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借款協議和投資協議的區別
一、不同之處:
1、性質不同:借款協議是債權債務關系,投資協議是股權關系;
2、受償不同:在公司清算或破產後剩餘財產分配不同,借款優先於投資;
3、本金結局不同:借款協議以收取利息為未來回報,原則上來講本金自身不會升值;股權協議以股利和股權升值為未來回報(前提是公司盈利),當然也存在虧損貶值。
4、期限不同:借款協議一般以短期為主,如1年,長的話,如5年,股權投資協議以長期為主(1年以上,長的至無限期)
5、權利不同:借款協議一般無投票權,股權協議作為股東具有投票權
三、注意事項:
1、從股權和年息來講,存在「名股實債」的可能性,目前來講對「名股實債」存在法律「真空區」
2、簽約對方如果是個人的,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既簽約方精神正常且年滿18周歲或者16至18周歲但以自己的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3、簽約對方為企業,不能為企業下屬部門,企業的分支機構,如分廠、分公司、辦事處等。
(1)金融機構短期協議擴展閱讀:
一、股權投資原則:
1、首先是要端正投資態度。股權投資如同與他人合夥做生意,追求的是本金的安全和持續、穩定的投資回報,不論投資的公司能否在證券市場上市,只要它能給投資人帶來可觀的投資回報,即為理想的投資對象
2、了解自己所投資的公司。要想投資成功,投資者一定要對自己的投資對象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例如公司管理人的經營能力、品質以及能否為股東著想,公司的資產狀況、贏利水平、競爭優勢如何等信息
3、要知道控制投資成本。即使是優質公司,假如買入股權價格過高,也還是會導致投資回收期過長、投資回報率下降,算不得是一筆好的投資。因此,投資股權時一定要計算好按公司正常贏利水平收回投資成本的時間。通常情況下,時間要控制在10年之內。
二、個人借款: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實際提供借款的時間起生效。
2、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36%,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借貸合同中規定的利率,24%以下為有效,24~36%之間的為自然債務(債務人已支付的無權請求返還),36%以上為不當得利,必須予以返還。」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借貸合同
網路——股權投資
㈡ 關於承兌 短期借款
你的借款嚴格說是不可以做「短期借款」,沒有合同、協議。而且「短期借款」科目一般是反映金融機構的借款。
你那個借款用「其他應付款」應該好些
承兌用什麼方式要看企業自身情況啊?要是急需現金就到銀行貼現,不急就隨便啦,要做假帳就最好背書。
是真實發生的借款,100W不用給稅務解釋,問起來也沒什麼,只要沒偷稅,大不了就是增資。
稅務主要管稅,又不是工商,企業有自主調度資金的權利。
你實在是不放心,那就看你有沒有這個膽量,到今年年終一次性把借款甩了,下年不結轉100W,我以前存貨都甩過的,不怕。
這么做最危險,也最安全,最徹底無後患。
稅務查帳一般不跨年,要是他來查,反正就只拿一年的給他,給08年的就不給09年的,要是他要查,不是走形式,那就包個大紅包了,沒辦法。要是他真是包青天,那公司就只有認了,不過這世界沒幾個人看見錢錢都不投降的,除非閑錢少。
㈢ 金融法:貸款合同的主要內容
貸款合同的主要內容
貸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條款:
1. 貸款的用途
借款人應該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能用於非法目的。貸款合同載明的借款用途不得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經營的規定。
明確此項條款,對借款人而言,可以維護自己使用資金的權利;對貸款人而言,可以監督資金的流向,確保資金回籠,控制風險。
對貸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首先,如果借款人將貸款用於非法用途,如果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范,將導致貸款合同無效。即使貸款人在貸款的使用時對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一旦貸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後,必須阻止借款人繼續提款。其次,限制貸款用途是為了保證還款資金的來源。如果貸款不按協議的用途加以運用,借款人可能因經營不當導致喪失還款能力。再者,貸款行內部經營方針可能對發放貸款的行業或部門有限制,政府規則、法令有時也有類似規定。最後,限制貸款的用途還可能因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在出口信貸項目中,貸款用途就僅限於特定的支付對象。
《貸款通則》還規定了以下對貸款用途的限制:
(1) 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3) 除依法取得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4) 借款人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2. 貸款幣種、金額
