夠以母行所有資產作為清償保證。中資商業銀行多數由地方政府作為大股東,一旦出現清償,由政府負責清償存款人的債務,即由國家承擔無限責任。

❺ 金融機構代碼,比如銀行機構的代碼怎麼查啊!望速回

以查中國銀行機構來代碼為例:

1、打自開微信,右上角+號的地方輸入中國銀行微銀行;

❻ 金融學問題1.商業銀行業務是怎麼分類的,理財產品應歸屬於哪類2.銀監會為什麼要對理財產品加強監管

來看看銀行都幹了些什麼,也就是他們的業務細分。
最通用的分類是:負債業務(商業銀行形成資金來源的業務),資產業務(商業銀行運用資金的業務),中間業務(銀行不需運用自己的資金,代客戶承辦支付和其他委託事項而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一、資產業務
資產業務,是商業銀行的主要收入來源。
1、貸款(放款)業務--商業銀行最主要的資產業務
1) 信用貸款:
信用貸款,指單憑借款人的信譽,而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的貸款,是一種資本貸款。
(1) 普通借款限額:
企業與銀行訂立一種非正式協議,以確定一個貸款,在限額內,企業可隨時得到銀行的貸款支持,限額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90天。普通貸款限額內的貸款,利率是浮動的,與銀行的優惠利率掛鉤。
(2) 透支貸款:
銀行通過允許客戶在其帳戶上透支的方式向客戶提供貸款。提供這種便利被視為銀行對客戶所承擔的合同之外的「附加義務」。
(3) 備用貸款承諾:
備用貸款承諾,是一種比較正式和具有法律約束的協議。銀行與企業簽訂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銀行承諾在指定期限和限額內向企業提供相應貸款,企業要為銀行的承諾提供費用。
(4) 消費者貸款:
消費者貸款是對消費個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耐用消費品或支付其他費用的貸款,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這種貸款時,要進行多方面的審查。
(5) 票據貼現貸款:
票據貼現貸款,是顧客將未到期的票據提交銀行,由銀行扣除自貼現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現款。

2)抵押貸款:
抵押貸款有以下幾種類型
(1)存貨貸款。存貨貸款也稱商品貸款,是一種以企業的存貸或商品作為抵押品的短期貸款。
(2)客帳貸款。銀行發放的以應收帳款作為抵押的短期貸款,稱為「客帳貸款」。這種貸款一般都為一種持續性的信貸協定。
(3)證券貸款。銀行發放的企業借款,除以應收款和存貨作為抵押外,也有不少是用各種證券特別是公司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債券作押的。這類貸款稱為「證券貸款」。
(4)不動產抵押貸款。通常是指以房地產或企業設備抵押品的貸款。

3)保證書擔保貸款:
保證書擔保貸款,是指由經第三者出具保證書擔保的貸款。保證書是保證為借款人作貸款擔保,與銀行的契約性文件,其中規定了銀行和保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銀行只要取得經保證人簽字的銀行擬定的標准格式保證書,即可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所以,保證書是銀行可以接受的最簡單的擔保形式。

4)貸款證券化:
貸款證券化是指商業銀行通過一定程序將貸款轉化為證券發行的總理資過程。具體做法是:商業銀行將所持有的各種流動性較差的貸款,組合成若干個資產庫(Assets Pool), 出售給專業性的融資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再由融資公司以這些資產庫為擔保,發行資產抵押證券。這種資產抵押證券同樣可以通過證券發行市場發行或私募的方式推銷給投資者。出售證券所收回的資金則可做為商業銀行新的資金來源再用於發放其它貸款。

