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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金融機構債務人和保證人

發布時間:2022-04-10 15:50:11

1. 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債權人、和債務人分別是什麼意思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保證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約作為保證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主債務人共同訂立合同;三是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

簽訂保證合同的注意事項
企業經常在實踐中會疏忽簽訂合同的法律風險的防範,對於保證合同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多加註意,降低企業風險和運營成本。
一、審查保證人的履約情況
1、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根據《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這里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一般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各國有商業銀行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各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等。
注意以下機構不得作為保證人提供擔保,否則,保證合同無效:
①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②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合格證人;
③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內部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
2、保證人的保證能力
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在被擔保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有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或賠償損失的權利。保證人必須具有相應的經濟賠償能力。這是履行保證義務的必備條件。無相應的經濟賠償能力,即無保證能力。
注意從以下幾方面對保證人的保證能力進行審查:
①審查保證人的財務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等,以避免其提供的財產小於被保證的范圍。
②審查保證財產的來源,確保該財產是保證人的合法財產。
③審查保證人對其提供的保證財產是否有獨立的處分許可權,以降低債權實現的風險。
二、明確保證人的權利義務
1、保證人的義務
保證人對保證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如果保證合同上未寫明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那麼即認定為連帶保證責任。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對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風險大小不一。
同時保證合同中需要明確保證人所提供的保證財產的數額、違約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這些數據必須具體明確,符合法律規定。
2、保證人的權利
保證合同中可以寫明保證人基於主合同產生的抗辯權利,以防止債務人惡意躲債,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明確債務轉讓必須通知保證人,減低未知風險。
三、保證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
我國《擔保法》也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當事人僅有訂立保證合同的意思表示,沒有訂立書面的保證合同的,不能認定當事人之間設立了保證法律關系。保證合同的具體形式可以有以下幾種:
①保證人和債權人單獨簽訂一份保證合同;
②在主合同中寫明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限,並由保證人簽字蓋章;
③保證人在主合同保證欄內表明擔保意思,並簽字蓋章;
④保證人向債權人遞交保證書。
四、保證期限
保證期限由保證合同當事人約定或是依據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保證人在簽寫保證期限時應當謹慎。
五、其他事項
保證人如果有多人,應該在保證合同的其他事項中明確各自該承擔的保證責任大小,避免糾紛的發生。
綜上,保證合同的核心是保證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意思表示,所以保證人是否具備保證能力至關重要,對此,當事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必須謹慎審核。

2. 銀行金融機構能否作為擔保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就可以做保證人。銀行金融機回構能作為擔保人答。
同時對金融機構做擔保人附帶了一項要求即:不能被強令作擔保。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3. 債權債務關系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否擔任保證人

趙紅燕律師趙紅燕律師解答: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債權債務關系中,銀行等金融機構專可否擔任保證人」屬這個問題。
一、有的認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國家機關一樣,不得擔任保證人。
因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一方面來自中央銀行的貸款或國家的撥款,另一方面來自公眾存款,只能按照國家的金融法規開展金融業務,不能承擔保證責任;
再加上《擔保法》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強令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故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擔任保證入。
二、我們認為,中央銀行不能擔任保證人,其餘的各專業銀行均可擔任保證人,理由是:《擔保法》雖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強令其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但並沒有對其自願性的保證作禁止性的規定;
各專業銀行已逐步成為商業銀行,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的企業法人,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七條的規定,可以作保證人《商業銀行法》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4. 債務人和保證人可以一起上訴嗎謝謝

你好,不可以的,需要各自書寫自己的上訴狀,謝謝

5. 在擔保法中提到的債務人和債權人分別是指的誰是被保證人,還是業主謝謝大家!

債權人一般指主合同的權利人,債務人一般指主合同中權利人的相對方,也就是要履行合同義務的人。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在擔保合同合同雙方為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保證人是主合同中的第三人,被保證人是債務人。

6. 擔保合同中,債務人和擔保人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擔保法、物權法均沒有規定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是同一人。按照法無明文禁止即為允許的原則,債務人和擔保人可以是同一人。
在實踐中,債務人作為保證人的情況很少,但是債務人用自己的財產、權利(股權等)為自己的債務設立抵押、質押擔保的情況很多。

7. 保證人,被保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怎樣的

1、保證合同中的當事人由於不包括被保證人,被保證人不是保證合同的主體,因此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所達成的解除保證合同的協議,必須經債權人認可同意後才有效。否則,原保證合同仍然有效。

2、在保證法律關系中涉及到三個合同關系: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主合同關系,債務人與保證人的委託合同關系,保證人與債權人的保證合同關系。保證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才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三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各不相同。

因此,保證法律關系實質上是由三個性質不同的合同來聯結並確定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三方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主合同,它是保證關系產生的基礎;

債務人和保證人訂立的委託保證合同,這是一種委託關系;

保證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合同即保證合同,這是保證的本體。保證合同關系的成立與消滅,與一般合同關系的成立與消滅一樣,必須有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否則合同不能成立。

同樣,只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證合同也才可以協議解除。保證人和被保證人達成一致協議,可解除的只能是委託保證合同。而保證合同中由於被保證人不是當事人,因此他根本無權與保證人達成解除保證合同的協議。

(7)存量金融機構債務人和保證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8. 債務人與保證人同時破產時保證責任的相關問題有哪些

您好!
1、負補充責任保證人的清償問題
在債務人與保證人同時破產時,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應依法取消。此時,債權人當然享有隻向或先向債務人或保證人某一方追償的選擇權。但由於債務人與保證人已經同時破產,只向任何一方追償都不可能使債權人得到充分的清償,只有向兩方共同追償,才符合債權人的利益。此外,由於債務人與保證人的破產程序在同時進行,如仍要求債權人遵循先向一方追償,然後再以未受償的余額向另一方追償的清償順序,便可能出現後追償一方的破產財產已分配完畢,導致其實際上被免除責任的不合理現象。所以,債權人應有權同時向二破產人申報債權追償。債權人向債務人申報債權,以其債務全部數額為准。
對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人來說,由於債權人已同時向債務人求償,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後便不能取得對債務人的代位追償權。雖然負補充責任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被取消,但仍只應承擔補充責任,即僅為實際清償債務人未能清償的部分。不過因債權人在得到債務人清償之前,無法確定保證人承擔補充責任的范圍,所以,債權人可先以保證債權額的全部同時向保證人申報債權。在破產分配過程中,如債權人先從債務人處獲得清償,便應根據實際清償結果相應調整對保證人的破產債權額。如債權人先從保證人處獲得清償,應先行提存,待債權人從債務人處獲償後,再按照保證人實際應承擔補充責任的范圍向債權人支付,餘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給保證人的其他破產債權人。
保證人的補充責任應按破產債權額而不是實際分配額計算,否則便會不適當地擴大其責任范圍,使保證人的補充責任變成連帶責任。
2、負連帶責任保證人的清償問題
在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與債務人同時破產時,因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責任關系不是分擔關系,而是主次關系,因此當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在代債務人承擔清償責任後,有權就全部清償額向債務人追償。
當負連帶責任的債務人(含保證人)全體或數人破產時,債權人可以以其債權總額同時或先後分別作為破產債權向每個破產人追償,但其獲得清償的總數不得超過原債權額。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9. 什麼是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 從以上概念中,可以發現三者的區別和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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