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監會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統計制度》中所稱案件,包括
第三條本規程抄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員合夥實施的,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的資金、財產為侵犯對象的,涉嫌觸犯刑法,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事件或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外部詐騙、盜竊、搶劫等侵害,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件。
㈡ 按銀監會的有關規定,什麼是銀行業案件,其分哪幾類
銀行業人員參與的案件被稱為銀行業案件,根據嚴重程度具體分為三類,具體如下:
《海南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其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銀行業案件銀監會掛牌的立案審查條件:
《海南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實施細則》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銀監會掛牌督辦案件條件之一的案件:
1、銀監會領導批示的案件;
2、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含)以上的案件;
3、在銀行業或社會上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案件;
4、發案部位較特別、作案手段較新穎或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案件;
5、銀監會相關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掛牌督辦的其他案件。
㈢ 業外案件是指什麼
業外案件是指僅由保險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實施的,涉嫌保險欺詐、非法設立保險機構、非法經營保險業務,以及利用保險業洗錢、非法集資等,被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案件。
【法律分析】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其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況統計歸類的說明(一)商業賄賂類案件。單純商業賄賂類案件不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但若案件中除商業賄賂行為外,存在金融詐騙、違法放貸等符合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的行為,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遭受人身傷害類案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辦公場所內,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的人身安全實施暴力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三)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類案件。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公章等,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活動,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納入第一類案件進行統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㈣ 業內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一、什麼是業內案件?
1.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侵犯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資金、財產或其他權益的,已由公安、司法或監察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雖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因果關系,並已由公安、司法或監察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2.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保險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印章、營業場所等,套取銀行保險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以及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虛構保險合同實施非法集資活動,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與業外案件的區別
業外案件是指,業外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以外的單位、人員,直接利用銀行保險機構產品、服務渠道等,以詐騙、盜竊、搶劫等方式嚴重侵犯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合法權益,或在銀行保險機構場所內,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銀行保險機構場所安全及其從業人員、客戶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主要區別:有無涉嫌刑事犯罪
三、誰負責?怎麼負責?
1.問責對象
銀行保險機構應追究案發機構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對上一級機構相關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發生重大案件的,銀行保險機構除對案發機構及其上一級機構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外,還應對上一級機構的上級機構相關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等進行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2.問責方式:
(1)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
(2)罰款、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經濟處理;
(3)通報批評、調離、停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等其他問責方式。
案件問責方式可以合並使用。應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經濟處理或其他問責方式替代。
三、行政處罰
對此類案件的行政處罰,《辦法》規定應堅持依法從嚴、過罰相當原則,除對涉案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外,還應對案件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對涉及多家銀行保險機構的案件,按照穿透原則,依法對相關機構及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四、如何更好規避業內業外案件「台風」
1. 銀行機構從業人員、保險機構高管人員因不明原因離崗、失聯的;
2. 客戶反映非自身原因賬戶資金、保單狀態出現異常的;
3. 大額授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失聯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4. 同業業務發生重大違約或引發重大負面輿情的;
5. 銀行保險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報案但尚未立案,或者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但尚未立案的;
6. 其他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達到確認標準的情形
總之來說,為更好服務投保人和保險公司,要盡可能規避風險。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今後案件風險管理能力越強的保險公司,資本要求越低;反之,資本要求則越高。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保險領域,案件風險評價也是重要內容。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紅線不踩!