2、投資業務:
商業銀行的投資業務是指銀行購買有價證券的活動。投資是商業銀行一項重要的資產業務,是銀行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
商業銀行的投資業務,按照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國內證券投資和國際證券投資。國內證券投資大體可分為三種類型,即政府證券投資、地方政府證券投資和公司證券投資。
國家政府發行的證券,按照銷售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兩種,一種叫作公開銷售的證券,一種叫作不公開銷售的證券。
商業銀行購買的政府證券,包括國庫券、中期債券和長期債券三種。
1)國庫券。國庫券是政府短期債券,期限在一年以下。
2)中長期債券。中長期債券是國家為了基建投資的資金需要而發行的一種債券,其利率一般較高,期限也較長,是商業銀行較好的投資對象。

二、負債業務:
負債是銀行由於授信而承擔的將以資產或資本償付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債務。存款、派生存款是銀行的主要負債,約占資金來源的80%以上,另外聯行存款、同業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項或發行債券等,也構成銀行的負債。
1、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相對於定期存款而言的,是不需預先通知可隨時提取或支付的存款。
活期存款構成了商業銀行的重要資金來源,也是商業銀行創造信用的重要條件。但成本較高。商業銀行只向客戶免費或低費提供服務,一般不支付或較少支付利息。
2.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相對於活期存款而言的,是一種由存戶預先約定期限的存款。定期存款占銀行存款比重較高。因為定期存款固定而且比較長,從而為商業銀行提供了穩定的資金來源,對商業銀行長期貸款與投資具有重要意義。
3、儲蓄存款:
儲蓄存款是個人為積蓄貨幣和取得利息收入而開立的存款帳戶,儲蓄存款又可分為活期和定期。
儲蓄存款的活期存款,或者稱為活期儲蓄存款,存取無一定期期限,只憑存摺便可提現。存摺一般不能轉讓流通,存戶不能透支款項。
4. 可轉讓定期存單(CDs):
可轉讓定期存單存款是定期存款的一種主要形式,但與前述定期存款又有所區別。可轉讓存單存款的明顯特點是:存單面額固定,不記姓名,利率有固定也有浮動,存期為3個月、6個月、9個月和12個月不等。存單能夠流通轉讓,以能夠滿足流動性和盈利性的雙重要求。
5、可轉讓支付命令存款帳戶:
它實際上是一種不使用支票的支票帳戶。它以支付命令書取代了支票。通過此帳戶,商業銀行既可以提供支付上的便利,又可以支付利息,從而吸引儲戶,擴大存款。
開立這種存款帳戶,存戶可以隨時開出支付命令書,或直接提現,或直接向第三者支付,其存款余額可取得利息收入。由此滿足了支付上的便利要求,同時也滿足了收益上的要求。
6、自動轉帳服務存款帳戶:
這一帳戶與可轉讓支付命令存款帳戶類似,是在電話轉帳服務基礎上發展而來。發展到自動轉帳服務時,存戶可以同時在銀行開立兩個帳戶:儲蓄帳戶和活期存款帳戶。銀行收到存戶所開出的支票需要付款時,可隨即將支付款項從儲蓄帳戶上轉到活期存款帳戶上,自動轉帳,即時支付支票上的款項。
7、掉期存款:
掉期存款指的是顧客在存款時把手上的由名義上兌換成其所選擇的外幣,作為外幣定期存款存入銀行。到期滿時顧客先將外幣存款連本帶息兌回本幣後才提取。存款期限由一個月至一年不等。

三、中間業務:
中間業務又稱表外業務,其收入不列入銀行資產負債表。
1、結算業務
結算業務是由商業銀行的存款業務衍生出來的一種業務。
1)結算工具:
結算工具就是商業銀行用於結算的各種票據。目前可選擇使用的票據結算工具主要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等。
主要的票據結算工具:
(1)、銀行匯票:由企業單位或個人將款項交存開戶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其持往異地采購商品時辦理結算或支配現金的票據。
(2)、商業匯票:由企業簽發的一種票據,適用於企業單位先發貨後收款或雙方約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
(3)、銀行本票:申請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其憑以辦理轉帳或支取現金的票據。可分為不定額本票和定額本票。
(4)、支票:由企業單位或個人簽發的,委託其開戶銀行付款的票據,是我國傳統的票據結算工具,可用於支取現金和轉帳。