貸款幣種、金額,是貸款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體貨幣及其數量。這是計算貸款利息的主要依據。
外幣的貸款在貸款價格構成等方面存在更為復雜的法律問題,律師應當熟悉,但不屬於本指引的討論范圍。
3. 貸款的種類
按貸款人的不同可以分為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
(1) 自營貸款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 委託貸款指貸款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3) 特定貸款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國有獨資銀行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按歸還期限的不同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1) 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短期貸款比較靈活,期限短、流動性強、周轉快、需要量大。從金融機構的具體做法看,主要有6個月期、1年期。短期貸款是金融機構最主要的業務之一。
(2) 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3) 長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按貸款的安全保障性可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1) 所謂信用貸款是指借款人完全以自己的信用作為基礎,不必提供擔保物就可以從銀行提取貸款。
(2) 擔保貸款指以擔保合同作為貸款合同從合同的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設定抵押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3) 票據貼現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上述幾種貸款的分類是相互交叉的,一般在貸款合同中的貸款類型會同時涉及上述幾種類型。在貸款實踐中,直觀機械的劃分貸款種類並無實質性意義,主要是通過這種區別正確規范貸款行為。
4. 貸款期限
指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現金流量、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貸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5. 貸款利息
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允許浮動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並在貸款合同中載明。
短期貸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按貸款合同簽訂日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貸款合同期內,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短期貸款按季結息的,每季度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按月結息的,每月的20日為結息日。具體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利率也可以實行一年一定。貸款(包括貸款合同生效日起1年內應分筆撥付的所有資金)根據貸款合同確定的期限,按貸款合同生效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每滿1年後(分筆撥付的以第一筆貸款的發放日為准),再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長期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20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票據貼現按貼現日確定的貼現率於貼現時一次性收取利息。
信託貸款利率由委託雙方在不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含浮動)的范圍內協商確定;租賃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執行。
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計算,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掛牌的同檔次利率計息;達不到新的期限檔次時,按展期日的原檔次利率計息。
貸款利息的計算通常「算頭不算尾」,即提款日計利,還款日不計利。每年的基礎天數固定為360天,以此由年利率計算出日利率。生息天數以實際天數為准。