㈤ 簡述銀行業機構案防所述的定義是什麼
銀行案件定義
案件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中第三專條案件定義修訂屬為:「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㈥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管理,規范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程序,提高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質量和時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分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以下簡稱案件風險信息)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以下簡稱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統計制度》所規定的兩類案件的信息。
案件風險信息是指已被發現,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確認案件事實的風險事件的有關信息,主要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非正常原因無故離崗或失蹤、被拘禁或被雙規;客戶反映非自身原因賬戶資金發生異常;收到重大案件舉報線索;媒體披露或在社會某一范圍內傳播的案件線索;大額授信企業負責人失蹤、被拘禁或被雙規;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確認的情況;其他由於人為侵害可能導致銀行或客戶資金(資產)風險或損失的情況
第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應當堅持及時、真實的原則。
第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以下稱銀監局)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和案件風險信息的報告工作。
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負責本系統案件信息和案件風險信息的報告工作。
第五條銀監局應當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的案件和風險事件,指定專人全程負責案件(風險)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報告工作。
㈦ 業內案件和業外案件的區別
法律分析:業內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侵犯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合法權益:
1、不涉及刑事犯罪,但存在違法違規且與案件發生存在因果聯系;
2、違規套取銀行、保險信用,虛構保險合同實施非法集資活動;
3、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4、「重大」業外案件:
(1)銀行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以上,保險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
(2)自案件確認後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等同現金的資產)占案發銀行保險法人機構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
(3)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4)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於重大案件的情形。
(二)業外案件
業外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以外的單位、人員,直接利用銀行保險機構產品、服務渠道等,以詐騙、盜竊、搶劫等方式嚴重侵犯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合法權益,或在銀行保險機構場所內,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銀行保險機構場所安全及其從業人員、客戶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法律依據:《銀保監會關於印發的通知》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各會管單位:
現將《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三項制度的通知》(銀監發〔2010〕111號)、《中國銀監會關於修訂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及案件分類的通知》(銀監發〔2012〕61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12〕102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25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和案件(風險)分級督查督導辦法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208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重大案件(風險)約談告誡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154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保險司法案件報告制度的通知》(保監發〔2009〕81號)和《關於加強保險案件信息處理工作的通知》(保監廳發〔2014〕37號)同時廢止。
㈧ 銀行業案件分為哪三類
法律分析: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法律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第四條 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員合夥實施的,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的資金、財產為侵犯對象的,涉嫌觸犯《刑法》,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事件或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外部欺騙、盜竊、搶劫等侵害,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件。
㈨ 業內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行業案件主要是指因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侵害銀行保險機構合法權益而被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非行業案件是指銀保機構以外的單位和人員直接利用銀保機構的產品和服務渠道,以欺詐、盜竊、搶劫等方式嚴重侵犯銀保機構或客戶合法權益,或者危害網站的行為。銀保機構的安全及其員工和客戶的人身安全,在銀保機構場所內實施暴力行為,公安、司法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
其中,重大案件包括:涉銀行機構等值1億元以上案件,涉及保險機構等值1000萬元以上案件;其次,從立案到結案的任何時間點,風險暴露金額指涉案金額減去收回的現金或現金等值資產占總資產10%以上涉案銀行保險法人機構;最後,案件性質惡劣,造成重大負面輿論,造成跑馬或集中自首,可能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社會影響顯著。
拓展資料:
1、同時,《辦法》強調,銀保機構離職人員對離職前案件負責的,應按監管許可權確定責任,並報告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員工離職後仍從事銀行業、保險業的,原用人單位應當將責任認定結果和擬處理意見發送給離職員工的現任用人單位。值得注意的是,該辦法的適用范圍不僅限於銀行和保險機構。根據《辦法》第二條規定,除銀行、保險機構外,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經批準的其他金融機構。
2、具體而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保險機構包括保險集團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此外,保險中介機構也屬於本辦法的適用范圍。
3、行業外案例的差異非行業案件是指銀保機構以外的單位和人員直接利用銀保機構的產品和服務渠道,以欺詐、盜竊、搶劫等方式嚴重侵犯銀保機構或客戶合法權益的案件,或者在銀保機構場所以暴力手段危害銀保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安全客戶人身安全是公安、司法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
4、問責對象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追究肇事機構責任人的責任,明確上級機構相關部門負責人、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案件責任人,並按責任認定追究責任。發生重大案件時,銀行保險機構除明確事發機構及其上級機構案件負責人的責任外,還應當明確相關部門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職責。上級機構主要負責人,並按職責認定負責。問責方式: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開除、開除等處分的;罰款、扣除績效工資、降低工資水平、賠償經濟損失等經濟待遇;用人單位通報批評、調職、停職、辭職、責令辭職、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等問責方式。案件問責的方法可以結合起來。應採取紀律處分的,不得以經濟待遇或其他形式的問責代替。
5、對此類案件的行政處罰,應當堅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的原則。涉案機構的違法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還應當對案件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對涉及多個銀行保險機構的案件,按照穿透原則查處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保險機構高管人員不明原因離職或失去聯系;客戶報告賬戶資金和保單因非自身原因出現異常;大型信用企業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失去聯系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同業業務產生的重大違約或重大負面輿論;銀行保險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部門報案但未立案,或者銀監會派出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部門轉移線索但未立案的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