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有遠期外匯業務,也有外匯期權業務。個人可以通過銀行進行遠期回外匯或外匯期答權交易。
涉外企業,大多通過外管局結匯、清關;規模以上企業和合規的投資公司等,也可以直接參與到銀行間的遠期外匯市場中,不必通過商業銀行進行代理開戶交易。
2. 目前,中國有哪些金融機構可以從事外匯期權業務
來2011年4月1日,國內正式推出了人民自幣對外匯期權業務,規定客戶只能從銀行買入期權,不得賣出期權。在此基礎上,為更好地滿足市場主體的避險保值需求,《通知》推出的期權組合業務,通過對期權的買賣組合,賦予了客戶在買入基礎上賣出期權的權利,有利於降低客戶單純賣出期權的風險。
目前國內銀行可以交易外匯期權,比如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信銀行,招商銀行等均可以進行外匯期權交易。
3. 為何說未來更多金融機構會把人民幣視為外匯儲備
2017年10月1日,人民幣正式「入籃」一周年。2016年10月1日,人民幣正式加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特別提款權(SDR)貨幣籃子,成為新的SDR五種構成貨幣中唯一的新興經濟體貨幣,人民幣國際化邁出重要一步。
所以,隨著金融市場的開放,使得持有人民幣的機構和個人可以更加便利地購買人民幣標價的金融資產,這些都有助於人民幣國際化的推進。
4. 銀行間市場的外匯市場
銀行間外匯市場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正處於逐步發展與完善之中。
銀行間外匯市場:經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中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銀行間外匯交易系統進行人民幣和外匯之間交易的市場。
外匯:外匯具有動態和靜態兩方面的含義。
外匯的動態含義是指把一國貨幣兌換成另一國貨幣的國際匯兌行為和過程,即藉以清償國際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經營活動。
外匯的靜態含義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用於對外支付的金融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一)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
匯率:是各國貨幣之間相互交換時換算的比率,即一國貨幣單位用另一國貨幣單位所表示的價格。
基準匯價: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的市場交易中間價,該中間價是各外匯指定銀行之間以及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之間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買賣的交易基準匯價。銀行外匯牌價: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交易基準匯價為依據,根據國際外匯市場行情,自行套算出當日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以外各種可自由兌換貨幣的中間價。外匯指定銀行可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匯價浮動幅度內,自行制定各掛牌貨幣的外匯買入價、外匯賣出價以及現鈔買入價和現鈔賣出價。這些掛牌價即為銀行外匯牌價。
直接標價法:以一定單位的外國貨幣為基準來計算應付多少本國貨幣。
間接標價法:用一定單位的本幣為基準來計算應收多少外幣。
外匯市場:進行貨幣買賣、兌換的市場,是由外匯需求者、外匯供應者、買賣中介機構構成的外匯買賣活動場所。
匯率制度:指一國貨幣當局對本國匯率變動的基本方式所作的一系列安排或規定。如規定本國貨幣對外價值、規定匯率的波動幅度、規定本國貨幣與其他貨幣的匯率關系、規定影響和干預匯率變動的方式等。傳統上,匯率制度分為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兩類;1973年以後,匯率制度日益多樣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重新將匯率制度分為釘住匯率制和彈性匯率制兩種,後者包括浮動匯率制。
結售匯業務:銀行結售匯制度始自於1994年外匯管理體制改革。1994年1月1日起,國家取消各類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匯和售匯制度。在銀行結售匯制度下,結匯是指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付給等值人民幣的行為;售匯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外匯使用者,並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遠期結售匯業務:指外匯指定銀行與境內機構協商簽訂遠期結售匯合同,約定將來辦理結匯或售匯的外匯幣種、金額、匯率和期限;到期外匯收入或支出發生時,即按照該遠期結售匯合同訂明的幣種、金額、匯率辦理結匯或售匯。
結售匯綜合頭寸:是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持有的因人民幣與外幣間交易而形成的外匯頭寸,由銀行辦理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對客戶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所形成。
自營業務(自營性交易):1995年1月14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交易規則(暫行)規定,自營業務指會員為其自身外匯業務的正常進行而從事的外匯交易。
代理業務(代理性交易):1995年1月14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交易規則(暫行)規定,代理業務指會員為企業提供經紀服務而從事的外匯交易即期外匯交易:即期外匯交易是以雙方約定的匯率交換兩種不同的貨幣,並在一到兩個營業日後進行清算的外匯交易。遠期外匯交易:是指外匯買賣雙方預先簽訂遠期外匯買賣合同,規定買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在約定的到期日由買賣雙方按約定的匯率辦理收付交割的外匯交易。
外幣買賣業務:是指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通過電子交易與清算平台,為境內金融機構外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與清算提供便利的安排。此次推出的外幣買賣系統是為外幣對外幣的即期交易提供交易、清算的系統,不涉及人民幣對外幣的交易。金融衍生產品:國際互換和衍生協會(ISDA):「衍生工具是有關互換現金流量和旨在為交易者轉移風險的雙邊合約。合約到期時,交易者所欠對方的金額由基礎商品、證券或指數的價格決定。」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合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衍生產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徵的結構化金融產品。
詢價交易:詢價交易是指相互有授信關系的外匯交易主體,直接就所要交易貨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進行詢問、磋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
競價交易:交易系統對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分別排序,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
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在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交易時,承擔向市場會員持續提供買、賣價格義務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
金融機構: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保險公司除外)。
