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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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於因處置貸款質押資產而被動持有的股票,只能單向賣出,這里的單向賣出什麼意思
就是只能賣 不能買
我們是可以又買又賣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於因處置貸款質押資產而被動持有的股票
這句話的意思是,借款人欠銀行錢了,還不上,以股票抵債的,該股票只能賣
㈢ 國內的銀行可以持有股票嗎如果沒有,哪裡有規定
銀行不能持有自己的股票。不能買非金融機構的股票。被動持有的(例如抵債)不算。
㈣ 股東與金融機構的利益沖突與解決方案
摘要 您好 這邊幫您查詢到了
㈤ 公司持股和個人持股的利弊
一、個人持股的利弊分析
(一)個人持股之「利」
1.激發員工的股東意識,能起到長期激勵作用
在這一點上,它分享了股權激勵的一般價值。通過員工持股使得員工不僅獲得了利益,分享了企業的增值收益,而且,更為重要的是讓員工獲得了股東身份,這種身份激發員工的股東意識,潛在的讓員工以股東身份來打工。
2.能留住優秀人才
顯而易見,越是優秀的人才,在企業獲得的股權份額會更大,當企業價值不斷提升時,優秀人才對其股權利益的想像空間將會被「持股」這一事件放大,進而,會強化優秀人才對企業未來的認同,和對企業的忠誠和盡責。
3.為企業進行民主管理,提供股權基礎
再獨裁的企業,也需要適度的民主,因為,企業管理上的獨裁和民主從來都是一種矛盾,不同的企業無非是平衡點位不同而已。員工持股意味著股權的適度開放和分散,這些持有股份的員工基於股東身份,就會產生股權意識和股東責任,會對公司的發展和管理提供自己的意見和建議,這就為股權民主和民主管理的前提。
(二)個人持股之「弊」
1.容易產生公司與員工的股權糾紛
股權激勵改變了員工單一的雇員身份,成為公司股東。一旦因為員工跳槽或者員工被解聘而引發勞動糾紛,情況就會變得復雜,因為在勞動糾紛之外,不可避免的就會產生公司與員工之間的股權糾紛。對於上市公司來講,情況要樂觀很多,因為員工只是股票二級市場的一員,但是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就必須要慎重處理。因此,公司在制定員工持股方案時必須將與員工產生勞動糾紛後的退股方案設計完善,否則極易陷入股權糾紛的泥沼之中。
2.防止股權激勵減損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力
如果不注意控制,極有可能造成公司被經理層控制或者產生董事會股東會僵局的情形,從而影響公司運營,作為公司創始股東來講,產生這樣的情形也是極其悲哀的。黃光裕與陳曉之爭應該成為企業家進行股權激勵的警鍾。股權激勵方案中,如何保證原始股東的控制權應當排在整個股權激勵方案的首位。
二、公司持股的利弊分析:
(一)有利方面
1.可以穩定公司的股權結構。在相互持股情形下,可有效防禦敵意收購,奪取公司的經營控制權,這進一步可穩定公司的經營權,促使公司進行長期投資。
2.可加強公司間的合作。通過相互持股,公司間結成戰略聯盟,維持和促進互相的合作,確保公司的供銷渠道的穩定,減少公司經營風險。如果相互持股達到了形成企業集團程度,則在經營中又可以發揮集團優勢,增強市場競爭力。公司還可以方便地向相互持股公司籌集資金,而且往往成本較低廉,如果有銀行這樣的金融機構參與相互持股,那麼這種籌資優勢更為顯著。另一方面,相互持股使雙方成為利益共同體,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可能發生的道德風險行為。
(二)弊端
雖然交叉持股制度具有前述各項正而功能,並受到實務界和部分學術界的肯定。但另一方面,相互持股也有著許多弊端。
1.虛增資本。這是一個很明顯的問題。例如,甲、乙兩個公司各有資本額2000萬元,甲、乙兩公司相互向對方投資1000萬元,此時兩家公司在賬而各有1000萬元之新增資本,而實際情況是兩家公司的資本並無任何實質的增加,而且虛增資本的數量會隨著相互持股公司數錄的增加以倍數擴大。
虛增資本必然會導致資本空洞化的結果,與公司法的資本真實原則、資本維持原則和資本不變原則相沖突。此舉同時意味著,當乙公司把甲公司所投資之資金,再度轉投資甲公司時,無疑是將甲公司的出資返還給甲公司,違背了《公司法》的禁止出資返還的理念。
最後,這種行為還形同甲公司透過乙公司間接地持有自己公司之股份,而與《公司法》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規定背道而馳,嚴重影響到公司資本的充實。
2.妨礙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扭曲整個經濟體的資本流轉機制。相互持股公司之間有著外人所不及的信息優勢,這容易誘發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非法操縱股價。 在相互持股狀態下,證券市場所具有的轉移公司控制權的功能將難以發揮,從而不能驅趕效率低下、不負責任的管理者,從外部改善公司治理結構。
3.引發公司間的壟斷行為。若公司間有相互競爭關系,但卻彼此交叉持股,則在獲取最大利潤的共同目標下,這些公司有極大的可能會實施不法壟斷聯系,操縱市場價格或產量等。
4.容易引發內部人控制。
㈥ 公司股票增發,持股比例被動稀釋是利好還是利空
就被動稀釋來說,持股比例較低的大股東,遠期有控股權易主的想像而已,實際上內,善意的大股東易主,多容是友好協商,出現大股東變化的公司,也很少。
在二級市場大肆收購,因為持股比例變更,事實上的二股東(可能是多個賬戶的聯合體),要求大股東交權,很罕見。
整體來說,這個因素可以不必理會,遠期股權爭奪往往利好股價,但那是遠期的或有事件,可遇不可求。
還是看業績走向,能夠實現增發,就是利好,後期跟蹤項目落實,看能否符合業績預期,股權比例變化,對市場在短期內不是主要的影響因素。
公司業務正常,股價表現就良好。大股東地位就穩定,哪怕比例低一些。
當然,這個隱患,大股東當然會注意到,現在很多公司定向增發給大股東,就是在主動築牢控制權。
㈦ 什麼叫被動持有
被動持有就是被套
㈧ 什麼情況下會出現「商業銀行被動持有工商企業股權投資」《資本管理辦法》
在中國商業銀行與股權投資PE合作情況下,會出現「商業銀行被動持有工商企業股權投資」。
㈨ 金融機構能相互持股嗎
相互持股投資,是聯盟成員之間能夠通過持股而相互制約對方,比如就像古版代的兩個國家之權間相互交換太子做人質一樣,彼此之間是制約的。相互持股投資主要是形成一種合作的關系,並不像合資那樣需要將彼此的設備和人員合並。而建立契約聯盟則沒有這樣的制約。這是持股投資和契約聯盟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