2)結算方式:
(1)同城結算方式:
a. 支票結算 商業銀行最主要或大量的同城結算方式是支票結算。支票結算就是銀行顧客根據其在銀行的存款和透支限額開出支票,命令銀行從其帳戶中支付一定款項給收款人,從而實現資金調撥,了結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過程。
b. 帳單支票與劃撥制度。這是不用開支票,通過直接記帳而實現資金結算的方式。
c. 直接貸記轉帳和直接借記轉帳。 這兩種結算方式是在自動交換所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自動交換所交換的是磁帶而不是支票。它通過電子計算機對各行送交的磁帶進行處理,實現不同銀行資金結算。
d. 票據交換所自動轉帳系統。 這是一種進行同城同業資金調撥的系統。參加這種系統的銀行之間,所有同業拆借、外匯買賣、匯劃款項等將有關數據輸入到自動轉帳系統的終端機,這樣收款銀行立即可以收到有關信息,交換所同時借記付款銀行帳戶,貸記收款銀行帳戶。
(2)異地結算方式:
a. 匯款結算 匯款結算(Remittance),是付款人委託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匯款結算又分為電匯、信匯和票匯三種形式。
b. 托收結算 托收結算(Collection),是指債權人或售貨人為向外地債務人或購貨人收取款項而向其開出匯票,並委託銀行代為收取款項的一種結算方式。托收業務主要有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類。
c. 信用證結算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一種有條件的銀行付款承諾,即開證銀行根據進口商的指示,向出口商開立的,授權其簽發以進口商或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保證在條款規定條件下必定付款或承兌的文件。
d. 電子資金劃撥系統
隨著電子計算機等新技術投入銀行運用,電子計算機的大型化和網路化改變了商業銀行異地資金結算的傳統處理方式。通過電子資金結算系統進行異地結算,使資金周轉大大加快,業務費用大大降低。

2、信用證業務: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作為商業貿易的手段之一,銀行信用證是進口商的代理銀行為進口商提供自身的信用,保證在一定的條件下承付出口商開給進口商的票據,即將所開票據當作是開給本行的票據。所謂信用證即是保證承付這些票據的證書。
信用證的種類:
1) 銀行信用證
匯票的接受人是銀行,開證行或受其委託的保兌銀行承兌開給自己的匯票,這種信用證是銀行信用證(Bank Credit)。
2) 不可撤銷信用證與可撤銷信用證
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Credit),是指開證行一旦開立了信用證並將之通知了受益人,在其有效期間,如若沒有開證委託人、受益人或已依據此信用證貼現匯票的銀行的同意,不可單方面地撤銷此信用證,也不可變更其條件。
3) 保兌信用證與不保兌信用證
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對賣方開出的匯票保證兌付,這種信用證稱為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Credit),而無此保證者則稱為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Credit)。
4) 一般信用證和特定信用證
信用證的開證行特別指定某一銀行貼現根據此信用證開出的匯票,這種信用證稱為特定信用證(Special or Restricted Credit ),而不限定貼現銀行者稱為普通信用證(General or
Open Credit)。

3、信託業務
信託(Trust),可以從兩方面考察,從委託人來說,信託是為自己或為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的財產委託別人管理或處理的一種行為;從受託人來說,信託是受委託人的委託,為了受益人的利益,代為管理、營運或處理信託人託管財產的一種過程。廣義的信託還包括代理業務,如受託代辦有價證券的簽證、發行、收回、掉換、轉讓、還本付息以及代客保管物品等。
信託與代理的主要區別在於財產權是否轉移,如果財產權從委託人轉移到受託人,則是信託關系,而代理則不涉及財產權轉移。
信託關系(Ficiary Relationship)是一種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在內的多邊關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託行為、財產轉移 本金
委託人---------- > 受託人-----> 受益人
有關管理指示 受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信託方式劃分:投資信託、融資信託、公益信託、職工福利信託。
(1)證券投資信託
證券投資信託是以投資有價證券,獲取投資收益為目的信託。它是由信託部門將個人或企業、團體的投資資金集中起來,代替投資者進行投資,最後將投資收益和本金償還給受益人。
(2)動產或不動產信託
動產或不動產信託是由大型設備或財產的所有者提出的、以融通資金為目的信託。
(3)公益信託業務
公益信託是一種由個人或團體捐贈或募集的基金,以用於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信託。

