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IPO上市可否有大額非金融機構借款
這個在上市前最好清理掉。
非金融機構借款不符合人行《貸款通則》的規定,盡回管這個規定是80年代答的了,實踐中企業間借款也很普遍,但這個規定畢竟沒有明確已經失效。做過的項目中也有這種情況的,當時證監會在反饋意見中就提出讓說明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合法性。
再者,一個企業的債務融資不是通過銀行進行的,也會讓人對企業的經營和信用情況產生質疑。其實解決辦法也比較簡單,實在還是想從這兒借,那通過銀行做委託貸款或者定向貸款就可以了。
上市的過程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清理為好。
B.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時的利息率是多少可以在所得稅稅前允許列支
你好,
很高興為你回答問題!
解析:
稅法中關於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費用在版企業所得稅前抵扣的規定為權:不超過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部分,准予稅前抵扣。也就是說,超過的部分就不可以稅前抵扣了。
這個利率是根據貨幣市場不斷調整變化著得,所以你所提到的6.39%是某一時期,金融機構的借貸款利率,這一利率並不是固定不變的。
給你舉個簡單的例子吧!
一個企業向另一企業借款100萬元,約定的利率為8%,同期金融機構的借貸款利率為6.39%,那麼這個企業的年度應付利息費用為100×8%=8萬元,而稅法上只認同利率為6.39%(金融機構借貸款利率),則其利息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的額度為100×6.39%=6.39萬元。
就是這個意思!
如果還有疑問,可通過「hi」繼續向我提問!!!
C. 在中國非金融機構可以進行貸款業務嗎
在由相關監管部門監管的網貸平台借款是合法的。但是因為當前網貸平台在安全問題上存在很多風險,所以一般不建議在網貸平台借款。
建議通過正規渠道貸款,避免造成利滾利至無法償還、上當受騙。
並且通過銀行貸款無手續費,也不會讓客戶先繳納保證金。望客戶仔細甄別,謹防詐騙。
農行針對不同貸款用途,會有不同的貸款政策,具體可咨詢當地農行。
農行目前針對小額消費貸款,有隨薪貸、網捷貸等業務。
網捷貸是指農業銀行向符合特定條件的農業銀行個人客戶發放的,由客戶自助申請、快速到賬、自助用信的小額消費貸款。
「隨薪貸」是農業銀行以信用方式向資信良好的個人優質客戶發放的、以個人穩定的薪資收入作為還款保障的、用於滿足消費需求的人民幣貸款。隨薪貸不得用於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信貸政策禁止的用途。
目前網捷貸可以通過個人網銀和掌上銀行申請(目前僅支持二代K寶客戶),自動審批,快速到賬。
若持有農行儲蓄卡,可登錄掌上銀行,點擊「全部→網捷貸→立即申請」,還可登錄個人網銀,點擊「貸款→網捷貸→立即申請」進入申請頁面。
最高貸款金額為30萬元,最低為3000元;客戶的具體額度將根據客戶在農行的業務情況進行核定。網捷貸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可以提前還款。
網捷貸貸款對象:
(一)我行未結清個人住房貸款的客戶(簡稱「房貸客戶」)。
(二)按時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客戶(簡稱「公積金客戶」)。
(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的客戶(簡稱「社保客戶」)。
(四)我行代發工資客戶(簡稱「代發工資客戶」)。
(五)其他符合我行條件,且持有我行借記卡的客戶(簡稱「借記卡客戶」)。
若需透支現金急用的話,建議可嘗試申請農行信用卡。年滿18 周歲,信用記錄良好,有合法、充足、穩定的收入或資產,即可嘗試申請。
必要申請材料包括身份證件和收入證明,若能提供較多還款能力證明,有助於較高額度的申請。
申請方式:
可攜帶相關材料到農行網點申請。審批時間30天左右。
若是農行掌上銀行、個人網銀客戶,可通過網銀、掌上銀行進行申請。審批時間約7個工作日。
通過農行官網點擊個人服務--信用卡--我要辦卡,在線申請,此種申請需辦理面簽,審批時間面簽後30天左右。
D. 商業銀行直接向非金融機構單位或個人轉讓不良貸款債權是否合法有效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報刊公告」適用主體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回資產管理公司或銀答行機構。一些人誤把在報刊登的「債權轉讓通知」理解為「公告送達」,其實只有「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時「報刊公告」方可適用。在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通知,不能認定為債權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若涉及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債權轉讓,一定要選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抵扣嗎
長期以來,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允許稅前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為此爭論不休,各執一詞,導致各地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對這個問題處理帶有很大隨意性。尤其,《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後,非金融企業是否包括非法人的機構和個人成為新的爭論焦點,它關系著到: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允許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實施條例》中「非金融企業」有兩種理解,一種理解是:「非金融企業」是指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它不包括非法人的組織或機構和個人;另一種理解:「非金融企業」是指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企業、組織或個人。從字面上理解,「非金融企業」是不包括非法人組織、機構以及個人,這就意味著:非金融機構向非法人組織、機構以及個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是不允許扣除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些中小企業面臨著融資難,融資成本高的困境,中小企業不得不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融資,中小企業向個人借款的現象比較普遍,若其借款利息稅前不允許扣除,這與稅收公平性原則是背離的,這也成為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一種稅收障礙。筆者認為:《實施條例》中「非金融企業」不僅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還應包括非法人組織、機構以及個人。其理由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法》「企業」定義中包括「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以及外籍自然人」