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
6. 擔保條款
對於擔保貸款,貸款合同可以設置擔保條款,也可以另行簽訂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為防止擔保的落空,雙方可以在貸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約定,如果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從合同仍然有效。
7. 提款
(1) 貸款合同應規定,借款人提款時應具備的先決條件。
貸款合同並不都是在簽字後立即執行提款,有些必須等到合同所規定的某些條件已經具備的時候才能執行提款,甚至在貸款開始執行後,通常還要求在以後每次提款時還要滿足進一步的條件。這些條件就是提款的先決條件。先決條件的內容可以因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涉及貸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另一類是涉及每一筆貸款的先決條件。
設定涉及貸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的目的,是為了使貸款人在收到令人滿意的書面證據和有關文件,證實有關貸款合同的一切法律事宜已經安排妥帖,而且他所要求的擔保已經得到落實以前,暫時停止承擔給予貸款的義務。這對於保障貸款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這類先決條件通常可能包括:
① 提供借款人的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文件,如公司章程等;
② 提供借款人對於借款的一切必要的文件,包括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決議、授權委託書等;
③ 按照約定由借款人在貸款人的營業場所開立賬戶;
④ 提供律師意見書;
⑤ 提供有關的項目協議;
⑥ 辦妥約定的擔保手續、監管手續等;貸款人經核保確認擔保合同的訂立是擔保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⑦ 提交提款通知、提款的授權委託書;
⑧ 借款人在簽訂貸款合同時所作的陳述和保證,在其提取貸款之日仍然保持正確,沒有發生任何實質性的不利變化;
⑨ 借款人沒有發生任何違約事件,或有可能構成違約的其他事件。
上述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的提款的先決條件,並非合同成立的條件,而是合同已經成立的前提下借款人在提款時應當具備的條件。只要借款人一旦具備約定條件,貸款人就負有放款之義務。
(2) 貸款合同通常都規定借款人可提取貸款的具體期限,並規定借款人應在提款前若干天通知貸款人。貸款合同一般不規定借款人承擔提取貸款的義務,而只是授予借款人在需要資金時有提取貸款的選擇權,但如果借款人屆時不提取貸款,貸款人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支付一筆貸款人承諾貸款的費用,以補償貸款人因所承諾貸款的資金擱置而造成的損失。
(3) 如果貸款人不按貸款合同的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可以要求給予損害賠償,但一般不能要求實際履行。損害賠償的計算原則是,訂約時可合理預見的因違約而自然地引起的損失。
8. 還款
貸款合同對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期限和方式一般都有具體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
9. 提前還款
貸款合同中對於該條款一般都有一些限制,規定的較為詳盡,主要是因為貸款人為了保證其投資能得到預期的收益。具體內容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來加以規定:
(1) 自願提前還款,一般適用於經雙方協商一致的提前還款,根據情況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
(2) 強制提前還款,一般適用於因借款人違約或預期違約而實行的違約制裁;
(3) 自願取消授信額度;
(4) 特定原因導致的提前還款和取消額度,如為稅務、市場紊亂和成本增加等。
10. 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對與借貸有關的事實,包括其法律地位、財務狀況、商務活動等是貸款人評估貸款交易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本依據。對借款人上述情況任何不真實、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說明,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會使銀行得出錯誤的結論,做出違反其真實意思的貸款決策。因此,貸款合同中通常會給借款人規定嚴格的陳述與保證義務,即要求借款人對其法律地位、簽約能力和交易的授權、政府審批、訴訟狀況、資產狀況、財務狀況、業務經營情況、項目合同情況、違約情形等多方面內容做出陳述與保證。並且該等陳述與保證不僅要求在貸款合同的簽署日做出,通常還要求在提款日重復做出。對於陳述與保證的違反將被視為違約事件,銀行會進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並強制執行有關擔保。