4、租賃業務
1) 融資性租賃(Financial Lease )是以融通資金為目的租賃。一般先由承租人自行從供貨處選好所需設備,並談妥交易條件,然後找出租人(金融機構或其附屬的專業子公司),要求後者按談妥的條件向供貨商購買設備,並簽訂租賃合同,取得設備使用權,並按期交納租金。這時出租人支付了全部資金,等於提供了百分之百的信貸,因此又叫融資性租賃或資本性租賃。
2)操作性租賃(Operating Lease)又叫服務性租賃,是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一種特殊服務的租賃。這種特殊服務主要是指設備的短期使用或利用服務,如出租人買下庫房、車船、電子計算機等,然後出租給承租人。操作性租賃通常適用於一些需要專門技術進行保養、技術更新、使用頻度不高的設備。
3)出售與返租式租賃(Sale and Lease back)是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出售以後又租回使用的一種租賃方式。這種租賃的後半段與一般租賃完全相同,只是增加了前半段的出售過程,財產所有者又變成了財產使用者。
4)轉租賃(Sublease ),是將設備或財產進行兩次重復租賃的方式。國際租賃中通常採用這種租賃方式。

5、代理業務
代理融通(Factoring )又叫代收帳款或收買應收帳款,是由商業銀行或專業代理融通公司代顧客收取應收款項,並向顧客提供資金融通的一種業務方式。
代理融通業務一般涉及三方面當事人,一是商業銀行或經營代理融通業務的公司,二是出售應收帳款、取得資金融通的工商企業,三是取得商業信用及賒欠工商企業貸款的顧客。三者的關系是,工商企業對顧客賒銷貨物或勞務,然後把應收的賒銷帳款轉讓給銀行或代理融通公司,由後者向企業提供資金並到期向顧客收帳。

6、銀行卡業務
1) 信用卡
信用卡是消費信貸的一種工具和形式,具有「先消費」、方便消費者的特點。
信用卡的種類很多,除銀行發行的信用卡外,還有商業和其他服務業發行的零信用卡、旅遊娛樂卡等。
2) 支票卡
支票卡又叫保證卡,供客戶開發支票時證明其身份的發卡。卡片載明客戶的帳戶、簽名和有效期限。
3)自動出納機卡和記帳卡
自動出納機卡是一種印有磁帶、專供在自動出納機上使用的塑料卡。卡上除標明發行銀行、卡片號碼外,磁帶上還記錄有客戶的存款戶帳號、密碼和余額。
4)靈光卡和激光卡
靈光卡又叫記帳卡、方便卡,是一種帶微型集成電路的塑料卡片,具有自動、數據處理和儲存的功能,卡片可以記錄客戶每筆收支和存款余額。

7、咨詢業務:
在現代社會,信息已成為社會發展的主要支柱之一。商業銀行通過資金運動的記錄,以及與資金運動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可以為企業提供豐富實用的經濟信息。其主要內容有:企業財務資料資信評價;商品市場供需結構變化趨勢介紹;金融市場動態分析

四、商業銀行的國際業務(這項比較特殊,單獨列出)

