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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在金融機構的財產

發布時間:2021-01-12 01:33:33

1. 打官司輸了,如果就是不賠償,法院強制執行的話,賬戶會凍結多久

如果打官司輸了,對方申請強制執行的話法院是可以凍結賬戶以及所有的財產的,銀行賬戶的最長凍結時間是二年,但是如果案件沒有執行完法院還可以重新裁定凍結,如果想不了了之,又不履行的話,可能是不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1)法院強制執行在金融機構的財產擴展閱讀:

凍結存款的規定

(依據: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與金融機構已建立網路執行查控機制的,可以通過網路實施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等措施。

網路執行查控機制的建立和運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建立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具有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發送、傳輸、反饋查控信息的功能;

(二)授權特定的人員辦理網路執行查控業務;

(三)具有符合安全規范的電子印章系統;

(四)已採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統和信息安全的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實施網路執行查控措施,應當事前統一向相應金融機構報備有權通過網路採取執行查控措施的特定執行人員的相關公務證件。辦理具體業務時,不再另行向相應金融機構提供執行人員的相關公務證件。

人民法院辦理網路執行查控業務的特定執行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相應金融機構報備人員變更信息及相關公務證件。

第三條 人民法院通過網路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時,應當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多案集中查詢的,可以附匯總的案件查詢清單。

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存款需要凍結或者續行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

對凍結的被執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解除凍結裁定書和協助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

第四條 人民法院向金融機構傳輸的法律文書,應當加蓋電子印章。

作為協助執行人的金融機構完成查詢、凍結等事項後,應當及時通過網路向人民法院回復加蓋電子印章的查詢、凍結等結果。

人民法院出具的電子法律文書、金融機構出具的電子查詢、凍結等結果,與紙質法律文書及反饋結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條 人民法院通過網路查詢、凍結、續凍、解凍被執行人存款,與執行人員赴金融機構營業場所查詢、凍結、續凍、解凍被執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金融機構認為人民法院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採取的查控措施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在15日內審查完畢並書面回復。

第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相應操作規范使用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和查控信息,確保信息安全。

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不得泄露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取得的查控信息,也不得用於執行案件以外的目的。

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不得對被執行人以外的非執行義務主體採取網路查控措施。

第八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反第七條規定的,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人民法院具備相應網路扣劃技術條件,並與金融機構協商一致的,可以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採取扣劃被執行人存款措施。

第十條 人民法院與工商行政管理、證券監管、土地房產管理等協助執行單位已建立網路執行查控機制,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股權、股票、證券賬戶資金、房地產等其他財產採取查控措施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2. 法律規定應當由哪些的行政機關劃撥存款、匯款

劃撥存抄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襲行政機關決定,並書面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後,應當立即劃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七條劃撥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決定,並書面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後,應當立即劃撥。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劃撥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第四十九條 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2)法院強制執行在金融機構的財產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 金融機構需要承擔責任行政強制

1、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的;2、對應當立即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不凍結或者不劃撥,致使存款、匯款轉移的;3、將不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予以凍結或者劃撥的;4、未及時解除凍結存款、匯款的。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4. 強制執行凍結的賬戶是工程保證金能扣除嗎

1、可以的, 法院可以凍結,但不一定要執行。因為還要看承兌匯票的兌付情況,才能確定。 如果承兌匯票沒有能兌付,保證金就應該退還,此時,銀行可以憑借凍結的法律文書實施扣劃。如已經兌付,保證金已經被使用,則法院的凍結就沒有實際意義了。
2、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 (法發〔2000〕21號 二000年九月四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及其他 金融機構: 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現就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銀行(含其分理處、營業所和儲蓄所)以及其他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統 稱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辦理查詢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對於查詢的情況,由經辦人簽字確認。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查詢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需要凍結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對協助 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凍結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扣劃裁定書和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還應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 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扣劃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可以根據工作情況要求存款人開戶的 營業場所的上級機構責令該營業場所做好協助執行工作,但不得要求該上級機構協助執行。
二、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存款時,凍結、扣劃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 書適用留置送達的規定。
三、對人民法院依法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金融機構應當立即予以辦理,在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以收貸收息;不得為被執行人隱匿、轉移 存款。違反此項規定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金融機構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向當事人通風報信,致使當事人轉移存款的,法院有權責令該金融機構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罰款、 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或查閱的有關資料,包括被執行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會計憑證、賬簿、有關對賬單等資料(含電腦儲存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如實提供並加蓋印章;人民 法院根據需要可抄錄、復制、照相,但應當依法保守秘密。
六、金融機構作為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到有關人民銀行查詢其在人民銀行開戶、存款情況的,有 關人民銀行應當協助查詢。
七、人民法院在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情況時,只提供單位賬戶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開戶銀行應當根據銀發(1997)94號《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政法委〈關於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 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積極協助查詢並書面告知。 八、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法院應當向其發出限期履行通知書,期限為十五日;逾期未自動履行的,依法予以強制執行;對被執行人未能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依法裁定逐級變更其上級機構為被執行人,直至其總行、總公司。每次變更前,均應當給予被變更主體十五 日的自動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動履行的,依法予以強制執行。
九、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十、有關人民法院在執行由兩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與仲裁、公證等有關機構就同一法律關系作出的兩份或者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的過程中,需要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法院,予以查詢、凍結,但不得扣劃。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就該兩份或多份生效法律文書上報共同上級法院協調解決,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共同上級法院的最終協調意見辦理。
4、第九條有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5. 找不到被執行人怎麼辦