律師應當了解對於評價借款人的企業經濟評價指標體系,並可以在合同條款中作出對於借款人的特定的符合中國頒布的財務目標和衡量標準的財務約定。
陳述與保證條款任何不確定的用語,都會造成雙方的爭議。在合同擬定過程中,雙方及雙方律師都會盡力將有關問題的表述按有利於本方的用語書寫。一般情況下,條款內容的最終確定,取決於借貸供求關系的緊張程度和洽談人的談判水平。這一點,也適用於合同其他條款的設置和表述。
11. 違約
貸款合同中的違約可分兩類:一類是違反貸款合同本身的約定,如到期不還本付息、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或對事實的陳述與保證不正確等;另一類是所謂預期違約,即從某種徵兆看來,借款人已經喪失履行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的能力。
預期違約主要包括:
(1) 交叉違約。信貸風險的形成是一個從萌芽、積累直至發生的漸進過程。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借款人財務商務狀況的重大不利變化很有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貸款人除了可以通過約定一般性的違約條款、設定擔保等方式來確保債權如期受償之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交叉違約的基本含義是:如果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在其他貸款合同項下出現違約,則也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一般來說,債權人都是以當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為由,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但交叉違約條款突破了這一限制,它頗有「先下手為強,後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試圖趕在借款人其他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出現償還危機之前採取救濟措施,以避免自己處於比其他債權人更糟的處境。此種違約形態在我國現行法上雖無明確規定,但它並不違反合同法的有關法理及法律精神,現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可以作為其適用的法理依據。因此,交叉違約條款可以作為約定條款訂入合同之中,以使貸款人能夠及時全面的掌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2) 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凡借款人經司法程序宣告破產或無清償能力,或明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向債權人讓與財產或提出讓與財產的建議,即視為違約事件。這是一項警報性的違約事件,因為當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後,如果無法擺脫困境,就不可避免地會違反貸款合同的約定。
(3) 借款人的狀況發生了其他的重大不利變化。由於違約條款是用於應付事先沒有預料到的情況,既然從貸款人角度事先無法預料,也就無法窮盡,因此,從貸款人方面來說,就需要這樣一個兜底性的保護條款,以保護其利益。在違約條款中一般規定,不論是由於什麼原因引起的,也不問是借款人自願的或者是非自願的,或者是由於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規章的規定所造成的,都應視為違約。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主張違約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藉此解脫其對違約所應承擔的責任。鑒於上述原因,貸款人應在貸款合同中爭取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單方決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① 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經營財務事實的;
② 未經貸款人同意擅自改變貸款原定用途,挪用貸款或用貸款從事非法、違規交易的;
③ 利用與關聯方之間的虛假合同,以無實際貿易背景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債權到銀行貼現或質押,套取貸款人資金或授信的;
④ 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貸款使用情況和有關經營財務活動監督和檢查的;
⑤ 出現重大兼並、收購重組等情況,貸款人認為可能影響到貸款安全的;
⑥ 通過關聯交易,有意逃廢貸款人債權的。
12. 協議管轄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對於因本合同提起的訴訟約定管轄法院。
13. 合同的生效條件
在貸款合同中,可以約定該合同的生效條件。例如擔保文件的取得、擔保合同的簽訂、抵押登記的辦理、質物的交付、公證書的出具等。