非銀行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中資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
外資金融機構: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金融機構: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
中資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構:指我國中資金融機構在境外依照當地法律設置的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
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符合相關條件、向交易中心提交書面申請,獲得批准,可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統內從事即期交易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非金融企業。
國際收支:是指一定時期內一經濟體(通常指一國或者地區)與世界其他經濟體之間的各項經濟交易。其中的經濟交易是在居民與非居民之間進行的。經濟交易作為流量,反映經濟價值的創造、轉移、交換、轉讓或削減,包括經常項目交易、資本與金融項目交易和國際儲備資產變動等。
經常項目:是指實質資源的流動,包括進出口貨物、輸入輸出的服務、對外應收及應付的收益,以及在無同等回報的情況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間發生的提供或接受經濟價值的經常轉移。資本和金融項目:是指資本項目項下的資本轉移、非生產/非金融資產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經濟體對外資產和負債發生變化的金融項目。資本轉移是指涉及固定資產所有權的變更及債權債務的減免等導致交易一方或雙方資產存量發生變化的轉移項目,主要包括固定資產轉移、債務減免、移民轉移和投資捐贈等。非生產/非金融資產交易是指非生產性有形資產(土地和地下資產)和無形資產(專利、版權、商標和經銷權等)的收買與放棄。金融項目具體包括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和其他投資項目。
銀行間外匯交易系統:指交易中心(包括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總部、北京備份中心和其他分中心)為會員之間進行外匯交易和資金清算所提供的電子系統。
外匯交易:指人民幣與外匯之間的即期買賣。
會員:指經交易中心核准,允許其在交易系統內從事外匯交易的境內金融機構。
即期外匯交易:即期外匯交易是以雙方約定的匯率交換兩種不同的貨幣,並在一到兩個營業日後進行清算的外匯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是指外匯買賣雙方預先簽訂遠期外匯買賣合同,規定買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在約定的到期日由買賣雙方按約定的匯率辦理收付交割的外匯交易。
詢價交易:詢價交易是指相互有授信關系的外匯交易主體,直接就所要交易貨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進行詢問、磋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
集中競價:集中競價外匯交易是指市場上多個交易主體之間,同時通過某一交易系統或平台,按一定的競價規則進行外匯交易的方式。例如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現行的交易方式,即是按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競價規則進行交易的。
集中授信:外匯市場的組織者作為一方,按各交易主體的交易資金擁有量為信用標准,授予參與交易的各交易主體一定交易額度的行為,各交易主體同時也授予中央清算部門一定規模的交易額度。
雙邊授信:外匯市場上交易主體雙方之間,相互直接授予對方一定交易信用額度的行為。
雙邊清算:市場上交易主體達成外匯交易之後,不通過某一清算機構,而是相互直接將資金匯入對方指定賬戶的清算方式。
5. 哪些金融機構可辦理外匯買賣
只有銀行是合法的。 其他都是地下的,依靠欺詐騙投機者的財富。
6. 我國對商業銀行外匯交易有何規定
【閱讀次數】335 在當今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條件下,一國的國內金融市場和國際金融市場是緊密聯系的。一國的海外融資也是和該國外匯市場的發展密不可分的,兩者又都受到一國外匯管製法規、政策的制約,例如外債的籌措是否由國家集中統一管理,本國貨幣的可兌換程度,匯率的產生機制等。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而言,外匯業務是其國際業務的重要內容,開展和進行外匯業務同樣要接受國家外匯法規、政策的管制。 從我國的情況來看,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即實行了外匯管理。1980年12月制定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以後又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外匯管理的條例。1993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通知》,我國從1994年 1月 1日起開始實行新的外匯管理體制。 這次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長遠目標是:實現人民幣的自由兌換;改革的近期目標是要實現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可兌換。1996年 1月 8日,國家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標志著我國的外匯管理進一步步入了規范化、法制化的歷史時期。到1996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中國達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協定第八條款的要求,人民幣已經實現經常項目的可兌換。 經過改革後的外匯管理體制較以往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實現匯率並軌,實行由外匯市場供求決定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取消外匯留成和上繳,實行銀行結匯、售匯制;建立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禁止外匯在境內計價、結算和流通;取消外匯收支的指令性計劃,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實現對國際收支的宏觀調控。實行新的外匯管理體制和人民幣逐漸向資本項目乃至完全的可自由兌換過渡,無疑有助於我國商業銀行進一步開發和拓展外匯業務,與國際資本市場接軌。 一、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79年 3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國務院領導的中國人民銀行歸口管理的副部級國家局。它是我國專門從事外匯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設有分支局。 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外匯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報經國務院或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組織實施,監督國家外匯收支計劃、利用外資計劃和國際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負責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監督管理國家外匯儲備;管理對外借款;審批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並對其進行監管;管理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單位和個人的外匯收支,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行為等。 