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監事會主席人選產生方式是什麼
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㈡ 監事會主席人選,按照法律規定,產生方式是
你好。
以公司類型不同,規定如下: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專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主席,屬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
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㈢ 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的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件條例
監事會應當加強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回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答的聯系,相互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主席一人、監事若幹人組成。
監事分為專職監事與兼職監事:從有關部門和單位選任的監事,為專職;監事會中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派出代表擔任的監事,監事會管理機構聘請的經過資格認證的專業會計公司的專家和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代表擔任的監事,為兼職。
監事會可以聘請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監事會主席人選按照規定程序確定,由國務院任命。監事會主席由副部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為專職,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下。
專職監事由監事會管理機構任命。專職監事由司(局)、處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
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3年,其中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派出監事不得在同一國有金融機構監事會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主席應當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自持,熟悉金融工作或者經濟工作。
㈣ 監事會成員必須全部由股東大選舉產生嗎
監事會成員不一定由股東選舉產生。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4)金融機構監事會監事長選舉辦法擴展閱讀
監事會作用
第一,保護股東利益,防止董事會獨斷專行。現實生活中,公司規模尤其是股份公司規模越來越大,出現了大多數股東的投機化現象,即股東更多關心的是自己在股市的投資收益,而不是公司的經營狀況,股東以及股東會顯然不可能有效行使公司經營的監督權。
第二,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財產安全等合法權益。監事會制衡機制的工作重點在於監督,而監督的最終目的也正是為了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主要是財產安全的權益。
第三,保護債權人利益,防止損害債權人利益行為的發生。依據 《公司法》規定,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的均是有限責任,而這種有限責任是以犧牲債權人的利益為前提的。法律為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護,設立了監事會制度,監督公司的財務會計狀況,防止公司違法行為的發生。
㈤ 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的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代表條例
國務院派出監事會的國有金融機構名單,由國有金融機構監事會版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事會權管理機構)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國有金融機構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第四條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監事會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活動及董事、行長(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㈥ 監事會主席選舉流程有哪些
以公司抄類型不同,規定如下: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
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㈦ 新公司法關於監事會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
第四節監事會
第一百一十八條【監事會的設立與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三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一十九條【監事會的職權】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監事會的會議制度】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意:
非專業人士嚴禁擅自以法律條文作為實際案件的處理依據,否則後果自負。