14. 對於合同中出現的一些術語,應當在附則中作出雙方一致認可的定義。
㈣ 回購市場與同業拆借市場的區別
回購市場——指通過回購協議進行短期資金融通交易的市場。
同業拆借市場亦稱「同業拆放市場」,是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短期、臨時性頭寸調劑的市場。
同業拆借市場最早出現於美國,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於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實施。按照美國1913年通過的「聯邦儲備法」的規定,加入聯邦儲備銀行的會員銀行,必須按存款數額的一定比率向聯邦儲備銀行繳納法定存款准備金。而由於清算業務活動和日常收付數額的變化,總會出現有的銀行存款准備金多餘,有的銀行存款准備金不足的情況。存款准備金多餘的銀行需要把多餘部分運用,以獲得利息收入,而存款准備金不足的銀行又必須設法借入資金以彌補准備金缺口,否則就會因延繳或少繳准備金而受到央行的經濟處罰。在這種情況下,存款准備金多餘和不足的銀行,在客觀上需要互相調劑。於是,1921 年在美國紐約形成了以調劑聯邦儲備銀行會員銀行的准備金頭寸為內容的聯邦基金市場
在經歷了20世紀3Q年代的第一次資本主義經濟危機之後,西方各國普遍強化了中央銀行的作用,相繼引入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作為控制商業銀行信用規模的手段,與此相適應,同業拆借市場也得到了較快發展。在經歷了長時間的運行與發展過程之後,當今西方國家的同業拆借市場,較之形成之時,無論在交易內容開放程度方面,還是在融資規模等方面,都發生了深刻變化。拆借交易不僅僅發生在銀行之間,還擴展到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從拆借目的看,已不僅僅限於補足存款准備和軋平票據交換頭寸,金融機構如在經營過程中出現暫時的、臨時性的資金短缺,也可進行拆借。更重要的是同業拆借已成為銀行實施資產負債管理的有效工具。由於同業拆借的期限較短,風險較小,許多銀行都把短期閑置資金投放於該市場,以利於及時調整資產負債結構、,保持資產的流動性。特別是那些市場份額有限,承受經營風險能力脆弱的中小銀行,更是把同業拆借市場作為短期資金經常性運用的場所,力圖通過這種作法提高資產質量,降低經營風險,增加利息收入。
我國的同業拆借始於1984年。1934年以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統一的信貸資金管理體制。銀行間的資金餘缺只能通過行政手段縱向調劑,而不能自由地橫向融通。1984年10月,我國針對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二級銀行體制已經形成的新的金融組織格局,對信貸資金管理體制也實行了重大改革,推出了統一計劃,劃分資金,實貸實存,相互融通的新的信貸資金管理體制,允許各專業銀行互相拆借資金。新的信貸資金管理體制實施後不久,各專業銀行之間,同一專業銀行各分支機構之間即開辦了同業拆借業務。不過,由於當時實行嚴厲的緊縮性貨幣政策,同業拆借並沒有真正廣泛地開展起來。1986年1 月,國家體改委、中國人民銀行在廣州召開金融體制改革工作會議,會上正式提出開放和發展同業拆借市場。同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也對專業銀行之間的資金拆借做出了具體規定。此後,同業拆借在全國各地迅速開展起來。1986年5月,武漢市率先建立了只有城市信用社參加的資金拆借小市場,武漢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和人民銀行的拆借市場隨之相繼建立。不久,上海、沈陽、南昌、開封等大中城市都形成了輻射本地區或本經濟區的同業拆借市場。到 1987年6月底,除西藏外,全國各省、市、自治區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拆借市場,初步形成了一個以大中城市為依託的,多層次的,縱橫交錯的同業拆借網路。
1988年9月,面對社會總供求關系嚴重失調,儲蓄存款嚴重滑坡,物價漲幅過猛的嚴峻的宏觀經濟和金融形勢,國家實行了嚴厲的「雙緊」政策,同業拆借市場的融資規模大幅度下降,某些地區的拆借市場甚至關門歇業。到1992年,宏觀經濟、金融形勢趨於好轉,全國各地掀起一輪新的投資熱潮。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活動也隨之活躍起來,交易數額節節攀升。1993年7月,針對拆借市場違章拆借行為頻生,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情況,國家開始對拆借市場進行清理,要求各地抓緊收回違章拆借資金,於是,市場交易數額再度萎縮。1995年,為了鞏固整頓同業拆借市場的成果,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強化了對同業拆借市場的管理,要求跨地區、跨系統的同業拆借必須經過人民銀行融資中心辦理,不允許非金融機構和個人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從而使同業拆借市場得到了進一步規范和發展。1995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在1996年4月1日前撤銷其所辦的拆借市場。這一措施為建立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市場奠定了堅實的基礎。1996年1月3日,經過中國人民銀行長時間的籌備,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正式建立。