《企業所得稅法》中將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很顯然,非居民企業包括外籍自然人,外籍自然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借款利息繳納企業所得稅後,支付利息的企業稅前是可以扣除。若企業向國內居民個人借款,支付利息的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利息稅前不能扣除。外籍自然人與國內居民同樣都是來源於利息所得,前者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20%,優惠稅率為10%;後者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20%,前者支付利息的企業稅前允許扣除,若後者不允許扣除,從稅收公平性原則上看:不符合公平性原則,也不符合《企業所稅法》及實施條例的立法精神。
(二)民間借貸合法性是困擾著「民間借貸利息稅前是否允許扣除」關鍵所在
非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之間、非金融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資金借貸屬於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法釋[1999]第3號)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一是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二是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三是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四是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只要企業不存在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其向個人借入資金的行為,以及個人將資金借貸於企業的行為,屬於民間借貸,是合法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發[1991]21號)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以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否則,超過部分法律依法不予保護。
非金融企業向職工個人、社會公眾借款只要不是非法集資,符合合法性的前提,這種民間借貸是受法律保護,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就應允許稅前扣除。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非金融機構」雖然沒有明確是否包括個人,但主管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事實上默許了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息支出,稅前允許扣除。這也是主管稅務機關考慮到大部分中小企業存在內部職工集資或向其他個人借款的現象,職工集資、個人借款利息稅前扣除採用類推或比照非金融機構執行的一種折衷辦法。
筆者認為:非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借貸屬於民間借貸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企業所得稅法》也進一步明確了非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之間借款利息稅前允許扣除,那麼,非金融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同樣屬於民間借貸行為,這種民間借貸行為在不違法的前提下,也受法律保護,其借款利息稅前也應允許扣除。
(三)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應取得何種合法憑證稅前才允許扣除
由於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導致個人從非金融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也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中只對非金融機構取得資金佔用費(利息)應繳納營業稅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利息),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利息),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佔用費(利息),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的徵收營業稅范圍,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營業稅。各地稅務機關根據這一解答類推得出結論: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資金借貸給他人使用並收到利息或者資金佔用費的,均構成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之貸款的營業稅應稅行為,其所取得的利息或者資金佔用費收入,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筆者認為:個人借貸給非金融企業收取的利息應依法徵收營業稅並沒有充足的法律、法規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因此,個人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或者轉貸資金取得利息收入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有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個人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稅務機關出具納稅憑證,並開具發票,同時,要求支付利息的非金融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非金融企業依據這些合法、有效的憑證,據實列支向個人借款的利息,並在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有的主管稅務機關只要求支付利息的非金融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在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筆者認為:按照稅收法定的原則,個人從非金融企業取得利息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就是非金融企業個人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合法、有效的憑證。
綜上所述,非金融企業不僅應包括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它還應包括非法人的組織或機構和個人;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取得了合法、有效地憑證,其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稅前應允許扣除,只有這樣才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筆者建議:主管稅務機關應盡快出台相關法律、法規,以明確這個問題,否則不利於《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貫徹和執行。