在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外匯業務,除了要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管理,還要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從性質上看,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屬於中央銀行的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本國中央銀行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核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管制,主要目的是集中使用該國的外匯、防止外匯投機,限制資本流出入,穩定貨幣匯率,改善或平衡本國的國際收支。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管理更加側重對金融機構開展外匯業務本身的管理,具體講,它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據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進行審批、終止、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國家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創造一個穩定的外匯金融環境,保證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促進金融機構在平等基礎上競爭,保證外匯管理的增收節支,提高利用外資的使用效益。促使金融機構有效地籌集外匯資金,運用外匯資金,以支持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文件,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內容: (1)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審批、擴大、停辦和終止; (2) 頒發和換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3) 實收資本金和提取資本准備金的管理; (4) 金融機構向外借款、發債、投資,向境外放款,對外提供擔保,在境外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等項業務的審批和管理。 (5)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 (6) 金融機構報表的編制、報送和匯總; (7) 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檢查和考評。 二、對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的管理 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是外匯交易的中心,也是外匯市場上的主力軍;隨著我國外匯儲備和居民持有外匯的增加,商業銀行開展的外匯業務在其業務總量中也佔有越來越大的份額。下面,我們就國家對中資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的現行管理規定進行比較詳細的講述,這也是本講的重點所在。 1993年 1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了《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這是目前國家對銀行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依據這一《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外匯業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1) 銀行經營外匯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求平衡、保證支付、良性循環的原則。並應根據有關規定嚴格監督客戶的外匯收支活動。 (2) 銀行可自行與境內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關系,由其總行統一管理。並可自行或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在境外金融機構開立外幣帳戶,其使用范圍為:境外發債借款所籌的暫存資金;償還外債之前的償債暫存資金;境外同業存款;辦理國際結算業務;辦理自營或代客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業務等。如銀行超過上述規定的帳戶使用范圍在境外開立外幣帳戶,應提交有關文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如違反上述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暫停或撤銷境外外幣帳戶,並予以處分或罰款。 (3) 銀行向境外金融機構或向境內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存、拆外匯資金,必須建立信用額度控制制度,對每家金融機構的具體控制額度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銀行辦理外幣兌換業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兌換率。銀行辦理貿易、非貿易結算、外匯與人民幣兌換等業務,所收入的屬於國家的外匯應按規定辦理移存,所需的外匯可按規定提取。如違反上述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沒收其非法所得並給以處分或罰款。 (4)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實行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如自有外匯資金占外匯風險資產總額的比率,外匯負債加外匯擔保為自有外匯資金的最高倍數,外匯流動資產占外匯流動負債的最低比率,外匯流動資產占外匯總資產的最低比率等。上述這些具體比例數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需要確定和調整,銀行必須嚴格執行。如違反比率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除責令其限期調整外匯資產負債比例外,可給予暫停或限制經營有關外匯業務的處罰,並予以處分或罰款。 (5)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自行或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銀行外匯業務進行全面檢查或重點檢查,並進行考評,主要內容包括:外匯資產質量情況;外匯業務收益情況;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能力;執行政策法規的情況等。 (一) 對商業銀行開辦外匯業務的管理 1、 銀行開辦外匯業務的申請 在我國,並非所有的銀行都可以經營外匯業務,而是只有具備一定條件、提出申請並經過有關國家機關審批通過的商業銀行才能夠經營外匯業務。具體講,申請開辦外匯業務的商業銀行應該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首先是外匯資本上的要求,申請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該具有法定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全國性銀行有5000萬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區域性銀行有2000萬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的實收外....
