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服務咨詢合同是否交印花稅
不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只對條例列舉的合同等計征印花稅,不在列舉范圍內的合同不征印花稅。
印花稅條例附件列舉的服務合同僅僅指「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其他服務合同不在計征范圍之內,所以咨詢服務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1)咨詢服務合同金融擴展閱讀:
計稅方法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下列憑證可以免徵印花稅:
(1)已經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抄本,但是視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撫養孤老傷殘人員的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6)企業因改制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7)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
(8)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
下列項目可以暫免徵收印花稅:
(1)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
(2)書、報、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個人之間書立的憑證;
(4)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准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系,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
(5)個人銷售、購買住房。
B. 我向一家金融公司委託貸款,簽了一份委託服務合同。但我事後覺得利息
如果你的資金沒有給他就不要貸了,具體在哪家銀行辦的貸款,你可以直接跑到那家銀行,取消用你名字的貸款。
這樣就可以不用理他了,要貸款自己去銀行貸,利息低很多的。
C. 工程咨詢合同的主要類型有哪些
全過程工程咨詢和工程總承包兩種模式相輔相成,相互促進。根據《關於進一步推行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和最新的發布的《關於徵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建市設函〔2017〕65號)對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提出的要求,都明確提到「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督促工程總承包企業履行合同義務。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託項目管理單位,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項目管理單位可以是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單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等單位,但項目管理單位不得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具有利害關系」。
即表示一個項目建設可以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也可以同時委託項目管理公司對其進行監督。提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企業利用自身在管理、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接受業主的委託,通過對總承包商的監督、管理和咨詢服務,將對項目的順利進行提供保障,有利於工程總承包市場的健康發展。
D. 以服務費名義收取的變相利息屬於融資利率嗎
您好,接下來我將為您解答該問題
以服務費名義收取的變相利息不屬於融資利率。
拓展資料
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借款人經常提出金融機構以服務費、咨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方式收取的費用不合理,要求法院認定無效或者酌減的。有觀點認為,這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只要總費用不超過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利率上限,法院就應支持。還有觀點認為,法院應該進行審查,如果金融機構確實沒有提供相應服務的,就不應予以支持,也可以根據服務予以酌減。《九民紀要》採用的是第二種觀點。
一、《九民紀要》中關於金融借款合同中變相利息的規定
《九民紀要》第51條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認為金融機構以服務費、咨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為名變相收取利息,金融機構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關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借款人應否支付或者酌減相關費用。
二、實務問題
(一)關於金融借款合同的認定
金融機構一般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實踐中,金融機構包括經「一行兩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各自的分支機構,以及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金融活動的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原則上說,凡持牌經營的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都屬於金融借款合同的范疇。根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等原則和精神,要區別對待金融借貸和民間借貸,並適用不同規則和利率標准。一般來說,金融借貸的利率要低於民間借貸。
(二)關於金融機構與第三人簽訂財務顧問費合同的審查