㈤ 回購協議市場與同業拆借市場有什麼區別
債券回購:是以債券為抵押品向他人借入短期資金,規定時間後,再把抵押出去的債券購回,同時支付利息(理解為一種有擔保的資金融通)。以銀行間市場每天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回購交易利率為基礎,同時借鑒國際經驗編制而成基準性利率指標,回購定盤利率可為銀行間市場開展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短期利率期貨等利率衍生品提供重要的參考。
債券回購利率是根據銀行間隔夜、7天、14天、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4個月回購交易在每個交易日固定交易時間產生的全部成交利率的中位數計算得出。銀行間7天期回購協議通常是銀行間回購市場交投最為活躍的合約。銀行間回購定盤利率每天上午十一時起由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對外發布,對於一段時間內沒有交易和當日出現利率調整等重大事件的情況需要做出異常情況處理。為銀行間市場開展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短期利率期貨等利率衍生品提供重要的參考。
同業拆借:是金融機構之間(通常是商業銀行)進行的短期(期限最短為1天,最長為一年)資金融通的行為,是一種信用拆借行為。法律限制在「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①同業拆借雙方必須於中央銀行有存款;②單利、無擔保、批發利率;③期限短(最短只有半天); ④目的主要是解決銀行臨時資金周轉的,主要用於維持資金正常運轉、調節餘缺。
同業拆借利率是由信用等級較高的銀行自主報出的人民幣同業拆出利率計算確定的算術平均利率,是單利、無擔保、批發性利率[1] 。目前,對社會公布的Shibor品種包括隔夜、1周、2周、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及1年。
Shibor報價銀行團現由18家商業銀行組成。報價銀行是公開市場一級交易商或外匯市場做市商,在中國貨幣市場上人民幣交易相對活躍、信息披露比較充分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成立Shibor工作小組,依據《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Shibor)實施准則》確定和調整報價銀行團成員、監督和管理Shibor運行、規范報價行與指定發布人行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受權Shibor的報價計算和信息發布。每個交易日根據各報價行的報價,剔除最高、最低各4家報價,對其餘報價進行算術平均計算後,得出每一期限品種的Shibor,並於11:30對外發布。
區別:
1、不同主體。同業拆借主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及經法人授權的金融分支機構;債券回購由執有國債的金融機構與執有多餘資金的金融機構組成。
2、不同信用。同業拆借是一種金融信用行為,有一定風險;債券回購是一種國債質押,沒有風險。
3、不同利率。債券回購與同業拆借這種無抵押的信用方式相比,回購返售有約定的標的作為資產,因此一般情況下,利率相對低一點。實際意義:金融機構當配置的債券(用以回購)不足以覆蓋資金缺口的時候,一般會用信用拆借作為輔助融入工具。而且從機構內部資金分配角度出發,可能回購借不到的錢,信用拆借反而能借到。
4、不同期限。同業拆借期限比較長,從數天到一年不等是一天至一年;債券回購是一種短期行為。
5、不同作用。同業拆借利率是貨幣市場的核心利率,也是整個金融市場上具有代表性的利率,它能夠及時、靈敏、准確地反映貨幣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短期資金供求關系。當同業拆借利率持續上升時,反映資金需求大於供給,預示市場流動性可能下降,當同業拆借利率下降時,情況相反。
㈥ 什麼叫短期融資 短期融資都有哪些方式
短期融資是指籌集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內所需要的資金。短期融資的使用期限一般規定在1年以內,它主要用以滿足企業流動資產周轉中對資金的需求。
短期融資的方式:
一、商業信貸:
商業信貸在資產負債表中表現為應付帳款,在西方國家是短期信貸中最大的一類,對較小的企業特別重要。商業信貸是融資的一種自發來源,它來自於企業的日常商業賒銷活動,隨銷售額的增加,從應付帳款中產生的融資供應量也就得到了增加。
二、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或非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借款。短期借款按照目的和用途可分為生產周轉借款、臨時借款和結算借款;按償還方式可分為一次償還借款和分期償還借款;按有無擔保可分為抵押貸款和信用貸款.
三、商業票據
商業票據這種融資方式突出的優點是融資成本低和手續簡便,省去了與金融機構簽訂協議等許多麻煩,但由於它的融資受資金供給方資金規模的限制,也受企業本身在票據市場上知名度的限制,因而特別適合於大企業的短期融資。
四、短期融資券