F. 請問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時以「股權出質」抵押的,工商局是否給予登記呢有沒有相關規定呀!
我國物權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非上市公司股權出質登記機關。
股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某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為質物向銀行申請的貸款,它是在融資擔保方式上的一種創新。
股權質押貸款的基本條件:1、申請質押的股權依法可以流通,即上市公司章程等內部規章、法律文件對公司股權的質押、轉讓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規定。2、申請質押的股權在此次質押之前必須是未設立質押或有效質押已解除,即借款人對所質押的股權必須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與處分權。3、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實行特別處理、限制轉讓或暫停上市。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法律專家對後者作出修改如下: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被質押股份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股權質押貸款優勢表現在:第一,企業貸款成本低、時間快。以武漢某公司為例,公司若使用抵押房地產的方法貸款2500萬,房地產評估費、權證費及保險費用保守估計要花30萬以上,且需要2-3個月時間。而該公司此次股權質押貸款只花了數千元評估費用,登記和審批完全免費。算上前後籌備時間也只花了一個月時間。第二,銀行風險降低。從前基本沒有銀行會接受股權質押貸款,因為風險太大。企業還可以在抵押期間將股權轉讓,銀行如果找不到股東,將承受很大損失。而根據新《規定》,企業股權在質押期間,將被工商部門鎖定,無法進行轉讓,風險大大降低。
不過,單純股權質押貸款的風險也不容忽視。這主要是因為股權價值很難評估,且無法預料其保值性如何。一般來講,金融機構主要是根據企業的凈資產以及每股凈資產來確認企業股份的價值,然後按照一定的折扣率給予授信。所以銀行在開展業務的時候,仍需要選擇現金流充足、貸款期限較短、企業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的企業。商業銀行在開展股權質押貸款業務時,應注意兩點:首先要清醒認識到股權質押存在的風險。股權質押屬於權利質押,相對於實物質押,股權質押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股權變現時,其價值的實現取決於該權利對應的財產價值。股權質押的風險在於股權的價格很有可能因公司經營不善而下跌。當股權價格下跌後,轉讓股權所得的價款,有可能不足以清償債務。雖然《擔保法》規定變價收入不足抵償債務時,債務人需要就不足部分繼續進行償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債務人時常因缺少能力而使進一步償還成為泡影。因此,商業銀行在接受股權質押時,還要對企業資產加以鎖定,即限制企業某些經營行為,以免股權價值被掏空。其次在接受股權質押時,須對該股權質押情況及質押成立條件進行充分了解。《擔保法》對股份和股票設定質權採取不同的生效條件:以股份質押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以股票質押的,質押合同以出質人和質權人向證券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因此,接受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一定要實際查看股東名冊或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股權質押情況。
G. 非銀行金融機構向無償還能力的人發放貸款合法嗎
貸款必須要滿足其條件才可以進行貸款。
貸款辦理條件:
1、在中國境內有固定專住所、有當地城鎮屬常住戶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65周歲的中國公民;
2、有正當且有穩定經濟收入的良好職業,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遵紀守法,沒有違法行為及不良信用記錄;
4、貸款用途明確,符合國家規定,且可提供相關證明;
5、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H.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到底合法嗎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
有法院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確實沒有明文規定如何認定企業拆借合同的效力,但企業拆借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企業間借貸是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但針對當前經濟運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在現今的司法實踐中,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
如存在上下級關系、長期業務往來關系,對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性、個別的、不以收取高息為目的的短期借款,經審查不屬於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違法行為的,結合其他情況可認定為該借款行為有效。
(8)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合法性擴展閱讀:
1、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對企業拆借合同效力規定不甚明確的基礎上,必須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把握企業拆借行為的性質,對平時素有往來的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的、個別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短期借款,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拆借合同可認定為有效。
2、法院在對具體個案的審理中,應主要審查拆借合同以下幾個方面,
(1)出借人在實踐中是否以資金融通為常業,通過審查拆借合同約定的利息、違約金等認定出借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2)貸款人對該款項的用途,是否確屬為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周轉困難等情況。
(3)該借款行為是否屬於臨時拆借。法院只有在查明以上事實後,才能根據價值判斷企業拆借合同的性質,如屬於偶然的、個別的、互助性的借貸應認定為有效,如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金融業務,企業拆借合同則為無效。
I. 非金融機構對外借款不受法律保護
呵呵,主要是看合不合法
J. 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約定利息借款給個人,合法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抄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我剛從我的經濟法寫上抄下來給你,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