實務中,金融機構往往不直接與借款人簽訂財務顧問費合同,以此躲避監管部門的監管,也給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帶來困難。
法院在審查時,一般應當通過顧問費的收取節奏與利息收取節奏是否一致,財務顧問費的收取與貸款金額是否存在比例關系,簽訂財務顧問協議時間、收取融資顧問費時間與貸款發放時間接近等事實判斷財務顧問費與貸款業務是否存在關聯。
經審查,確實沒有證據證明案外人收取的財務顧問費與金融借款之間具有關聯,法院就難以支持借款人要求酌減或者抵扣的請求。
1. 融資利息:融資利息也可以叫杠桿成本。指投資者到券商處以本金作為保證金,借入券商的資金進行投資。而券商借出資金是要收取貸款利息的,這利息就叫融資利息。融資利息是針對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融資人為了達到融資和融券的目的而繳納給券商一定費用。該費用等於融券資本或者融資資本乘於融資融券利息,該利息是一個百分基數。在美國1980年的所有券商的收入中,有13%來自於對投資者融資的利息收入。而在香港和台灣則更高,可以達到經紀業務總收入的1/3以上。當然,比較美國1980年和2003年證券公司收入結構可以發現,融資利息收入從13%下降到3%,因此,融資利息收益不一定更夠持久地稱為證券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
2.典型案例
耀華房地產公司、中信銀行合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終329號】。
2012年12月3日,耀華房地產公司與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簽訂《財務顧問協議》,約定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為耀華房地產公司提供經營管理與融資分析咨詢服務,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向耀華房地產公司收取財務顧問費。截至2014年3月26日,耀華房地產公司支付財務顧問費共計6,400餘萬元。
2012年12月12日,盛陽投資合夥與中信銀行合肥分行簽訂《委託貸款委託合同》,約定盛陽投資合夥委託中信銀行合肥分行向耀華房地產公司發放貸款5億元,期限2年。中信銀行合肥分行於2012年12月14日向耀華房地產發放貸款5億元。
中信銀行合肥分行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耀華房地產公司償還借款本金5億元,並支付利息、罰息等,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支持其訴請。耀華房地產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耀華房地產公司向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支付的64,00餘萬元財務顧問費用於抵扣借款本息。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耀華房地產公司在原審中抗辯以及上訴均主張,其向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支付的財務顧問費6,403.15萬元應當沖抵本案5億元委託貸款的本息,理由是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中信銀行合肥支行除本案委託貸款之外並未提供其他服務,合同約定的財務顧問費實為變相收取的高額利息,應在欠付的貸款利息中予以抵扣。
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耀華房地產公司的主張理據不足,不能成立。
首先,前述合同均為各方商事主體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均為有效;各方當事人對於合同效力亦不持異議,因此合同應當得到遵守。
其次,上述合同約定的部分義務已經得到各方當事人的主動履行,表明各方對於合同約定內容以及合同目的並無認識上的分歧,該種已然形成的交易秩序只要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應當予以維護。
再次,雖然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中信銀行合肥分行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除了本案委託貸款業務之外,還向耀華房地產公司提供了其他服務,但包括耀華房地產公司在內的各方當事人均不否認本案委託貸款業務亦屬於雙方協議的約定內容,因此耀華房地產公司主張其已支付的財務顧問費應抵扣欠付的款利息,理據並不充分。
最後,即便從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中信銀行合肥分行收取顧問費與本案委託貸款業務相捆綁的事實認為該費用也系委託貸款的融資成本,但《財務顧問協議》約定的基本費用按年利率5.3%計算、特殊費用按年利率3%計算,合計為年利率8.3%,《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約定的年利事為6.5%,《財務顧問服務協議》約定的費用折算為年利率是0.15%,三項合計年利率為14.95%,並不高於法律予以保護的利率水平。
因此從平衡債權人利益保護和房地產企業融資成本的角度考量,耀華房地產公司主張該部分費用應當抵扣其欠付貸款利息的上訴理由,亦不能得到支持。
E. 金融服務費是什麼
金融服務費就是貸款的時候收的服務費。根據不同的經銷商,不同的4S店,可能會個別有內些區別。一般來容說,按照貸款金額的3%到5%來收取,根據車型不同,還有品牌不同。它就是幫助消費者辦理貸款的一些收取資料,還有審批的一些流程使用的一些費用。
收取這個費用是沒有什麼法律依據的,就是辦理的費用,大部分4S店都存在這個問題。這個錢應該是屬於經銷商自己收取的費用。大多數店應該是不能開發票的,一般都是以收據的形式給顧客。
按照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根據當前的規定,汽車金融服務費並不合法。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F. 幫客戶做服務金融貸款,前期簽了委託合同,收了定金,合同上...
你好,需要按照合同約定訴訟維權
G. 跟金融公司簽了服務合同由於去做抵押是銀行和中介說的貸款利息和時間不一樣加上我貸款資質不夠我可以終止
一般情況下都是中介亂加錢,其實你可以直接去銀行貸款。如果銀行審核你的資質不夠,那麼肯定也申請不下來,只能終止
H. 金融居間服務合同違約是如何定義的
法律分析:金融居間合同是指甲方委託乙方向銀行聯系和安排人民幣的借款,具體借款金額由銀行評估審批後確定,乙方接受委託,並充分發揮資源優勢,認真負責加速辦理借款手續,在金融機構審批後,借款匯入甲方指定的賬號即視為貸款成功。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