短期融資券是由企業發行的無擔保短期本票。在我國,短期融資券是指企業依照《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是企業籌措短期(1年以內)資金的直接融資方式。
五、典當抵押融資
典當抵押融資,簡稱典當。主要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短期融資券樣:
短期融資和長期融資的區別:
1、用途需求不同:
短期融資主要用於解決籌資者的短期資金使用和周轉的需要,投資者主要用它來滿足資產流動性管理的需要。長期融資主要用於解決籌資者的擴展資本需要。投資者主要用它來滿足企業經營管理的需要。
以金融工具的期限為分類標准,貨幣市場上金融工具的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資本市場上金融工具的期限都在一年以上。
2、來源不同:
短期融資主要來自貨幣市場。貨幣市場上完全是債權交易。
長期融資主要來自資本市場。資本市場上則既有債權交易又有產權交易。
㈦ 推動同業拆借市場形成和發展的直接原因是什麼
推動同業拆借市場形成和發展的直接原因是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實施。同業拆借,或同業拆款、同業拆放、資金拆借,又稱同業拆放市場,是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短期、臨時性頭寸調劑的市場。
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及經法人授權的金融分支機構之間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行為。
一些國家特指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之間的短期資金融通,目的在於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餘缺。金融機構在日常經營中,由於存放款的變化、匯兌收支增減等原因,在一個營業日終了時,往往出現資金收支不平衡的情況,一些金融機構收大於支,另一些金融機構支大於收。
資金不足者要向資金多餘者融入資金以平衡收支,於是產生了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短期資金相互拆借的需求。資金多餘者向資金不足者貸出款項,稱為資金拆出;資金不足者向資金多餘者借入款項,稱為資金拆入。一個金融機構的資金拆入大於資金拆出叫凈拆入;反之,叫凈拆出。
同業拆借市場最早出現於美國,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於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實施。按照美國1913年通過的「聯邦儲備法」的規定,加入聯邦儲備銀行的會員銀行,必須按存款數額的一定比率向聯邦儲備銀行繳納法定存款准備金。而由於清算業務活動和日常收付數額的變化。
總會出現有的銀行存款准備金多餘,有的銀行存款准備金不足的情況。存款准備金多餘的銀行需要把多餘部分運用,以獲得利息收入,而存款准備金不足的銀行又必須設法借入資金以彌補准備金缺口,否則就會因延繳或少繳准備金而受到央行的經濟處罰。
在這種情況下,存款准備金多餘和不足的銀行,在客觀上需要互相調劑。於是,1921 年在美國紐約形成了以調劑聯邦儲備銀行會員銀行的准備金頭寸為內容的聯邦基金市場
同業拆借市場具有以下特點:
(1)融通資金的期限一般比較短;
(2) 參與拆借的機構基本上是在中央銀行開立存款帳戶,交易資金主要是該帳戶上的多餘資金;
(3) 同業拆借資金主要用於短期、臨時性需要;
(4)同業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同業拆借可以使商業銀行在不用保持大量超額准備金的前提下,就能滿足存款支付的需要。1996年1月3日,我國建立起了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市場並開始試運行。
短期拆借市場又叫「通知放款」,主要是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如證券商之間的一種短期資金拆借形式。其特點是利率多變,拆借期限不固定,隨時可以拆出,隨時償還。交易所經紀人大多採用這種方式向銀行借款。具體做法是,銀行與客戶間訂立短期拆借協議。
規定拆借幅度和擔保方式,在幅度內隨用隨借,擔保品多是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借款人在接到銀行還款通知的次日即須償還,如到期不能償還,銀行有權出售其擔保品。
㈧ 什麼是信貸協議
什麼是信貸?
銀行短期信貸市場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客戶辦理短期信貸業務的所。銀行對工商企業的短期貸款主要解決企業季節性、臨性的短期流動資金需要,因此銀行在提供短期信貸時,比較注意資金的安全從而減少風險。為了保證貸款能按時收回,發放貸款前特別注重了解客戶的資信、財務狀況(包括債務狀況)、款項用途,根據這些情況控制貸款的數量。
銀行短期信貸主要憑借信用。借款人無需交納抵押品,借貸雙方一般也不簽訂貸款協議,通過電話或電傳就能達成交易,手續十分簡便。
短期信貸的利率,按借貸期限的不同而變動。在國際貨幣市場上,歐洲美元短期信貸的利息支付採取的是貼現法,即在借款時,銀行已經將利息從貸出款項中扣除,然後將扣除利息以後的余額付給借款人;在貸款到期的時候,借款人按貸款額償還。這種利息先付的方法增加了借款人的成本,因而使貸款的實際利率高於名義利率。