7. 遠期外匯合約在哪個金融機構買
遠期外匯合約在哪個金融機構可以買這個國內的話好像是沒有的話你可以從國外的一個金融機構進行一個購買
8. 金融市場與金融機構的目錄
第一章 金融市場概論
第一節 金融市場相關概念
第二節 金融市場的參與者
第三節 金融市場的分類
第四節 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
第二章 金融機構
第一節 金融機構與金融體系
第二節 中央銀行
第三節 商業銀行
第四節 專業銀行與政策性銀行
第五節 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六節 我國金融機構體系的形成與發展
第三章 銀行信貸市場
第一節 銀行信貸市場概述
第二節 銀行信貸市場構成
第三節 銀行信貸產品
第四節 銀行信貸市場運行
第四章 同業拆借市場
第一節 同業拆借市場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節 同業拆借市場的結構
第三節 同業拆借市場的功能
第四節 同業拆借市場的市場運作
第五節 同業拆借的期限與利率
第六節 同業拆借市場管理
第五章 票據市場
第一節 票據概述
第二節 商業票據市場
第三節 銀行承兌匯票市場
第四節 大額可轉讓存單市場
第六章 股票市場
第一節 股票
第二節 股票市場概述
第三節 股票發行市場
第四節 股票流通市場
第七章 債券市場
第一節 債券概述
第二節 債券的發行市場
第三節 債券的流通市場
第八章 基金市場
第一節 投資基金概述
第二節 基金市場的運作
第九章 外匯市場
第一節 外匯市場的含義、特點和分類
第二節 外匯市場的市場結構
第三節 外匯市場的交易方式
第十章 黃金市場
第一節 黃金市場概述及分類
第二節 黃金價格及其影響因素
第三節 黃金市場交易方式
第十一章 信託市場
第一節 信託及金融信託
第二節 信託業務
第三節 信託機構
第十二章 租賃市場
第一節 金融租賃市場概述
第二節 金融租賃市場的構成要素
第三節 融資租賃市場的運行機制
第十三章 保險市場
第一節 保險市場概述
第二節 保險市場的構成
第三節 保險市場的保險產出過程
第四節 保險市場的監管
第十四章 金融創新市場
第一節 金融期貨市場
第二節 金融期權市場
第三節 金融互換市場
第四節 中國金融創新市場
參考文獻
9. 為什麼說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上的地位非常特殊
20世紀末到21世紀初,人類世界在經濟領域發生的最重要事莫過於經濟的全球化進程和貨幣的自由化趨勢。經濟全球化與貨幣自由化催生了全球交易的虛擬金融市場,並帶動了實體經濟實現了自數字革命以來的又一次持續的高速增長,人類社會因此出現了時代的飛躍――新經濟時代到來了。
經濟全球化的本質是什麼?是勞動力價值的全球范圍比較(比價);而貨幣自由化的趨勢是什麼?是貨幣(傳統的)本質的異化:從一個國家內的勞動力價值比較計量尺度演化為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所有國家的勞動力價值的比較計量尺度,從一般的價值尺度異化為虛擬金融市場的炒做籌碼。顯然,一個國家的貨幣在全世界流通和交換必然打破貨幣的國界(流通范圍),而當越來越多的貨幣涌進虛擬金融市場時,必然催生全球化的貨幣交易市場。現在,全球外匯市場已經實現了一體化運行,可以24小時的連續交易,所以它成為參與者最多,交易量增長(同其他虛擬金融市場相比)最快的虛擬金融市場。
在飛快增長的國際外匯市場中,為什麼保證金交易方式增長得最快呢?據有關資料顯示,外匯保證金交易已經成為全球中小投資者的「最愛」,增長速度高達25%——30%。作為一個相對風險較大的金融商品市場為什麼增長得這么快呢?隨著大多數國家的居民收入得到大幅度的提高,普通人的投資意識增強,追求高回報的意願增強,抗擊高風險的能力也相對增強。據統計,英國5年來年收入超過60萬英鎊的富翁增長了60%,這些富翁長年活躍在投資品市場,而且選擇的大都是風險相對較高的投資品。而中國的居民收入在2007年一季度增長了17%,這樣快速的收入增長在全世界都是最快的,因此可以預言,中國的虛擬金融市場以及多元化、多層次的衍生金融產品交易必將獲得大發展,特別是那些需要較高風險偏好情緒支撐的虛擬金融市場——股票和外匯市場甚至期貨市場。