1、國際結算業務
國際間進行貿易和非貿易往來而發生的債權債務,要用貨幣收付,在一定的形式和條件下結清,這樣就產生了國際結算業務。
國際結算方式是從簡單的現金結算方式,發展到比較完善的銀行信用證方式,貨幣的收付形成資金流動,而資金的流動又須通過各種結算工具的傳送來實現。
1)匯款結算業務
匯款是付款人把應付款項交給自己的往來銀行,請求銀行代替自己通過郵寄的方法,把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銀行接到付款人的請求後,收下款項,然後以某種方式通知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請它向收款人支付相同金額的款項。最後,兩個銀行通過事先的辦法,結清兩者之間的債權債務。
匯款結算方式一般涉及四個當事人,即匯款人、收款人、匯出行和匯入行。
國際匯款結算業務基本上分為三大類,即電匯、信匯和票匯。
2)托收結算業務
托收是債權人為向國外債務人收取款項而向其開發匯票,委託銀行代收的一種結算方式。
一筆托收結算業務通常有四個當事人,即委託人、托收銀行、代收銀行和付款人。
西方商業銀行辦理的國際托收結算業務為兩大類,一類為光票托收,另一類為跟單托收。
3)信用證結算業務
信用證結算方式是指進出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後,進口商主動請示進口地銀行向出口商開立信用證,對自己的付款責任作出保證。當出口商按照信用證的條款履行了自己的責任後,進口商將貨款通過銀行交付給出口商。
一筆信用證結算業務所涉及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即開證申請人、受益人和開證銀行。
4)擔保業務
在國際結算過程中,銀行還經常以本身的信譽為進出口商提供擔保,以促進結算過程的順利進行。目前為進出口結算提供的擔保主要有兩種形式,即銀行保證書和備用信用證。
(1)銀行保證書(Letter of Guarantee)
銀行保證書又稱保函,是銀行應委託人的請求,向受益人開出的擔保被保證人履行職責的一種文件。
⒉備用信用證(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備用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保證書性質的憑證。它是開證行對受益人開出的擔保文件。保證開證申請人履行自己的職責,否則銀行負責清償所欠受益的款項。

2、國際信貸與投資
國際信貸與投資是商業銀行國際業務中的資產業務。國際信貸與投資與國內資產業務有所不同。這種業務的對象絕大部分是國外借款者。
1)進出口融資
商業銀行國際信貸活動的一個重要方面,是為國際貿易提供資金融通。這種資金融通的對象,包括本國和外國的進出口商人。
商業銀行為進出口貿易提供資金融通的形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幾種:
進口押匯,是指進出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後,進口方請求進口地的某個銀行(一般為自己的往來銀行),向出口方開立保證付款文件,大多為信用證。然後,開證行將此文件寄送給出口商,出口商見證後,將貨物發運給進口商。銀行為進口商開立信用保證文件的這一過程。
出口押匯,出口商根據買賣合同的規定向進口商發出貨物後,取得了各種單據,同時,根據有關條款,向進口商開發匯票。
另外,提供資金融通的方式還有打包貸款,票據承兌,出口貸款等。

2)國際貸款
國際貸款由於超越了國界,在貸款的對象、貸款的風險、貸款的方式等方面,都與國內貸款具有不同之處。
商業銀行國際貸款的類型,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劃分。
⑴根據貸款對象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個人貸款、企業貸款、銀行間貸款以及對外國政府和中央銀行的貸款。
⑵根據貸款期限的不同,可以劃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這種期限的劃分與國內貸款形式大致相同。
⑶根據貸款銀行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單一銀行貸款和多銀行貸款。單一銀行貸款是指貸款資金僅由一個銀行提供。一般來說,單一銀行貸款一般數額較小,期限較短。多銀行貸款是指一筆貸款由幾家銀行共同提供,這種貸款主要有兩種類型:第一,參與制貸款。第二,辛迪加貸款。