信貸協議就是為借款人做信用擔保之前與借款人所簽一種協議
㈨ 金融市場按照交易對象可分成那幾類
按照金融產品的交易對象為依據,可以把金融市場劃分為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
(1)貨幣市場。貨幣市場是指以期限在一年以內的金融資產為交易標的物的短期金融市場。該市場的主要功能是保持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以便隨時轉換成可以流通的貨幣。它的存在,一方面滿足借款者的短期資金需求,另一方面也為暫時閑置的資金找到了出路。
在美國金融史上,早期的貨幣市場概念狹義地指對證券經紀商和交易商進行通知放款的市場。後來,貨幣市場的概念又廣義地包含了短期資金市場。現在,貨幣市場一般指國庫券、商業票據、銀行承兌匯票、可轉讓定期存單、回購協議等短期信用工具買賣的市場。許多國家將銀行短期信用工具也歸入貨幣市場的業務范圍。其中拆借市場和票據市場是最重要的兩個市場。拆借市場是金融機構間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市場,主要為各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彌補短期流動資金不足、降低資金閑置提供一個渠道。票據市場是以各種票據為媒體進行資金融通的市場,按照票據的種類,可以分為商業票據市場、銀行承兌票據市場和大額可轉讓存單市場。
(2)資本市場。資本市場是指期限在1年以上的金融資產交易的市場。資本市場包括兩部分:一是銀行中長期存貸款市場,另一個是有價證券市場。但是由於在世界各國的長期資本市場中,證券市場是最為重要的市場,而且從長期來看,融資證券化是一種趨勢,所以資本市場主要是指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
資本市場的主要作用是為企業創建、擴充設備等長期項目以及政府籌集長期資金用於公用事業投資和保持財政收支平衡。由於它的期限比較長、金融工具的流動性比較低,因此該市場的風險相對較大。
(3)外匯市場。外匯市場是專門進行外匯買賣的場所,從事各種外幣或以外幣計價的票據及有價證券的交易。外匯市場按其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外匯市場是銀行間的外匯交易,包括同一市場各銀行間的交易、中央銀行和外匯銀行間以及各國中央銀行間的外匯交易活動,也被稱為批發外匯市場(Wholesale Market);廣義的外匯市場是指由各國中央銀行、外匯銀行、外匯經紀人及客戶組成的外匯買賣、經營活動的總和,包括批發市場和銀行同企業、個人間外匯買賣的零售市場(Retail Market)。
外匯市場是國際間資金的調撥劃轉、國際間債權債務的清償、國際間資本流動以及跨國資金借貸融通的重要載體。通過外匯市場,購買力的國際轉移得以實現,為國際經濟交易提供了資金融通的渠道。
(4)黃金市場。黃金市場是專門進行黃金買賣的交易市場。目前黃金仍是重要的國際儲備工具之一,是調節國際儲備的重要手段,在國際結算中仍然佔有很重要的地位,黃金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有:企業、個人、各國的外匯銀行和中央銀行、進行市場投機而進行黃金買賣的個人和機構。黃金市場主要集中在倫敦、紐約、蘇黎世、香港等地。
由於黃金具有商品和貨幣的雙重職能,所以黃金市場亦有這兩方面的內容:黃金商品市場和黃金信貸市場。黃金商品市場包括貴金屬交易市場、金首飾市場和黃金租賃市場。黃金信貸市場是由銀行與銀行,銀行與客戶之間從事黃金信託、融資、儲蓄業務的市場。黃金作為「硬通貨」,是國際經濟來往的重要結算工具,各國中央銀行把黃金儲備作為衡量一個國家支付能力和經濟實力的重要標志。黃金市場是國際投資活動的重要場所,黃金市場中黃金價格的變動會帶來國際貨幣市場及外匯市場價格變化,可見黃金市場的重要性
㈩ 短期融資的方式有哪些
短期融資是指籌集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內所需要的資金。短期融資的使用期限一般規定在1年以內,它主要用以滿足企業流動資產周轉中對資金的需求。短期融資主要有:籌資速度快,容易取得、籌資彈性大,限制條款少、資本成本低、籌資風險高,騰挪餘地小,需要較強的財務調控能力的特點。
短期融資方式
1、商業信貸
商業信貸在資產負債表中表現為應付帳款,在西方國家是短期信貸中最大的一類,對較小的企業特別重要。商業信貸的特點是方便但不正規。
2、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或非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借款。短期借款主要用於生產周轉借款、臨時借款和結算借款。短期借款的優點是籌資效率高、籌資彈性大;缺點是籌資風險高、實際利率較高。
3、商業票據
商業票據是指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信用較高的企業開出的無擔保短期票據。優點是融資成本低、手續簡單,省去了與金融機構簽訂協議等許多麻煩。
4、短期融資券
短期融資券是由企業發行的無擔保短期本票。短期融資券的籌資成本較低,籌資數額比較大,還可以提高企業信譽和知名度,但發行短期融資券的風險比較大,彈性也比較小,發行條件比較嚴格。
5、典當抵押融資
主要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特點是:周轉速度快、抵押范圍廣、沒有資金用途限制、借貸方式靈活、利息高於銀行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