與其他虛擬金融產品相比,外匯保證金交易獨特的風險收益比設計也會吸引越來越多的中小投資者。在全球虛擬金融市場中有許多投資品種和交易方式,比如股票、債券、黃金、商品期貨,甚至包括房地產的二級市場等。在這些市場中又有許多衍生金融產品的交易方式設計,比如中國股票市場中的所謂權證交易品種,又比如外匯市場中有實盤、外匯期貨和保證金交易。
雖然全球虛擬金融市場的大多數投資品都有收益高、風險也高的特點,但畢竟風險收益比不同,與投資者的風險偏好情緒適應的程度也不同,客觀地說,公平性與投資價值也不同。比如在全球股票市場中流行的所謂權證交易品種,一天內的波動幅度可以達到100%以上,如中國股票市場的所謂鉀肥認沽權證就曾創下數天時間內飆漲8倍的紀錄,招行認沽權證也曾有過10天漲8倍的驚人紀錄。但是,曾經漲到8元以上的鉀肥認沽權證,很快就跌到0.001元——基本成了廢紙。這種交易品種所必然產生的巨大波動幅度對廣大投資者來說純粹就是賭博,而對它的設計或經營者來說,無異於「搶錢」甚或「掠奪」。再如全球黃金或商品期貨市場,雖然也為許多風險偏好極高的投資者所最愛,但這類市場上的大多數投資品一天甚至一小時的波動幅度就可以達到幾百點,甚至上千點,結果只是導致極少數人爆富,絕大多數人瞬間傾家盪產的結果。這類市場的風險收益比顯然太高。
高風險對中小投資者非常不利,低風險好不好呢?比如外匯實盤的風險就很小,不同貨幣之間的匯價變動1分錢,買賣者的賠賺也只一分錢,匯價變動一毛錢,賠賺的比例才有一毛錢。顯然,這種投資方式雖然安全,但與銀行存款相比,收益率基本差不太多。再如股票,雖然不少股票有長期投資價值,但它的波動率也很低,而且中國股市是只能買漲賺錢,不能賣空賺錢,只能在牛市賺錢,熊市是要被套的。有的股票每天波動不大,雖然安全,但掙錢的速度太慢。
相比之下,在外匯市場上做保證金交易,各個貨幣對每天都有100點左右的波動幅度,匯價每波動1分錢,投資者可以賠賺1元至2元錢,投資1萬元,每天可能收益幾百元(當然也可能虧損幾百元),而且是既可做多掙錢,也可賣空掙錢,因此也沒有了所謂牛市和熊市。應該說,它是一種風險收益比比較適度,適宜參與群體最廣大的投資方式。
外匯保證金交易的飛速發展更緣於網路炒匯(技術越來越成熟)在全世界的興起。網路炒匯是指專門從事虛盤衍生金融產品跨境網路交易的家庭式操作平台。顯然,沒有網路技術的大發展以及安全程度的大幅度提高,這種大范圍的跨境交易方式是不可想像的。
網路炒匯平台的開發者、經營者即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國際外匯市場上的合格交易商或做市商。雖然在大多數網路炒匯操作平台上即可以炒外匯,也可以炒期貨和股票、黃金等,但網路炒匯的稱謂確實是因為這種平台的大多數交易額都與國際匯市相關。網路炒匯一詞非常口語化、形象化,因此,它也成了外匯保證金交易的代名詞。
網路炒匯的特點是無形化、小型化、虛擬化、全球化、人性化,競爭力極強。在最近的幾年中,它在國際匯市的交易額佔比迅猛增加,比如2007年1——5月,日本的網路炒匯交易額就增加了25%。全球外匯市場中的保證金交易額大約已佔50%。由於網路炒匯的網路操作平台可以連接到家庭,而且網路炒匯的「操盤手」就是投資者自己。所以網路炒匯或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參與者是自己在主宰自己的命運,這與將財富完全交與別人代理的心理感受是不同的,這也是網路炒匯之所以被國際市場和廣大中小投資者歡迎的重要原因。應該說,正因為外匯保證金交易在諸多虛擬金融產品的交易品種中是風險適中、收益較大的,而且它的網路化程度最高,操作非常便利,因此能夠吸引非常多的中小投資者,所以它被國外投資者喻為「個人理財產品的巔峰之作」。