債務人下抄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公襲告送達法律文書、缺席判決,如果被法院執行的還款不還也找不到人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強制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家屬生活、工作和學習所必須的費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基於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基於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而產生的給付請求權;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准備金及其營業場所、使用中的運鈔車; 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為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須的房屋、器械、設備及其他物品;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法院不能執行。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

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6. 執行局可以把老賴上到公安網上追逃嗎

執行局不可以把老賴上到公安網上追逃,但可以在網上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

對老賴,也就是失信被執行人可採取的行為和執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措施,但不能進行網上通緝。

一、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1、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2、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二、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6)法院強制執行在金融機構的財產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規定: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7. 公證機構可以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所簽署的符合公證法規定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多選)

選ABCD
(一)各類融資合同,包括各類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託貸款合專同、信託貸款合同等各類貸款合同,票據承兌協屬議等各類票據融資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開立信用證合同,信用卡融資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約及各類分期付款合同)等;
(二)債務重組合同、還款合同、還款承諾等;
(三)各類擔保合同、保函;

8. 納稅人在金融機構設立的保證金,可作為"存款"採取稅收強制執行嗎

可以的。納稅人在金融機構設立的保證金不是法律層次規定的。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專末按照規定的期限屬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末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9. 支付寶上的錢法院能查到嗎

可以查到。

執行法官劉英欣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李某和他妻子支付寶個人賬戶情況,在被執行人李某的支付寶賬戶上查到了一筆6萬余元的款項。執行法官立即電話聯系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要求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李某支付寶賬戶內的款項。

並將凍結執行裁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以加急特快專遞方式郵寄過去。在確認情況之後,支付寶公司在線上及時協助凍結了被執行人李某名下的支付寶個人賬戶資金,並將其在支付寶平台的信用等級進行降級處理。

隨後,執行法官劉英欣將劃撥執行裁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以加急特快專遞方式送達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全部執行款4.85萬余元於2017年5月18日被劃撥至孟村法院專用賬戶內,5月19日申請執行人張某在法院的監督下提取了這筆款項,案件得以全部執結。

(9)法院強制執行在金融機構的財產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總對總」網路查控系統,與16家單位和39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可以查詢被執行人全國范圍內的16類25項信息(不動產、存款、金融理財產品、船舶、車輛、證券、網路資金等)。基本實現對被執行人主要財產形式和相關信息的有效覆蓋。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網路查控系統,為6038萬余件案件提供查詢凍結服務,共凍結資金4136億元,查詢不動產信息984萬條,查詢到車輛5142萬輛、證券1421億股、漁船和船舶194萬艘、互聯網銀行存款257億元,有力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10. 別人欠我錢不還,我可以報警告他詐騙嗎

這種行為不構成詐騙,是民間借貸。詐騙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個罪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可以進行民事訴訟。

第一,你有權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償還欠款,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三年;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應給對方一個寬限期,訴訟時效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兩年,兩年期滿後,在訴訟過程中將會喪失勝訴權(即債權不受到法律保護),所以必須注意訴訟時效。

(10)法院強制執行在金融機構的財產擴展閱讀

詐騙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根據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

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許可權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

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但不成立詐騙罪(詳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

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監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最新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起點。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刑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犯罪認定

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與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與招搖撞騙罪界限

兩者都使用騙術,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

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就侵犯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屬於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為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並從重懲罰。

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為詐騙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如果先後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並罰原則處理。

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餘各章節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

這些詐騙犯罪與本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方面均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與對象上均有差別,較易區分。本條因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參考資料:網路-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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