3)國際投資
根據證券投資對象的不同。商業銀行國際投資可以分為外國債券投資和歐洲債券投資兩種。
⑴外國債券投資。外國債券(Foreign Bond)是指由外國債務人在投資人所在國發行的,以投資國貨幣標價的借款憑證。外國債券的發行人包括外國公司、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外國債券的購買人為債權國的工商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個人等,其中,商業銀行是重要的投資者。
⑵歐洲債券投資。歐洲債券(Europe-Bond )是指債務人在歐洲金融市場上發行的,以銷售國以外的貨幣標價的借款憑證。
歐洲債券是目前國際債券的最主要形式。
歐洲債券有很多形式:
①普通債券(Straight Band)。這是歐洲債券的基本形式,其特點是:債券的利息固定,有明確的到期日,由於所支付的利息不隨金融市場上利率的變化而升降,因此,當市場利率波動劇烈時,就會影響其發行量。
②復合貨幣債券(Multiple-Currency Bond)。債務人發行債券時,以幾種貨幣表示債券的面值。投資人購買債券時,以其中的一種貨幣付款。
③浮動利率債券(Floating Rate Bond)。浮動利率債券是指債券的票面利率隨金融市場利率水平的變化而調整的債券。
④可轉換為股票的債券(Convertible Euro-Bond)。這種債券的特點是:債務人在發行債券時事行授權,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願望,將此種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票,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商業銀行的國際業務中,外匯交易業務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它包括:外匯頭寸、即期外匯買賣、遠期外匯買賣、期權交易、套匯與套利、以及投機等。

五、商業銀行聯行往來業務(銀行之間的交易)

1、聯行往來的基本概念
社會資金往來運動最終要體現在銀行間的劃撥上,當資金結算業務發生時,必然要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銀行機構往來才能完成,如果往來雙方同屬一個銀行系統,即同屬一個總行的各個分支機構間的資金帳務往來,則稱其為聯行往來:
1)全國聯行往來。全國聯行往來適用於總行與所屬各級分支之間以及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各機構之間的資金帳務往來。全國聯行往業帳務由總行負責監督管理。
2)分行轄內往來。分行轄內往來適用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與所轄各分支機構之間以及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內各銀行機構之間的資金帳務往來。分行轄內聯行在往來帳務由分行負責監督管理。
3)支行轄內往來。支行轄內往來適用於縣(市)支行與所屬各機構之間以及同一縣(市)支行內各機構之間的資金帳務往來。其所涉及的帳務由縣(市)支行管理監督。

2、聯行往來賬務核算
1)發報行核算
發報行是聯行往來帳務的發生行,是保證聯行帳務正確進行的基礎,對整個聯行工作質量,起著重要作用。包括:報單的編制;報單的審查與寄發;聯行往帳報告表的編制。

2)收報行核算
收報行是聯行往帳的受理者,它對發報行寄來的聯行報單及所附憑證,必須進行認真審核和再復核,並應准確、迅速辦理轉帳和對帳,以保證全國聯行往來核算工作的正確進行。

3)總行電子計算中心
總行電子計算中心是對全國聯行往來帳務進行逐筆集中監督的部門,它根據聯行往帳報告表監督聯行往帳;按收報行行號編制對帳表,寄收報行對帳,監督聯行來帳,以保證全國聯行往帳與來帳雙方一致。
至於銀監會為什麼對 理財產品進行加強監管,因為如果不加強監管,理財產品濫發,但是收益從哪裡來,理財產品集來的錢一般都進入了 樓市 貸款去了。貸款泛濫一旦樓市崩潰,貸款收不回來,客戶到期無法拿到錢,這就會發生大面積違約了。會帶來很嚴重的社會問題。

❼ 銀行的中間業務主要包括哪些

1
)支付結算類中間業務
支票
匯票
本票
2
)銀行卡業務內
3
)代容理類中間業務
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
代理中國人民銀行業務
代理商業銀行業務
代收代付業務
代理證券業務
代理保險業務
4
)擔保類中間業務
銀行承兌匯票
備用信用證
商業信用證
各類保函業務
5
)承諾類中間業務
貸款額度
票據發信便利
6
)交易類中間業務
遠期
期貨
期權
互換
7
)基金託管業務
8
)咨詢顧問類業務
企業信息咨詢業務
資產管理顧問業務
財務顧問業務
現金管理業務
9
)其他類中間業務
其他類中間業務包括保管箱業務以及其他不能歸入以上八大類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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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按照業務類別分金融機構可分為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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