中國的外匯保證金交易的發展之路是非常曲折的。在網路炒匯尚未在全世界出現時,1992年和1993年,一些境外非法組織在中國大陸暗中推廣所謂外匯保證金交易,這些交易大都不與國際外匯市場接盤,或者乾脆就是經營者與投資者「對賭」,這必然造成廣大參與者的巨額虧損,有些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這段歷史使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名聲很臭。1994年8月,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等四部委聯合發文,全面取締外匯期貨(保證金)業務。此後10餘年,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對外匯保證金交易及相關外匯交易一直持否定甚至嚴厲打擊的態度。
2000年以後,隨著網路炒匯在全世界逐漸興起,一些境外金融和非金融機構開始在中國境內招募網路炒匯客戶。對此,我寫了專門的調查報告。指出網路炒匯是全球虛擬金融市場大發展的歷史趨勢,也指出中國不可能迴避或拒絕這一歷史趨勢,同時還指出現在進入中國的大多數外匯保證金交易商不同於1992年和1993年混入中國境內的那些專做騙人生意的境外非法組織。這一報告引起了國家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關注。隨後我又寫了一系列主張「網路炒匯陽光化」的文章,呼籲大陸境內開放外匯保證金市場,國內金融機構參與競爭,與國際金融市場在外匯保證金領域率先接軌。
2006年6月,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分行首先推出面向個人投資者的外匯期貨交易,而且採用了保證金交易模式。這等於是開啟了中國境內外匯保證金交易和網路炒匯陽光化的大門。隨後,交通銀行全國各分行,招商銀行全國各分行全面開展了面向個人投資者的外匯期貨或保證金交易。再後,有外資金融機構已經獲批在中國大陸經營外匯保證金業務;據悉,四大國有銀行已在積極准備,即將推出自己的外匯保證金交易平台。中國外匯保證金交易(網路炒匯)大發展的春天即將來臨。
當然,盡管外匯保證金交易有很多優點,市場前景也非常大。但必須強調,外匯保證金是風險巨大的投資品,不能一哄而起。再干凈、再理想、再公平的虛擬金融市場,其本質也是投機市場,而只要是投機市場就隨時會有「吃人」的現象以及「被人吃」的情況發生。所以,我不主張沒有心理准備、風險准備、技術知識准備的人盲目參與網路炒匯,也不主張所有金融機構都爭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沒有控制和經營風險能力的人,請遠離網路炒匯。
我寫本書的目的不僅是講授外匯保證金的基本常識、交易規則,以及分析外匯市場的基本知識,更重要的是將我個人多年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心得告訴廣大投資者,使投資者在參與這一游戲之前做到知己知彼,知道這個游戲的水有多深。
對外匯保證金交易,我的體會是,它對賭徒是火,對投資者則是水,對聰明的投資者則是順水風帆。由於有保證金的放大,它對賭徒會有巨大刺激——這不能避免,而投資者按規矩操作,一點點積累,恰是如魚得水,而對聰明的投資者來說,講規矩,會分析,加上保證金可以極大地提高杠桿比例,確實如順水加風帆。總之,參與這一投資方式,關鍵取決於我們的心態調整、心理素質和對市場分析技巧的掌握。這本書的宗旨就是用實踐經驗和基本理論教會投資者:怎樣掌握技巧、調整心態、建立自信,這相當於我們作戰前對敵我雙方情況的掌握,或者說是做功課。沒有做過功課的人,不適合參與網路炒匯。我們常說「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應該說,認真讀這本書,就是知己知彼的過程。雖然讀了這本書未必一定掌握百戰不殆的戰法,但勝率卻肯定會大幅度地提高。應該說,在虛擬金融市場上從事任何帶有保證金性質的交易,有60%的勝率已經不錯,而這本書的讀者若能真正掌握了其中的分析和交易技巧,以及我對在操作過程中人性弱點的不斷提醒,應該有60%的勝率,甚至70%的勝率都是可能的。
參考文獻:http://www.yangcai168.com/board/ 文文外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