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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機構存在中央銀行的准備金

發布時間:2022-04-04 08:32:25

❶ 央行對各大銀行的存款准備金率是多少

❷ 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

B

❸ 中央銀行存款准備金的用途具體是那些方面的。希望大家可以給予,詳細的回答。謝謝

銀行准備金主要是國家來調控宏觀經濟的,准備金就象家裡的存款一樣,通過調整家裡的存款,可以改善家裡的消費,每家銀行都在中央銀行存有準備金,准備金率是7%左右,每家銀行自己也有準備金,用於調控貸款,抵抗風險。 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
伴隨著基準利率的調整,相關房貸利率也會上調,這將適當加大購房者的壓力。不過,從五年以上貸款僅上調0.09個百分點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也上調0.09個百分點的幅度來看,購房者「負擔」不會太大。而各家商業銀行還會有相應優惠措施,更緩解了購房者的還款壓力。 存款准備金是金融企業為應付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而准備的貨幣資金。國際上,存款准備金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庫存現金; 二是按存款總額或負債總額的一定比例繳存中央銀行的存款,稱為法定準備金;三是在中央銀行存款中超過法定準備金的部分,稱為超額儲備。在本法中,存款准備金的范圍僅限於法定準備金。 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有權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
現行法律法規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的范圍、比例和操作都有具體規定。目前商業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的范圍是其吸收的一般存款,包括:(1)企業存款;(2)儲蓄存款;(3)農村存款;(4)其他存款。商業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的比例,即其交存中央銀行的准備金占其吸收的一般存款的比例為13%。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商業銀行,還必須按《金融機構繳存外幣存款准備金暫行規定》的要求,繳存外幣存款准備金。該《規定》明確,商業銀行繳存外幣存款准備金的存款范圍是:個人外幣儲蓄存款;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外國駐華機構的外幣存款;發行外幣信用卡的備用金存款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外幣存款。外幣存款准備金的繳存比例為外幣存款平均余額的5%。商業銀行應嚴格遵照執行。

❹ 商業銀行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存在央行的存款准備金

法定存款准備金就是商業銀行存放在央行的用於保證其可以正常運營的資金,不可以動用,不可以用於貸款,也不可以用於存款人提款。簡單點說,就是央行定個底限,商業銀行你少於這個數就別想開門。
希望採納

❺ 准備金必須存在中央銀行嗎

准備金的概念很大的,你所說的第一個是存款准備金,這是金融機構開辦業務的類似保證金,必須存放在中央銀行的。「那麼准備金是屬於企業准備金還是銀行准備金?」這個不好回答,不明確問題。經濟法中的應該是壞賬等資產減值損失類的吧。也專項和一般准備。。。。

❻ 非銀行金融機構需要存入存款准備金在中央銀行嗎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1)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2)確定中央銀行的基準利率;(3)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4)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5)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6)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但不得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賬戶透支。」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支付結算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有其法定的職責和業務范圍,根據以上法條規定,央行的法定業務主要有:(1)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備金制度、基準利率制度、再貼現制度、再貸款制度、公開市場業務制度和其他貨幣政策工具)(2)代理財政部向各金融機構發行、組織兌付政府債券;(3)經理國庫與清算服務;(4)中央銀行貸款;(5)央行禁止從事的業務;
希望採納

❼ 法定準備金必須存在中央銀行嗎,法定準備率和存款准備金率一會事嗎

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結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在現代金融制度下,金融機構的准備金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以現金的形式保存在自己的業務庫,另一部分則以存款形式存儲於央行,後者即為存款准備金。存款准備金分為「法定準備金」和「超額准備金」兩部分。法定存款准備金是指商業銀行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存在中央銀行里的自身所吸收存款的一個最低限度的准備金。超額存款准備金是金融機構存放在中央銀行、超出法定存款准備金的部分,主要用於支付清算、頭寸調撥或作為資產運用的備用資金。法定存款准備金的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銀行決定的,被稱為法定存款准備金率。

❽ 最早建立起中央銀行體制下的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國家是

將存款准備金集中於中央銀行的做法起始於18世紀的英國

❾ 除了各商業銀行,還有哪些機構需要交存款准備金

除了銀行機構以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等也需向中央銀行繳納存款准備金。
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等。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以上各種金融機構相互補充,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Deposit
Reserve
Ratio)。准備金本來是為了保證支付的,但它卻帶來了一個意想不到的「副產品」,就是賦予了商業銀行創造貨幣的職能,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現已成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是傳統的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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